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18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19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11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俞宗怡女士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陳健碩先生
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力)

陳潤祥先生
土木工程署助理署長(土力)/拓展

彭樂民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李忠善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張冠南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

譚百樂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梁駿豪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

樊浩泉先生
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

李家武先生
海事處副處長

張趙凱渝女士
公務員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顏樂德先生
市政總署副署長

李國權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

何穗祺先生
市政總署秘書

馬逢強先生
市政總署總行政主任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由於財務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不在香港,會議由副主席陳鑑林議員主持。

項目1 -- FCR(1999-2000)16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5月19日所提出的建議

2.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1999-2000)17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9年5月12日和26日所提出的建議

3.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1999-2000)18

總目43 -- 土木工程署
‥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監測分別位於青衣以南和大嶼山以北海牀的兩個新非污染海泥卸置區

4.楊孝華議員察悉,當局在過去數年均有提出與海泥卸置區有關的撥款要求。他要求當局進一步澄清現有卸置區可供使用的容量。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力)答覆時指出,現時的建議關乎卸置非污染海泥,而並非卸置須予以覆蓋的受污染海泥。他表示,現有的兩個卸置區位於長洲以南及果洲以東,供卸置所有工務工程產生的非污染海泥。該兩個卸置區剩餘的容量僅為2 000萬立方米,但根據土木工程署的預測,在未來5年,每年卸置非污染海泥的需求會超過3 000萬立方米。因此,當局急需新的卸置區。

5.關於在青衣以南及大嶼山以北兩個新的卸置區卸置非污染海泥,會否導致當局需向受影響的漁民作出賠償,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力)證實,該兩個卸置區並非位於漁業區內,而是位於海道範圍,因此不會導致當局需要作出賠償。他亦表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及土木工程署在該兩個卸置區進行的全面卸置測試的結果,卸置工作應不會影響該地區的海洋生態及漁業。他指出,財務委員會批准擬議的承擔額後,當局在認為有需要時,會制定監測計劃,並可藉此實施適當的預防措施,以免出現最終可能導致當局須作出賠償的不良後果。

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1999-2000)19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 -- 土地徵用
總目91 -- 地政總署
‥ 分目221 政府土地清拆工作 -- 特惠津貼
向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的特惠津貼

7.譚耀宗議員表示,他原則上贊成向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特惠津貼。然而他察悉,14個受影響的船排已提交一份意見書,他們反對的事項包括船排低潮位以上及以下部分的長度採用1:1的比例,而特惠津貼會據此計算。譚耀宗議員質疑採用1:1的比例是否恰當,而在當局就此項建議諮詢該14個受影響的船排前,他建議政府當局撤回此項建議,並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重新提交建議,最好能在下次會議席上提交。

8.劉健儀議員認為,把1:1的比例應用於所有受影響的船排並不公平。反之,若有關方面備有船排圖則,當局在決定有關比例時,應採用圖則所顯示的水面以下部分的長度,或採用實際量度所得的長度。她亦質疑當局並無就擬議的1:1比例諮詢業界。

9.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曾就擬議的1:1比例諮詢海事處。海事處曾表示,退潮時船排在水面以上及以下部分的長度比例一般約為1:1,按照此比例計算有關特惠津貼是合理的。關於意見書提出的1:1.7比例,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指出,這是其中一個船排的比例,但根據先前提交予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其中3個受影響船排的水面以上部分較其各自的水面以下部分為多。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全面應用1:1的比例是公平而簡單的方法,而當局亦無需為個別船排量度水面以下部分。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政府當局並無特別就擬議的1:1比例諮詢該14個受影響的船排,因為政府當局是考慮應用於所有該等工業經營的整體政策。他補充,據他所知,該14間受影響的船廠曾於1999年6月9日致函所有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的建議,但隨後卻改變立場。

