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8/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22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7月9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俞宗怡女士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

楊耀聲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張冠南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

陸復民先生
土木工程署助理署長

麥靖宇先生
工商局副局長

馬錦霖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劉靜梅女士
政府統計處助理處長

潘揚光先生
海關助理關長

張德厚先生
貿易署首席貿易主任

鄭錦榮先生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宣威先生
工業署署長

蔡淑嫻女士
工業署助理署長

張美珠女士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譚澄邦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黎伯熙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項目1 -- FCR(1999-2000)33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6月23日所提出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1999-2000)34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 -- 土地徵用
總目91 -- 地政總署
‥ 分目221 政府土地清拆工作 -- 特惠津貼
向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的特惠津貼

2. 李永達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他指出,民主黨的議員知悉,有關清拆工作的補償事宜超出當前建議的範圍。然而,由於現時提出的建議會有助消除青衣船廠清拆行動的其中一項障礙,因此,他們希望此項建議可獲得批准,而政府亦會繼續與受影響的船廠商討,以期迅速解決清拆問題。

3. 譚耀宗議員表示,民主建港聯盟(下稱"民建聯")的議員支持經修訂的建議,因為該項建議為特惠津貼提供較為客觀的計算基礎。他指出,在地區層面上,對民建聯就此項建議的立場曾有過若干誤解。他重申,民建聯很希望看到船廠能迅速清拆。但同樣重要的,是受影響的經營者能夠繼續經營業務,因為他們的業務能為工人提供就業。因此,民建聯的議員認為,政府須研究方法,幫助受影響的船廠。對於政府就協助受影響船廠搬遷所採取的措施是否有成效,陳婉嫻議員亦表示關注。

4. 蔡素玉議員表示,香港協進聯盟的議員支持經修訂的建議。田北俊議員亦表示,自由黨的議員大體上支持此項建議。

5. 關於15間受影響船廠的租約,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指出,有關租約已於1997年4月及7月屆滿。由於有關清拆及搬遷船廠的洽談現正進行,政府當局已把租約延長1年,並豁免租金。他證實,根據當局的計劃,政府當局會在1999年年底前進行清拆行動。

6. 關於向受影響船廠提供協助,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闡釋,政府並無法律責任為受影響船廠提供搬遷地點,因為他們僅以短期租約形式佔用所在土地。然而,政府認同該行業作出的貢獻,因此已在附近為他們提供一個遠離住宅地區的地點。新的地點會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形式批出,但政府及受影響船廠仍就將須支付的地價進行洽談。就此方面,政府當局已把地價調低約50%,並同意讓他們分5年支付。關於當前建議範圍以外的事項,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繼續與受影響的經營者洽談,以期就青衣北的船廠清拆行動制訂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

7. 梁耀忠議員詢問,倘若現時提出的建議獲通過,會否為清拆問題帶來有效的解決方法,而政府與受影響船廠洽談時,又會否願意作出更大的讓步。

8.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回應時重申,財務委員會通過特惠津貼的計算基礎,最少可消除清拆行動的一項障礙。關於當局可能作出的讓步,他指出,政府當局經審慎檢討後,已決定不能就政策事宜作出更大讓步,例如應船廠經營者的要求,把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15年年期改為30年。然而,政府當局願意研究技術上的要求,例如在船廠提供獨立的貨車出入口。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指出,雖然政府當局獲授權清拆有關地點,但當局仍希望透過與受影響的船廠一同洽商進行此項工作。

9. 房屋署助理署長回應劉健儀議員時表示,就釐定特惠津貼而言,長約180呎並興建在船排毗鄰的碼頭,會被視作露天作業範圍。至於受影響船廠是否贊成根據船排的實際面積計算特惠津貼,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指出,當局曾於1999年6月25日向船廠經營者簡介經修訂的建議。雖然經營者在會議後至今仍未作出任何確實的回應,但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強調,經營者並未在會上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他補充,當局在兩個船排進行的海深測量已證實有關方法是可行的。

10. 劉健儀議員表示,鑒於政府當局在此項問題及其他仍未解決的清拆事宜上採取不妥協的態度,她作為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的代表,不會支持此項建議。她表示,雖然政府當局認同船廠的貢獻,但自有關洽談在1994年展開後,當局一直不願接受該行業提出的要求。至於當局提供的搬遷地點,由於該處的海床由海泥構成,因此需要可觀的費用進行地盤平整工程。劉健儀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船廠在搬遷業務時面對的困難,並認真考慮船廠提出的要求,讓他們分10年支付地價。她強調有關船廠其實願意搬遷其業務,以便當局進行清拆行動,只是缺乏搬遷的經濟能力。政府當局察悉劉健儀議員的意見。

