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4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7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2月10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耀忠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陸仿真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黎碧嫻女士
規劃署助理署長

江樂士先生
刑事檢控專員

張學廣先生
律政司副政務專員(行政)

陸貽信先生
副刑事檢控專員

邵德煒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政務長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梁國新先生
路政署署長

麥齊光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拓展)
列席秘書 :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EC(98-99)23 建議保留規劃署兩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政府城市規劃師
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
薪級第1點),由1999年3月21日起,至土地發展公司解散之
日或2000年6月30日為止,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以應付推行
市區重建措施和土地發展公司發展項目所帶來的工作量


關於在18個月內完成土地發展公司(下稱*土發公司*)發展項目規劃程序的目標,規劃
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表示,這時間並未包括在規劃過程中可能出現特別問題時所需的額
外處理時間。現正根據簡化程序審理的6項土發公司發展計劃出現延誤,主要是由於土
發公司在取得規劃環境地政局的初步批准後,在擬備發展計劃圖方面所需的時間較長
。由於物業市場在1997年年底陷於低潮,土發公司在物色有興趣參與其發展計劃的私
人發展商時遇到重大困難,而完成發展計劃圖的時間表必須由原來的6星期調整為4至
8個月。不過,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在現階段預計,這6項計劃個別會共需時23至30
個月完成有關程序,與採用簡化程序前所需的平均審理時間比較,節省了14至21個月。

2.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並指出,影響審理時間的因素,除包括影響私人發展商對重
建計劃興趣的物業市道因素外,還有一些在政府當局和土發公司的控制範圍以外的其
他因素。其中一個例子是處理就已刊憲的發展計劃圖所提出反對的時間。根據《城市
規劃條例》,若證明理據充分,行政長官有權把處理反對的9個月期限延長多6個月。
該延長的期限並不包括在上述的18個月時間表內。應議員要求,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
長答允在財務委員會審議此項目的會議舉行前,就簡化程序下的18個月時間表提供更
多資料,供議員參閱。

3.鑑於物業市場的不明朗狀況,劉慧卿議員關注市區重建的步伐和市區重建計劃日後
的策略。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證實,政府會致力盡快進行市區重建,以改
善市民的居住環境。他表示,除了有隨時出現變動的物業市場因素外,由於本港層數
較少的舊式大廈數目不斷減少,私人發展商對於重建工程計劃的興趣正日漸下降。私
人發展商現時會寧願購買可以即時進行發展的土地。鑑於這個趨勢,政府在市區重建
方面可能需擔當更積極的角色,特別是在融資方面。即使有該項困難,當局仍然認為
採用私營機構參與市區重建工作是較佳的方案。

4.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並表示,鑑於政府致力加快進行市區重建,為促進市區重建
計劃能在法定的規劃架構和有關法例之下推行,規劃署提供的意見至為重要。就此項
建議而言,市區重建部現正審理共38項土發公司計劃,並正進行"市區重建策略研究"
。在這項研究完成後,該部會着手進行跟進研究,以便日後的市區重建局一俟成立後
,可以隨即制訂發展計劃圖。在市區重建局正式成立前的過渡期內,實有需要保留此
項建議內的政府城市規劃師和總城市規劃師,以繼續承擔上述的工作。

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19 建議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出任人員負責掌管一個新
設分科,以及處理終審法院和相關的案件


6. 議員察悉,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討論此項建議。

7.由於提交終審法院的呈請和刑事上訴案件數目激增,吳靄儀議員表示支持此項建
議。她並贊同討論文件中所載述的意見,即終審法院的判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
法制度有深遠影響,因此,政府當局須確保在終審法院案件中代表政府的律師應具
備恰當的訟辯水平和才幹。

8.吳靄儀議員認為,在決定一宗終審法院案件應由內部人員或外判予私人執業大律
師處理時,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應為有關律師的資歷和是否具備該案件所需的訟辯水
平。刑事檢控專員在回應時表示,當部門內並無所需的專才,或人手不足以應付工
作量時,當局會把案件外判。刑事檢控專員雖贊同吳靄儀議員的意見,但他表示,
就內部律師是否具備所需專才而作出的決定,實際上屬判斷上的問題。他補充,在
決定應否將案件外判時,成本效益和衡工量值等方面亦會是相關的考慮因素。

