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65/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10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19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榮燦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智鴻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林滿甜先生
土木工程署署長

陳健碩先生
土力工程處處長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高傑博先生
土地註冊處處長

謝萬誠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行政主任
列席秘書 :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2 列席職員 :
楊少紅小姐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由於主席黃宜弘議員未能出席主持會議,會議由小組委員會副主席吳亮星議員主持。

EC(1999-2000)10 建議把土木工程署轄下土力工程處三個編外職位改為常額職位
,包括一個政府土力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 2 點)和兩個總
土力工程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以便就有關在新斜坡記錄
冊內的登記斜坡實施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繼續提供首長級支援,
以及管理持續執行的斜坡安全工作

2.何鍾泰議員詢問有關最近就私人斜坡進行的樣本調查,土木工程署署長答覆時表示
,該項調查由土木工程署進行。根據抽樣調查結果,只有40%的私人斜坡的維修情況
令人滿意。至於餘下60%沒有作適當維修的私人斜坡,調查發現,相當大部分有關的
物業擁有人均對此等斜坡的安全情況表示滿意。他指出,調查結果顯示,當局需要加
強市民在斜坡安全方面的教育及宣傳,而此等工作正是現時建議開設的總土力工程師
( 斜坡安全)的主要職責。他亦表示,政府當局正考慮應否制定法例,使斜坡維修成為
一項法定責任。就此方面,土力工程處處長告知議員,地政總署正在進行全面的研究
,以確定全部在斜坡記錄冊內已登記的54 000個現有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在研究完
成後,當局會公布個別斜坡的維修責任。

3.何鍾泰議員要求當局闡釋討論文件中的陳述:"當擴大推行的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在
2010年年初完成時,本港的山泥傾瀉總體風險將減至1977年風險程度的25%"。土木
工程署署長提及文件的附件5時表示,在最近完成的新斜坡記錄冊內登記的54 000個
人造斜坡中,約37 000個是在1977年土力工程處成立前建造的,而其中部分斜坡可能
不符合標準,需採取防止山泥傾瀉措施。在此37 000個斜坡中,約16 000個會影響建
築物、學校、主要道路及寮屋等,被歸類為後果嚴重的斜坡。此等斜坡將會在 2000
年前根據5年的加速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及在2010年前根據10年的擴大防止山泥傾瀉計
劃獲得處理。該兩項計劃完成後,山泥傾瀉總體風險將減至1977年風險程度的25%。
他亦表示,個別斜坡的山泥傾瀉風險,主要根據兩方面作出評估,包括山泥傾瀉的或
然率及斜坡崩塌對人命及財產造成的後果。當局在推行防止山泥傾瀉計劃時,首先會
處理山泥傾瀉風險較高的斜坡。

4.周梁淑怡議員對在路邊斜坡進行防止山泥傾瀉工程導致交通受干擾表示關注。她察
覺,路邊斜坡工程通常進展非常緩慢,因此,她詢問當局可否加快進行該等工程,並
詢問有關的監察機制。土木工程署署長回應時證實,土木工程署會與其他有關的政府
部門協調,制定路邊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的進度表及監察有關工程,並特別留意需盡量
減低對道路交通的影響。他表示,由於當局在過去數年已增加使用泥釘及灌漿工程,
取代傳統的削土方式,因此,路邊防止山泥傾瀉工程的速度已加快,而有關工程對交
通的干擾亦已減少。然而他指出,由於此等工程需分段進行,以免道路交通受過度干
擾,加上有關承建商的資源限制、惡劣天氣,以及難以預計的巖土情況等,因此,要
進一步加快此等工程會受一定的限制。

5.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在防止山泥傾瀉工程進行期間的交通安全問題。土木工程署署長
回應時表示,運輸署會與警方緊密合作,制定必需的交通改道措施。土木工程署署長
承認,司機不遵守在受影響路段架設的臨時交通燈號的情況,在晚間相當普遍。他答
允與警方聯絡,加強執法行動。他亦察悉,周梁淑怡議員建議在附近展示電話號碼,
方便市民即時舉報該等不遵守交通燈號的行為。何鍾泰議員詢問在路邊斜坡進行的美
化環境工作,土木工程署署長表示,當局難以在已噴灑混凝土的斜坡上進行園藝美化
工程。然而,土木工程署署長已就其他形式的斜坡表面進行試驗,以改善此等斜坡的
外觀。

6.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11 建議在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保留一個副首席律師編外職位(首
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為期四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
生效,並刪除一個高級律師常額職位(總薪級第45至 49點),
以作抵銷。出任人員負責協助土地註冊處處長為《土地業權
條例草案》擬本定稿、把該條例草案提交行政會議和立法會
,以及策劃和籌備業權註冊制度的推行工作


