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 1840/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41號
在1999年6月1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J.P.
陳鑑林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政務司司長
孫明揚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J.P.

運輸局局長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劉吳惠蘭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9年僱員補償條例(修訂附表2)令》 146/99
2.《1999年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修訂附表2)令》 147/99
3.《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第2號)
公告1999年(修訂)公告》
148/99
4.《〈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1997年第93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49/99
5.《〈1998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規例〉(1998年第13號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50/99
6.《〈1999年商船(安全)(長度逾100米貨船的分艙及破艙穩定性)
(修訂)規例〉 (1999年第99號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51/99
7.《〈1988年旅行代理商(修訂)規例〉(1988年第240號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52/99
8.《〈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53/99

質詢

1. 李國寶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2. 涂謹申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房屋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房屋局局長答覆。

3. 劉慧卿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政務司司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務司司長答覆。

4. 梁耀忠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8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5. 何鍾泰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作答。

9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覆。

第六至十九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工商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就上述兩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4月2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19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9年勞資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1月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2、4、5及6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3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務司司長就附表3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3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1月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及2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3及4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務司司長就附表3及4動議修正案。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3及4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4月21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第1至18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政務司司長報告謂

《1999年小額錢債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二讀辯論

恢復辯論經於1999年5月26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
案》。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至7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運輸局局長報告謂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運輸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將《公共小巴(數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屬法例)中就可予登記為公共
小巴的車輛數目所指明的限制的有效期(該有效期藉1997年第306號法律公告延展至
1999年6月20日)再延展至2001年6月20日。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運輸局局長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何鍾泰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

  1.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9年
    第124號法律公告);及

  2. 《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9年第125號法律公
    告),

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
34(4)條延展至1999年6月30日的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政府部門私營化

在請李卓人議員動議他的議案前,主席表示她經考慮是次特殊情況及內務委員會的建
議後,決定豁免所須的預告期,容許李卓人議員就"政府部門私營化"動議議案。李卓
人議員原本的議案是有關"中電多收電費",而根據《議事規則》,她是無權不批准李
議員提出該議案的。不過,本會議員可以決定應如何處理該議案。而她亦已作出決定
,邀請《議事規則》委員會就此事件考慮有關的程序問題。主席說她留意到在1999年
6月4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評論主席就李卓人議員的議案所作的裁決。她表
示本會所建立的優良傳統是,議員不會在本會及本會屬下委員會的會議上,亦不會在
其他公開場合評論主席的裁決;此外,在主席不在場時對主席的裁決作出評論,更是
違反公平原則。為使本會及本會主席的尊嚴得以保持,她請各位議員尊重這傳統。各
位議員如就主席的裁決有任何意見,歡迎議員直接和她討論。

接着,主席請李卓人議員動議他的議案。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政府計劃在多個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推行公司化、私營化或股份化,本會促請政
府不要過份迷信私營化的效用,同時要求當局正視計劃對員工職業保障和服務質素的
影響;本會亦促請政府在決定是否推行私營化計劃前,充分諮詢員工和市民的意見,
並得到他們的接受和支持,以及詳細制訂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市民監管服務質素和
收費的機制。

李卓人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劉江華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
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劉江華議員就李卓人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刪除"不要過份迷信私營化的效用",並以"在尋求提高成本效益、引入競爭機制、改善
服務質素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時,須維持政府對公共服務應有的承擔"代替;在"同時
要求當局"之後加上"明確釐訂那些部門及機構宜推行公司化、私營化或股份化的準則
,";刪除"職業保障和服務質素"中的"和",並以"、"代替;及在"服務質素"之後加上
"和收費"。

劉江華議員就李卓人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5時05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11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下午6時20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0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卓人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財政司司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劉江華議員就李卓人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田北俊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16人,反對者
1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修正案者21
人,反對者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
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李卓人議員發言答辯。

由李卓人議員動議,經劉江華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促進金融業

陳智思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政府不斷致力拓展及開放金融市場,本會促請政府確保所有本地及海外的市場參
與者均可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政府除對市場作出規管外,亦應扮演積極促進金融業
的角色,委派指定官員協助本地金融市場持續發展,以及在世界各地推廣香港的金融
服務。

陳智思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馮志堅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
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馮志堅議員就陳智思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市場參與者均可在公平"之後加上"、自由及高度開放";刪除"競爭",並以"經營"代
替;在"政府除對市場作出"之後加上"適當的";刪除"委派指定官員協助本地金融市場
持續發展以,以及",並以"首先強化財經部門的職能,"代替;及在"香港的金融服務"
之後加上",其次,在推動市場發展時須顧及整體承受能力,防止各種操控性的、不公
平的競爭,還要加快培養本地金融專業人才,包括監管人才,確保中小規模的業者有
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以提高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令市場得到均衡、持續和健康的發
展"。

馮志堅議員就陳智思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0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陳智思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財經事務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馮志堅議員就陳智思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馮志堅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17人,贊成修正案者10人,反對者
7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0人,贊成修正案者14人
,反對者4人,棄權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
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陳智思議員發言答辯。

由陳智思議員動議,經馮志堅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9時44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