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75/98-99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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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10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2月4日(星期五)
時  間 : 下午3時45分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俞宗怡女士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白嘉義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九龍區

陳積志先生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副秘書長

高文輝先生
建築署總技術顧問/資助工程

張建宗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梁悦賢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鄺勝仕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余志穩先生
副行政署長

阮文海先生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首席行政主任

黎陳芷娟女士
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秘書

邱霜梅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湯顯揚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陳振威先生
海關高級參事

樊浩泉先生
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項目1 -- FCR(98-99)50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1月11日所提出的建議


應何承天議員的要求,主席表示委員會會另行考慮項目PWSC(98-99)36。

2.除項目PWSC(98-99)36外,主席將FCR(98-99)50號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委員會通
過此項建議。

PWSC(98-99)36 124TB 九龍公園徑與梳士巴利道交界處的行人隧道

3.何承天議員表示反對該項建議,他並強調,單是在施工階段的 590 萬元顧問預算
費已達建築費用接近20%,對一項3,070萬元的工程計劃來說,此項費用實不合比例
地偏高,特別是通常屬工程計劃顧問工作一部分的隧道設計工作已由內部職員承擔
。何承天議員在會議席上將一份資料摘要提交議員省覽,摘要內列出房屋委員會近
期多項工程計劃的顧問費。他並指出,該等工程計劃的顧問費總額僅佔預算建築費
用的0.6%至1.5%,但此項工程計劃的顧問費卻佔預算建築費用的19.2%。

4.何鍾泰議員認為,由於房屋工程計劃與土木工程計劃的工程性質截然不同,因此
不宜直接比較各自的顧問費水平。他指出,由於土木工程較分散,施工階段會涉及
較高費用。

5.部分議員質疑當局如何計算此工程計劃在"施工階段的顧問行政費"的預算額。路
政署助理署長/九龍區在答覆時證實,根據政府當局與有關顧問在1988年訂定的協
議,討論中的費用會按照一個收費率支付。該收費率是根據工程費用釐定,約為工
程費用的4.6%。顧問為此建議提供專業意見所需的成本,與已議定的收費率大致相
同。議員隨即詢問,既然實際已有一個議定的收費率,當局因何卻在附件列出以人
工作月數計算的顧問費。路政署助理署長/九龍區強調,有關費用僅為估計費用,
實際費用會在顧問研究進行期間調整至準確的數額。何承天議員仍認為,與房屋委
員會工程計劃的費用比較,有關費用實屬太高;在房屋委員會的工程計劃中,由顧
問聘用的工地人員所需的費用僅佔工程費用約1%。

6.該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15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29位議員反對, 1 位議員投棄
權票。

投贊成票者:
何鍾泰議員李家祥議員
吳靄儀議員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程介南議員
黃容根議員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劉江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15位議員)

投反對票者: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呂明華議員
吳清輝議員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單仲偕議員
楊森議員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29位議員)

投棄權票者:
吳亮星議員
(1位議員)


7. 委員會否決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8-99)51

總目176 -- 資助金:雜項
非經常帳新分目「向僱員再培訓局提供補助金」


8.譚耀宗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僱員再培訓局主席。何世柱議員和李卓人議員亦
申報利益,表明他們是僱員再培訓局的委員。陳國強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製衣
業訓練局的委員。

9.單仲偕議員詢問,當局把此項建議提交財務委員會前,因何未有向人力事務委員
會進行簡介。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答覆時表示,教育統籌局局長在其政策簡報中已
介紹了僱員再培訓計劃的政策重點,除此之外,在人力事務委員會於每月例會上對
就業專責小組的工作進行每月檢討時,當局亦定期匯報僱員再培訓方面的進展和新
措施。他補充說,現時的撥款建議是政府當局為加強僱員再培訓而持續進行的工作
之一,並不包含任何新政策。

