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12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11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8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田北俊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馮志堅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關錫寧女士
經濟局副局長

黃智祖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賴國鍈先生
政府產業署署長

葉國忠先生
臨時市政局副主席

鍾麗幗女士
市政總署署長

李李嘉麗女士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

林錦光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副署長

吳麗娥女士
區域市政總署總庫務會計師

莫錦鈞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

丁葉燕薇女士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

蕭如彬先生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錦洪先生
資訊科技署署長

狄啟善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基本建設)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蔡國泉先生
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

麥鴻崧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部門服務)(D)

徐茂志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駱基賢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彭樂民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列席秘書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由於主席夏佳理議員不在香港,會議由副主席陳鑑林議員主持。

項目1 -- FCR(98-99)59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2月16日所提出的建議

2.雖然劉慧卿議員原則上支持此項建議,並贊成財務委員會提前研究該項目,但她質
疑是否需要由4名私人秘書為擬設的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的3名首長級人員服務,她並
建議,1名私人秘書應已足夠。她認為,不管宏觀經濟氣候如何,政府在提出人手編配
的建議時,應經常採取審慎和節約的原則,以確保資源獲得最佳運用。張文光議員亦
認為7個非首長級職位過多,並建議削減1個秘書職位。

3.關於擬設的4個私人秘書職位,經濟局副局長解釋,這些職位須為3名首長級人員及
1 名高級行政主任提供秘書支援服務,協助他們處理因為與業內人士聯絡而產生的大
量工作,以及跟進大量建議和研究。她向議員再次保證,非首長級職位的開設,會由
部門編制委員會嚴格審核,在開設目前討論的職位前,亦會充分諮詢庫務局和公務員
事務局。然而,考慮到議員在1998年12月16日舉行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對秘
書職位數目所表達的關注,經濟局局長已答允不會在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成立初期即
開設 1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而是會根據工作量和運作需求,稍後始檢討是否需要開
設此職位。

4.庫務局副局長就此方面扼要重述政府當局曾向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委員作出的承諾
: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當局在支持開設新增職位前,會非常慎重考慮。她指出,在
這事例中,雖然庫務局和公務員事務局不再派員參與個別決策局或部門的部門編制委
員會,但經濟局仍需令該兩個資源決策局信納有需要開設擬議的非首長級職位。她亦
澄清,當局並無就行政人員與秘書人員的編制比例,訂定所有部門均需遵守的嚴格規
定,輔助人員的數目會根據有關部門/決策局的運作需要而釐定。庫務局副局長提及
經濟局同意在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成立初期不開設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時證實,庫
務局會透過行政措施,把經濟局的一個二級私人秘書職位按薪級表薪點中位數估計的
年薪總值凍結。

5.周梁淑怡議員指出,將來的旅遊事務專員(下稱"專員")及其副手應獲賦予足夠的秘書
及文書支援,使他們能有效地執行工作。她並要求政府當局竭力簡化工作程序及減少
不必要的書信往來和文件工作。楊孝華議員對周梁淑怡議員的關注亦表贊同,並特別
指出,鑑於專員需經常聯絡業內超過10個旅行社協會、航空公司協會及酒店業聯會,
工作量龐大,當局需要為專員提供足夠的支援。

6.楊孝華議員亦轉達旅遊業的關注:鑑於香港旅遊協會總幹事的職級亦定於首長級薪
級第5點,專員的職級若定於首長級薪級第5點,可能不足以令出任此職者能有效地執
行其職務。

7.經濟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將來的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與香港旅遊協會會執行不
同的職務。專員會按照經濟局局長的指示工作,負責制定旅遊業的策略性政策,香港
旅遊協會則專注推廣工作。

8.劉慧卿議員和張文光議員重申,在開設專員的職位後,現有的經濟局副局長(1)職位
將不需負責旅遊事務方面的政策,他們關注是否需要把該職位保留在首長級薪級第4點
的水平。

9.經濟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經濟局副局長(1)負責的政策範疇尚有能源和漁農,兩
項均受市民廣泛關注,經濟局副局長(1)在來年亦須跟進多項顧問研究和報告。她指出
,經濟局已承諾在一年後檢討其人手編制,並會研究是否需要保留經濟局副局長(1)的
職位,以及研究該職位的職級。

