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4月21日

總目45-消防處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在消防處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1個消防總長職位
    (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
    (116,650元至123,850元)

問題

消防處的首長級高層人手不足,令該部門難以快捷有效地執行消防安全職務。

建議

2.消防處處長建議把現時的防火總區改組為兩個總區,即消防安全總區和牌照及管制總
區,並增設一個消防總長常額職位(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出任人員負責
掌管新設的消防安全總區。

保安局局長支持這項建議。

理由

現行組織架構

3.目前,消防處轄下共有六個總區,即總部總區、三個分別負責港島、九龍和新界的
消防總區、防火總區和救護總區,前五個總區各由一名消防總長掌管,而救護總區則
由一名救護總長(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掌管。消防處的組織圖載於附件1

現時工作造成的壓力

4.防火總區消防總長負責制定和檢討有關規管和改善消防安全的政策,以及監督防火
總區的運作。他由兩名副消防總長(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1點)協助處理這些
工作。由於防火工作不斷增加,防火總區的編制已由1997年年底的282個職位,增至
1999 年2 月的399個職位,增幅超過 40%。防火總區消防總長除了處理該總區的行政
和員工管理職務外,還親自直接參與各項主要工作,包括審批各類手提滅火裝備的出
售或供應、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註冊登記、新基建項目的非標準消防安全計劃,以及新
建樓宇和持牌處所消防證書的簽發事宜。自1996年起,上述各方面的整體工作量每年
約增加12%。然而,鑑於法例所限,或所牽涉的職責,消防處處長認為不可能把有關
權力轉授予消防總長職級以下的人員。

5.自發生嘉利大廈大火慘劇和1997年的數宗嚴重火警後,消防處處長已於1998年4月在
防火總區成立消防安全專責科,負責執行措施以改善商業樓宇和卡拉OK場所的消防安
全,並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儘管消防處已在防火總區開設第二個副消防總長(一
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1點)職位1,以便出任人員領導消防安全專責科和監管其運
作,但防火總區消防總長仍須就執行《消防安全(商業處所)(修訂)條例》而發出政策和
策略指引,包括制定巡查和執法行動的程序指令和執行計劃;與有關決策局和部門協
調,以訂立卡拉OK場所的發牌制度;策導長遠宣傳策略的制定工作,以推廣消防安全
的觀念;以及確保防火總區與其他行動總區和政府部門採取一致行動。

6.防火總區現行組織圖,以及消防總長和兩個副消防總長的主要職責範圍載於附件2。
防火總區消防總長現行職責說明載於附件3

新工作造成的壓力

改善非商業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

7.消防處在1998年2月對全港私人樓宇進行全面查勘,以確定消防安全問題的嚴重程度。
結果顯示,在已查勘的樓宇中有19 649幢樓宇(即約72%)的消防裝置供應和維修保養及
消防安全管理均未如理想。

8.防火總區在防火總區消防總長的領導下,正跟進查勘時發現的不當情況,包括修復
消防裝置,使其符合原來的認可標準,以及消除樓宇逃生通道的火警危險。行動總區
的人員正協助消防總長,他們並須超時工作以執行這些職務。與此同時,政府已擬定
一套改善私人樓宇消防安全的建議,並在1998年年中徵詢公眾意見。巿民普遍支持改
善私人樓宇消防安全,並認為急需加強巡查和執法行動。防火總區消防總長獲委派制
定詳細的立法建議,以提高非商業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並監督這些建議的實施情況
。防火總區已設立一個樓宇改善支援課,協助防火總區消防總長執行這方面的工作。

檢討現行的《消防條例》

9.防火總區在1998年10月成立一個檢討小組,由防火總區消防總長掌管,專責檢討現
行的《消防條例》。這個小組的工作旨在加強對消除火警危險方面的法例管制,加重
刑罰以提高阻嚇作用,以及修訂法例條文,以符合現今的要求。防火總區消防總長除
了負責檢討《消防條例》和協助執行隨後的法例修訂程序外,還要負責行使法例修訂
後所擴大的權力,對已確定的火警危險加強執法行動。當消防處處長更積極運用消除
火警危險的權力時,便會更加加重防火總區消防總長的工作量,因為根據《消防條例》
第9條的規定,消防處處長不可把上述權力和職務轉授予消防總長職級以下的人員。

管制危險品

10.防火總區消防總長積極參與《危險品條例》和其附屬法例的檢討工作,特別是關於
各種危險品的分類、標籤和豁免存量的條文,使該條例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由 1998
年8月起,他並擔任危險品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就危險品的問題和有關規例向政府提供
意見。

