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1999-2000)31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7月2日

總目63-民政事務總署
分目110委員會成員酬金


    請各委員 -

  1. 批准由2000年1月1日起,向區議員發放新設的實報實銷津貼,以取代現有
    的辦事處租金津貼,並向各區區議會副主席發放特別津貼;

  2. 留意在作出上述改動後,現時各臨時區議會議員的酬金和主席的特別津貼
    ,將由2000年 1月1日起適用於各區議會;以及

  3.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批准日後參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
    在每年1月1日調整區議員的酬金和實報實銷津貼,以及區議會主席和副主
    席的特別津貼。

問題

鑑於當局會加強區議會的功能,現時發給臨時區議會(下稱「臨區會」)議員的實報實
銷辦事處租金津貼的涵蓋範圍和津貼額,將不足以支付區議會議員辦事處(包括聘請
助理)的開支。此外,由於區議會副主席的職責有所增加,故亦應獲發放特別津貼。

建議

2. 我們建議由2000年1月1日起 -

  1. 區議員可獲發放實報實銷津貼,最高款額為每月10,000元,用以支付辦事處的
    租金、差餉、管理費、水費、電費、固定電話和/或傳真線的費用,以及聘用
    助理協助其執行區議員職務所需的開支;

  2. 同時出任行政會議成員和/或代議政制另一層議會議員的區議員可獲發還的款
    額如下 -

    1. 如區議員就其區議會職務在區內另設一個或多個辦事處和/或聘用助理專
      責處理區議會職務,最高可獲發放實報實銷津貼的全數;或

    2. 如區議員就其多個議會職務在區內設立一個辦事處和/或聘用助理處理這
      些職務,而向其他議會所申領的津貼又不包括申請發還的有關開支,則最
      高可獲發放三分之二的津貼額;

  3. 向區議會副主席發放特別津貼,款額相等於區議員酬金的一半;以及

  4.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批准日後參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在每
    年1月1日調整區議員的酬金和實報實銷津貼,以及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的特別
    津貼。

另請各委員留意,在作出上述改動後,現時各臨區會議員的酬金和主席的特別津貼,
將由2000年1月1日起適用於各區議會。

理由

3.我們曾在1998年進行公眾諮詢,蒐集市民對區域組織的意見。市民普遍贊成加強臨
區會在地區事務方面的諮詢和監察服務功能。行政長官在《一九九八年施政報告》中
,承諾加強區議會的功能。根據在1999年 3 月制定的《區議會條例》,當局會在2000
年1月1日成立18個區議會,以取代臨區會。區議會會承擔更多地區事務方面的工作,
例如大廈管理、防火、改善環境、交通事宜、社區建設,以及推廣康樂和文化活動等
。我們須給予未來區議員更多支持,使他們得以有效地執行其職務。

4.目前,臨區會議員每月可獲發放18,870元的酬金和最高達4,990元的實報實銷辦事處
租金津貼。臨區會主席則因職責較為繁重而可另獲發放款額相等於區議員酬金的特別
津貼。由2000年1月 1日起,這項安排應適用於各區議會。此外,我們在徵詢臨區會的
意見時,很多區議員均要求當局增撥資源,特別是聘請助理所需的費用,以協助區議
員在日後履行其增加的職能。雖然區議員可利用現時每月發放的18,870元酬金支付聘
請助理的費用,不過,我們認為這筆款項並不足夠,因為發放酬金的另一目的,是為
了補償區議員因把時間用於處理區議會事務而失去的收入。因此,我們建議向區議員
每月發放為數10,000元的實報實銷新津貼,以取代現時的辦事處租金津貼。這項新津
貼的款額與現時的辦事處租金津貼比較,增幅頗大,涵蓋範圍也較廣,可用於租金和
有關開支以外的各種用途,至少可用以支付聘用助理所需的部分費用,從而提高區議
員履行職責的效率。