11. 主席把該項目付諸表決。38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1位議員反對,3位議員棄權: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許長青議員
陳鑑林議員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譚耀宗議員
(38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劉健儀議員
(1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3位議員)

1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1999-2000)3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政府總部:工商局
‥ 分目A008XV 電子數據聯通系統
總目31 -- 香港海關
‥ 分目001 薪金
總目26 -- 政府統計處
‥ 分目001 薪金
總目181 -- 貿易署
‥ 分目001 薪金

13. 田北俊議員表示,雖然自由黨的議員支持此項早應實行的建議,但他詢問,194,832,000元的已批准承擔額及目前要求增加的110,070,000元有何用途。

14. 工商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該194,832,000元已用於推行電子數據聯通系統,以處理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以至應課稅品許可證等與貿易有關的文件。110,070,000元的新增承擔額則會用於推行處理貨物艙單的電子數據聯通系統。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補充,討論文件第14(b)段列出的推行系統服務非經常開支,是指把工作外判的費用。

15. 由於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會導致各項非經常及經常開支,田北俊議員詢問可由此而達致的節省款額。工商局副局長回應時強調,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的安排,是政府採取的部分積極行動,以鼓勵各行業廣泛採用電子數據聯通,進行與貿易有關的交易,從而提高香港在全球商界中的競爭力。因此,節省員工開支,並非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的唯一目的。然而,儘管其他部門節省所得的款額相較之下並不明顯,但因為以人手處理文件的需要得以減少,因此員工開支方面的節省款額大部分可來自政府統計處(下稱"統計處")。工商局副局長補充,電子數據聯通艙單系統的中央數據庫,會使貿易署及香港海關的文件處理時間大為縮短。

16. 許長青議員詢問,當局實施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的安排後,統計處所刪除的36個職位,會否使該部門出現裁員的問題。政府統計處助理處長答覆時表示,擬議刪除的職位,大部分屬文書人員職系。當局不會即時刪除該等職位,因為處理貨物艙單的電子數據聯通系統需要若干時間發展。政府在監察文書人員職系人員的調配時,會計及將要刪除的職位。她表示,當局目前預期不會出現裁員的問題。

17. 劉慧卿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預計,採用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會為業界節省約83億元的成本。她詢問,預測的節省款項是否推行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的直接利益,若然,政府當局又會否考慮向用戶收取合理的費用,以助收回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的部分成本。

18. 工商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一直以來,政府並未就推行電子數據聯通系統向用戶收取任何直接費用。然而,貿易通電子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貿易通")現時有就其服務收取小額的費用。據政府當局瞭解,貿易通正考慮就以電子方式提交貨物艙單的交易收取每宗20元的費用,有關行業亦認為擬議的收費大致上可以接受。

19. 關於83億元的節省款額,工商局副局長澄清,此數額並非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導致的直接利益,而是從若干假設計算得出的大約數字。在1998年進出口總值的27,767.41億元中,預計貿易商在工序及文書工作方面所需的費用佔3%至5%。根據審計署署長在其報告中提供的資料,如按較低的百分率計算,使用電子數據聯通可使該等費用減少10%,而所節省的費用約為83億元。主席詢問處理貨物艙單費用佔的百分率為何,工商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據他所知,該項費用對貿易商而言會是微不足道,但對承運商則有較大影響。

20. 關於該系統為商界節省的成本,田北俊議員指出,有關的公司在採用電子數據聯通系統進行貿易交易時,亦須投資購置電腦設施及聘用電腦人員。工商局副局長答覆時證實,83億元的數字已代表預測的節省淨額。他亦強調,考慮到有關的費用及得益,亦應充分考慮更廣泛使用電子商業系統能為社會帶來的間接利益。

21. 就此方面,主席強調香港在業務自動化方面需要追上其貿易夥伴。他並指出,在推出以電子數據聯通提交貨物艙單的安排後,商界或可從大幅縮短的文件處理時間中得益。他又認為,雖然商界在應付新的要求時須承擔費用,但政府亦有責任使應付要求的費用維持在可以負擔的水平。

2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1999-2000)36

總目184 -- 轉撥各基金的款項
‥ 非經常帳新分目「給予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款項」
創新及科技基金
‥ 新總目「創新及科技」

