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FC43/98-99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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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F/1/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第7次會議紀要

日  期 : 1998年10月30日(星期五)
時  間 :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陳鑑林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智鴻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俞宗怡女士
庫務局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林健強先生
庫務局首席行政主任(一般事務)

陳美嘉女士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老人服務1)

羅志康先生
衛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副署長

石施群英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

梁王珏城女士
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梁永立先生
衛生福利局副局長

蘇天安醫生
衛生署副署長

林薇玲醫生
衛生署醫務微生物學顧問

麥鴻崧先生
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陳偉基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謝展寰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林國麟博士
環境保護署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列席秘書: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列席職員: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4


項目1 -- FCR(98-99)36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0月14日所提出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2 -- FCR(98-99)37

工務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10月7日所提出的建議


2.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3 -- FCR(98-99)38

獎券基金
總目341 -- 非經常補助金
分目820 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


3.一位議員詢問可否更善為利用該幅土地,增加擬建綜合服務中心的容量,以加快
提供老人的院舍宿位。建築署副署長解釋,由於擬建的大樓須在現有的三角形土地
上往後移約10米,因此難以增加綜合服務中心的面積。

4.至於當局會否為類似的工程計劃再度要求撥款,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表示,
在1998至99年度或會再有兩項申請,要求獎券基金撥款作類似用途。鑑於建造特建
的綜合大樓的費用會較高和需時較長,政府的政策是在公共屋邨預留合適的處所,
提供護理安老院及為長者而設的綜合服務中心。

5.關於政府在擬議工程項目中的監察職能,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及建築署副署
長證實,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將會僱用本身的承建商興建擬議的特建長者服務綜合
大樓,並購置家具和設備。政府會審查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與其承建商所簽訂的有
關合約,並確保合約安排並無問題。綜合大樓的建築圖則會如其他私人物業發展項
目一樣,須得到屋宇署的批准。在施工期間,社會福利署會與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
及其承建商定期舉行會議,密切監察工程的進度。若有必要,當局會向有關部門,
例如屋宇署,徵詢技術上的意見。在工程計劃完工時,政府會評估工程有否妥善完
成,以及所需支付的開支是否合理。

6.由於察悉到政府在工程監督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大,一位議員要求當局澄清聖公
會教區福利協會在負擔20%建設費用方面的責任,特別是在最後須為工程計劃支付
的費用超出其原訂預算時的責任。另一位議員亦詢問,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是否已
備有工程計劃所需的經費。

7.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在回應時表示,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正進行籌款,以
承擔有關的20%費用。她答允與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核實該會可作此用途的經費,
並盡快把情況告知議員。至於該會承擔的20%費用,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告
知議員,與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所訂的現行安排,符合有關基本工程計劃命名的現
有做法。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將會在工程竣工時負責工程總開支的20%,並會首先
使用這20%的部分。議員並且察悉,以往若有工程計劃超出其預算費用,不足的部
分或會由資助機構補足;若是一些值得考慮資助的工程計劃,則政府當局或會要求
財務委員會批准,從獎券基金增撥款項。

8.關於現行工程計劃的費用,建築署副署長澄清,在計算每平方米的建造費用凈額
時,政府當局會扣除涉及地基和下層結構工程、水管和渠務工程及外部工程的費用
(在現行工程計劃中款額約達170萬元)。當局認為,每平方米約 9,900 元的估計單位
費用,以及每個宿位分別約為 500,000 元及100,000元的建造預算費及經常費用均屬
合理。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會就類似的工程計劃所需的費用提供進一步資料,
供議員參考。

9.一位議員詢問,由於現時的建造成本下降,就工程計劃的預算現金流量,在由
1999至2000年起的3年期內應用1.1%至1.3%的價格調整因數,是否合乎實際的做法。
建築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解釋,在估計整體的費用時,政府當局所考慮的因素,除當
前的投標價格指數外,還包括風險分析因素。他指出,當局需要應用價格調整因數
,以應付日後的轉變,因為部分工程會在稍後時間才招標。建築署副署長繼而向議
員保證,有關費用僅為估計數字,視乎成功的投標價數額如何,實際所需的費用可
能會較低。至於一位議員認為屬偏高的專業人員費用和地盤監督工作的估計開支,
若工程最終的成功投標價較低,有關開支亦可能會較低。

10.至於擬議的人手安排,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津貼)表示,未來的護理安老院會有
78名職員,大部分會是護理員工及起居照顧員。綜合服務中心的編制會有34名職員
,包括社會工作者及家務助理員。她補充說,有關的人手比例符合資助護理安老院
及長者綜合服務中心的人手比例。

11.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在甄選資助機構進行這類性質的合作計劃時,根據甚麼準則
行事。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 (老人及醫務社會服務) 表示,在若干情況下,政府當局
或會邀請合資格的機構申請進行某項工程項目。反過來說,有興趣的機構亦可向政
府提出其建議。她告知議員,現行的工程計劃屬於後者。

