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14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2月9日

總目92 - 律政司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法庭檢控主任職系開設下述新職級─

      總法庭檢控主任
      (總薪級第40至44點)
      (62,780元至73,815元)
問題

目前,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裁判法院案件籌備及法庭檢控主任)(下稱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職級為副首席政府律師(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
2點)〕沒有足夠支援,以處理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管理工作。

建議

2.律政司司長建議開設一個總法庭檢控主任的新職級,薪級為總薪級第40至44點。

理由
現行組織

3. 目前,法庭檢控主任職系分三個職級,即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總薪級第34至
39點)、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總薪級第28至33點)和法庭檢控主任(總薪級第15至
27點)。管理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工作是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職責之一。高級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是刑事檢控科第三組的主管,並由一名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
(部門職銜定為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行政))協助處理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一般管
理工作,包括招聘、人力策劃、訓練和發展,以及其他與職系有關的日常行政事
宜。

擴大法庭檢控主任職系

4.針對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的流失問題,並減少把檢控工作外判予收費較高的私
人律師辦理,核數署署長(現稱審計署署長)在其第21號報告書建議調高法庭檢控主
任職系前線人員的編制比例。其後我們在1995-96年度淨增設了23個法庭檢控主任
職系的職位,包括六個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12個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和五
個法庭檢控主任。法庭檢控主任職系在1995年和目前的編制對比如下 -

職級編制
(1995年3月
31日的情況)
編制
(1998年10月
31日的情況)
增幅
(%)
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39200
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162875
法庭檢控主任85906
總數10412722


5.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的人數較前增加兩倍,由三名增至九名,故高級助理刑事
檢控專員再不宜委派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行政)處理同級同事的職系管理事宜。
他因而必須直接督導和指導總部及裁判法院全部九名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確保
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得以妥為執行。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的職系管理責任大幅增
加,影響他處理其他專業職務。因此,有需要增設一名職級較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
任為高的專責管理人員,協助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處理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整體
督導和管理工作。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日益增多的職責

6. 隨着案件數目與工作壓力多年來不斷增加,刑事檢控科已重行分配科內各組的工
作,並重新調配人員督導須優先辦理的新工作。自1996年9月起,高級助理刑事檢
控專員開始負責就所有裁判法院的案件,向警方和非法律專業的法庭檢控主任提供
意見。《受害者約章》於1997年1月發表後,檢控人員更須履行指定的職務和責任。
由於缺乏一名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管理人員督導全體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因此
,確保法庭檢控主任遵守這些職責規定的責任便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肩負,儘
管這個職務可以由一名職級較低的人員履行。

7.由於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須繼續負責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各項行政和管理事務
,並督導127名法庭檢控主任和88名文書主任在10所裁判法院的工作,要撥出充分
時間處理轄下各項職務,日見困難。律政司司長因此認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有需要卸除無需其專業知識的工作,以便能有更多時間督導政府律師職系人員、決
定是否提起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意見,以及出席聆訊。如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能
卸除日常的職系管理職務,預計他可出庭處理更多案件,從而節省委託私人執業律
師辦理案件所需的開支,估計所涉及的款額約為 100萬元。

需要開設總法庭檢控主任的新職級

8.基於上述原因,律政司司長認為,從職能方面而言,有需要開設一個總法庭檢
控主任的新職級(總薪級第 40至44點),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提供管理法庭檢
控主任職系所需的法律和行政支援。出任人員將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接掌職
系管理職責,讓專員可以卸除這些無需其專業才能的工作。這項建議也可糾正目
前由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行政)協助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管理其他高級一等
法庭檢控主任的欠妥安排。

9.擬議的總法庭檢控主任除協助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管理法庭檢控主任職系外,
也會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接掌較適宜由他履行的職務,詳情如下 -

  1. 定期視察10所裁判法院,以便監察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的工作,並當
    場給予指導和意見;

  2. 按案件的複雜程度和所涉法律問題的重要性,把檢控案件分類,並把合
    適的案件交由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提控,以代替交由政府律師和外聘
    大律師辦理;

  3. 因應工作量的變動,重新調配各裁判法院的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以
    便盡量善用人手,以及減少把案件外判給外聘大律師的需要;

  4. 與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定期舉行會議,就行政和運作上共同關注的事
    宜交流經驗,並監察他們的表現;