23. 關於當局撥款50億元予創新及科技基金是否足夠供其運作5至7年,工業署署長解釋,此預測數字以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的運作經驗為基礎。政府當局預計,創新及科技基金平均每年會發放約10億元。雖然他認為5至7年是切合實際的預測,但他強調,只有高質素及值得推行的計劃才會獲得資助,而當局亦無規定有關撥款須於5或7年內耗盡。

24. 關於發放撥款的事宜,工業署署長證實,由於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會歸入創新及科技基金項下,因此,該兩項計劃現有約4億8,100萬元的尚未支付承擔額,會記入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帳目。議員亦察悉,假如個別項目所需費用超逾工務計劃丁級工程項目的撥款上限(目前為1,500萬元),有關項目便會呈請財務委員會批准。

25. 關於4大類活動的撥款分配情況,工業署署長指出,當局會根據個別項目的優劣考慮有關撥款。但當局計劃,約70%的資源總額會用於資助應用科技研究院的研究項目。然而,工業署署長指出,倘若日後其他類別的活動,例如科技創業活動取得明顯的成功,當局會給予此等活動較大的撥款支援。關於專題討論會等活動,工業署署長表示,此類值得推行的項目納入一般支援活動的類別中,當局在過去亦曾為此類活動提供撥款支援。

26. 關於每3年1次檢討創新及科技基金,工業署署長表示,當局在3年後取得足夠的運作經驗時檢討該項基金,是恰當的做法。

27. 鄧兆棠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詳細資料,說明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所資助項目的數目、性質及結果。工業署署長回應時答允在會後提供書面資料。由於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只成立了3年,部分項目仍未完成,因此,政府當局不能在現階段評估該等項目,但會在適當時候向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匯報有關結果。

28. 田北俊議員表示,自由黨的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他提及合作研究的等額補助金計劃時,要求當局澄清有關公司及大學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誰屬及如何行使等問題,並促請政府當局制訂更清晰的指引。工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參與的公司應有優先權,因為此項計劃下的研究基本上由公司提出。為解決田北俊議員關注的問題,他答允在落實該項計劃的詳情時,考慮就此方面制訂指引。

29. 田北俊議員察悉,創新及科技基金會按先到先得的形式資助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下的建議。他詢問為何此等建議無需接受評核,與其他項目競取基金資助。工業署署長表示,由於涉及專用權,有關公司或許不願向其他人士(例如評核委員會)揭露其項目的詳細資料。當局採用先到先得的方式,亦可提供必需的靈活性,以配合參與公司的需要。至於所有可供應用的基金會否由同一間大學或私人企業獲得,工業署署長向議員保證,這情況不大可能會發生,因為本港每間大學均有其本身的強項及專長。他預計,該項計劃不會被個別公司濫用,因為該等公司亦須承擔項目費用的50%。

30. 關於香港擅長的範疇的資料,工業署署長表示,該等資料可在創新科技委員會第一及第二份報告中找到。簡單而言,香港應推動科技行業,並同時鼓勵傳統的行業透過應用創新科技進行增值及提高生產力。他答允在會後提供有關的摘錄,供有興趣的委員參閱。

31. 劉慧卿議員察悉,財政司司長可授權把基金所持的未支用結餘款項用作投資。她並詢問有關投資的方法。庫務局副局長解釋,該等權力由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作出的決議授與財政司司長,而有關決議在1999年6月30日由立法會通過。創新及科技基金是由政府管理的法定基金,管理及投資安排會受通常適用於該等基金的現有監管機制約束。庫務局副局長表示,當局把基金的管理及投資權力轉授予庫務署署長,而庫務署署長通常會採用較保守的投資策略。庫務局局長補充,現時庫務局有一隊專責人員負責各項基金的投資,包括津貼學校公積金。

32. 政府當局答覆議員時證實,創新及科技基金發放的任何撥款所得的所有投資收入及收益,均會記入基金的帳目內。工業署署長澄清,關於科技創業促進活動此類別,政府希望就成功的科技業務所賺得的利潤收取專營權費,而有關詳情仍有待制訂。對於某些特殊個案,即使申請公司未能籌得與資助額相等的資金,當局亦會考慮批出額外貸款。至於其他3類活動,撥款會以補助金的形式發放,創新及科技基金不會要求收回。