9.劉慧卿議員關注當局聘用的私人執業大律師的資歷。刑事檢控專員在回應時表示
,當局已設有機制,以確保每宗案件的律師均具備恰當的訟辯水平。律政司備有為
各級法院和不同複雜程度案件而設的外判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名單。當局定期邀
請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申請列入此份名單,而他們的資格會由一個甄選委員會審
核,以便編配到適當的名單內。在該制度下,名列較低級別法院名單的大律師和律
師,亦可根據他們過去在外判案件中的表現,晉升至名列較高級別法院的名單。關
於監察外判名單上私人執業大律師表現的工作,若有關其表現的投訴經詳細的調查
後證明屬實,律政司會引用既定的機制,從名單上刪除或暫時刪除有關律師的名字。

10.就擬設的首席政府律師職位而言,刑事檢控專員表示,雖然首席政府律師會經常
就艱巨和複雜的案件出庭,但他不會親自處理終審法院每宗案件。其主要職能亦包
括提供督導,就有關的程序向內部其他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提供意見,提供必要的
協調,並培訓一批處理終審法院案件的內部專才。

11.關於現時的情況為何未能令人滿意,刑事檢控專員表示,目前終審法院案件和與
終審法院有關的案件,皆由臨時調配的刑事檢控科各個組別的律師處理。由於終審
法院的工作和與終審法院有關的工作通常會較其他範疇獲得優先的處理,並鑑於終
審法院的案件數目自1997年7月以來有所激增,現時的調配安排顯然已嚴重影響科
內其他範疇的工作。

1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24 建議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由56,540元至59,325元
改為56,540元至66,800元;以及確立司法人員薪級表的指定
薪點


13.吳靄儀議員告知與會人士,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討論此項建議,而事務委員
會的委員普遍支持此項建議。

14.司法機構政務長在答覆劉慧卿議員時表示,在近年進行的特委裁判官招聘工作中
,每次均收到數名具有法律專業資格人士的申請。雖然司法機構會較傾向於委聘具
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擔任特委裁判官,但是否有具備法律專業資格的應徵者可供
聘用,並非司法機構所能控制。因此,當局認為不宜訂定一個預定比率,規定獲委
任為特委裁判官人士須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百分比;但當局預計,為具有正式的法
律專業資格的人士提供較高的入職薪點,可以吸引高資歷的應徵者。

15.就劉慧卿議員對特委裁判官職位入職年齡要求逐步放寬的關注,司法機構政務長
在回應時解釋,入職年齡方面的要求逐步放寬,是由於缺乏閱歷和經驗豐富的本地
應徵者,而當局最後於1995年取消此項要求,以避免可能出現的年齡歧視問題。但
她強調,一直以來,特委裁判官職系的大部分新入職者均擁有逾10年的相關經驗,
而擬議的新入職條件,即入職者須為具有正式法律專業資格的大律師或合資格律師
,以及具備5年有關的工作經驗的要求,相當於裁判官現時的入職條件。

16.吳靄儀議員支持當局日後委任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擔任特委裁判官的政策,
她並指出,這是提高裁判工作質素,以配合現今需求的正確做法。她建議把這項為
具有較高資格水平的新入職者提供較高薪點的做法,適當地擴展至有真正需要委任
較高資歷應徵者的其他公務員職系,以配合現今的需求。她重申她對律政司的法庭
檢控主任職系的關注,認為該職系亦應透過委任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擔任法庭
檢控主任而邁向專業化,以提高法庭檢控工作的質素。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在回應
時表示,部分公務員職系可向不同資歷的新入職者提供不同的入職薪點。他解釋,
有關職系的管理層可自行決定為該職系招聘哪一類的應徵者,以及決定是否適宜在
該職系的薪級表中反映任職者的不同資歷。公務員事務局認為,當局適宜讓職系管
理層在這方面作彈性處理。

1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25建議 --
  1. 開設一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新職級(127,900元至
    135,550元);

  2. 相應地把現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級(136,400
    元至144,750元)改稱為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以及

  3. 在司法機構開設五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
    位(127,900元至135,550元),並刪除兩個高等法院高級
    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136,400元至144,750元),以作
    抵銷


18. 議員察悉,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討論此項建議。

19.何敏嘉議員認為,擬設的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的中文職銜過長。司法機構
政務長在回應時表示,由於此職位名稱源自法例中所訂明的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職
銜,因此,當局可能難以縮短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的中文職銜。不過,她答
允研究可否作出修改。

20.關於當局如何劃分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及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各自的職
責水平,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聆案官的職責可按照工作的複雜程度、所需提供的
督導程度和案件管理技術而有所差異。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會承擔那些較複
雜及/或可能帶來重大法律影響的司法職務;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會承擔大量
例行的司法職務。關於案件管理方面,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須配合國際間的
發展和在本港應用新技術,並在民事訴訟的各個範疇負責監督、發展和擴展案件管
理。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則會負責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內的案件管理工作,
以及執行在未來將會發展有效案件管理的其他範疇的案件管理工作。