10.鄭家富議員在察悉當局會耗資7,800萬元開辦為期9個月的全日制服務行業訓練證
書特別課程時詢問,由於勞工處最近曾向勞工顧問委員會建議輸入30名一般縫紉機
器操作員,當局會否亦會為製衣業籌辦專門的再培訓課程。另一方面,鑑於許多製
衣及成衣業工人現時均失業,李卓人議員卻懷疑是否有需要為製衣業再培訓工人。
在這方面,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證實,在擬議的 5 億元補助金中,部分資源會撥作籌
辦切合某些工業或行業需求的再培訓課程,包括製衣及成衣業的再培訓課程。

11.部分議員非常關注服務行業訓練證書課程的成本效益,在失業率不斷上升的情況
下,他們對於1 000名準再培訓學員的就業機會不表樂觀;他們並質疑,該項為期9
個月的課程能否大幅提高再培訓學員的語文能力、電腦操作能力、實務技能及"軟技
術",使他們有更大機會成功就業。

12.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時告知議員,就該項證書課程而言,當局為每名再培訓
學員所支付的平均單位成本每月約為4,000元,較其他再培訓課程現時每月6,000元的
平均單位成本為低。他再指出,討論中的 9 個月證書課程是首個此類型的培訓課程
,學員在修畢該課程後會獲發正式證書,確認他具備此方面的技能。這個課程以試
驗形式開辦。他指出,已完成課程的學員或可申請"文書助理"及"助理物料供應員"的
職位。應吳靄儀議員要求,教育統籌局副局長答允提供更多資料,說明該項課程在
哪些方面帶來增值,包括學員成功修畢該項課程後所獲得的資歷/更高的能力。不
過他強調,該項證書課程的主要目的,是協助那些教育程度低的人士提高其在市場
上的競爭力。

13.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答覆主席時澄清,曾參加僱員再培訓局開辦再培訓課程的
140 000人當中,約35%為曾參加全日制課程的失業人士。劉慧卿議員就此要求當局
澄清有關修畢全日制課程學員的整體平均就業率達70%的說法,並詢問當局計算出
上述就業率的根據,例如最低限度的受僱期。

14.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在回應時表示,當局現時並無就何謂成功就業訂定最低限
度的任職期。然而,僱員再培訓局現時非常關注保留職位的問題,並會對此作進一
步檢討。關於提供入職後跟進服務的問題,教育統籌局副局長闡釋,有關的培訓機
構會為修畢綜合職業輔導課程及切合個別僱主需要的在職再培訓計劃課程的學員提
供為期12個月的培訓後跟進服務,而修畢其他全日制課程的畢業學員,則會在就業
後獲提供 3 個月的跟進服務。陳國強議員補充,據他所知,修畢切合個別僱主需要
的在職再培訓計劃的學員,差不多全部均成功就業。

15.鑑於議員相當關注與再培訓學員就業有關的問題,主席表示,政府當局應在適當
時候向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上述檢討結果,以便作進一步研究。

16.田北俊議員提出警告謂,為全日制再培訓學員每月提供的再培訓津貼,最終可能
成為一種失業福利。他並詢問,當局有否限制學員連續參加多項全日制再培訓課程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為免可能出現濫用的情況,當局設有一項安排
,根據該項安排,再培訓學員在兩年內只可參加一項全日制課程。但鑑於近期經濟
狀況改變,當局已作出一些彈性安排,若僱員再培訓局對有關人士再次修讀課程的
動機和所提出的理由感到滿意,則該人士在一年內可修讀兩項全日制課程。

17.田北俊議員促請政府當局爭取僱主團體更積極參與僱員再培訓方面的工作,因為
僱主本身會較清楚知道他們需要哪一類的再培訓僱員。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時
認同僱主團體參與的重要性。他並引述一個例子,就是香港工會聯合會及九龍鮮肉
零售商聯合會現時正計劃合辦一項為期4周的肉食處理員度身訂造課程。