11.1997年12月大埔公路發生山埃散落路面的事故後,政府認為有必要檢討運載危險品
的管制措施。目前,只有第1、2和5類危險品,才必須由領有牌照的車輛運載。因此,
消防處處長已委聘顧問,研究如何妥善運載第3、4類和第6至10類危險品。現時防火總
區轄下的危險品組已增加人手,加強檢查危險品車輛。防火總區消防總長須策導檢討
工作、顧問研究和所需的法例修訂工作,以便全面改善危險品的運載情況。他亦須就
發牌制度的相應修訂提供意見,以加強管制上述危險品的運載情況。

12.此外,防火總區消防總長一直與其他有關部門聯絡,為引入石油氣的士和地下石油
氣缸事宜擬定跨部門的安排。他也負責監督制定有關石油氣車輛、工場和加氣站的安
全規定,並須在徵詢消防行動總區的意見後,擬定相關的行動程序和人員訓練手冊,
為這方面的轉變作好準備。

其他工作

13.防火總區消防總長還需親自處理其他工作,例如他會參照1998年10月發表的《審計
處處長第31號報告書》的建議,領導防火總區進行檢討,以加強管制註冊消防裝置承
辦商的表現;就發展防火總區中央電腦資料系統擬定政策指引,以提高防火總區的整
體工作效率;以及檢討對電影業使用煙火技術的管制,並協助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
擬定有關法例。

需要增設一個新總區

14.鑑於防火總區的規模已大幅擴展,加上工作量大增和加入上述新工作,消防處處長
認為,防火總區消防總長越來越難以分配足夠的時間,處理所有工作和監督有關政策
的推行。消防處處長在檢討現行組織架構後,認為需要把防火總區分為兩個總區,即
牌照及管制總區和消防安全總區。牌照及管制總區負責監管有關防火和消防安全的發
牌和執法工作;消防安全總區則全權負責維持和改善現有樓宇的消防安全,以及提高
巿民的消防安全意識。為應付繁重和複雜的工作,每個總區均須由一名職級屬消防總
長的人員掌管。因此,消防處處長建議增設一個消防總長職位。

15.增設的消防總長將掌管消防安全總區,職銜會定為消防安全總區消防總長。該名消
防總長將負責提高巿民的消防安全意識、維持現有樓宇的消防安全標準,以及確保全
港舊式樓宇的消防安全逐步提升至規定標準。他會與有關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聯絡,
以制定消防安全策略和推行消防安全計劃。他會協調三個行動總區,以擬定巡查計劃
,並調派所需的行動人員執行計劃。現有的防火總區副消防總長(2)的職銜會改為消防
安全總區副消防總長,他將協助和支援新的消防安全總區消防總長。

16.消防安全總區消防總長職位開設後,現有的防火總區消防總長和防火總區副消防總
長(1)的職銜,會分別改為牌照及管制總區消防總長和牌照及管制總區副消防總長。牌
照及管制總區消防總長掌管牌照及管制總區,負責新發展項目的消防安全和防火事宜
、處理發牌管制工作,以及督導三個防火總區區辦事處日漸增加的工作。他會和其他
總區的消防總長合作,致力檢討《消防條例》和《危險品條例》、擬定有關的立法建
議,以及監察推行計劃。

17.消防處處長認為,擬設的消防總長職位須開設為常額職位,因為要達到改善消防安
全的目標,必須持續執行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除火警危險。擬設的消防安全總區消防總
長職位和牌照及管制總區消防總長職位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4附件5。兩個總區
的建議組織圖則分別載於附件6附件7

曾經考慮的其他方案

18.我們曾經考慮在防火總區增設一個副消防總長職位。不過,正如上文所強調,由於
新增的職務複雜而繁重,故必須由職級屬消防總長的人員親自處理和直接參與。開設
第三個副消防總長職位,既不能紓緩防火總區消防總長現時工作過多的情況,也不能
分擔其十分廣泛的管理工作。

19.此外,消防處處長在審慎評估消防處其他四個消防總長職位的職責和工作量後,認
為即使重新分配現有各名消防總長的職務,也未能減輕防火總區消防總長所面對的新
壓力。現時總部總區消防總長和三個行動總區的消防總長的工作和職責概述於附件8

對財政的影響

20. 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如下-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1,443,0001

21.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附帶福利開支)為
2,127,084元。

22.此外,為了把防火總區改組為兩個總區,在1999-2000年度我們提供29個非首長級
職位,按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開支為16,648,920元,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則為
27,300,120元。我們會透過正常的部門編制委員會機制,根據現+行的招聘規則開設這
些職位。

