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24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2月10日

總目80-司法機構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1. 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由56,540元至59,325元改為56,540元
    至66,800元;以及

  2. 確立司法人員薪級表的指定薪點。
問題

特委裁判官職系現時的薪級表(56,540元至59,325元)未能反映該職系經修訂的入職條
件,以及新入職者的職業前景,即任期以三至四份合約為限這個事實。此外,現行的
司法人員薪級表並未附有指定薪點,以致難以提述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薪酬。

建議

2.司法機構政務長在檢討特委裁判官職系後提出下列建議,這些建議並獲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的同意-
  1. 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由56,540元至59,325元改為56,540元
    至66,800元;以及

  2. 確立司法人員薪級表的指定薪點,並加入上文第2(a)段所建議的修訂。
理由

檢討特委裁判官職系

3.司法機構最近曾進行有關特委裁判官職系的檢討。檢討的主要結果撮述如下-
  1. 裁判工作可分為答辯、審訊,以及在內庭處理例行的文件工作等三大類別。
    鑑於裁判官所審理的案件大部分案情輕微且屬常見,而裁判官協會亦已清楚
    表明,其會員不願處理現時由特委裁判官處理的例行工作,故首席法官已認
    同有需要保留特委裁判官職系。

  2. 然而,自特委裁判官職系在1981年開設以來,情況已有很大的改變。隨着本
    地法律教育的擴展,香港現時的律師人數遠較17年前為多。

  3. 最近進行的特委裁判官招聘工作吸引了許多具有法律專業資格但經驗不足以
    獲委聘為裁判官(86,980元至104,250元)的人士應徵。司法機構已開始邀請私
    人執業律師擔任暫委特委裁判官,至今反應良好。

  4. 現在特委裁判官的職責更為繁重。在上訴聆訊中,上訴法庭要求特委裁判官
    達到跟裁判官同樣高的水平。加上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加,而案件亦較前複雜
    ,特委裁判官必須對法律和證據規則有更深入的認識,才能更有效地履行職
    責,尤其是審訊案件方面的工作。

  5. 儘管裁判官所審理的案件仍有不少是案情輕微且屬常見,並可由經驗豐富的
    法律輔助人員有效處理,被告由律師代表出席特委裁判官主審的審訊越來越
    普遍。為有效應付被告代表律師所作出的陳詞和提出的法律論據,特委裁判
    官宜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擔任。即使有些案件的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也最好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官審理。事實上,一些輕微的案件可
    能對其他有關的訴訟構成重大影響,例如,特委裁判官在一宗不小心駕駛案
    中的裁斷便可能對人身傷害的民事申索構成重大影響。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

4.在1998年7月,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審議司法機構對特委裁判官職系所作的檢討,
並同意下述改革建議-
  1. 今後應委任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為特委裁判官。

  2. 特委裁判官不再是一個終身職系。雖然沒有法律專業資格的現職特
    委裁判官可繼續留任,但新入職的特委裁判官則會以三年合約形式
    聘任,約滿後可獲續約,但任期以三至四份合約為限。新入職者須
    提升本身的法律專業水平,並競逐裁判官職位。那些在一段時間內
    仍未獲委為裁判官的人士,將會被該職系的新入職者取代。

  3. 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應反映對新入職者所需具備的法律專業資
    格的認可,以及該職系的職業前景,即新入職者的任期以三至四份
    合約為限這個事實。
特委裁判官的薪級表

5.司法機構在檢討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時,已考慮下列各點-
  1. 與公務員體制內入職資格相若的其他職系(即政府律師和律師,兩者
    均要求新入職者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薪酬對比關係。現把上述兩個
    職系的薪級表和與特委裁判官薪級表的比較載於附件1

  2. 薪級表應反映有關職位的職責,並須足以吸引和保留優秀人才。

  3. 特委裁判官職系新入職者的任期不會超逾四份合約;以及

  4. 裁判官職系的入職條件規定,應徵者須具有五年的法律專業經驗(由獲
    認許為大律師或律師起計)。即使在委任裁判官時會計及特委裁判官任
    內的經驗,一名剛取得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士也須先擔任特委裁判官五
    年方合資格獲考慮委任為裁判官。
6.經考慮上文所述各點,並鑑於自上次在1990年進行薪級檢討以來特委裁判官的工作
日益繁重,司法機構建議修訂特委裁判官的薪級表,在現行薪級表增設三個薪點,各
個薪點分別是56,540元;57,925元;59,325元;60,750元;63,700元;66,800元(建議的更改
以斜體顯示)。建議的66,800元這個薪點,反映出特委裁判官的建議頂薪點與裁判官的
起薪點之間的薪距達30.21%。若與其他各級法院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薪距相比,這個差
距並非不合理。有關比較表列於附件2

