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41/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6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0月16日(星期五)
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靄儀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俞宗怡女士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黎以德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陳鄭蘊玉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張秀文女士
教育署助理署長

周守信先生
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

呂崇義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樊浩泉先生
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項目1 -- FCR(98-99)32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9月16日所提出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8-99)33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9月23日所提出的建議


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8-99)34

總目40 -- 教育署
‥分目300 小學資助則例
‥分目305 中學資助則例
‥分目320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


3.張文光議員原則上雖贊成向所有資助學校發放一筆家具及設備特別經常津貼,但
他質疑,小學與中學二者的擬議津貼額,以及全日制小學與半日制小學兩制的擬議
津貼額,因何均出現差異。他指出,中學每年每班的擬議津貼額為2,000元,是全日
制小學津貼額1,000元的兩倍。半日制小學上、下午班每班的津貼額為700元,合計
為每班1,400元,亦較全日制小學的每班津貼額1,000元為高。張文光議員強調,津貼
額的差距會成為令半日制小學不願意轉為全日制小學的因素之一。

4.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決定中小學各自的津貼額時,已計
及中學和小學在運作及課程方面的不同需要。他並告知議員,一個辦學團體為一所
新的資助中學和小學須分別承擔約900萬元和450萬元,以支付全部的家具及設備費
用;他指出,前者的費用亦為後者的兩倍。

5.司徒華議員認為,根據中小學最初購買家具和設備的一次過費用來決定兩者的家
具及設備經常津貼額比率,是粗略而過於簡化的做法。張文光議員認為擬議的津貼
額缺乏合理而科學化的根據。他雖然對當局給予中學和特殊學校的擬議款額沒有異
議,但卻建議當局應在教育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與議員重新研究給予小學的擬議款
額。

6.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強調,當局在決定家具及設備的津貼額時,除考慮上述的一次
過費用外,亦考慮到中學在這方面的需求較大,因為大部分中學均提供16個科目,
而小學只提供 7 個科目。鑑於某些中學科目,如設計與科技、家政等的性質,以及
有需要設立特別實驗室和購置視聽設施,中學會需要較昂貴的家具和設備項目。教
育統籌局副局長指出,為使各學校在運用其津貼時有更大的彈性,當局會根據有關
學校開辦的班級數目,以一筆過的形式發放津貼。

7.有關半日制小學和全日制小學的津貼款額差異,教育統籌局副局長和教育署助理
署長解釋,由於在半日制學校內,同一個課室及同樣的家具和設備項目由兩班共用
,因此會承受較大的損耗、折舊和需要較高的維修費用。因此,政府當局認為半日
制學校適宜獲得較高的津貼額。部分議員不表同意,他們並指出,由於大部分全日
制小學均為設有30班的新學校,並配備昂貴的新設施,因此這些學校在家具和設備
方面的需求亦頗大。

8.就一位議員有關現時用作購置家具和設備的非經常資助的詢問,教育統籌局副局
長在答覆時證實,若資助學校的經常津貼不足以應付其在家具和設備方面的需要,
所有資助學校,不論是新學校還是舊學校,均符合資格向教育署申請上述津貼。他
表示,此等申請大部分來自中學,並都已獲教育署批准。在 1998-99 學年,資助中
學和小學獲核准的平均津貼額分別約為20萬元及5至6萬元。

9.鑑於議員的質疑和關注,教育統籌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目,以便
與教育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討論,並在適當時候向財務委員會重新提交其建議。一位
議員關注特殊學校的擬議津貼額是否足夠;主席在察悉其關注時表示,政府當局亦
應向事務委員會提供各項擬議津貼額的充分理據。他並要求事務委員會邀請非委員
的議員參與討論此項目。

10. 庫務局副局長撤回此項目。

項目4 -- FCR(98-99)3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運輸署
‥ 新分目「改善獅子山隧道、香港仔隧道、城門隧道及將軍澳隧道的環境監測
系統」


11.部分議員雖然贊成此項建議,但卻質疑 4 條政府隧道為何這樣遲才開始改善環境
監測系統。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回應時表示,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在
1995年才發出有關的《行車隧道空氣污染管制實務守則》(下稱"實務守則"),制定有
關環境監測的規定;而量度二氧化氮空氣質素參數的所需設備,也是最近才有的。