10.張文光議員表示,他只會基於經濟局在來年須處理公用事業經營商壟斷業務所產生
的政策問題,以及進行各項漁農業研究等考慮始接受經濟局副局長(1)的職位保留在首
長級薪級第4點的水平。他認為,在這些問題解決後,應不再有理由將該職位定於首長
級薪級第4點。

11.主席在總結時表示,與整體公務員編制問題有關的事項,在有需要時應由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研究。

1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8-99)54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1月25日和12月2日所提出的建議

13.議員察悉,在工務小組委員會通過並提交財務委員會的建議中,政府當局已決定暫
緩提交兩項工務計劃,即PWSC(98-99)43(125TB號工程計劃"九龍公園徑與北京道交界
處的行人隧道)及PWSC(98-99)50(487CL號工程計劃"東涌發展計劃第3A期 -- 第51、52
(部分)及53至56區的填海工程)。

14.應劉慧卿議員在1998年12月2日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要求,議員同意獨
立處理項目PWSC (98-99)48。

15.除項目PWSC(98-99)48外,FCR(98-99)54號文件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8-99)48 -- 104KA -- 沙田政府合署大樓

16.何秀蘭議員提及政府當局在1998年12月2日的工務小組委員會會議後提供的補充資
料,並詢問為何郵政署和勞工處遷進沙田政府合署大樓後,其估計獲分配的面積將會
大為增加。

17.政府產業署署長在答覆時解釋,現有的郵政局地方非常短缺,需要更大的地方。此
外,由於勞工處將會在新界東區提供一項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新服務,因此亦需要
額外的地方。政府產業署署長補充,在沙田政府合署大樓落成前,若勞工處決定在短
期內推出該項新服務,當局將須為此提供臨時辦公地方。

18.鑑於當局只是在為使用沙田政府合署大樓的各政府部門重配地方,何秀蘭議員質疑
為何有關家具和設備的預算開支會高達1億880萬元。她認為有關開支不符合成本效益
,因為透過使用新的家具和設備,只能節省約1 331平方米的空間。

19.政府產業署署長回應時表示,有關家具和設備的預算開支,只約為工程計劃總費用
的10%,與其他新的辦公地方比較,仍屬合理。他補充,1億880 萬元的開支僅為估計
數字,在稍後階段,當詳細的設計完成後,實際費用將可以確定。關於成本效益方面
,政府產業署署長表示,政府部門的既定做法,是在遷進新的辦公地方後,會採用節
省空間的新家具和設備。採用新系列的家具,除節省空間外,亦能為職員及市民提供
更佳的環境。

20.劉慧卿議員質疑,當局計算所須分配的地方總面積時加入"10%擴充因數",是否與
政府當局在未來3年要達到5%資源增值的承諾不符。察悉到部分餘下地方的用途仍未
落實後,她更認為辦公地方可能嚴重超逾所需,以致政府官僚架構不必要地膨脹。她
重申,前綫的立法會議員反對此項建議。何秀蘭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並促請政府
應以簡化其官僚架構為目標。

21.關於10%擴充因數,政府產業署署長及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預留擴充空間的做法,
符合政府辦公大樓的既定規劃慣例,用以應付因提供新服務等因素而可能出現的部門
擴充。政府產業署署長證實,當局會在工程計劃接近完成時,計及當時各用戶部門的
需要,分配預留的辦公室空間。他相信,沙田政府合署大樓應不會出現辦公地方閑置
的問題,因為即使在該大樓落成後,政府仍需要為其部分辦事處租用地方。政府產業
署署長補充,暫定使用沙田政府合署大樓的所有部門,均樂意遷進該大樓。

22.在此方面,庫務局副局長指出,政府當局已因應議員一向對土地是否運用得宜的關
注,透過在沙田政府合署大樓提供25365平方米的總實用面積,盡量提高地積比率。她
表示,為了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運用資源,若有任何辦公地方未獲使用,政府當局
並不排除將其出租的可能性。

23.李永達議員表示,盡量提高地積比率一向是工務小組委員會的關注重點,他要求政
府當局保證,若沙田政府合署大樓內的辦公地方過剩,在附近租用辦公地方的政府辦
事處應遷進該大樓,並且不應容許部門高級人員獲分配過多的辦公地方。政府產業署
署長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過剩的辦公地方不會不適當地予以使用,因為每個部門獲
分配的總面積,會根據不同職級人員有權獲分配的標準辦公室面積及實際運作所需而
釐定。