21.據張文光議員記憶所及,前立法局的議員考慮到法官當時的工作時間編排,非常
關注司法機構是否有效地使用法官的工作時間。由於有此背景,他指出,為使議員
可評估開設的新職位的理據是否充分,除討論文件內就聆案官聆訊所需時間已提供
的有關資料外,司法機構應提供有關聆案官工作時間數量和編排的資料。劉慧卿議
員贊同張文光議員的意見。

22.司法機構政務長在回應時表示,當局所需增加的聆案官數目,純粹是根據聆案官
可付出的平均聆訊時間、聆訊不同排期時間表內案件所需的平均時間,以及排期時
間表內的案件數目計算。除聆訊外,聆案官亦負責其他職務,而聆案官用於聆訊工
作的時間,則視乎其各自的職責表而有所不同。此外,議員應理解到,一名聆案官
若比其他聆案官使用更長時間聆訊案件,不一定是更有效地執行司法職務。鑑於議
員的關注,司法機構政務長答允在財務委員會審議此項目的會議舉行前,提供有關
聆案官工作時間的資料。

23.劉慧卿議員詢問為何司法機構沒有就每一個擬設的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及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提供職責說明。司法機構政務長在答覆時表示,司法人
員職位與大部分公務員職位不同,同一職級的司法人員之間不會有重大的職能差異
,因此,當局只分別就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職級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
級提供職責說明。

24.察悉近年民事案件增加,部分原因是由於最近經濟陷於低潮,劉慧卿議員質疑是
否有需要以常額職位的形式開設擬議的3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司法機構政
務長在回應時表示,雖然1997年的經濟低潮令工作量的增幅加劇,但在此之前,高
等法院的民事案件數目已有大幅增加。當局最近檢討有關情況後,預測工作量增加
的趨勢在可見的未來仍會繼續。加上聆訊前及聆訊後的工作日益複雜,當局認為有
必要以常額職位的形式開設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她補充,如要填補一個編
外職位,立法機構將需凍結另一級法院的一個職位,再把任職者重新調配到該編外
職位,因而更會影響另一級法院的運作。在這方面,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決
策局/部門的主管可透過凍結同一決策局/部門內的其他職位,或透過開設這些職
位的額外撥款申請而開設編外職位。劉慧卿議員對於以常額職位的形式開設擬議的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仍持保留的態度。

25.高等法院內所有案件管理工作現時均由高等法院法官負責,劉慧卿議員詢問,這
些工作將來由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及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承擔後,對高等
法院法官有何影響。司法機構政務長在答覆時表示,此項安排會使高等法院法官可
集中處理案件聆訊的工作,因而使法庭聆訊的輪候時間得以縮短,尤其是在特別排
期表上的案件。

26.吳靄儀議員轉達法律界對此項建議的支持。她指出,除高等法院的案件數目有所
增加外,現時欠缺案件管理,以及在聆訊前未有充分監察訴訟各方的準備工作的情
況,已導致案件排期不公平,以及在法律程序上出現不合理的延誤。鑑於目前的情
況非常不理想,法律界非常贊同當局加強司法機構在聆案官級別的資源。另一方面
,她亦促請司法機構確保聆案官之間的工作分配公平。

27.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在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供更多資料前,劉慧卿
議員、張文光議員及何敏嘉議員要求把他們對此項目的保留態度紀錄在案。

EC(98-99)26 建議在路政署開設三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為期兩年的首
席政府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出任人員負責掌
管鐵路拓展處;以及兩個為期六年的總工程師職位(首長
級薪級第1點),出任人員分別掌管鐵路拓展處轄下新設的
鐵路部(2)和技術服務部


28.關於開設擬議編外職位的理由,路政署署長表示,由於兩項鐵路計劃已於最近展
開,並有另外3項鐵路計劃預定於一兩年內展開,因此,路政署鐵路拓展處的職責範
圍和水平已大幅增加。他指出,除優先興建的鐵路計劃,即西鐵第一期、地下鐵路將
軍澳支線、馬鞍山至大圍的鐵路線及東鐵尖沙咀支線外,政府最近已決定加快規劃及
落實上水至落馬洲鐵路支線。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這5項承諾實施的鐵路計劃會耗
資逾1,200億元,相當於機場核心計劃項目的工程費用。至於鐵路規劃,當第二次鐵
路發展研究於1999年年底完成後,鐵路拓展處會參與進行廣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及
其他跟進工作。此外,為方便進行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和規劃未來的鐵路發展,路
政署會在鐵路拓展處設立一個先進的電腦化鐵路規劃系統。鐵路拓展處轄下會成立
一個新的技術服務部,專門負責設立和管理這個電腦系統。鑑於有這些發展,當局
認為有必要開設一個為期兩年的首席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掌
管鐵路拓展處,以及開設兩個為期6年的總工程師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分
別負責監督上水至落馬洲鐵路支線計劃的規劃和推行,以及掌管技術服務部。