33. 許長青議員指出,鑒於有關項目是創新項目,未必能夠成功推行,因此他很關注當局實施"黑名單"的安排會對公司/項目工作小組有甚麼影響,公司/項目工作小組又可否就當局把其列入黑名單的決定提出上訴。鄭家富議員就不成功的申請提出類似的關注。工業署署長回應時指出,工業支援資助計劃及服務業支援資助計劃亦有採取把表現欠佳的公司"列入黑名單"的做法。他請議員注意,該項監管機制是必需的,因為創新及科技基金由政府一般收入撥款設立。

34. 楊森議員代表民主黨的議員表示支持擬議的創新及科技基金,但他促請政府當局密切監察該項基金在財政上是否可行。工業署署長認同楊森議員的關注時向議員保證,除了審慎的基金管理外,政府亦會確保當局非常謹慎地審核所有有關創新及科技基金撥款的申請。

35. 陳婉嫻議員代表香港工會聯合會的議員支持該項建議。但她詢問當局為何沒有為撥款要求遭拒絕的申請公司提供上訴制度。由於沒有上訴渠道,鄭家富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希望確保所有申請必須獲得公平而恰當的處理。何俊仁議員亦關注有關審核項目申請時的保密要求。

36. 工業署署長重申,考慮到撥款申請的數目、所需的行政費用及時間,創新及科技基金不會設立上訴制度。工業署署長向議員保證,為確保對申請公司公平,申請/行政程序會予以簡化,而所有申請亦均會按其優劣獲得謹慎評估。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秘書處會積極核實有疑問的資料,以期協助申請公司按照創新及科技基金的要求及準則提交其申請。由於當局每年發放兩次撥款,因此,在第一次撥款中未獲批款的申請,可作適當修改,在第二次撥款時重新提交當局考慮。

37. 鄭家富議員詢問有關創新及科技基金的擬議諮詢架構的規模,由於諮詢架構的成員及準備申請的公司都主要來自學術界及商界,他尤其關注可能會出現的利益衝突。

38. 工業署署長回應時告知議員,擬議的諮詢架構會由大約20名成員組成,包括學者、商界人士及兩名政府人員,即工業署署長及一名工業署助理署長。工業署署長作為基金的管理人,會確保只有值得進行的項目才獲得資助。

39. 工業署署長又向議員保證,當局在申報利益方面已設立嚴格的指引。委員會的成員須就與他們有關的項目申報利益及退出有關討論(例如由委員會成員所屬的學院或公司進行的項目)。此外,創新及科技基金的秘書處亦會在有關的會議舉行前,提醒諮詢架構的成員任何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工業署署長表示,由學者、商界人士及政府人員組成的擬議諮詢架構,將能在項目評審及監管方面提供足夠的制衡作用。他答允向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提供定期報告,說明創新及科技基金的進展情況及諮詢架構的工作。

40. 梁劉柔芬議員表示,她不會支持為創新及科技基金設立上訴制度。工業署署長答覆她時證實,日後的諮詢架構會有成員能夠就科技創業促進活動類別下的項目提供中肯的意見。

41. 為方便一般市民監管創新及科技基金日後的運作,單仲偕議員建議應就成功的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設立專用網址。工業署署長答覆時證實,當局會在1999年8月設立一個互動網址。

4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 FCR(1999-2000)37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運輸署
‥ 新分目「擴展偵察車速攝影機系統」

43. 劉江華議員察悉,擴展了偵察車速攝影機系統後,警方仍須由2000至01年度起增加人手,並因此質疑為何需要額外人手處理每月約1 600至2 000宗個案,以及執行簡單的任務,例如把攝影機組安裝在拍攝地點、拆除攝影機組並再安裝在其他地點、查核車主的身份,以及發出警務處表格571。他認為當局應調配警務人員執行法紀,而不是執行例行的文書工作。

44.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回應時表示,根據現有的人員比率,1名警務人員每月須處理約150宗個案。他特別強調,在大約80%的罪行中,車主及違例駕駛者並非同一人,因此,核實駕駛者的身份時需要人力及時間。他亦指出,在所須增加的人員中,部分屬文書人員。此外,每名警務人員每月只有大約20個工作天執行有關職務,因為他們須休假/補假,亦須執行其他職務。他強調,當局是在審慎檢討有關工作程序後,才確定需要增聘警務人員。他亦指出,雖然使用電腦設備是偵察罪行的有效方法,但當局仍需要充足的人手採取檢控行動。

45. 劉江華議員並不接受政府當局的解釋,並堅持己見,認為當局需要增聘人手,是由於生產力低所致。他表示,他並不反對有關項目所需的非經常費用,但他促請政府當局檢討預計的經常費用是否合理,特別是員工開支。就此方面,主席扼要指出,議員關注的事項包括經驗豐富的警務人員應否承擔討論文件中概述的文書職務,以及他們的生產力水平是否過低。