23. 我們已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24.防火總區消防總長職位在1965年開設,當時的防火組轄下只有4組,整個編制共有
89個職位。由於防火總區負責的職務日漸增多,例如訂明商業處所和商業樓宇的防火
工作等,因此,截至1999年2月底為止,防火總區的編制已增至399個職位。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25. 公務員事務局認為建議開設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均屬恰當。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26.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如開設上述消防總長常額職位﹐建議的
職級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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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
1999年4月

EC(1999-2000)7附件3

現有防火總區消防總長職位
職責說明

防火總區消防總長掌管防火總區,並就屬下全體人員的紀律、訓練、福利、工作效率
和妥善執行職務等各方面,向消防處副處長負責,特別是下列各項工作-
  1. 確保在執行有關防火事宜的所有法定和諮詢職務上採用劃一標準;

  2. 展開和/或評估有關防火的消防工程研究;

  3. 提倡現時最有效的防火措施,並須配合本港的進展和發展情況;

  4. 制定和檢討防火總區的政策和計劃,以及相關的法例、指令和守則;

  5. 確保與危險品、食肆、公眾娛樂場所、酒店、賓館、幼兒中心和安老
    院的管制和發牌工作有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

  6. 制定有關卡拉OK場所發牌事宜的消防安全規定;

  7. 確保《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中有關訂明商業處所和指明商業
    建築物須加強防火安全措施的條文能有效地執行;

  8. 提高巿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協助加強巿民的防火安全觀念;

  9. 推行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10. 確保有關處理建築圖則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以及執行《最低限
    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一部分)》的規定;

  11. 確保與消防裝置和設備的檢查和認可測試有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
    效;監察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表現,以及執行《最低限度之消防裝
    置及設備守則(第二部分)》的規定;

  12. 監察《消防條例》中有關消除樓宇一般火警危險的條文能以效益與效
    率兼備的方式執行,並確保檢控組的管理和運作能行之有效;

  13. 就本港採用新消防裝置、組件和設備所進行的評估、鑑定和批核,確
    保有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

  14. 監察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能以效益與效率兼備的方式推行,並代表
    消防處處長擔任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諮詢委員會主席;

  15. 與公共機構和消防行動總區聯絡,以制定有關鐵路、隧道、集體運輸
    系統和新基建項目消防安全標準的政策和程序;

  16. 與有關決策局和部門聯絡,商討防火政策事宜;以及

  17. 在需要時與廉政公署聯絡,商討影響屬下人員的反貪汚事宜。

EC(1999-2000)7附件4

消防安全總區消防總長職位
建議職責說明

消防安全總區消防總長掌管消防安全總區,並就屬下全體人員的紀律、訓練、福利、
工作效率和妥善執行職務等各方面,向消防處副處長負責,特別是下列各項工作-
  1. 確保在執行其職責範圍內有關防火事宜的法定和諮詢職務上採用劃一標準;

  2. 展開和/或評估其職責範圍內的防火工程研究;

  3. 在其職責範圍內,提倡現時最有效的防火措施,並須配合本港的進展和發
    展情況;

  4. 制定和檢討其職責範圍內的總區政策和計劃,以及相關的指令、守則和法
    例;

  5. 就訂明商業處所、指明商業建築物和其他處所的消防安全措施改善工作,
    以及這些處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巡查工作,確保有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
    有效;

  6. 制定立法建議和規定,以加強現有私人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7. 確保有效地向巿民宣揚消防安全信息,以提高巿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加強
    他們的消防安全觀念;

  8. 確保與消防裝置和設備的檢查和認可測試有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
    監察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的表現,以及執行《最低限度之消防裝置及設備
    守則(第二部分)》的規定;

  9. 監察現有樓宇消防裝置的巡查工作,並確保把這些裝置修復,使其符合原
    來的認可標準;

  10. 監察消防安全大使計劃能以效益與效率兼備的方式推行;

  11. 監察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能以效益與效率兼備的方式推行,並代表消防
    處處長擔任改善消防安全貸款計劃諮詢委員會主席;

  12. 與有關決策局和部門聯絡,商討屬其職責範圍內的防火政策事宜;以及

  13. 在需要時與廉政公署聯絡,就影響屬下人員的反貪污事宜進行商討。

EC(1999-2000)7附件8

總部總區和各行動總區的
工作量與職責

總部總區

總部總區負責整體控制和實施政府的防火政策、分析實際和潛在的消防問題、進行規
劃,以及協調所有其他組別的職務、人手和財政需求。總部總區設有九個單位(請參
附件1),涉及的職能廣泛,包括策劃全港的滅火和救援服務;評估發展計劃和可
行性研究報告;進行招聘、考試和培訓工作;控制通訊和調撥消防與救護資源;物料
供應;提供工程和維修服務;制定公關策略;以及推廣屬員的福利。