29.議員關注到,在是次會議上審議的此項目與下一個項目EC(98-99)27,均建議在路
政署開設多個首長級職位。庫務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路政署的工程管理人員的職
位大多是為某項工程計劃而開設的。在政府當局建議為已承諾實施並在進行中的鐵路
計劃開設新的編外職位時,多個約於5至6年前為機場核心計劃項目開設的編外職位業
已撤銷,或會在工程項目完成後撤銷。她並指出,路政署在此項建議及項目EC(98-99)
27中詳述的各項鐵路和公路計劃中所須肩負的職責範圍和水平,遠較該署在機場核心
計劃項目所承擔者沉重。

30.張文光議員雖支持以編外職位的形式開設特別為工程計劃而設的職位,以配合有
關的工程期限的做法。但他對於是否有需要開設擬議的首席政府工程師編外職位表
示有所保留。他解釋,現時鐵路拓展處由一名政府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2點)掌管,
而在過去數年,鐵路拓展處一直監督機場鐵路計劃,並同時參與上述優先興建的鐵
路工程的規劃工作。因此,他不認為鐵路拓展處所須肩負的職責範圍和水平會大幅
增加,以致可提供充分理據開設為期兩年的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

31.運輸局副局長就有需要開設首席政府工程師職位作出闡釋時指出,在未來5年,
本港整體的鐵路網絡會較現有的網絡擴大約40%。在推行這些規模龐大的鐵路計劃
的過程中,當局預計會遇到大量與現有土地使用及其他發展計劃在配合上的複雜問
題,而鐵路拓展處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會肩負重要的職責。此外,在西鐵第一期工
程計劃中,政府會委託九廣鐵路公司進行大量的基建工程(價值逾30億元),而鐵路
拓展處將需要監察這些工程的執行。更重要的是,在未來兩年,路政署會在跟進第
二次鐵路發展研究方面承擔大量工作,以期為本港未來的鐵路發展制定藍圖。鐵路
規劃工作在策略上的重要性,以及在推行承諾實施的鐵路計劃時所承擔的重責,該
署肯定需要一名政府工程師在未來兩年內掌管鐵路拓展處。

32.運輸局副局長並澄清,當局建議開設的兩個總工程師編外職位將為期6年,以配
合承諾實施的工程計劃。雖然有關設置和管理電腦化運輸模型的工作屬持續性質,
但當局認為適宜首先開設為期6年的總工程師(技術服務)職位,並在承諾實施的鐵路
計劃完工後檢討人手的情況。

33.鑑於承諾實施的鐵路計劃的規模和複雜程度,以及該5項鐵路計劃會在未來5至6
年內同時施工,因此,何鍾泰議員表示支持擬設的職位。他亦理解未來兩年的鐵路
規劃工作在策略上的重要性,並促請政府當局藉此機會在部門內培訓一批鐵路規劃
專才。就承諾實施的鐵路計劃,他詢問路政署在監察工程進展、解決工程配合上的
問題,以及參與聯絡工地人員方面的職能。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拓展)在答覆時表
示,政府已與兩間鐵路公司達成有關的工程計劃協議,協議訂明不同級別的聯絡機
制,以確保政府有效監察各項工程計劃。鐵路拓展處會積極參與鐵路計劃的詳細規
劃,以確保在鐵路推行計劃中,其他基建發展項目與鐵路計劃之間的各項配合問題
獲得充分的考慮。關於聯絡工地人員的問題,每項承諾實施的鐵路計劃的工地聯絡
小組均會有鐵路拓展處的代表,以確保妥善實施交通改道和環境方面的舒緩措施。

34.察悉在設立先進的電腦化鐵路規劃系統後,預計可減少政府在顧問服務方面的支
出達25%,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數字如何計算得來。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拓展)在答
覆時表示,該25%是以前的各項鐵路研究中有關運輸模型和分析的顧問費用的平均比
率。

35.鑑於是次會議的討論時間不足夠,主席指示,此項目與餘下的項目EC(98-99)27會
在定於1999年2月11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繼續討論。

36.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