7.此外,為了確認新入職者須具有正式的法律專業資格這項新入職條件,司法機構進
一步建議,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新入職者應按薪級表第二點支薪,並在第一份合約期
內獲按年增薪。當特委裁判官獲得續約,且服務滿三年後,便可按薪級表第五點支薪
,並在第二份合約的整段期間繼續按這個薪點支薪。司法機構預期大部分特委裁判官
會在第二份合約結束前獲晉升為裁判官。

8.至於未能晉升為裁判官但獲續約的特委裁判官,在第三份合約開始時會按第六點支
薪。那些擔任特委裁判官已達九年而仍未能晉升為裁判官的人士,在完成第三份合約
後便不會獲續約,即或獲續約,日後合約的薪酬將維持不變。

在職特委裁判官

9.沒有法律專業資格的在職特委裁判官可在現有架構下繼續服務,但不能從修訂後的
薪級表自動受惠。不過,司法機構會鼓勵他們作專業進修,透過兼讀形式取得有關法
律學術資格。為達到這目的,我們建議對沒有法律專業資格的在職特委裁判官實施下
列措施-
  1. 沒有法律專業資格的在職特委裁判官可以兼讀形式取得有關法律學術資格
    (即認可的法學士學位)。在取得上述資格,並在薪級表第三點服務滿一年
    後按修訂薪級表第四點支薪,以後並循新薪級表增薪。

  2. 沒有法律專業資格的在職特委裁判官申請裁判官職位時,可獲豁免具備法
    律專業資格的要求。當在職特委裁判官取得法律學術資格和具有所需的五
    年裁判工作經驗,便合資格申請裁判官職位,與外界的應徵者一起競逐。

  3. 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官會獲安排處理較多審訊工作,特別是較複
    雜的案件,而在職特委裁判官則負責處理較多認罪案件和其他例行的文件
    工作。
司法人員薪級檢討

10.如附件3所示,現行的司法人員薪級表並未附有指定的薪點,以致難以提述法官
和司法人員的薪酬。

11.為方便提述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薪酬,司法機構建議為司法人員薪級表確立指定的
薪點。在制定司法人員薪級表時,我們曾參考公務員其他職系所採用的薪級表,例
如警務人員薪級表。在警務人員薪級表中,所有在總薪級表薪幅內的薪點均有指定
薪點,至於在首長級薪級表薪幅內的薪點,每個薪點的最低薪額和增薪額(括弧內所
示)均一併視作同一個薪點。司法機構建議在編定司法人員薪級表的薪點時,沿用上
述相同的編號方式。建議的司法人員薪級表載於附件4,該表已包括特委裁判官職系
薪級表的擬議修訂。

對財政的影響

12.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擬議的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薪級表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如
下-

11個按修訂薪級表支薪的特委裁
判官職位
8,019,000
11個按現行薪級表支薪的特委裁
判官職位
7,646,100
_________
增加的開支372,900
_________


13.實施擬議的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薪級表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
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422,972元。我們已在1998-99 年度的預算和1999-2000年度的預算
草案內預留所需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14. 至於確立附有指定薪點的司法人員薪級表的建議,則不會引致額外開支。

背景資料

特委裁判官職系

15.非專業裁判司(Lay Magistrate)職系在1981年設立,目的是協助裁判司(現稱「裁判
官」)處理大量較輕微和例行的裁判工作,例如審理非法擺賣、亂拋垃圾、定額罰
款、輕微交通違例事項和妨礙行為等罪行。由於這些案件大部分都可以廣東話直接
審理,因此當局的原意是安排年約50歲、有20年相關經驗而閱歷豐富的本地人士出
任上述職位。非專業裁判司職系的薪酬為總薪級第38點(其後重新訂定為第34點),
遠比裁判司的薪金為低,但在當時對退休公務員或私人機構的退休僱員而言,則尚
算吸引。