10.關於特惠津貼額的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證實,當局自1982年首次引用該津貼額後,每年均作調整,現時的津貼額為每平方米740元。庫務局副局長補充,財務委員會在1982年研究向有蓋地方、露天作業地方及船排發放特惠津貼時,已考慮到船排的建築費用相對較高,而雖然船排為露天作業地方,但有關的特惠津貼額水平定於有蓋作業地方津貼額的一半,而當局向其他露天地方發放的津貼額,僅為有蓋作業地方的津貼額的六分之一。

11.劉健儀議員認為,討論文件的第3段有誤導成分,因為特惠津貼的計算基準,只是受清拆青衣北船廠影響的經營者提出反對的其中一項事宜。她重申,多項重要的問題仍未解決,其中包括經營者要求當局為搬遷地點進行地盤平整工程及收取較低的地價。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已願意作出更多讓步,例如同意在計算特惠津貼時,亦包括船排在水面以下的部分,以及接受分期支付地價的方式。

12.劉健儀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慎重考慮受影響的船廠所面對的困難。就此方面,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撤回現時的建議,並盡速進一步諮詢業內人士。

13.陳婉嫻議員提及當局將在青衣北進行清拆船廠的工作,並且指出政府當局未有採取任何有效行動。她答覆主席時證實,她支持部分議員的建議,押後就現時的建議作出決定。

14.李永達議員反對押後決定現時的建議。他強調,葵青臨時區議會在過去10年已促請政府當局清拆討論中的船廠。雖然他並不反對政府向受影響的船廠發放特惠津貼,但他指出,討論中的地點僅以短期租約形式批出,而政府已作出特別安排,以為期15年的租約批出另一個地點。他促請政府當局迅速執行行政局在1997年1月作出的決定,清拆青衣北的船廠。他對政府當局未能迅速進行清拆行動表示極度關注。

15.單仲偕議員贊同李永達議員的關注,並且重申,葵青臨時區議會及青衣北的居民強烈要求當局早日進行船廠清拆行動。

16.就此方面,庫務局副局長扼要重述,現時的建議並非要求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批准清拆青衣北的船廠,而是要求財委會批准擬議的特惠津貼計算基準。若當局能採用有關基準,可望消除清拆行動的其中一項障礙。庫務局副局長答覆主席時證實,由於各委員對應否撤回此項目曾表達不同意見,因此,政府當局不會如部分委員所提議而撤回此項目。

17.劉健儀議員表示,她在表決時會反對此項建議,因為她認為擬議的1:1比例並不公平,而並非由於她不同意在計算特惠津貼時,需要計及船排在水面以下的部分。

18.主席把該項目付諸表決:13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20位議員反對,1位議員棄權:

贊成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李華明議員
張文光議員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楊 森議員
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13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呂明華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程介南議員
黃容根議員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蔡素玉議員
譚耀宗議員鄧兆棠議員
(20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李啟明議員
(1位議員)

19. 委員會否決此項建議。

20.主席就劉健儀議員、譚耀宗議員及蔡素玉議員所提的要求,促請政府當局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重新提交其建議。

項目5 -- FCR(1999-2000)20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海事處
‥ 新分目「更換/改進船隻航行服務監察系統」

21.關於新的船隻航行服務監察系統(下稱"航監系統")的容量,何秀蘭議員詢問,倘若當局按照香港旅遊協會的建議興建第二個遊輪碼頭,該系統能否應付額外的交通量。海事處副處長答覆時表示,根據1995年進行的研究,預測到了2011年,將約有399 206艘輪船進入本港,其中包括遠洋輪船、內河商船及渡輪等,而每日進出本港的次數約為2 200艘次。現有的航監系統將不足以應付此需求,因為該系統只可監察200個移動的物體及200個浮標。新的航監系統可監察2 000個移動的物體,而其容量可擴展至監察4 000個移動的物體。

22. 就劉健儀議員對新航監系統的經常費用所提出質疑,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回應時澄清,"合約服務"的費用是指當局把技術服務外判予香港大東電報局所涉及的費用。"維修保養服務"費用是指機電工程營運基金在遙控站提供的屋宇設備、發電機及其他支援設施的維修保養開支。他答允就此事,特別是有關文件第18段提及的服務,提供補充資料。關於航監系統資訊子系統維修保養合約的費用大幅增加的問題,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表示,費用增加是由於新航監系統需要使用大量電腦系統。

