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FC119/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12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5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張永森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俞宗怡女士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林煥光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林瑞麟先生
新聞統籌專員(候任)

羅智光先生
行政長官私人秘書

白嘉義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九龍區

張大恩先生
港島及離島拓展處處長

何永謙先生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

梁建邦先生
社會福利署署長

簡何巧雲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馮玉枝小姐
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

陳永生先生
工務局副局長

陳展津先生
土木工程署署長

陳健碩先生
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杜偉信先生
環境保護署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陳佩珊小姐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啟雄先生
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

李鑄然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陳國輝先生
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產業管理)

鄧忍光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欣明先生
運輸署總交通工程師

黎偉雄先生
機電工程署運輸、保安及中央工程經理
列席秘書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項目1 -- FCR(98-99)60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2月16日所提出的建議

按照劉慧卿議員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要求,主席表示會把EC(98-99)15作為一個獨立項目討論。

2.除項目EC(98-99)15外,FCR(98-99)60號文件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15建議 --
(a)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設一個新聞統籌專員的新職級和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8點),並在政府新聞處刪除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以作抵銷;以及
(b)把現有的行政長官副新聞秘書職位(職級屬政府新聞處助理處長(首長級薪級第2點))改稱為副新聞統籌專員(傳媒聯絡)
藉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開放度。

3. 議員察悉,該項建議已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以及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與民政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詳細討論。

4. 李華明議員質疑當局為何把擬議的新聞統籌專員(下稱"專員")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而不是如主權移交前的類似職位般,定於首長級薪級第4點或第6點的較低職級。李華明議員和劉慧卿議員均不認同該專員職位的重要性和責任與決策局局長相若。涂謹申議員認為,把一個發言人職位的薪酬定於與類似部長的決策局局長職位的薪酬同一水平,原則上是不能接受的。他強調此種情況存在偏差時指出,警務處處長在管理方面的責任,遠超該專員所承擔的責任,但其薪酬亦只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

5.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一個新職位的職級,會參照由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準則訂定。這些準則包括須由任職者作出的決定和判斷的重要性、緊急性和複雜程度,以及任職者所須具備的才幹和領導才能。考慮到擬設的專員職位的角色和職責範圍,均較主權移交前的類似職位重要得多,政府當局認為把該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水平是恰當的。當局亦根據正常程序,諮詢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該委員會亦表示支持該專員職位的擬議職系和職級。

6.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到李永達議員的關注,指該專員的薪金比其他國家類似職位的薪金高出許多時重申,在薪金方面作直接的比較可能並不恰當,因為彼此的經濟狀況和公務員架構有所不同。但他補充,該專員獲得的人手支援,較西方民主國家的發言人職位所獲提供的支援少得多。

7.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闡釋討論文件中所述有關擬設的專員職位的職責時重申,該專員的主要職責包括加強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政府與市民的溝通,以及制定有效的公共關係及新聞資訊策略,此兩方面的工作均為贏取市民支持政府政策的重要元素。雖然該專員職位的工作性質與決策局局長不同,因為該專員並無決策方面的職責,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強調,該專員須監察各個政策範疇及有關當局處理重要突發情況時的主要事項,亦須協調各決策局局長的意見,並即時回應市民的關注,因此,該職位應定於較高職級,俾任職者得到所需的高層支援及能夠有效地處理其工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亦提到,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和司法機構政務長等職位亦無決策及立法方面的職責,但鑑於其工作的重要性,其職級均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水平。

8. 楊森議員詢問該專員在統籌工作方面須履行的職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答覆時解釋,將來該專員與不同決策局之間的工作關係很可能會相互影響,因為該專員負責收集言論具影響力的人士在政策方面的意見,以及監察和分析主要的民意調查結果,因此會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提供意見。

9. 關於政府與市民之間的溝通,劉慧卿議員認為,這方面的溝通在主權移交前較為良好。她指出,行政長官主動會見市民以解釋政府政策,遠較以納稅人的金錢開設一個高級職位處理公關工作更為重要。李柱銘議員亦補充,一項政策會否獲得支持,取決於該政策本身的優點,而並非該專員曾否參與制定該政策的程序。他亦同意,行政長官更為開放及與公眾更多會面,在促進市民支持政府方面或會更為有效。

10.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行政長官會繼續積極和定期參與公職活動,而該專員亦會持續監察有關籌劃和落實行政長官公職活動的工作。

