立法會CB(3)57/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2號

1998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鄧兆棠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缺席議員:

黃宜弘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長
黎慶寧先生,J.P.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J.P.

民政事務局局長
藍鴻震先生,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8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修訂)
規例》
260/98

2.《1998年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修訂)規例》261/98

3.《1998年商船(雜類航行器)(修訂)規例》262/98

4.《逃犯(新西蘭)令》263/98

5.《豁免利得稅(利息收入)令》264/98

6.《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區及限制區)公告》266/98

7.《1998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1998年第20號)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267/98


提交文件

第1號臨時市政局在1997至98財政年度第4季通過的
1997至98年度財政預算修訂

第2號經修訂的臨時市政局1997至98財政年度工程
一覽表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第4季)

第3號臨時區域市政局1997至98財政年度開支預算
修訂

第4號經修訂的臨時區域市政局1997至98財政年度
工程一覽表
(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第4季)


質詢

1. 涂謹申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2. 何鍾泰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3. 楊孝華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民政事務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答覆。

4. 劉慧卿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政制事務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制事務局局長及保安局局長答覆。

5. 譚耀宗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6. 單仲偕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財經事務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十八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8年3月18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1.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0號法律公告);

  2.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3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1號法律公告);

  3. 《消費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0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2號法律公告);及

  4.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1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3號法律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延展的修訂
附屬法例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會議。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8年3月25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
  1. 《1998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令》(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8號
    法律公告);

  2. 《1998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89
    號法律公告);

  3. 《1998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令》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90號法律公告);

  4. 《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第3號)公告1998
    年(修訂)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91號法律公告);

  5. 《1998年宣布更改職稱(文康廣播局局長)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
    第192號法律公告);及

  6. 《1998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1998年第69號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93號法律
    公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延展的修訂
附屬法例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會議。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8年4月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
標準)(排放)(修訂)規例(1998年第96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96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
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條延展的修訂附屬法例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
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會議。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釋義及通則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8年4月7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7年婚姻及子女(雜項修訂)
條例(1997年第69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199
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並按該條例第34(3)
條延展的修訂附屬法例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的會議。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有關"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期限"的決議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依據及為施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1)條的規定,每名立法會
議員不得遲於1998年7月24日以附表所載經立法會主席批准的表格,向立法會秘書
提供其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成立事務委員會

梁智鴻議員動議附錄I所載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附錄II所載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紓解民困

陳鑑林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本港經濟已進入調整期,本會促請政府正視經濟持續低迷對民生的嚴重影響,
採取以下即時及有效的措施,以紓解民困 ─
  1. 全面凍結公屋住戶租金一年及減低公屋商戶租金三成;

  2. 削減汽油稅三成;

  3. 退回96-97年度已繳交的薪俸稅及利得稅兩成;及

  4. 設立社會福利服務發展基金,落實對社會福利服務的承
    諾及增加就業機會;


同時,政府更應制訂長遠工業政策,以推動本港經濟發展。

陳鑑林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議員已作出預告,準備就
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議案及擬議修正案進行
合併辯論。

周梁淑怡議員就陳鑑林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刪除"全面凍結公屋住戶租金一年及"中的"及",並以","代替;及在"減低公屋
商戶"之後加上"及政府轄下商戶(包括本港食品批發市場及工廠大廈)的"。

周梁淑怡議員就陳鑑林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27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陳鑑林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財政司司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就陳鑑林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陳鑑林議員發言答辯。

由陳鑑林議員動議,經周梁淑怡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慧卿議員要求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經修正的議案者
26人,反對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 25
人,贊成經修正的議案者2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
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經修正的議案獲得通過。

失業問題

梁耀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本港失業率持續上升,創下十五年來的新高,本會認為,要長遠改善本港
失業困境,政府必須放棄過往盲目追求"泡沬經濟"的施政取向,而應積極發展
本港工業、高科技及高增值行業;此外,為了協助現時數以十萬計的失業人士
暫度難關及重新投入勞工市場,本會促請政府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
  1. 增加社會服務、醫療及教育人手,從而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2. 即時撥款開設臨時職位,協助失業人士盡快就業;

  3. 終止"補充勞工計劃";

  4. 加快基建工程及從速落實發展其他規劃中的運輸及基建項目;

  5. 立法規定僱主在實施裁員計劃前,須諮詢工會或僱員代表意
    見,以盡量減低裁員數目;

  6. 為失業人士提供財政援助;及

  7. 提高參與再培訓計劃人士的津貼額。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晚上8時37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9時46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13位議員及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發言。

梁耀忠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陳鑑林議員要求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2人,贊成議案者7人,反對者
13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3人,
贊成議案者17人,反對者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V。)由於議題未獲
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7月15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11時3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