23.關於新航監系統對各項收費的影響,劉健儀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曾表示,新系統在2003-04年度全面推行後,會導致港口費、燈標費及乘客上船費增加約4%,她對此非常關注。她重申,她曾極力向當局爭取,把乘客上船費由25元降低至18元,並會反對再次提高收費。

24.政府當局計劃按照"用者自付"的原則,在新航監系統的15年使用期限內收回全部費用。關於此方面,田北俊議員認為,政府當局預測遠洋輪船交通在未來5年有7.5%的增長或許過於樂觀。他亦關注到,若使用者較少,每名使用者便需支付較高的費用。

25.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指出,在新航監系統的15年使用期限內,每年會導致約1,700萬元開支。有關的百分比增長僅為顯示性的數字,政府當局在實施任何增加收費的措施前,會徵詢業內人士的意見。就此方面,庫務局副局長證實,當局計算新航監系統的資本費用支出時,以該系統在15年期間的線性折舊為基礎。

26.許長青議員關注到,港口費及燈標費可能增加4%,會使船隻不願使用香港的港口,並可能與財政司司長在較早時候公布降低與商船註冊有關的費用的精神不符。

27.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澄清,討論中的註冊費用只會適用於懸掛香港旗幟的船隻,而港口費及燈標費則適用於進入本港水域的所有船隻。然而,他向議員保證,香港現時的港口費及燈標費的水平屬全球最低之一。海事處副處長答覆許長青議員時重申,由於有關數字僅屬顯示性質,當局不可能以金額顯示該4%的增幅。

28.就此方面,庫務局局長提及財政司司長的《1999至2000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演詞》。財政司司長在演詞中表示,政府當局會諮詢各有關方面,研究可否徵收一項離境稅,以解決現時乘客上船費的不公平現象,因為只有乘船離境往國內及澳門的旅客才須繳付乘客上船費,而乘坐遠洋輪船離境的旅客卻無須繳付該項費用。

29.劉健儀議員認為,由於當局會收回現有航監系統的全部成本,並用作重新投資,因此,更換/提升性能工程計劃所導致的額外資本費用及經常費用,不應由使用者全數承擔。她重申其要求:政府當局雖然採用已改善的系統,但應盡量避免提高各項收費。

30.何承天議員察悉,現時的更換/提升性能工程計劃會由機電工程營運基金負責。他質疑為何該項工程計劃並無公開招標競投,因為據他所知,由1999年8月起,機電工程營運基金不再是政府工程計劃機電服務的唯一供應商。

31.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解釋,現有的航監系統於1984年由機電工程署規劃。雖然香港電訊在維修方面有若干經驗,但香港並無其他公司在管理該系統方面擁有相若的專業知識及經驗。海事處副處長亦指出,海事處並無擬備標書規格所需的知識,而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收取的管理費用亦算合理。海事處副處長及庫務局副局長亦證實,由2001年8月起,海事處不再受必須使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服務的限制。

32.就此方面,庫務局局長補充,由1999年8月開始的3年內,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會分期停止作為唯一的供應商。個別政府部門可使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服務,亦可根據部門的需要,就其工程計劃進行招標。機電工程營運基金亦可與其他承造商一起競投政府合約。

33.何承天議員關注有何誘因(如有的話)會令政府部門不再繼續使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服務,而改為進行公開招標。庫務局局長表示,個別的管制人員會獲賦予較大的酌情權,透過不同供應商的競爭,以較低的費用採購所需的服務。由此節省的款額,或可用以達到資源增值計劃的若干目標。

34.鑑於整體經濟狀況及公務員體系內的轉變,議員關注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日後的財政可行性及競爭力。庫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關於設立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建議及有關的安排,曾經由有關的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研究。然而,何承天議員建議,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進一步研究機電工程營運基金日後的運作。各委員同意此項建議。

