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19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2月10日

總目92-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律政司刑事檢控科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127,900元至135,550元)
問題

律政司缺乏屬首席政府律師級別的人員,專責處理激增的終審法院刑事案件,以及
以恰當級別的律政人員身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政府進行這
方面的刑事法律程序。

建議

2.律政司司長建議在刑事檢控科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常額職位(首長級(律政人員)
薪級第3點),掌管一個新設分科,就涉及終審法院的工作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見和統
籌有關工作,並培訓專才以達到最高的專業水平和掌握最上乘的訟辯技巧,進行終
審法院刑事法律程序。

理由

現行組織

3.刑事檢控專員(職級為律政專員(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6點))現由三名首席政府
律師輔助,各人負責監督科內數個組別。刑事檢控科共有16個組別,各由一名副
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2點)掌管。該科主要負責審訊籌備工作;
處理審訊事宜;推行雙語培訓和雙語化工作;處理色情、淫褻和賭博案件、投訴
警察案件、上訴案件、有關《基本法》和人權的案件、入境事務案件、死因研訊
案件、勞工案件、廉政公署案件、海關案件和商業罪案;以及提供各類意見。刑
事檢控科現行組織圖載於附件1

4.鑑於終審法院成立後帶來種種新挑戰,加上各分科主管的工作範圍和職責有所增
加,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重組刑事檢控科的組織架構,並增設一個分科,由一名
首席政府律師掌管,負責處理終審法院案件和與終審法院有關的案件。

終審法院

5.1997年7月1日前,本港提交樞密院審理的刑事訴訟案件,大部分都是由本司委聘
倫敦的御用大律師代表香港政府處理。1995年,香港向樞密院提出的呈請和刑事上
訴合共八宗。1996年有23宗,而1997年首六個月則有九宗。

6.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後,終審法院所處理的案件遠比樞密院處理的香港
案件為多。在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期間,已經審結的終審法院刑事案件和與終審
法院有關的刑事案件不下64宗,仍未審結的有14宗,另有七宗經刑事檢控科處理後
撤回。我們預期律政司每年至少需要處理35宗終審法院刑事案件和25宗向高等法院
申請證明書的個案。涉及終審法院的工作繁多,不單止給刑事檢控科帶來重大挑戰
,還枯耗該科的有限資源。目前,律政司需要重行調配人手,安排刑事檢控科的一
些律師處理終審法院的工作,以應付增加的工作量。然而,這些律師須暫停處理日
常職務,或會影響刑事檢控科的效率。

7.目前的情況並不理想。關於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終審法院獲賦權審理的上訴
案件,均為涉及重大和具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判決有實質及嚴重的不
公平情況的案件。無論是哪一類案件,終審法院的判決幾乎肯定會對香港特區普通
法的發展、條例的釋義和整體司法工作帶來深遠影響。本司必須了解和及早確定每
宗上訴案件會引致的短暫或長遠影響。除非修訂法例,否則終審法院的判決便是最
終決定,故此本司需充分了解判決對政府的整體影響,並以此為依據,決定如何處
理。因此,律政司需要一名具備合適才幹,屬恰當級別的人員掌管一個專責小組,
處理有關工作,使其達到所需水平,確保不會因為欠缺專才或人手,以致代表政府
的法律服務素質下降。

8.雖然刑事檢控科把頗多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處理,但這項安排並不能解決
目前的問題,因為擬設專責小組的主管人員,除了要出庭處理較為複雜的終審法院
案件外,還須協調刑事檢控科就所有終審法院案件和與終審法院有關的案件所採取
的處理方法。雖然日後或仍需要揀選部分終審法院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處理
,但有關這些案件的督導工作、法律程序、法律取向和政策考慮等事宜,仍須直接
交由擬設專責小組的主管人員處理。正如上文第7段所述,擬設職位的職務不僅要求
出任人員須具備熟練的訟辯技巧,而他所履行的職責,在香港特區法律制度施行的
最高層面上亦有一定影響。因此,我們需要一名專責人員,親自處理終審法院的案
件,並且培訓司內適當級別的專才處理這方面的工作。

首席政府律師的管轄範圍擴大

9.刑事檢控科的第三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在1983年11月開設。其後,由於犯罪活動
所出現的趨勢,近年的犯罪手法更先進縝密,加上出現新的犯罪活動和需要向新政
府部門提供服務,刑事檢控科的律師在各級法院處理的案件越來越複雜。上述三名
首席政府律師需要督導的副首席政府律師由1983年的七名增至現時的16名,增幅達
129%。此外,過去15年間,刑事檢控科的整體編制也增加123%(由1983-84年度的207
人增至1998-99年度的461人)。由於首席政府律師的編制沒有相應增加,現有的三名
首席政府律師目前所肩負的督導工作,工作量遠遠超出15年前所預計。當時的編制
遠較現時為小,管理工作也較容易處理。