24.馬逢國議員認為,政府當局評估其在沙田的辦公地方需求時,應考慮到若兩個市政
局被取消,可能有需要把區域市政總署設於沙田區域市政局大樓內。他亦促請政府當
局在決定興建沙田政府合署大樓前,就辦公地方是否過剩的問題進行全面檢討。

25.政府產業署署長回應時告知議員,現時區域市政局大樓的主要用戶已是區域市政總
署,該部門現時提供的服務,將來可能仍須保留。他證實,不論當局對臨時區域市政
局(下稱"臨區局")及區域市政總署的前途有何決定,在沙田的辦公地方需求仍會存在。
由於約1萬平方米辦公地方的租約將於2001年屆滿,當局實在亟需辦公地方。由於臨區
局的物業不在政府產業署署長的管轄範圍內,他無權就區域市政局大樓未來的使用作
出評論,因此,主席只是請政府產業署署長察悉馬逢國議員的關注。

26.何世柱議員以工務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告知議員,該委員會已在會議席上詳細討
論此項建議。他指出,若工程計劃延誤,可能令政府支出更多,因為政府需要延長部
分辦公地方的租約。

27.該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22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11位議員反對,兩位議員投棄權
票: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李啟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楊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劉千石議員
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鄧兆棠議員
(22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何鍾泰議員
李卓人議員李家祥議員
呂明華議員吳清輝議員
馬逢國議員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梁耀忠議員
劉慧卿議員
(11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吳亮星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兩位議員)

28.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8-99)58

總目106 -- 雜項服務
‥ 非經常帳新分目「為兩個市政局提供一次過撥款」

29. 議員促請臨時市政局(下稱"臨市局")及臨區局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和調配資
源,並精簡其龐大的執行部門。他們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兩局如何如資料文
件所述,奉行審慎節約的理財原則。

30.市政總署署長在答覆時表示,臨市局財政自主,市政總署作為該局的執行部門,雖
無須參與資源增值計劃,但在1997年,該部門已取得5%的資源增值,而今年亦會務求
達到相若的目標。該部門在1997年共推行了29項節省開支措施,而總節省款額達12億
元。這些措施包括外判服務、聘請合約職員、簡化工作程序,以及為1997-98至1999-
2000年3 個年度的建設開支設定上限。她證實,儘管市政設施和服務增加,該部門在
1997-98 年度的員工開支卻實際減少了0.6%。,市政總署署長應議員的要求,答允提
供更多資料,說明市政總署實施的資源增值計劃、將會達至的目標,以及某些服務範
疇的職員增減和調配。

31.關於區域市政總署的資源需求,區域市政總署副署長表示,新界人口增加,導致市
政服務及設施的需求上升,而區域市政總署須滿足有關需求。他強調,區域市政總署
一向非常審慎理財,因為臨區局在這3個年度僅獲分配約140億元的差餉收入,少於其
要求的190億元撥款。

32.李永達議員和張文光議員經參考其他大部門的情況,並考慮到在新界提供類似服務
的區域市政總署只有13個首長級職位後,對市政總署設有21個首長級職位是否合理表
示質疑。市政總署署長回應時解釋,市政總署的規模遠較區域市政總署為大。市政總
署約有1萬7,000名職員,本年度的開支約88億元,其工作範圍亦遠較區域市政署為大
。舉例來說,大部分大型場地,例如政府大球場、文化中心、香港體育館等,以及3
個專業演藝團體(即香港中樂團、香港話劇團及香港舞蹈團)均由市政總署管理。為臨
市局、臨區局及其他團體提供全港性售票服務的城市電腦售票系統,亦由市政總署負
責管理。此外,市政總署署長亦提到臨市局內有較多專責委員會,有關的工作量繁重
,並答允提供更多資料,說明須由首長級人員進行或協助的工作量,該等工作包括出
席會議、擬備報告和文件,以及為臨市局進行檢討和跟進的工作。臨市局副主席亦表
示,臨市局的政務委員會會密切監察市政總署人手及編制方面的需求,並會一併檢討
該部門的首長級編制。