11. 吳靄儀議員表示,她會反對此項建議,因為政府當局把所有政策失誤歸咎於缺乏有效的溝通和表達方式,是一項嚴重的錯誤。她認為,開設該專員職位不能解決決策不善的基本問題。何俊仁議員提出類似的意見,並且質疑:長遠來說,政府當局或會修改其公關策略,採用政治宣傳的技巧宣傳其政策。梁耀忠議員認為,有關政策的優點,較主要屬門面功夫的公關工作重要得多。司徒華議員亦指出,優秀的公關工作也不能掩飾政策的錯誤。

12. 李永達議員非常關注評定該專員表現的表現指標,並詢問行政長官的受歡迎程度或更大的公開度會否屬其中一項指標。

13. 新聞統籌專員(候任)在答覆時強調,該專員職位的主要目標,是提高政府的公開度和透明度。衡量其成功與否的最終準則,會是一般市民可否充分瞭解政府的政策。李永達議員認為該項標準過於抽象,關於此點,新聞統籌專員(候任)指出,當局會繼續編制量化數據,例如新聞簡報會的數目。他亦表示,在實際運作方面,政府當局會尋求傳媒更多報道各項政府政策,並會提供資料,協助傳媒擬備新聞報道。

14. 李卓人議員提及政府當局的資源增值計劃時表示,政府當局在積極向初級公務員推行資源增值計劃之餘,亦應透過由職級較低的首長級人員承擔較高職級的職責,達至提高生產力的目標。因此,當局無必要把該專員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指出,根據既定的公務員政策,一個職位的薪酬水平,會根據其職責釐定,政府當局不會純粹為節省開支而把職位定於較低的職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補充,開設該專員職位所需的大部分費用,已由其他節省的款額抵銷,而所需的額外撥款僅約60萬元。

15. 張文光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會基於下列理由反對此項建議:

    (a)該專員的任命,是行政長官一意孤行作出的決定,並且開創了不遵從法治精神的先例;

    (b)當局在財務委員會批准開設該職位前公布將獲任命的人選;及

    (c)該專員作為行政長官的發言人,並不受制於《基本法》下適用於特區主要官員的國籍規定。
16. 張文光議員強調,甚至部分政府高級官員亦曾表達類似的意見。他相信市民不會認同需要開設如此高職級的專員職位。涂謹申議員及何俊仁議員均贊同他的意見。何俊仁議員亦擔心,在加強各決策局局長的協調方面,政務司司長與該專員的職責可能重疊。

17.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指出,現時的建議,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獲過半數出席議員通過。他強調,一般市民會否接納開設該專員職位,最好由市民根據該專員將來的表現決定。

18. 陸恭蕙議員進一步質疑當局在開設該職位前公布獲任命人選的不尋常安排。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職位調派委員會在1998年10月已決定該專員職位的任命,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在當時及早公布以制止種種揣測是恰當的安排。然而,鑑於議員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及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對此表示關注,他向議員保證,今次事件所採取的特別安排,決不會成為先例。

19. 陸恭蕙議員提及其親身經驗時促請當局改正行政長官辦公室不回覆來信的做法。行政長官私人秘書答覆時澄清,寄給行政長官的所有信件,包括陸恭蕙議員的來函,均會獲得回覆,雖然部分覆函並非由行政長官親筆簽署。他證實,行政長官辦公室會力求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覆信。

20. 陳智思議員告知與會者,他曾安排其功能界別的成員與候任新聞統籌專員林瑞麟先生會面,其界別成員的反應良好。關於新聞統籌專員的工作計劃及目標,林瑞麟先生扼要重述,設立該專員職位,是特區政府在提高其透明度和開放度方面向前邁進的重要一步。他曾就該專員職位的未來工作諮詢多位具影響力人士,在諮詢過程中收集到的意見均證實此點。新聞統籌專員(候任)承認,政府在處理公關事宜,以及發布有關公眾關注的政策事項的資料方面,仍有改善餘地。他向議員保證,他履任新的專員職位後,除悉力以赴外,亦會與各決策局局長及政府新聞處緊密合作。

21. 黃宏發議員雖表示支持此項建議,但他認為,該專員職位不應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的職級,他亦促請政府當局認真檢討上述職級是否恰當。他認為是次事件所採用的特殊任命安排並不恰當,不應成為先例。