12.部分議員質疑,當局在決定一個機構是否符合資格進行福利工程計劃,例如現行
工程計劃時,缺乏一套客觀準則及公開的程序。社會福利署助理署長(老人及醫務社
會服務)就此解釋,一般而言,主要的準則包括申請機構過往的服務紀錄、其財政承
擔,以及日後能否提供所需水平的服務。她補充說,所有申請均由一個遴選委員會
審核。此外,申請人亦有權要求委員會解釋某項申請獲接納或不獲接納的原因。

13.由於部分議員關注政府的財政承擔,以及在選出聖公會教區福利協會作為贊助機
構時缺乏透明度,李家祥議員指出,由政府和資助機構分擔費用,合作進行大規模
的福利工程項目,是行之已久的做法。關於福利工程計劃的撥款事宜,他強調,並
非經常有具備所需信譽的非政府機構爭相向政府提出此類建議,並且願意贊助20%
的建造成本。近期的經濟放緩已進一步增加取得資助的困難,因此,李議員促請議
員在考慮是項建議時顧及這些因素。

14.主席提醒議員,現行建議所提供的護理安老宿位有助舒緩宿位不足的問題。他進
一步表示,議員可在福利事務委員會跟進有關資助/非政府機構參與大規模福利工
程項目的政策事宜。

1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4 -- FCR(98-99)39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 電腦化計劃
衞生署
新分目「化驗室資訊系統」


16.部分議員表示關注,若擬議的化驗室資訊系統在推行方面出現延誤,會否影響對
市民提供的服務,以及可否及時推行該系統,以配合位於瀝源和石硤尾的兩個中央
化驗設施的運作。

17.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表示,化驗室資訊系統可如期推行。萬一出現延誤,當局
亦會有足夠人手,繼續採用現行的人手處理方法。他指出,當局會在該系統實際運
作 6 個月後,才開始刪除職位,屆時應已察悉和解決所有在運作初期出現的問題。

18.關於從衞生署現有編制中刪除32個職位的建議,衞生署副署長表示,除透過自然
流失處理外,該署還會為超額員工作出安排,讓受影響的一般職系人員調任署內或
署外其他職位,而約18名部門技術人員,則可望予以調配,填補一些為處理有所增
加的工作量而開設的新職位。他重申,衞生署希望避免出現員工超額情況,而其職
員,亦一直有參與該電腦化計劃,並獲告知其進展及會導致的效率提升情況。應一
位議員要求,衞生署副署長答應在稍後階段確定有關安排後,提供有關如何或能否
重新調配該18名技術人員的進一步資料。

19.鑑於化驗室資訊系統的功能僅是改善支援系統的效率,議員質疑該系統的成本效
益,並詢問當局是否有計劃把該系統連接衞生署一般門診診所及醫院管理局的電腦
系統,以加強整體的病人護理服務。

20.衞生署副署長在回應時特別介紹該系統預期能帶來的好處,例如可從不同專科迅
速檢索病人現時及過往的化驗結果,以及改善數據收集和分析的工作,從而提高病
人護理服務的水準。他並證實,在推行化驗室資訊系統後,人手處理的工作量會大
幅減少至最低水平。在這方面,一位議員呼籲政府當局留意,在縮短各個化驗工序
所需的時間後生產力能否提高。

21.關於系統界面的問題,衞生署副署長表示,化驗室資訊系統能透過傳統的圖文傳
真和調解器,連接衞生署轄下各診所 (包括門診診所) 。議員亦察悉衞生福利局副局
長的意見,即化驗室資訊系統應否與所有門診診所設立界面,應視乎這個做法會否
帶來成本效益。他表示,以傳統的圖文傳真和電話聯絡方式保持聯繫,可能更具成
本效益。不過,衞生署副署長補充,衞生署訂有中期計劃,預算把化驗室資訊系統
連接到署內的家庭健康服務及學生健康服務系統。

22.至於與醫院管理局的電腦系統連接的問題,衞生署副署長表示,若醫院管理局的
系統在硬件配置和保安水平方面和化驗室資訊系統互相兼容,化驗室資訊系統可與
該系統連接。一位議員詢問,當局是否有計劃使化驗室資訊系統能夠從醫院管理局
的數據庫獲取資料,以加強對衛生與疾病情況的監察。衞生署副署長在答覆時澄清
,擬議的化驗室資訊系統主要用作管理化驗室的資料。至於有關全港及各醫院疾病
模式的資料收集工作,則會由《1998年施政報告》內特別提出的公共衞生資訊系統
進行,當局會為設立該系統另行申請撥款。