33.為達到資源增值的目的,張文光議員明確要求市政總署考慮合併其部分首長級職位
。市政總署署長回應時指出,由於財政預算方面的限制,該部門在運用撥款方面一向
非常謹慎,而臨市局的政務委員會亦正研究該部門的整體人手需求,包括首長級人員
。市政總署署長同意應研究可否合併若干首長級職位,作為節省開支和提高生產力的
可行方法。她答允諮詢臨市局,就進行此種檢討徵求該局的意見。若該局同意,該署
會就檢討首長級人員編制訂定時間表。她表示臨市局/市政總署會在大約兩個星期後
以書面把有關資料通知財務委員會。單仲偕議員亦建議,市政總署應務求刪除兩個首
長級職位,此舉可節省10%的開支。

34.單仲偕議員並建議,在市政總署署長進一步確定上述檢討前,政府當局應撤回此項
目。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指出,按單仲偕議員的建議撤回該項目並不恰當,因為市政
總署就其首長級人員編制進行的檢討,與現時的撥款建議並無直接關係。

35.張文光議員關注立法會可否透過其政府帳目委員會,要求審計署調查市政總署的資
源運用,李家祥議員就此事以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證實,政府帳目委員會雖可
向審計署傳達該項建議,但議員應察悉,審計署署長在執行其職務時,不受政府當局
及立法機構影響,僅向行政長官負責。

36.李永達議員詢問有關市政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將部分服務外判的問題,市政總署助
理署長在答覆時證實,在11個市政服務分區中,8個分區已將三分之一的街道清潔工作
外判。其餘3個分區的有關工作亦會於明年外判。至於區域市政總署,其總庫務會計師
表示,臨區局現正就該部門把其50%的服務外判的目標進行檢討。該部門目前已將收集
垃圾、清潔街市及園藝服務工作的40%外判。該兩個部門答允提供更多資料,說明服務
合約的數目,此等服務合約涉及的款額,以及與其部門每年開支的比較。

37.李卓人議員擔心,市政總署會透過外判其服務的方式削減其初級及前線人員,而保
留其臃腫的首長級人員架構。由於他曾收到投訴,指該部門的承辦商短付其工人的工
資,他促請政府當局密切監察其承辦商的表現。

38.市政總署署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該部門規定其承辦商須向其工人支付合理的工資
,工資水平須參考勞工處和政府統計處的本港平均工資釐定。她並要求李卓人議員提
供更多有關該等投訴個案的詳細資料,以便該部門跟進。關於監察機制的問題,市政
總署助理署長表示,承辦商須在其投標建議書中,說明將會提供予其工人的工資。此
外,該部門亦不時進行實地查察。臨市局副主席就此補充,臨市局轄下有關的委員會
在批出標書前,會審核所有招標條件,包括那些與工資有關的條件。

39.陳榮燦議員詢問,市民現時須繳付的差餉水平,會否因當局節省開支而下調,或在
臨市局及臨區局被取消後下調。庫務局副局長在答覆時表示,財政司司長將於1999年
3月在其1999至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來年的整體差餉徵收率。

40.李家祥議員雖察悉,現時的撥款建議,是根據今年6月,大部分候任立法會議員與
財政司司長在討論應付經濟低潮的紓解措施時所取得的原則上的協議而提出的。不過
,他對於兩個市政局的資源管理並不滿意,並認為他們面對現時的經濟困境,應研究
各種可行的資源增值方法。他指出,當局應採取積極措施縮減人手編制,而不是依靠
自然流失來達到降低員工開支的目的。李家祥議員促請庫務局跟進各委員的建議,以
及該兩個部門在是次會議席上提出的節省開支措施,並在這3 個年度結束時,向議員
提交一份全面的書面報告,說明取得資源增值成果的詳情及相關的資料。

41.市政總署署長在回應李家祥議員時強調,該部門確實有需要獲得現時要求的15億
2,600萬元,因為在現階段,臨市局的20項建設工程已完竣,並到期支付款項。另外
41項工程現正施工,也不能撤銷。至於員工開支的問題,市政總署助理署長證實,
由於在這3個年度內分配予臨市局的差餉收入,較該局所要求的數額少約38億元,市
政總署不得不採取削減開支措施,因此,在個人薪酬方面的7億元開支削減必定會實
施,否則市政總署將無法應付薪金的支出。她補充,過剩的員工會重新調配,以配
合新增服務和設施的需要。為回應各委員的關注,市政總署署長答允提供更多資料
,說明如何可節省上述的7億元。