22. 周梁淑怡議員代表自由黨的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此項建議。自由黨的議員同意,資料文件所載列的專員職責非常重要,因此,把該職位定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是合理的。周梁淑怡議員強調,在專員的支援下,行政長官應更樂於主動與市民會面。她亦指出,若該專員妥善發揮其職能,將可提高政府的開放度和改善溝通,使立法會議員、傳媒及市民大眾受惠。

23. 該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36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19位議員反對,沒有議員投棄權票: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鄧兆棠議員
(36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李柱銘議員
李華明議員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張文光議員
陸恭蕙議員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楊森議員
劉千石議員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19位議員)

24.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8-99)61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1月25日、12月2日和12月16日所提出的建議

25. 鑑於何承天議員曾提出疑問,主席表示委員會會另行研究項目PWSC(98-99)43。

26. 議員亦同意,應部分委員在1998年12月2日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的要求,項目PWSC(98-99)50將會另行付諸表決。

27. 除項目PWSC(98-99)43及PWSC(98-99)50外,FCR(98-99)61號文件所載的建議獲委員會通過。

PWSC(98-99)43 125TB 九龍公園徑與北京道交界處的行人隧道

28. 何承天議員提及類似的項目PWSC(98-99)36,該項目於1998年12月4日被財務委員會否決。他亦提到,政府當局隨後於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簡報經修訂的顧問費計算方法。何承天議員察悉,現時的項目亦會由負責項目PWSC(98-99)36的顧問負責,他要求當局證實,現時工程計劃的顧問費會否以按照現有顧問合約計算的收費率為基礎,而將來的工程計劃顧問費則會透過競投決定。路政署助理署長/九龍區在答覆時證實當局會按上述方式進行。

29. 何世柱議員感謝政府當局接納工務小組委員會的建議,透過取消擬建的美化地區,為九龍公園徑的北行交通提供3條行車線。

30.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PWSC(98-99)50 487CL 東涌發展計劃第3A期 第51、52(部分)及53至56區的填海工程

31.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8-99)62

總目170 -- 社會福利署

‥ 分目17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 分目180 公共福利金計劃

32. 李華明議員提及討論文件提到提高若干特別津貼,例如學童就學及租金津貼的金額,他要求當局提供詳細資料,說明用以應付提高特別津貼金額所須的追加撥款。

33.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答覆時表示,在1998年1月至9月,特別津貼的金額約佔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緩")計劃項下總金額的30%。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解釋,當局要求的追加撥款,是按照每宗個案的平均付款額的整體增加、綜緩個案總數的增加,以及受助人數目而估計得出。當局難以預測特別津貼金額在追加撥款中所佔的比重。不過,她答允提供資料,說明根據1997至98年度的樣本研究計算所得的該年度特別津貼金實額。

34. 李華明議員察悉,由於綜援家庭的平均人數和特別津貼金額增加而需要申請的追加撥款合共為5億3,200萬元,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分項數字,說明因綜緩家庭的平均人數增加及因提高特別津貼金額而導致的額外開支,各自佔追加撥款的比重。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答允盡力提供預測的分項數字。

35. 社會福利署署長在闡釋當局要求額外撥款的主要原因時告知議員,在綜緩個案總數中,涉及高齡人士和傷殘人士的個案數目,在1997年12月至1998年12月期間增加了13.6%,涉及失業人士、單親家庭及低收入人士的個案,在同期分別增加78.4%、55.2%及77.1%。後3個類別的受助人數目亦增加64%,但高齡人士和傷殘人士類別的受助人數僅增加18.5%。關於綜緩家庭的人數,社會福利署署長指出,有3名或以上成員的較大家庭,佔個案總數整體增長約40%。

36. 陳婉嫻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有關上述數字的較詳細的分項數字。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回應時表示,截至1998年12月,在涉及3人家庭的綜緩個案中,以失業或單親為理由申領綜緩者佔72%,而以高齡為理由的個案僅佔11%。在涉及4人家庭的個案中,失業和單親的個案達71%,而高齡人士的個案佔4%。她答允以書面證實該等資料,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就受助人家庭的情況提供進一步的分項數字。

37. 楊森議員代表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該項建議,但他表示不應對綜援個案及受助人大幅增加大驚小怪。他認為由於現時失業情況嚴重,較多失業人士申領綜援的現象是合理的。