2.身為總部總區的主管,總部總區消防總長須直接監督上述所有範疇的工作,並建議
提高效率的新措施,俾能持續進行改善,包括提供攀山拯救的訓練和設備;購置潛水
支援船和設備;策劃訓練設施的設置;改善個人裝備和滅火設備如呼吸器和噴霧喉筆
;以及發展第三代調派系統。

3.此外,總部總區消防總長致力擬定服務承諾和目標,並負責檢討部門政策以配合政
府政策的轉變,這包括近年推出的綠色管理概念和一些新通過的條例,如《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平等機會條例》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港島、九龍和新界消防總區

4.掌管這些行動總區的消防總長,負責管理和執行轄下地區的消防事務。他們須靈活
部署和調配轄下的人員、裝備及車輛,以提供有效的滅火和救援服務,俾能對緊急召
喚作出迅速回應。現時,每個總區的編制有1400至2000個職位,並有超過70部消防車
輛。各消防總長均致力直接監督轄下總區的工作表現。近年來,巿民對消防服務的需
求不斷增加,致令三名消防總長在為轄區提供快捷有效的消防服務方面,需面對愈來
愈大的壓力和挑戰。下列火警召喚和特別服務召喚的數目正好反映這一點-


199619971998
火警召喚32 86035 54337 846
特別服務召喚21 10120 89920 813
總計53 961
56 422
(+4.6%)
58 659
(+4.0%)

5.事實上,由於新界西南部和大嶼山地區迅速發展,致令管理和執行該區消防事務的
工作日趨繁重和複雜。為了應付這個情況,消防處已於1998年4月在新界總區增設一
個副消防總長職位2 。此外,其他主要基建項目的建造和落成,例如西九龍填海區和
西鐵,以及其後的大型發展計劃,均會繼續對行動總區構成極大的壓力,並令工作量
大增。

EC(1999-2000)7附件5

牌照及管制總區消防總長職位
建議職責說明

牌照及管制總區消防總長掌管牌照及管制總區,並就屬下全體人員的紀律、訓練、福
利、工作效率和妥善執行職務等各方面,向消防處副處長負責,特別是下列各項工作
  1. 確保在執行其職責範圍內有關防火事宜的法定和諮詢職務上採用劃一標準﹔

  2. 展開和/或評估有關其職責範圍內的防火工程研究;

  3. 在其職責範圍內,提倡現時最有效的防火措施,並須配合本港的進展和發
    展情況;

  4. 制定和檢討其職責範圍內的總區政策和計劃,以及相關的指令、守則和法
    例;

  5. 確保與危險品、卡拉OK場所、食肆、公眾娛樂場所、酒店、賓館、幼兒中
    心和安老院的管制和發牌工作有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

  6. 確保有關處理建築圖則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以及執行《最低限度之
    消防裝置及設備守則(第一部分)》的規定;

  7. 就本港採用新消防裝置、組件和設備所進行的評估、鑑定和批核,確保有
    關的政策和程序能行之有效;

  8. 監察《消防條例》中有關消除樓宇一般火警危險的條文能以效益與效率兼
    備的方式執行,並確保檢控組能有效地管理和運作;

  9. 與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聯手,設立一個有關管制電影業使用煙火技
    術的制度,並制定有關法例;

  10. 定期檢討《危險品條例》,特別是有關危險品分類、標籤、包裝、豁免存
    量和運載的條文,並代表消防處處長擔任危險品常務委員會主席;

  11. 借助有關的資訊科技專門技術,監督防火總區中央電腦資料系統的設立,
    並制定有關管理和實施這個系統的政策和程序;

  12. 與公共機構和消防行動總區聯絡,以制定有關鐵路、隧道、集體運輸系統
    和新基建項目消防安全標準的政策和程序;

  13. 與有關決策局和部門聯絡,商討屬其職責範圍內的防火政策事宜;以及

  14. 在需要時與廉政公署聯絡,就影響屬下人員的反貪污事宜進行商討。

1各委員在1998年3月20日通過開設副消防總長職位[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EC(97-98)75號文件]。

2 各委員於1998年3月20日通過開設副消防總長職位(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EC(97-98)75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