42.庫務局副局長答允跟進該兩個部門將會就其資源增值提交的報告,以及向財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她亦解釋,庫務局會在進行差餉磋商時審議兩局的撥款要求,例如
在這3個年度,臨市局和臨區局原本要求的金額分別約為220億元和190 億元,後來
已削減至187億元和140億元。

43.楊森議員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支持根據1998年6月大部分候任立法會議員達
成的一般性協議所提出的現行建議。不過,他與其他議員同樣極度關注兩局及其執行
部門的資源管理問題。關於兩局的撥款要求,司徒華議員特別指出,根據他觀察所得
,大部分撥款均由兩局的執行部門使用。鑑於會議席上提出的意見和關注,各委員要
求政府當局盡快作出書面回應,以供委員進一步考慮。

44.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8-99)5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 新分目「推行第一期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

45.關於全面推行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時間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由於
政府當局打算循序漸進地分期推行該計劃,因此當局會在2000年推行第一期計劃後才
根據運作經驗,研究將來包羅其他政府服務的各期計劃的發展。

46.陳榮燦議員關注,根據用者自付的原則,市民或會因為當局推出該計劃而須繳付較
高費用。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證實,基於下述兩個原因,使用以電子方
式提供的公共服務所須繳付的費用不大可能增加。首先,負責建立公共服務電子化計
劃資訊基建的私營承辦商收取的交易費用會由政府承擔。其次,長遠而言,在轉為電
子化運作後,政府在提供該等服務方面的間接行政費用將會減少。

47.梁耀忠議員在察悉政府當局須就每宗交易向承辦商支付預計為10元的交易費後,對
在節省開支方面預期會有的得益表示懷疑。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回應時解釋,有
關數字僅根據澳洲的經驗估計得出,實際交易費用水平須在得悉投標結果後始能確定
。儘管當局須支付該等交易費用,政府當局仍預期可達到節省費用的成效。以商業登
記為例,政府當局就估計每次登記的行政費用成本會由目前超過50元下降至約35元。

48.政府當局在今年較早時曾邀請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營辦商就該項計劃提交意向書,
鑑於部分有意承辦該項計劃的機構在其回應中表示希望政府對計劃作出某種形式的投
資,數名委員詢問是否須為該等用途額外撥款。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答覆時解釋
,現時為該項計劃制定的財政模式,是以政府並無在該項計劃投資為基礎制定的,不
過,政府當局樂意考慮包含政府撥款成分的建議,並會根據社會整體利益決定是否額
外注資。為方便政府當局考慮,有意在政府作出某種形式投資的情況下提供公共服務
電子系統的投標者,須分別提交兩份建議書,一份包含政府投資,另一份只包含其本
身的投資。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補充,如當局認為政府作出某種形式投資的方式
較為可取,政府當局會要求財務委員會批准額外撥款。應譚耀宗議員要求,資訊科技
及廣播局副局長答允提供政府當局收到的、就該項計劃表示希望政府作出某種形式投
資的意向書的數目。

49.關於政府的投資對該項計劃成本的影響,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的投
資可減少承辦商在初期需予投入的資本,使承辦商可較早獲得投資回報,政府須繳付
的交易費用亦會因此降低,從而減輕服務成本。

50.丁午壽議員雖然表示支持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但他詢問推行第一期計劃時的預測
用戶數目,因為此數目可作為該項計劃的成本效益指標。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
答覆時表示,政府當局雖會以高使用率為目標,但在現階段難以就此作出預測。她亦
強調,在評核該項計劃的成本效益時,除考慮使用率外,亦應考慮該計劃能否達致其
他目標。這些目標包括提高公共服務的質素和效率,為市民帶來更大方便,以及協助
推動電子貿易在香港的發展。