38. 劉慧卿議員詢問,綜援個案增加,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於文件所述"公眾對綜援的認識增加和態度的轉變"而導致。社會福利署署長回應時解釋,在1992至93年度,綜援個案的每年增幅約為20%,在100名失業人士中,僅4至5人申領綜援。但在1996至97年度,即使失業率較低,申領綜援的失業人士數目仍不斷上升。在1998至99年度,申領綜援的失業人士數目已增加78%。他補充,以單親及低收入為理由申領綜援的人數亦有所增加。這些統計數字,加上社會福利署廣泛宣傳綜援計劃可為有需要人士提供保障,顯示市民更認識和接受該計劃。

39. 社會福利署署長亦澄清,他從來沒有說過綜援會令人不願自力更生。但他證實曾經提及以下資料:

    (a)在現時的經濟狀況下,一個4人家庭在綜援計劃下每月可領取1萬1,000元,可能會高於一個非綜援家庭所賺取的收入;

    (b)一項為期3個月的研究顯示,只有0.2%的綜援申請人曾出席由勞工處安排的工作面試,而非領取綜援的工作申請人的出席率則為1.7%。非領取綜援的工作申請人就業率亦較高;及

    (c)一項試驗計劃的結果顯示,假如領取綜援的工作申請人獲提供有關的支援(例如再培訓的協助),會有較大的就業機會。
40. 周梁淑怡議員提及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所發放的標準金額會因應通脹而調高4.8%,並指出調高金額的做法可能與現時的經濟狀況脫節,因為普遍的通脹情況已轉變為通縮。她詢問,通縮的趨勢會否恰當地反映在發放的金額中。

41. 社會福利署署長回應時解釋,根據有關綜援和公共福利金的現行政策,政府當局會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時,按照其預測的通脹調整,修訂兩個計劃所發放的標準金額。實際金額如有不足之數,當局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追加撥款以作彌補。

42.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及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提供背景資料時指出,政府當局在提交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追加撥款的文件中,已就一般既定原則作出解釋:假如預測的通脹增長證實是與實際的增長不同,在計算來年的調整時,應計及有關差異(不論是由於預算過高或過低所致)。在這方面,1997至98年度的預測通脹增長為6.5%,而實際增長僅為5.0%。政府當局衡量了綜援/公共福利金受助人的利益和有關追加撥款對財政的影響後,決定不會從1998至99年度的預測增長4.8%中,扣減高估了的1.5%。相反,政府當局已建議延遲下次的檢討工作,標準金額則由1999年8月1日起生效,而不是1999年4月1日,因為上述的4.8%預測增長,應足以維持現有津貼的購買能力直至1999年7月底。財務委員會於1998年4月3日充分察悉此項建議。

43. 劉慧卿議員關注有關綜援/公共福利金津貼調整的政策考慮所導致的不一致情況,此等政策考慮明顯不符合因應通脹而調整津貼額的既定原則。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表示,綜援/公共福利金津貼與其他形式的津貼不同,其他津貼通常在得悉通脹率後作出修訂,但綜援/公共福利金津貼則會根據預測的通脹增長每年作出調整。這種情況無可避免地會導致預算過高或過低的問題。雖然她完全明白議員的關注,即當局應作出適當的調整,以修正預算過高或過低的情況,但她記得,當議員上次在1998年3月和4月研究修訂該等計劃的發放金額時,曾對該等計劃的福利性質和受助人的利益進行激烈討論,以及表達了很大的關注。因此,政府當局為作出平衡,決定透過把1998至99年度的付款額有效期延長至1999年7月底,並在隨後一年的調整才反映1998至99年度預算過高的情況。就此,劉慧卿議員要求有關方面提供過去各次會議的有關文件,供議員參考。

44. 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婉嫻議員指出,事務委員會委員及多個代表團體均非常關注當局把綜援和公共福利金津貼的調整由1999年4月延遲至8月,她亦表示,該事務委員會歡迎與政府當局及早討論擬議的調整額。

45. 庫務局副局長察悉議員的關注,並且表示,若議員提出要求,政府當局樂意諮詢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盡早進行有關津貼金額的檢討。不過,她請議員注意在討論有關議題時可能出現的爭辯,並進一步指出政府當局的建議可能不符合陳婉嫻議員的期望。

