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13/98-99號文件

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2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10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何敏嘉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陸恭蕙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馬耀添先生
法律顧問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5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項目1 ---- FCR(98-99)14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副主席提交有關文件,請議員通過採用載於討論文件附件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2. 主席請議員注意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45段,根據該段的其中一項規定,委員會對
所有事項作出決定時,均須以出席會議而又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意
見為依歸。他指出,根據該段,在財務委員會會議而言,"過半數票" 會指投贊成票者
比投反對票者多。在這情況下,棄權票不會計算在內。此表決方法會與《議事規則》
有關立法會會議的現行規定不同。在立法會會議而言,出席議員的過半數票是指贊成
有關議案的總票數比包括棄權票在內的餘下票數為多。由於載列預算案的《撥款條例
草案》是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表決,而向財務委員會提交的財政建議是對已核准的預
算案的修改,主席諮詢議員,財務委員會在通過財政建議時應否採用一套不同並顯然
較寬鬆的程序。

3.數位議員與主席同樣關注到立法會與財務委員會的表決方法有需要一致。鑑於律政
司認為立法會的表決程序與《基本法》抵觸,這些議員關注到同時存在兩套不同的表
決程序,可能導致不良的影響。但部分議員認為律政司的意見不應影響財務委員會的
會議程序,而議員在決定財務委員會的會議程序時,應集中考慮委員會的情況。

4. 部分議員詢問,《基本法》附件二所訂明的表決規定是否適用於財務委員會,法律
顧問回應時表示,上述規定只適用於立法會會議而不適用於立法會其他委員會。根據
《議事規則》,財務委員會可自行決定本身的行事方式及程序。但他指出,若議員採
用一套包含《基本法》附件二的表決規定的程序,議員或需考慮該套程序對立法會其
他委員會會議程序的影響;同時,由於該附件亦訂明議員提出的議案須獲得組別I和組
別II兩部分議員各過半數票始獲通過,議員亦需考慮該套程序對財務委員會會議法定人
數規定的影響。

5. 一位議員認同有關意見,認為《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的某些特別表決安排,在其他
情況下不一定適用。部分議員提及《議事規則》第71條,並認為財務委員會應可自行
決定本身的程序而無須採用與立法會會議一致的表決程序。他們強調,在可行的情況
下,財務委員會應盡量採用在以往的立法機關行之有效的既定表決程序。為確保財務
委員會的會議順利進行,議員普遍不贊成對既定的表決程序作出重大改動,並贊成採
用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45段所訂明的表決方法。

6. 議員察悉及同意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22段的新增條文,此條文使委員會委員提出
的議案可以列為議程文件之一。

7.委員會察悉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有以下排印錯誤應予

更正:---
  1. 第1(a)段對"議事規則第68條"的提述應為"議事規則第67條";及

  2. 中文本第7段的"列席"一詞應以"出席"一詞取代。
8.主席把有關採用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的議案付諸表決。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獲得通
過,由1998年7月10日起生效。

項目2 ---- FCR(98-99)15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


9.副主席提交有關文件,請議員通過 ----
  1. 在財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

  2. 採用分別載於討論文件附件1和附件2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
    序及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及

  3. 訂1998年7月11日為委員表明加入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
    員會的最後限期。
10.主席把議案付諸表決。議員通過在財務委員會之下設立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
小組委員會,由1998年7月10日起生效。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程序及工務小組委員
會會議程序獲得採用。議員並同意把委員表明加入小組委員會的最後限期訂於擬議的
1998年7月11日。

11.會議於下午3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