16.其後,非專業裁判司的司法管轄權和權力逐步擴大。1986年,非專業裁判司獲賦
予與裁判司相同的司法管轄權和權力,但不能判處監禁刑罰,以及不得就單一項控
罪判處超過20,000元的罰款。

17.1989年,非專業裁判司顯然已成為終身職系而非一個可供退休人士出任的職位。
非專業裁判司經累積多年經驗,加上其司法管轄權擴大,故能夠有效減輕裁判司的
工作負擔,令裁判司得以專注處理較複雜棘手的案件。為準確反映該職系的職責水
平,該職系的薪級表已在1990年向上調整,由現行的三點制薪級取代。同年,該職
系改稱為特委裁判司(Special Magistrate)(現稱「特委裁判官」)職系。

資格

18.特委裁判官一職在學歷或專業資格方面並沒有正式要求。當局的原意是委任年約
50歲、有20年相關經驗而閱歷豐富的本地人士出任該職位。由於招聘困難,當局遂
在1984年降低該職系的入職條件,把入職年齡和資歷分別降低至35歲和十年相關經
驗(其中五年須為與法律或司法工作有關的工作經驗)。到1995年,入職年齡方面的
要求更完全取消。在當局接納修訂特委裁判官薪級表的建議後,特委裁判官的入職
條件將改為必須具有專業法律資格的大律師或合資格律師,以及具備五年與法律或
司法有關的工作經驗。

職責

19. 特委裁判官主要派駐在裁判法院審理和裁定輕微案件。工作可分為兩方面。他
/她須聆聽被票控或檢控干犯輕微罪行的被告所提出的答辯,並且審理案件。此
外,他/她還須在內庭處理大量文件工作,例如以傳票/書函認罪的案件。一如
第16段所述,除兩項限制之外,特委裁判官與裁判官的司法管轄權和權力是相等
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附表8載明,特委裁判官現時可判處的最高罰
款級數為第6級,這一級的罰款額現時定為100,000元。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20. 公務員事務局考慮特委裁判官所需具有法律專業資格後,支持司法機構政務長
的建議,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該局並支持確立附有指定薪點的新司法人
員薪級表。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21.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有關修訂特委裁判官職系的薪級表
和確立司法人員薪級表的指定薪點的建議均屬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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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1999年2月

EC(98-99)24附件1

政府律師/律師、特委裁判官和裁判官的薪酬比較

任職年期政府律師/律師特委裁判官
薪金(元)
裁判官
薪金(元)
薪點薪金(元)
104473,815(66,800)-
94371,240- -
84268,310- -
74165,490(63,700)-
64062,780- 104,250
53960,190-101,100

(38)57,525


(37)55,000

4652,520(60,750)98,250
33550,19059,32591,240

(34)47,970

23346,48557,92589,110
13244,39556,54086,980


註:

(a)(34)(37)(38)是政府律師/律師薪級的
跳薪點。換言之,政府律師/律師在實任
後會按總薪級第35點支薪,服務滿四年後
則跳升至總薪級第39點。
(a)為了認可所需的法律專業資格,我們建
議把特委裁判官職系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
入職者的薪酬定57,925元。

括弧內三個薪點是特委裁判官薪級表建議
增設的額外增薪點。現建議按照特委裁判
官職級的薪點遞增率,就第二和第三份合
約各設立雙遞增薪點。

(b)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官的建
議起薪定為57,925元,較政府律師/律師
的起薪優厚。除非特委裁判官的薪級表得
以延長,否則按照現行安排,一名服務滿
四年的政府律師/律師的薪酬將可超越相
同年資的特委裁判官。
(b)當局在1990年檢討特委裁判司職系的薪
酬時,以當時的非專業裁判司和裁判司之
間接近2/3的薪距作為參考,制定該職系
的起薪點。特委裁判司職系的頂薪點有別
於起薪點,並沒有與裁判司職系任何支薪
點掛鈎。

(c)現時特委裁判官頂薪點與裁判官起薪點
之間的薪距為46.62%。如果把特委裁判官
的薪級表延長,頂薪點定於66,800元,則
兩者的薪距會減至30.21%。


EC(98-99)24附件2
薪距
法院法官/司法人員薪距
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法官
(210,750元)
10.98%
上訴法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189,900元)
4.89%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181,050元)
33.57%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
(127,900元至135,550元)
22.69%
裁判法院裁判官
(86,950元至104,250元)


EC(98-99)24附件3


EC(98-99)24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