7. 曾鈺成議員察悉當局於1994年首次向前立法局提交《土地業權條例草案》,他詢問
現時提交該條例草案所需的籌備工作是否建基於當時已完成的工作。土地註冊處處長
表示,現時的《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擬本包含對1994年的條例草案作出的若干修訂,
而就後者的審議工作在前立法局於1995年解散後取消。雖然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由法
律草擬專員負責,但建議開設的副首席律師負責諮詢與該條例草案有關的團體/人士
及草擬有關的附屬法例。為方便推行新的業權註冊制度,副首席律師亦須為新的業權
註冊制度擬訂新的程序及表格,並就此等程序諮詢有關的專業團體。

8. 關於該立法建議的時間表,土地註冊處處長表示,根據現時的計劃,《土地業權條
例草案》預定於2000年提交立法會,並於2001年年底制定,以及於2001年年底前開始
實施。

9.周梁淑怡議員同意,土地註冊處處長需要副首席律師提供支援,以處理有關的立法
建議。然而她指出。由於《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擬本已引起有關團體/人士頗大爭議
,政府當局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前,應進行徹底的諮詢。土地註冊處處長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現正根據今年較早時進行的第一輪諮詢工作期間收到的意見,檢討《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擬本。政府當局會向主要的團體/人士,特別是香港律師會,展
開新一輪的諮詢工作,而副首席律師在此方面會擔當重要的職責。周梁淑怡議員詢問
,在諮詢過程中,曾否有人就條例草案的政策方面提出任何爭議。土地註冊處處長答
覆時表示,迄今獲諮詢的團體/人士均原則上支持設立業權註冊制度,而有數個團體
,特別是香港律師會,曾質疑條例草案的若干基本論點。故此,政府當局會與此等團
體/人士展開更深入的討論,以期在向立法會提交此條例草案前,全面解決他們關注
的問題。他亦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在稍後(可能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內)向有關的立
法會事務委員會簡介諮詢工作的結果及其他籌備工作。

1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1999-2000)12 建議在政府總部公務員事務局保留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為期18個月,由1999年7月
1日起生效,並開設一個首席行政主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1點),為期12個月,由1999年7月1日起生效,以處理
公務員體制改革的工作

11.議員詢問,擬議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的期限,會如何配合公務員體制改革
的工作時間表。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致力在為期18個月的時間表內,
為公務員體制改革制定主要的綱領。他提及討論文件載列有關該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
位的三項主要工作時表示,政府當局的目標是在大約一年內完成公務員入職薪酬檢討
,以及推行是次檢討所提出的改革。有關1999年及2000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工作須在
該職位的18個月期限內完成,而在公務員隊伍中制定及推行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的
工作,會持續至未來18個月之後。上述提及最後一項工作的目標時間表,是要在18個
月內制定整體綱領,並於其後就個別部門及職級制定具體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根
據此等工作計劃,當局認為該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的18個月期限已足夠,雖然在該
編外職位的開設期快將屆滿時,當局會檢討需否予以延長。

12.曾鈺成議員詢問,從公務員隊伍以外招聘具有豐富機構改革經驗的適當人選,擔任
該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是否較為可取。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
局已向市民及員工承諾,公務員體制改革的目標不是推翻現行的公務員制度,而是在
現行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因此,該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的任職者,必須熟悉及
體會此等制度的優點及缺點,此點十分重要。他指出,該首長級丙級政務官會研究及
探討香港及其他地方的私營及公營機構採用的各種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他補充,
在構思改革的過程中,政府當局會透過聘用顧問及利用當局與私營機構既有的聯繫,
徵求外界的意見及建議。

13.關於制定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的工作,陳榮燦議員要求當局闡釋其構思,即成立
一個評核委員會制度,以監察評核報告評分的分布及處理對表現評核的上訴。公務員
事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公平而公開的表現評核制度,不但對於與表現掛鈎的薪酬
制度十分重要,而且對公務員改革的一系列的其他措施亦同樣重要。成立評核委員會
制度的目的,是要加強現行的評核制度,確保員工評核報告準確反映公務員的表現。
他指出,私營機構已採用類似的機制。

14.陳榮燦議員轉達部分公務員的關注。他們認為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可能易受個人
偏袒的影響。他詢問有關部門主管在該制度下擁有的酌情權力範圍。公務員事務局副
局長答覆時強調,政府當局完全瞭解,設立一套可信、合理及透明度高的表現評核制
度,對發展一套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至為重要。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確保日
後任何與表現掛鈎的薪酬制度均會十分客觀。在此方面,公務員事務局正考慮員工就
如何保障該等制度的客觀性提出的若干建議。

15.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16.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上午11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