35.何鍾泰議員詢問,當局可否把現有航監系統售予其他容量足以應付及比較上不太繁忙的港口。海事處副處長回應時指出,現有的系統不會整套更換,例如當局不會更換雷達。大部分更換的設備會是使用了超過10年的電腦,是否有任何轉售價值亦成疑問。海事處副處長補充,剩餘設備須根據政府物料供應處發出的有關程序處置。

3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6 -- FCR(1999-2000)21

總目120 -- 退休金
‥ 分目015 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退休金利益及賠償

37.陳榮燦議員察悉,受長沙灣屠場關閉影響而選擇繼續受聘為公務員的97名員工,未能成功獲得重行調派工作。他詢問可否把此等員工重行調派到將來的上水屠房工作。

38.市政總署秘書回應時指出,上水屠房是一間商業機構,有其本身的員工聘用計劃。他表示,市政總署已要求上水屠房的經營商考慮盡可能聘用該等屠場員工。據他瞭解,該經營商已對部分員工進行面試,但仍未決定是否聘用其中任何員工在上水屠房工作。市政總署秘書在答覆陳榮燦議員時亦證實,長沙灣屠場關閉後,再無任何屠場在臨時市政局(下稱"臨市局")轄下經營。

39.市政總署秘書答覆李華明議員時表示,在長沙灣屠場關閉後,該250名非屠場職系員工不合資格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因為市政總署仍有他們的職級,而他們會獲重行調派填補部門內同一職級的空缺。至於13名一級工人(屠場)的安排,該部門未能吸納他們,因為部門內已有過多一級工人。這些工人因為該部門就室內運動場進行人事編制檢討而成為過剩員工。署方曾接觸其他部門,但都徒勞無功。

40.關於上水屠房的污水處理設施一旦出現故障,長沙灣屠場須繼續運作會導致多少額外開支,張文光議員表示關注。他認為建築署應採取措施,確保上水屠房在1999年10月啟用時,所有設施均準備妥當,而無需再保留長沙灣屠場的員工3個月至1999年12月31日,以應付緊急事件。

41.市政總署副署長回應時表示,上水屠房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的風險率約為1%至2%。此種風險並非基本設計的瑕疵,而是此類污水處理系統的特色。由於討論中的系統屬生物處理系統,能否發揮正常功能,需視乎處理上水屠房污水的各種微生物是否成功生長。因此,倘若有關條件並非完全合適,微生物可能不會繁殖,從而令該系統受影響。為確保有穩定而衞生的鮮肉供應,臨市局已答允政府的要求,在有需要時繼續讓長沙灣屠場運作,直至1999年12月底。

42.就此方面,庫務局副局長證實,政府當局已同意,倘若長沙灣屠場須繼續運作而導致任何額外承擔額,臨市局可在其由於差餉寬減所導致的預測財政狀況中反映該等費用。為免產生疑慮,庫務局副局長指出,現時提出的建議並非關乎上水屠房的啟用,而是請議員批准向受影響而須強制退休的屠場職系員工發放特惠金。議員察悉,員工除獲支付一筆相等於其最後月薪6倍的款項外,每10年服務年資亦可獲額外支付兩個月薪金,少於10年者則按比例計算。此等條件,與第I期屠場私營計劃下堅尼地城屠場關閉後向受影響員工實施的遣散超額員工計劃相若。她補充,將有關應急安排的資料載列於討論文件,目的是告知議員受影響的員工可能終止服務及退休的日期,而有關日期未必與長沙灣屠場關閉的日期配合。

43.李華明議員詢問,倘若長沙灣屠場在1999年10月2日後須繼續運作3個月,當局應支付的額外特惠金款額為何。市政總署秘書答覆時表示,有關款額會由預算的4,009萬元增加至大約4,027萬元。庫務局副局長亦證實,臨市局已就該等增加款項,以及因長沙灣屠場繼續運作而可能導致的額外費用作出預算。倘若臨市局本身的資源不能應付該項額外的承擔額,當局會作出安排,向財務委員會申請所需撥款。

44.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45. 會議於下午4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