51.楊耀忠議員認為,預算用於宣傳和推廣的600萬元,應由獲批授合約的承辦商承擔
,因為其業務會直接受惠。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回應時指出,公共服務電子化計
劃的宣傳工作,會由政府及該項計劃的承辦商共同負責。她亦表示,成功推行公共服
務電子化計劃,從而令電子商業在香港獲得廣泛應用,最終會有助增強本港在資訊新
紀元的整體競爭力。議員察悉,宣傳和推廣工作會包括在電視台和電台播出政府宣傳
短片及文告、研討會和展覽。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答覆陳榮燦議員時表示,為了
向使用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時或會有困難的長者及不懂使用電腦的人士推廣該項計劃
,政府會考慮在地點適中的地點,例如民政事務處,設置求助台及安裝電腦終端機。

52.單仲偕議員表示支持該項建議,但卻提到問題叢生的公用電子貿易服務,並促請政
府當局汲取公用電子貿易服務的運作經驗,密切監察將會營辦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的
承辦商的表現。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回應其關注時澄清,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和
公用電子貿易服務有多項不同之處。如要使用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必須投資購置特定
軟件,但使用公共服務電子化計劃則十分簡便和經濟,用戶可透過互聯網,利用個人
電腦獲取電子化公共服務。此外,該計劃所提供的服務亦較公用電子貿易服務廣泛。
後者只處理若干與貿易有關的文件,例如受限制紡織品出口證及進出口報關單等。

53.為提供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以確保服務質素合理,單仲偕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
把合約批授予兩個承辦商,而並非只批予一個承辦商。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在評
論該建議時強調,當局須設立一個單一界面,為市民提供一體化服務,以便用戶在進
行不同性質的業務交易時,無須使用不同承辦商提供的服務,此點十分重要。此外,
把合約批授予單一承辦商,亦可使該計劃獲得規模經濟的效益,從而節省開支和減輕
統籌工作。

54.馬逢國議員詢問,當局審核在投標過程收到的標書時,會否優先考慮本地公司。資
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答覆時證實,招標工作會按照既定程序進行,此等程序符合世
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議》有關採購政府物料方面的規定。

55.何承天議員表示支持該建議,並詢問政府預期有意承辦該項計劃的機構的投資額有
多大。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副局長答覆時解釋,政府當局會在擬發出的招標文件中細述
所需服務的詳情,有意投標者可自行擬定其業務計劃。當局會在招標過程完成後,提
供有關有意承辦該項計劃的機構的投資計劃詳情。但她匯報,政府當局在1998年6 月
邀請有興趣人士提交意向書時,共收到44份意向書。由於反應良好,政府當局對該項
計劃可吸引投資者表示樂觀。她亦告知議員,以澳洲的Maxi計劃為例,承辦商會負擔
設立該系統的基礎設施的全部建設成本,並打算透過用戶年費及政府根據使用量繳付
的交易費用等收益,收回該等成本。

56.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 FCR(98-99)56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建築署
‥ 新分目「建築署辦公室自動化計劃」

57.何承天議員雖表示支持該建議,但他要求當局進一步澄清因電腦化計劃而可予節省
的款額,特別是現時由建築署製備的圖則和規格可否亦進行電腦化。

58.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答覆時表示,擬議的辦公室自動化系統用於建築署內部通訊,
以及該署與其他部門及決策局的通訊。建築署工程策劃總監證實,擬議的系統並不涵
蓋圖則和規格,因為圖則和規格已由電腦輔助繪圖系統及其他技術應用系統處理。

59.關於提高生產力和節省開支額的問題,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辦公室自動化系
統除可改善通訊外,亦會加強數據管理及檢索、避免重複工作,以及節省印製和派送
文件所需的時間。估計這些效益合計每年可節省1%員工開支。他亦證實,根據運作上
的經驗,辦公室自動化會減低用紙量,因為大部分通訊和數據傳送均以電子方式進行
,可盡量減低文件印刷本的需求。

60. 在此方面,何承天議員促請政府當局改善其工作程序,並按實際減少用紙量。

61.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6 -- FCR(98-99)57

總目44 -- 環境保護署
‥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新分目「含毒性物質污染問題研究」

62.關於擬議的研究期限,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表示,當局完成招標程序後,
會委聘顧問在1999年10月展開該項研究,需時約兩年完成。就此,吳清輝議員認為,
若干工作可同時而非順序進行,以便加快有關程序及節省開支。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
保護主任在解釋研究程序時指出,該項研究由以下各主要階段組成:

  1. 在首兩個月,由顧問匯編所需資料及製備有關該項研究的初期報告;

  2. 在隨後的6個月,就含毒性物質的買賣和使用進行全港性調查,並檢
    討現時已發出的資料;

  3. 實地抽取樣本,然後進行化學分析,以及建立重點污染物數據庫;
    預計此項工作將再需時6個月;及

  4. 在1999年下半年進行風險評估及設立風險管理架構。
63.關於外國研究的結果可否應用於本地情況,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在答覆吳
清輝議員時表示,純粹引入外國的研究結果可能並不恰當,他強調應在本地制定相關
的假設,以確保管理架構最有成效。

64. 關於該項研究涵蓋的本港海洋生物群,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澄清,就海洋
環境而言,"植物"一詞指海草及其他微生植物,含毒性物質亦會影響此等植物,因此,
該項研究有必要探討這方面的問題。

65. 蔡素玉議員認為,由於容易產生含毒性污染物的大部分工業已遷至國內,本港餘下
的含毒性污染物來源或許寥寥可數。她質疑是否需要進行一項為期兩三年的顧問研究,
並指出除非當局與國內的有關機關進行跨境合作,否則各項管制措施很難奏效。

66.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重申,現時已出版的資料,不足以令政府當局
可就本港海洋環境的含毒性物質污染,制定有效的管制策略。他證實,當局一直都在
與國內機關合作,處理來自已知來源的含毒性污染物。

67.蔡素玉議員強調,她知道現時在有關議題上有大量資料,本地的大學亦正在進行多
項有關的研究。她認為並無充分理據支持該項撥款建議,並認為擬議的顧問研究是浪
費資源的重複工作。吳清輝議員認為,環境保護署應更好地掌握現有的研究資料,並
要求獲得更多目前已知的類似研究的詳細資料。

68.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證實,目前各機構未有就有關議題進行全面研
究,因此當局現就此項目要求撥款。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補充,據他所知,
部分研究一直以零碎的方式在本港進行,該等研究只集中於有關的研究人員特別有興
趣的範疇。例如現時進行的多個研究項目,較傾向於僅集中研究部分污染物,以及該
等污染物對某些生物體的影響,擬議的研究則會全面及有系統地探討該議題。為避免
重複,政府當局會在顧問參考資料摘要中加入一項規定,要求有關顧問須檢視現時有
關該議題所有已公開發表的資料。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答覆主席時證實,政
府當局目前並無計劃邀請個別學術機構進行該項研究,因為當局相信,某些技巧,特
別是風險分析和管理技巧,在本港不易覓得。不過,競投該項計劃的顧問可與本地的
學術機構合作,以便引入後者在專門範疇的專業知識。

69.吳清輝議員就用以計算顧問員工開支的3倍既定標準倍數提出若干問題,庫務局副
局長在答覆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完成顧問費計算方法的檢討工作,並會在定於
1999年1月7日舉行的財經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
向議員簡介擬議的改變。

70.楊森議員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會支持擬議的研究,他們認為該項研究應早日
進行。不過,他要求當局提供更多資料,說明在該項研究完成後將會推行的改善措施
。對於楊議員的關注,何秀蘭議員亦有同感。

71.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回應時表示,在現階段訂明推行措施的詳情,實屬言
之過早。政府當局會根據有關建議,決定應否制訂立法或其他措施,以解決有關問題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察悉議員的關注並且補充,該項研究其中一項主要目
的,就是確定含毒性污染物的來源,以便當局制訂適當措施解決有關問題。

72. 陸恭蕙議員匯報,當局已向環境事務委員會簡介此事,該委員會原則上支持現時
的建議。

73.蔡素玉議員建議應押後討論該項目,等待政府當局提供更多資料回應議員的查詢,
但楊森議員建議將該項目付諸表決。

74.主席將該項目付諸表決:15位議員贊成該項建議,13位議員反對,6位議員投棄權票:

贊成的議員:
何秀蘭議員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李啟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單仲偕議員
楊森議員劉千石議員
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15位議員)

反對的議員:
李家祥議員呂明華議員
吳清輝議員馬逢國議員
許長青議員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梁耀忠議員
楊耀忠議員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13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永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6位議員)


7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76. 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