46. 羅致光議員促請各委員就此項目按現時的建議進行表決,而有關綜援/公共福利金津貼日後調整的政策問題,則由該事務委員會另行考慮。楊森議員贊成羅議員的意見。

47. 此項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項目4 -- FCR(98-99)63

總目43 -- 土木工程署

‥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項目524 改進斜坡穩定性評估程序的顧問服務

48. 關於當局建議把顧問研究計劃的核准承擔額提高2,500萬元的理據,工務局副局長解釋,首兩期計劃於1997及1998年進行時,曾發生多次山泥傾瀉,數目較預期為多。由於討論中的計劃的主要特色,是對山泥傾瀉問題進行綜合評估,因此,首兩期計劃的山泥傾瀉調查工作有所增加已導致該計劃出現未可預計的額外費用,因而需要申請額外撥款。

49. 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亦指出,當局用以評估斜坡穩定性的綜合方法,是穆根士頓教授就土木工程署調查觀龍樓山泥傾瀉事件而進行的獨立檢討中的一項建議。首兩期計劃進展良好,有助土木工程署更瞭解本港不同類型的斜坡崩塌事件,亦有助鑑別哪些地點須優先勘測和採取跟進行動。若第三期計劃因撥款不足而不能進行,過去的努力可能會白費。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表示,原來的預算,僅以每年評估200至300宗山泥傾瀉事件為目標,此數目是在正常情況下每年的平均數字。

50. 何鍾泰議員雖表示支持該項建議,但他指出,現時的研究予以檢討的地點的複雜程度,或會影響該顧問研究計劃的進行。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答覆時證實,若該等地點的情況複雜,所需的巖土勘探費用會較高。

51. 李啟明議員察悉,2,500萬元的估計增幅,是假定1999年的雨量為一般平均雨量而計算得來的。他亦詢問當局有否任何應付高雨量的應急措施,以免需要申請更多撥款。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回應時表示,若出現高雨量的情況,當局不會研究所有因高雨量而導致的山泥傾瀉事件,而只會評估那些可闡明斜坡穩定性問題的事件。

52. 劉慧卿議員提及此項目的討論文件,其中第5段指出,在特別多雨的年份,山泥傾瀉事件的數目可達800多宗。第6段則報導,在最多雨的1997年,土木工程署曾接獲550宗山泥傾瀉報告。她詢問政府當局提供的數據是否準確。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澄清時指出,除總雨量外,雨量的分佈和密度亦影響山泥傾瀉事件的數目。他補充,儘管雨量高,但過去的預防工作亦有助減少山泥傾瀉事件的數目。

53. 吳亮星議員詢問,儘管當局多年來不斷努力修正斜坡,為何山泥傾瀉事件的數目仍未穩定。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解釋,政府當局每年的工程項目,主要涵蓋250至300個高風險的公眾斜坡,這是因為有關斜坡會對公眾構成危險。即使加上有關房屋的住客就私人斜坡進行的類似修正工程,修正斜坡的數目仍僅佔土木工程署斜坡紀錄冊上約54 000個人造斜坡的小部分。然而,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強調,該等修正工程對減低山泥傾瀉造成的後果確實十分有效。

54. 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答覆主席時證實,現行計劃所進行的綜合評估,涵蓋私人斜坡及公眾斜坡,有關的結果存放於土木工程署的圖書館,可供市民索閱。

55. 楊森議員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支持此項建議,因為該項顧問研究計劃是穆根士頓教授就土木工程署調查觀龍樓山泥傾瀉事件而編寫的檢討報告中的一項建議。他亦詢問第三期計劃的時間表,以及政府計劃如何運用顧問研究所得的結果。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第三期計劃預計在1999年年中展開,並在2000年年底完成。政府當局會參考有關結果,制定較佳的斜坡穩定性評估程序和預防措施。

5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 FCR(98-99)64

總目43 --土木工程署
‥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項目「監測位於青衣以南、大嶼山以北和東龍洲以東海床的三個新非污染淤泥卸置區」

57. 楊孝華議員提及非污染淤泥卸置區對海洋環境和捕魚業可能造成的影響,並且詢問,當局對現有卸置區的監測是否證實有效,政府當局根據其運作經驗,又是否認為現時的淤泥卸置方法可行。黃宏發議員亦關注卸置區對捕魚業的影響,並詢問當局曾否諮詢業內人士。