  5. 以管方代表身分出席與法庭檢控主任協會舉行的諮詢會議;以及

  6. 協助訂定常規和程序,用以實施《受害者約章》的條文。
10. 開設總法庭檢控主任職位後,現有的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行政)職位將會刪除
。此外,我們會開設一個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職位和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為
總法庭檢控主任提供所需的行政和秘書支援。擬議的總法庭檢控主任的職責表載於
附件1;至於刑事檢控科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的現行和建議組織圖,則載於附件2

其他曾考慮的方案

11.律政司司長曾考慮開設總法庭檢控主任職級以外的其他方案,但發覺並不可行 -

  1. 增設一個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級別的職位,協助高級助理刑事
    檢控專員
  2. 新增的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只能協助執行行政職務,不能肩負督
    導職責。由一名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協助管理同級同事,並不適
    宜。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仍須親自督導九名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
    任。

  3. 調派一名一般職系人員協助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4. 一般職系人員對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半專業性質工作和工作需要並
    不熟悉,因此只能協助處理招聘和職業前途策劃工作,而不宜負責
    與職系管理、訓練和人手調配等有關的職務。此外,一般職系人員
    也不適宜與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討論日常運作問題,以及處理有
    關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人員的查詢和投訴。

對財政的影響

12.開設建議的一個總法庭檢控主任、一個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和一個二級私人
秘書職位,並刪除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行政)一職作為抵銷,按薪級中點估
計,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為 -

職位數目
減去新設常額職位1,510,5003
刪除常額職位660,0001
增加的開支850,5002

13.實施開設和刪除上述職位的建議,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
和員工間接費用)為1,173,362元。

14.我們從減少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理案件所節省的款項(見上文第7段),將足以支
付所增加的全部開支。

背景資料

15.法庭檢控主任由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調派在裁判法院負責刑事案件的檢控工作,
該職系屬大學入學試及格職系。法庭檢控主任職系於1976年設立時,只是一個單
一職級職系。委員於1983年根據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批准
開設高級法庭檢控主任的新職級,出任人員負責督導法庭檢控主任和擔任較複雜
而非由政府律師處理的檢控工作。《1989年法庭檢控主任職系架構重組檢討》發
表後,委員於1991年批准開設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這個較高的職級,進一步增
強職系架構。至於原有的高級法庭檢控主任職級,其後則改稱高級二等法庭檢控
主任。自此以後,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新職級結構和薪級一直維持不變。

16.核數署署長(現稱審計署署長)在1993年發表的《核數報告》指出,法庭檢控主
任職系人員在1992-93年度和1993-94年度的流失率頗高,導致大量檢控工作須外
判予收費較高的私人執業律師辦理。報告建議重組該職系架構,調高該職系前線
人員的編制比例。其後由前律政署成立的工作小組提出了多項建議,包括開設總
法庭檢控主任新職級。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7.經考慮本司提出的理據後,公務員事務局支持增設總法庭檢控主任的新職級,
並認為擬設新職級的職級和職系均屬恰當。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

18.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總法庭檢控主任新職級,建議
為該新職級所定的等級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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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
1998年11月

EC(98-99)14附件1

擬設的總法庭檢控主任職位
主要職務和職責

就下述職務向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裁判法院案件籌備及法庭檢控主任)負責 -

1. 處理人力資源事務,包括法庭檢控主任、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和高級二等法
庭檢控主任的招聘、訓練、人手調配、人力策劃、職業前途發展和紀律事宜;

2. 就應該派遣政府律師或高級政府律師或法庭檢控主任處理裁判法院較複雜案件
的檢控工作,向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提出建議,並按情況所需,聯絡刑事檢控科
的高級一等律政書記,安排外聘律師代替法庭檢控主任處理有關案件﹔

3. 主持與高級一等法庭檢控主任和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舉行的定期會議;督導
他們執行職務;安排法庭檢控主任職系的替假人員,以及定期巡視裁判法院,以檢
討工作分配情況﹔

4. 以管方代表和顧問身分出席與法庭檢控主任協會舉行的諮詢會議,並向協會傳
達管方的政策和意見;向法庭檢控主任職系全體人員發出本科指引、通告和指令,
以及確保把香港法例的各個修訂本和與裁判法院案件有關的法庭重要判決,分發給
所有法庭檢控主任;

5. 監督各項行政事務,如添置辦公室家具和設備、規劃辦公地方﹔以及

6. 協助擬定常規和程序,用以實施《受害者約章》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