10.此外,由於負責檢控工作的律師人數眾多,實有必要為刑事檢控科設置一個有
效的組織架構,以便向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提供意見,例如是否需要上訴
和覆核刑罰;怎樣回應政策事宜;罪案類別和趨勢;以及案件的進展情況等。這
項安排非常重要,因為除了可確保司法工作得以妥善執行外,還可讓律政司司長
和刑事檢控專員獲得足夠而準確的資料,就政策事宜、實際困難和立法會與政府
的質詢等作出回應。此外,並可確保政府得到適當資料,為回應有關事宜作出充
分準備。為達到上述目的,我們需要重組刑事檢控科的組織架構,以便各分科有
足夠人手處理各項職責。

需要增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11.鑑於終審法院案件日益繁多複雜,又考慮到現有首席政府律師的管轄範圍過大
,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需要增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掌管刑事檢控科內一個專
責小組,負責處理終審法院案件的工作。建議的首席政府律師直屬刑事檢控專員
,負責處理終審法院案件和與終審法院有關的案件,這樣可減少外判案件給私人
執業大律師處理,最少可省回255萬元。此外,他須在刑事檢控科制定並實施一
個協調機制,處理所有提交或可能提交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確定和評估案
件,進行籌備工作,指派大律師和提出檢控。另外,他須就一般法律問題和本司
或需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向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提供法律意見。
鑑於上訴法庭的判決一般對各級法院和政府均具有約束力,有關判決的影響須由
專家分析研究。某項判決如被認為是錯誤,並會對刑事罪行的檢控構成影響,通
常須由當局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或經立法修訂程序加以糾正。在這些情況下,建
議的首席政府律師或須就本司應採取的適當行動,先後向刑事檢控專員和律政司
司長提供意見。基於上述原因,有關判決所引起的後果和應該採取的處理方法,
必須由恰當級別的人員詳加探討和提供意見。在維護社會公義這類敏感事宜上,
絕對不容有失。建議的首席政府律師也會掌管一個分科,該分科包括下列組別-
  1. 上訴及禁毒政策協調;

  2. 研究、一般法律意見及入境事務;以及

  3. 訟辯及勞工。
現把刑事檢控科的建議組織圖載於附件2。建議開設的首席政府律師職位的主要職
責說明則載於附件3

12.現有各首席政府律師均會付出很多時間和精神,督導所負責分科的律師的工作。
律政司打算由出任新職位的人員專責在刑事檢控科培訓更專門的專才,處理上訴案
件。這樣,可確保日後有更多資歷較淺的律師得到悉心指導,逐步掌握上訴訟辯技
巧,並得到部門的適當支援和培訓。雖然有不少審訊案件會外判給私人執業大律師
處理,但政府律師必須接受培訓以達到最高水平,以及得到適當的督導,從而提升
代表政府的律師在各級上訴法院訟辯的水平,而現有的三名首席政府律師也因此能
更專注處理本身的職務。

對財政的影響

13. 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580,4001


14.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
2,688,084元。

15.此外,實施這項建議也需增設一個一級私人秘書職位(總薪級第16至21點)。按薪
級中點估計,這個職位的年薪開支為291,84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
451,884元。

16.上文第11段所述在外判案件方面省回的費用,就算不足以支付開設上述職位所需
增加的開支總額,也可以應付大部分開支。

背景資料

17.刑事檢控科負責執行訟辯和提供意見的職責。該科一方面須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
理刑事上訴和審訊事宜,另一方面也須就所有刑事法律事宜,向各政府部門和執法
機關,提供法律意見。刑事檢控科為香港警務處、香港海關和廉政公署等執法機關
提供服務。

18.以編制而言,刑事檢控科是律政司內最大的科別,科內律師職系人員數目,佔部
門中該職系人員編制的36.8%。

19.行政長官在《一九九八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會加強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人手
,以便更妥善處理提交終審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20.考慮到刑事檢控科須處理的終審法院案件日益繁多複雜,並要肩負培訓專才處理
終審法院案件的責任,以及現時科內首席政府律師的管轄範圍擴大,公務員事務局
支持在刑事檢控科增設建議的首長級常額職位。建議職位的職系和級別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21.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職位,建議的職級是恰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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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1999年2月

EC(98-99)19 附件3

刑事檢控科分科III
擬議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刑事檢控專員(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6點)負責-
  1. 經常就艱巨和複雜的案件出庭﹔並督導和協助該科所指派的大律師處理案件
    籌備工作﹔

  2. 確保在終審法院所審理的案件,在籌備和訟辯工作方面均達到最高水平;並
    確保就每宗案件採取的處理方法一致﹔

  3. 確定和進行適宜以律政司司長名義提出的上訴案件,以及為此監察和評估上
    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判決的發展趨向,並在有需要時,以上訴方式向法庭要求
    澄清或尋求指示;

  4. 確保律政司嚴格遵守終審法院令和按該令制定的規則,並就各宗已排期聆訊
    的案件大約所需的審訊時間,與法律執業人員和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聯絡﹔

  5. 不時就關於各規例的事宜,包括其修訂建議,與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聯絡;
    以及

  6. 履行副刑事檢控專員的管理職務和職能,包括督導和培訓所負責分科的副首
    席政府律師、高級政府律師和政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