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386/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9號

在1998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 森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缺席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耀忠議員
譚耀宗議員,J.P.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財政司司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鄺其志先生,G.B.S., 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經濟局局長
關永華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劉勵超先生,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1998年入境(修訂)規例》318/98
2.《1998年航空保安條例(修訂附表1)令》319/98
3. 公職指定320/98
4.《1998年認許及註冊(修訂)規則》321/98
5.《1998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第3號)規則》322/98


提交文件

第27號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週年報告1997-98

質詢

1. 陳國強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2. 吳清輝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3. 何鍾泰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

4. 鄭家富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經濟局局長作答。

3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經濟局局長答覆。

5. 涂謹申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保安局局長回應黃宏發議員所提出的補充質詢時說,她不能披露有關的答覆,因
為其中涉及機密資料。

黃宏發議員及涂謹申議員要求主席裁決黃議員所要求的答覆是否涉及機密資料。
主席在下午3時43分暫停會議。

本會在下午4時10分恢復會議。

主席表示她已考慮了該項問題,並查閱了一些有關其他立法機關行事方式的資料
。由於她沒有足夠相關資料裁定要求局長所提供的答覆是否涉及機密資料,因此
她不能作出裁決。負責的政府官員應在作答時自行作出判斷。

兩位在暫停會議前已就這項質詢提出過補充質詢的議員再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
局局長答覆。

6. 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議員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黃宏發議員動議下列決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決就1998年9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1998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即刊登於憲報的1998年第299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
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1998年10月14日的
會議。

決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一位議員就決議案發言。

黃宏發議員發言答辯。

決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檢討香港金融管理局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自去年10月港元受到狙擊以來,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維持聯繫匯率機
制上多番失誤,包括未有及早推出鞏固貨幣發行局制度的措施,本會對金管局的
表現表示強烈不滿,並促請金管局認真汲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本會亦促請政
府檢討金管局的架構及監管機制,以增加其透明度和問責性。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22位議員及財政司司長就議案發言。

何俊仁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何俊仁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4人,贊成議案者6人,反對者
18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議案者
14人,反對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在
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議案被否決。

開放電訊及電視市場

李華明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本會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盡快落實全面開放本地和對外電訊巿場及電視市場
,以提高本港作為亞太區通訊及廣播中心的地位。

晚上7時42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代理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議員及馬逢國議員已分別作出預
告,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議案及兩項
擬議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周梁淑怡議員及馬逢國議員分別就議案及他們各自的擬議修正案發言。

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8時15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8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華明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就李華明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刪除"積極措施,盡快落實全面",並以"審慎的態度,在制訂有關"代替;在"電訊巿
場及電視市場"之後加上"的安排時,必須顧及巿場環境及本港電訊和影視業的全面
發展,以確保本港的電訊和電視巿場能在公平的情況下作出良性競爭,使巿民有真
正的選擇";及刪除"以提高本港作為亞太區通訊及廣播中心的地位"中的"以",並以
"並"代替。

周梁淑怡議員就李華明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0人,贊成修正案者13人,反對
者7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0人,贊成修正案
者8人,反對者1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馬逢國議員就李華明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之後加上"在確保公平競爭環境的前提下,";及
在"通訊及廣播中心的地位"之後加上";政府亦應同時採取必須措施,確保電訊業
的經營者為本港電訊業的發展作出承擔,而廣播業的經營者能促進本土文化、影
視及唱片工業的全面發展"。

馬逢國議員就李華明議員議案所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

馬逢國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
名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0人,贊成修正案者11人,反
對者9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19人,贊成修
正案者17人,反對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獲得兩
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獲得通過。

李華明議員發言答辯。

由李華明議員動議,經馬逢國議員修正的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8年10月7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9時42分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8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