18.關於再培訓課程的質素,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向議員保證,僱員再培訓局非常重視
再培訓課程的質素,而為僱員再培訓局學員開辦培訓課程的56個培訓組織中,一些
較少舉辦課程的組織亦會從培訓組織的名單上刪除。在這方面,李啟明議員補充,
培訓組織舉辦的課程須達到約70%的就業率,才會獲提供撥款。

19.察悉到當局會在政府的資源增值計劃中期階段研究僱員再培訓局各項活動的撥款
,張文光議員認為,鑑於自1992年11月以來,向該局批核的一筆過補助金總數已達
11億元,因此應立即進行檢討。庫務局副局長在答覆時澄清,資源增值計劃旨在於
短期內為政府提高5%的整體生產力,而當局雖未必可在短期內落實日後的路向,但
現正一併研究多項公共開支項目,包括為再培訓工作所提供的撥款。

20.雖然議員原則上支持此項撥款建議,但他們認為政府當局應盡快向人力事務委員
會作全面的簡報,講述由僱員再培訓局資助的再培訓計劃的成本效益,以及若撥款
獲得通過,會如何運用擬議的 5 億元補助金。主席亦表示,除定期匯報外,政府當
局安排事務委員會參觀培訓中心也會是有用的做法。

21.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8-99)52

總目142 -- 政府總部: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分目111 僱用服務及專業費用


22.吳靄儀議員及楊耀忠議員詢問,當局有否考慮從律政司調派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新
機場調查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而非委聘私人執業律師。副行政署長在答覆時表示
,律政司若調配其專業人員協助委員會,必然會影響到本身的日常運作。新機場調
查委員會秘書補充,除人手緊絀外,聘用政府以外的法律專業人員亦可保持中立性
,符合委員會的獨立地位。

23.關於法律費用方面,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秘書解釋,大律師和律師的收費是按小時
計算的,但不能超出已訂定的每天收費上限。她再證實, 22,545,000 元的總額已是
非常可靠的估計,而她預計無需再向財務委員會要求額外撥款。

24.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秘書在闡釋委員會的工作量時表示,鑑於討論中的調查工作範
圍廣泛和性質複雜,以及委員會須在接受任命後 6 個月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因此
,委員會已編排了為期約60個整天的聆訊,每天聆訊 6 小時。出席調查研訊的人士
分屬21方,以個人身分或團體/機構代表身分出席,來自曾向委員會提供 800 多份
資料檔案的100多名人士和機構中的其中21個。每份資料檔案約有500頁。至今為止
,已有 220 名證人提交書面陳述書,供委員會詳細研究。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秘書繼
而證實,有關的律師主要是在委員會進行調查期間提供協助,而提交予行政長官的
報告則由委員會擬備。

25.關於聘用專家服務的問題,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秘書表示,當局共聘用 5 位專家,
其中兩位為本地的大學教授, 3 位來自美國及德國。在5位專家中,其中3位是資訊
科技專家,他們在有關航班資料顯示系統和貨運處理系統的調查中提供意見和協助
,其中一位是機場規劃及管理方面的專家,另一位則是機電工程專家。

26.關於委員會發表其報告的問題,新機場調查委員會秘書指出,委員會預計於1998
年12月底完成聆訊,然後於1999年 1 月底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匯報調查結果和結
論。有關報告是否發表會由行政長官決定。何秀蘭議員關注該份報告所涵蓋的範圍
是否全面,以及在發表前會否再經政府當局作出修改。主席在這問題上提醒議員謂
,由於委員會的研訊程序屬司法性質,議員作出評論時,應避免令人認為是質疑委
員會是否以公正無私的態度執行工作,包括其日後向行政長官所提交的報告。

27.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8-99)53

總目31 -- 香港海關
分目603 機器、車輛及設備


28.海關助理關長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解釋流動X光車輛檢查器(下稱"檢查器")的功能
和運作模式。檢查器經詳細試驗,在鑑辨車內暗格和可疑貨物方面非常有效,並且
實際上曾獲美國海關推薦採用。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補充,檢查器不會影響菲
林和食物。至於其對司機的影響,由於對車輛進行檢查時,車上所有人均須下車和
遠離車輛,因此他們不會直接受X光照射。此外,檢查器發放的輻射,亦已獲美國
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證實為沒有超出可接受的水平。