58. 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表示,長洲以南和果洲以東的海深監測工作現時由土木工程署負責,環境保護署則負責水質和生態監測。環境保護署高級環境保護主任證實,至目前為止,監測工作一直頗有成效。他表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結論指出,在討論中的3個地點卸置非污染淤泥,在環保方面會是可以接受的。有關顧問亦已建議採用合適的舒緩及運作計劃,該等計劃亦會受現行計劃的監測。

59. 陳榮燦議員關注到,有關水質監測的預算費用達1,110萬元,佔預算費用總額2,920萬元的相當大部分。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回應時表示,上述款額是參考現行合約的類似費用計算得來。當局認為上述費用合理,因為監測工作將會持續5年,並會涉及大量採集樣本及測試的工作。

60. 關於調配部門內的職員進行該等監測工作的可行性,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處處長指出,上述的2,920萬元,大部分會用於聘請能提供該署缺乏的所需設備的承建商。此外,由於該署缺乏詮釋實地生態監測結果的專才,因此會聘用獨立顧問。

61. 鑑於各委員要求獲得討論文件並無提供的更詳細資料,主席表示,此項建議應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作更詳細的討論。議員察悉,所有非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均會獲邀請出席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參與討論此項目。

62. 庫務局副局長撤回此項建議。

項目6 -- FCR(98-99)65

總目91 -- 地政總署
‥ 分目600 工程
新項目「拆卸六個臨時房屋區」

63. 陳鑑林議員詢問,房屋委員會收取的20%間接費用是否合理。房屋署編配及銷售總監答覆時表示,20%的間接費用,是根據房屋委員會與政府就房屋委員會負責的拆卸工程的財政安排協議而收取。他指出,房屋委員會在地盤管理、招標及工程監督等方面所導致的實際費用,達拆卸費用總額的27%,較現時收取的20%為高。

64. 關於拆卸工程可否由地政總署承擔,地政總署總產業測量師(產業管理)證實,現時地政總署會透過招標的方法,將其管轄範圍內的拆卸工程外判。他並表示,雖然在較早時的撥地條款中,並無條文規定房屋委員會須為政府進行拆卸工程,但現時的撥地條款已加入具有此種意思的條文。根據有關條款,房屋委員會會負責該等拆卸工程。

6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7 -- FCR(98-99)66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運輸署

‥ 新分目「更換屯門和元朗區輕便鐵路/道路交界處交通控制系統的交通燈號顯示器」

66. 劉健儀議員察悉,在1997至98年度,所有輕便鐵路(下稱"輕鐵")/道路交界處共有146次訊號中止運作的嚴重故障,這些交界處的系統停止操作時間共約280小時。她詢問,現有的交通燈號顯示器是否特別容易損耗,而在過渡期間,當局可採取何種措施,在更換現時所有系統前,防止交通擠塞及確保道路安全。她指出,一套可靠的交通控制系統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她質疑政府當局為何不採取積極措施,盡早更換現有的系統。

67.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答覆時表示,與其他系統比較,討論中的系統的故障率並非特別高。政府當局預期在1988至1993年間安裝的交通燈號顯示器將屆可供使用的年限,因而提出現時的撥款要求,以進行更換計劃。由於更換計劃會分期進行,他向議員保證,在更換工作進行期間,當局仍會透過採取恰當的交通擠塞舒緩及安全措施,維持有效的交通管理。

68. 譚耀宗議員關注,當局應否考慮向另一名供應商購買所需的系統,而不是向現有的供應商購買。機電工程署運輸、保安及中央工程經理回應時表示,現有的供應商屬其中一個認可供應商,其標書會與其他投標者的標書一起獲得考慮。他亦指出,現有的交通燈號顯示器大致上可以接受,但其中大部分須予更換,因為這些顯示器已屆正常的可供使用年限。運輸署總交通工程師證實,當局會考慮購買最新型號的燈號顯示器和相關的構件,例如行人按掣設備等。

69. 何俊仁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藉此機會,檢討各個與輕鐵交接的道路交界處的交通控制系統,並在有需要時,在招標文件中訂明新的設計要求。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答覆時向議員保證,運輸署會持續檢討位於輕鐵/道路交界處的交通控制系統,而當局亦會採取其他相關的交通安全措施。他證實,政府當局為擬議的更換計劃進行招標時,會檢討交通控制系統的整體設計和功能。

70.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71. 會議於下午5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