12.議員詢問,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及大老山隧道在遵從1997年 6 月實施的有關
法例所訂明的標準方面有何進展。政府當局在答覆時提供以下資料:

  1. 大老山隧道須在1999年5月1日前達到法定標準。有關隧道公司正在鑽石山和
    沙田建造兩座通風大樓,預期於1999年4月前竣工;

  2. 有關隧道公司現正進行有關海底隧道的顧問研究,並會在1999年3月1日前購
    置所需的二氧化氮分析器,以便更有效地監察隧道內的環境標準;及

  3. 東區海底隧道已配備所需的二氧化氮分析器。

13.察悉到4條政府隧道的擬議改善工程要到2000年4月才會完竣,部分議員關注到,
與前述的私營隧道比較,政府隧道符合標準規定所需的時間較長。機電工程署工程
策劃經理在回應時解釋,與私人營運商不同,政府須就討論中的 4 條隧道進行可行
性研究,並進行招標程序。此外,改善工程涵蓋整套系統,包括用作讀取、分析及
傳送即時數據的電腦裝置。不過,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向議員保證,運輸局和運輸
署會與機電工程署緊密合作,加快進行改善工程。

14.有關發布 4 條政府隧道的空氣質素數據的問題,政府當局表示,每條隧道的營辦
商均每一個月都會把收集到的數據送交運輸署,再由該署把數據送交環保署作進一
步分析。一位議員建議當局公布空氣質素數據供公眾參考;運輸署助理署長答允考
慮其意見。

15.關於 4 條政府行車隧道的空氣質素,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證實,獅子山隧道、城
門隧道及將軍澳隧道內的空氣污染物濃度並無超出環保署規定的限制。至於香港仔
隧道,在特別的情況下,若隧道內出現嚴重的交通擠塞,以致車速低於每小時10公
里,能見度水平達不到環保署的要求時,營辦商現時會透過採取交通管理措施,管
制進入香港仔隧道的車輛數目,以解決此情況。

16.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補充,除香港仔隧道的能見度空氣質素參數不符合環保
署的標準外,其他 3 條政府行車隧道的空氣質素均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內。雖然城門
隧道不能達到實務守則內所定出的最新規定,但其系統已兼具每隔15分鐘量度一氧
化碳參數的功能。他並證實,現時當局只能透過使用環保署所訂明的公式轉化氧化
氮數據,從而取得二氧化氮的數據。

17.在技術方面,機電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答覆一位議員時表示,就改善能見度的
措施而言,改善通風系統會比灑水更有效。應該位議員要求,運輸署助理署長答允
向隧道營辦商索取資料,說明過去數年內,由於香港仔隧道空氣質素達到不能接受
的水平而須要管制進入隧道車輛數目的情況。

18.一位議員指出,由於海底隧道的專營權會於1999年 8 月屆滿,由政府代替海底隧
道進行所需的改善工程,可能更具成本效益,因為在專營權屆滿後,當局將須就海
底隧道的資本投資的折舊作出適當賠償。運輸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該議員的關注,
但表示,由於海底隧道的改善工程已經展開,因此政府當局不會接手進行該等工程。

19.部分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盡力改善隧道的通風系統,以便全面改善空氣質素。在
察悉政府當局估計約需 1 億元才能改善香港仔隧道的通風系統時,部分議員提出質
疑,因為海底隧道和大老山隧道所需的費用僅分別為約 250 萬元和4,000萬元。機電
工程署工程策劃經理在答覆時指出,有關工程費用可能高昂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當
局預計需要在香港仔隧道入口進行大量的土木工程。

20.有鑑於此,何承天議員強調,改善監測系統不會解決隧道內的空氣質素問題。政
府當局應考慮採用長遠的改善措施,這樣或會比零碎地改善設備更具成本效益。他
建議政府當局撤回現時的項目,並提交另一項建議,其中包括隧道通風系統的改善
工程。他表示會反對現時的建議,因為此建議只要求改善環境監測系統。

21. 主席將此項目付諸表決,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22. 會議於下午3時4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