29.察悉到檢查器檢查一輛長40呎的貨櫃車需時約20分鐘,部分議員擔憂,過境車輛
的交通流量可能會因此受阻,並對守法商人構成不便。在這方面,涂謹申議員請議
員注意,擬議的檢查器可在無須卸下和拆開貨物的情況下,顯示車內貨物的影像。
X 光影像能提供有用的資料,提示海關人員正在接受檢查的車輛是否藏有可疑物品
。他認為減少人手檢查的需要可加快車輛的流量。海關助理關長證實,若以人手搜
查貨櫃內的貨物,有關工作需時2至4個半小時完成。

30.部分議員提到皇崗管制站現時採用的固定車輛X光檢查系統,他們並認為,政府
當局應與皇崗管制站聯絡,以購置類似的固定系統,而非購買可能較昂貴並較不耐
用的流動系統。丁午壽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購置由清華大學以皇崗管制站系
統為藍本而正進行研製的系統。海關助理關長在回應時解釋,由於文錦渡和沙頭角
管制站均缺乏空地容納須佔用大量空間的固定系統,當局才選擇採用擬議的流動系
統,而非皇崗管制站的系統。此外,考慮到該兩個邊境管制站急需 X 光設備協助檢
查車輛,和需要較長時間進行安裝的固定系統比較,該兩部檢查器亦可在較短期內
供海關使用和投入運作。不過,議員察悉,當局已計劃在落馬洲管制站設置兩套固
定系統,於2002年投入運作。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答覆議員時證實,若有良
好的保養,該兩部流動檢查器的使用期可達10至12年。

31.就有關的邊境管制站是否設有後備電源的詢問,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答覆
時證實,當局將須進行土木工程以安裝額外設施,以提供其他電源供檢查器在並非
進行檢查工作時使用。

32.就向機電工程署營運基金支付6,888,000元的工程計劃管理費作出解釋時,機電工
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匯報,當局若須購置檢查器一類的精密設備,機電工程署職員必
須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詳細的測試,即使在驗收設備後,亦必須緊密跟進,以確保運
作不會中斷。此外,為方便在香港使用,亦必須把檢查器由左軚駕駛改裝為右軚駕
駛。因此,檢查器須作進一步測試,部分測試更將在外國進行。他補充,工程管理
預算費一般是根據管理有關工程所需的人力及內部資源計算的。機電工程署工程策
劃經理就此表示,與私營機構收取的費用比較,機電工程署營運基金現時的收費率
是合理和具競爭力的。

33.鄧兆棠議員質疑,當局是否有需要為文件中第9(a)至(e)段所列出的費用項目預留
10%的應急費用。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答覆時解釋,考慮到有需要轉變軚盤
位置而可能帶來預計不到的費用,該項應急費用是合理的。此外,檢查器亦可能須
安裝額外配件,以配合有關的兩個邊境檢查站的面積限制。

34.程介南議員及劉健儀議員認為,該兩部檢查器在燃料方面的經常開支太高。機電
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和海關助理關長在回應時解釋,由於該兩部檢查器的設計是可
完全獨立運作的,因此必須耗用大量燃料發電,以啟動其X光機,以及應付戶外運
作所致的大量空氣調節需求。此外,檢查器在檢查過程中亦須前後緩緩移動。

35.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答覆議員時證實,預留 500 萬元的維修和保養費用,
是向機電工程署營運基金支付的每年經常保養費。有關費用是根據機電工程署人員
在保用期屆滿後為該兩部檢查器提供24小時維修和保養服務須付出的人力而計算出
來的。至於因何要為購置基本配件和保養工具預留 250 萬元,則是由於當局預計該
等項目需長時間製造及付運,因此須預早進行採購。

3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37. 會議於下午5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