23.一位議員就約 120 萬元的系統及技術支援服務的預計經常費提問,資訊科技助理
署長在答覆時解釋,有關開支包括在系統發生嚴重故障時,令系統運作復原的支援
服務。這在一般主要電腦系統來說,是一項常見的應急安排。

24.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 -- FCR(98-99)40

總目44 -- 環境保護署
分目700 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委聘顧問研究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空氣污染問題


25.一位議員雖表示支持擬議的顧問研究,但詢問當局有否考慮委託本地大學進行該
項研究,以節省費用和發展本地研究工作的能力。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承
認,政府當局知悉香港科技大學和理工大學已就珠江三角洲地區(下稱"該地區")的空
氣污染問題進行研究,但研究的重點和目標並不相同。由於當局會透過競投制度委
聘顧問進行研究,因此歡迎有興趣的學術機構聯同執業顧問進行這項研究。

26.一位議員詢問,當局在估計顧問費用時,為何使用倍數 3.0 計算。庫務局副局長
在答覆時表示,根據自1996年 4 月起採用的標準方法,以下一套倍數已應用於計算
專業及技術人員的薪金,以涵蓋顧問的間接費用和利潤:

  1. 受聘於顧問辦事處的職員,倍數為3.0

  2. 借調到政府辦事處工作的職員,倍數為2.5

  3. 由顧問提供的工地員工,倍數為2.1

27.庫務局副局長表示,鑑於現時經濟放緩,在本港經營業務的成本可能下降,政府
當局現時正檢討,在估計顧問費用總額時,使用倍數3.0是否仍能恰當反映顧問公司
的間接開支。然而,當局計算出來的費用水平只屬估計數字,實際的費用須視乎競
投結果而定,而且就這項目而言,亦會是採用固定總價合約形式。她繼而指出,根
據以往的經驗,有關顧問公司的平均投標價是根據標準公式所計算預算費用的約80%。

28.該位議員關注政府當局依據何種一般性政策和準則決定委聘顧問而非就每項計劃
直接聘用合約員工,主席建議有興趣的議員或可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有關議題。

29.部分議員詢問,當局是否備有及收集了有關空氣污染的數據,環境保護署助理署
長在答覆時證實,環境保護署已在其工作過程中收集有關香港的主要數據。在廣東
環境保護局的支援下,他預料在廣東省收集所需的數據時不會遇到任何重大困難。
鑑於一位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進行擬議的顧問研究,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指出,雖
然已有本地的數據,但當局有必要在內地收集相應的數據,以便進行聯合研究。此
外,當局有需要設立一個數據庫,儲存現有和新近收集的數據,以進行進一步的分
析。

30.由於理解到空氣污染問題的嚴重性,一位議員強調,除收集和分析數據外,該項
研究亦應致力鑑定一些須及時採取的改善或管制措施,以防止地區內的空氣質素進
一步惡化。在為該項研究甄選顧問時,政府當局應充分考慮有關顧問在處理空氣污
染問題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而不應純粹從費用的角度考慮應委聘哪位顧問。在
這方面,主席建議政府當局可考慮在顧問工作簡介中列入一項規定,即顧問應在可
行的情況下,建議一些臨時的改善措施。

31.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向議員保證,在甄選顧問時,無論涉及的是本地或外國顧問
,當局通常都會較重視有關建議書的技術質素,以及顧問人員的能力和經驗,這方
面的比重會高於擬議顧問費。

32.部分議員對研究的範圍、時間安排和方法提出問題,並關注跨境合作和該項研究
應否配合廣東省在2000年轉用無鉛汽油的措施。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提出
以下各點:

  1. 現行研究是就該地區空氣質素進行的聯合研究的一部分,將會集中探討與香
    港有關的空氣污染問題,但亦須在內地收集相關的數據;

  2. 在香港與內地各自進行的研究完成後,雙方會聯合編製一份最後報告,以供
    粵港環境保護聯絡小組審閱和批核;及

  3. 由於本港和國內的機關不時實施各項管制措施,以減輕污染的問題,因此,
    可能並不值得延遲進行現時的研究,以待觀察某一項特定改善措施的結果。

33.一位議員提及討論文件內講述的 6 個月期限,並詢問在這期限內是否有足夠時間
進行該項研究。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澄清,主要的研究工作其實需時約18
個月,以便在不同時間、地點和高度收集有關的數據。

34.關於附件 4 列出的研究費用分項數字,一位議員指出,附件中載述的開支總額,
與當局以前向環境事務委員會所提供的數字不同。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解釋,有關
差異主要是表達方面的問題。在提交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通脹準備金"分列在員
工開支的不同項目下,而在現時建議的分項數字中,上述因數則列入"雜項開支和
應急費用"的項目下。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進一步澄清,當局沒有為"收集和整理基
線資料"預留租用設備的實付費用,因為有關工作主要會透過問卷方式進行,對設
備方面的需求極低。

35. 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36. 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