46. 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預計的經常費用只是上限,庫務局會考慮節約的需要,在每年釐定基線開支時,與警方研究所需經常費用的水平。

47. 鄭家富議員提及現有的執法裝置(例如雷射槍)時指出,該等裝置容易出現問題,並詢問長遠而言,政府當局會否計劃以較可靠的偵察車速數碼攝影機取代此等裝置。

48.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認同鄭家富議員的關注,並表示警方希望在所有新的公路上設置偵察車速數碼攝影機,並最終以此類攝影機全面取代現有的裝置。然而他指出,新裝置的主要用途是阻遏駕駛者超速駕駛,而不是加強檢控。

49. 關於分階段擴展有關系統,陳鑑林議員詢問可否在將於2000年12月前完成的第一期中,在12個拍攝地點安裝全部8套攝影機組,而不是只安裝兩套。他認為,在第一期安裝所有可以應用的攝影機,是較具效率的做法,亦能加強阻嚇作用。

50. 運輸署助理署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會分期在全港不同地點設立60個有關拍攝地點。在第一期的12個拍攝地點安裝全部8套攝影機組,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此舉會相等於提前購置有關設備,以及增加該項目現金流量早期的比重。他亦告知議員,按照建議在60個地點安裝8套攝影機,與外國的做法一致,而外國的安裝比率由1:5至1:10不等。

51. 主席亦詢問,可否在第一期把全部60個地點準備妥當。運輸署助理署長答覆時表示,當局不可能在第一期完成全部60個地點的工程,但他察悉議員的關注時表示,政府當局會竭盡所能,加快擴展工作的時間表。就此方面,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會後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其已修訂的時間表。

52. 李永達議員表示支持此項建議時亦認為,在第一階段安裝所有可供應用的攝影機是可取的做法。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在答覆其詢問時證實,吐露港公路上的攝影機將會裝設在隱蔽的地點。

53. 李啟明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他察悉警方平均每年就超速駕駛罪行發出約20萬份定額罰款通知書/傳票,並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擴展該套會更有效偵察罪行的系統後,擴展偵察車速攝影機系統的費用可於何時收回。為方便議員參考,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表示,在英國,類似的系統已安裝若干年,有關費用可於1至3年內收回。自第5年起,則獲得5至30倍的回報。

54. 何鍾泰議員表示非常支持此項建議,並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將提供予員工的訓練。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雖然表示會向警務人員提供訓練,但他指出,政府當局正研究可否修訂有關法例,以便由車主承擔舉證責任。此舉會減輕辨認違例駕駛者所涉及的工作,因而減低增聘人手的需要。

55. 關於將會設置額外攝影機組的公路車速限制是否已經提高,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表示,屯門公路及粉嶺公路的車速限制已由時速70公里提高至80公里,北大嶼山快速公路則已由時速100公里提高至110公里,而東區走廊則由於技術上的限制,車速限制仍維持在時速70公里。

5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6 -- FCR(1999-2000)38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運輸署
‥ 新分目「擴展衝紅燈攝影機系統」

57. 何俊仁議員關注因衝紅燈而會被起訴的罪行。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回應時表示,當局通常會向違例駕駛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並只會在有充分證據證明下,才會控以較嚴重的不小心/魯莽/危險駕駛罪名。議員亦察悉,在該等個案中,法例會要求車主提供有關違例駕駛者身份的資料。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答覆主席時亦證實,觸犯衝紅燈罪行會被扣分。

58. 何鍾泰議員表示非常支持此項建議,並關注到,當局應安裝更多該類攝影機,以阻遏駕駛者因衝紅燈而危害其他駕駛者及行人的安全。他重申其在交通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的關注,即專利巴士很少被檢控。香港警務處總警司(交通)回應時重申,當局會對所有違例車輛提出檢控,不論車輛屬何種類。

59. 梁劉柔芬議員提及交通導航系統的最新發展時詢問,擬議安裝的設備會否與該等系統日後的發展兼容。運輸署助理署長答覆時表示,運輸署仍在研究交通導航系統的可行性,因為該系統或需要在道路附近安裝若干傳送及接收裝置。他證實,現時有關安裝更多衝紅燈攝影機的建議,與交通導航系統的發展無關。

60. 運輸署助理署長答覆主席時,答允檢討擴展該系統的時間表,以期提早調配攝影機組。

61.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62. 會議於下午5時1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