5.這項實報實銷津貼的全部款項均會以發還款項方式發放,獲發還款項必須是區議員
的實際開支,並與在所屬地區設立辦事處和聘用助理以執行其區議會職務有關。區議
員必須出示有關開支經核證的收據,才獲發還款項。區議員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發
還的款項包括辦事處的租金、差餉、管理費、水費、電費、固定電話和/或傳真線的
費用,以及聘用助理的費用,包括薪酬、醫療福利和保險費。這些申領款項的資料可
按要求公開,供市民查核。區議員可運用其津貼設立聯合辦事處和共同聘用助理,但
每名區議員申領發還的款額不得超逾其最高的津貼額,而就某個辦事處或某名助理申
領發還的總額則不得超逾實際開支。區議員須簽定協議,定明他們在設立聯合辦事處
或共同聘用助理上所須負責的開支比例。

6.我們認為,同時出任行政會議成員和/或代議政制另一層議會議員的區議員除非是
另設辦事處和/或聘用助理專責處理區議會事務,否則便不可支取津貼額的全數。如
有關區議員只設立一個辦事處或聘用助理,以處理其多個議會的職務,我們建議他最
多只應支取三分之二的實報實銷津貼額。這項安排與目前同時出任代議政制其他各層
議會議員的臨區會議員支取酬金的政策一致,這項政策在1987年12月9日獲財務委員
會批准。為確保申領總額不會超逾實際開支,區議員須證明有關開支不曾以其他津貼
支付。

7.現時臨區會設有主席一職,但卻沒有設立副主席的職位。《區議會條例》規定,區
議會須在主席以外,從其議員中選出一名副主席,以在區議會主席不能行事、缺勤或
主席的職位懸空時,履行主席的職責(包括主持會議)。現時,臨區會主席可額外支取
一項款額相等於區議員酬金的特別津貼。由於區議會副主席亦須承擔較多工作,我們
建議向區議會副主席發放一項款額相等於區議員酬金一半的特別津貼(按目前酬金水平
計算為每月9,435元)。

8.有關按年調整和轉授權力的建議,與現時庫務局局長(前稱庫務司)根據財務委員會轉
授的權力批准按年調整區議員酬金和津貼的做法一致。現時,政府在每年10月調整臨
區會議員的酬金和主席的特別津貼,但擬設的區議員實報實銷津貼和區議會副主席特
別津貼則會在2000年1月1日發放,並依循我們按年調整津貼的慣常做法,在以後每年
1月1日作出調整。為使整套酬金和津貼方案能在同一時間調整,我們建議把權力轉授
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批准在每年1月1日同時調整區議員酬金和實報實銷津貼,以
及區議會主席和副主席的特別津貼。調整幅度會參照丙類消費物價指數過去一年的變
動而釐定。

對財政的影響

9.擬設的實報實銷津貼會取代現有的實報實銷辦事處租金津貼。這項建議實施後,區
議員每月津貼的最高款額會提高5,010元,即由4,990元增至10,000元。如519名區議員
全部申領擬議實報實銷津貼的最高款額,這項建議會引致1999-2000年度的開支增加
780萬元(包括2000年1月1日至3月31日),而全年的開支則增加3,120萬元。

10.建議向區議會副主席發放的特別津貼會引致1999-2000年度的開支增加509,500元,
而全年的開支則增加200萬元。

11.如各委員批准上述建議,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批准在總目63「民政事務總署
」分目110「委員會成員酬金」項下追加1999-2000年度所需的撥款。

背景資料

12.1981年,財務委員會委員批准由1982年 4 月起向區議員發放酬金。該項酬金是用以
部分補償區議員因把時間用於處理區議會事務而失去的收入,以及支付處理區議會事
務所需的開支。

13.1987年12月 9 日,財務委員會委員同意,在代議政制各層議會同時出任多個議席的
議員,可全數支取最高的議員津貼額和任何特別津貼,以及其他可領津貼的三分之二
款額。

14.1992年 7 月24日,委員把權力轉授當時的庫務司,使他可批准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
數的變動,按年調整酬金款額。現時,擔任一個議會議席的臨區會議員的酬金為每月
18,870元;至於在代議政制各層議會同時出任多個議席的臨區會議員,所得酬金則為
每月12,580元。

15.1996年3月8日,委員批准由1996年4月1日起向區議員發放辦事處租金津貼,並把權
力轉授當時的庫務司,使他可批准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按年調整發給區議
員的辦事處租金津貼。發放這項津貼的目的,是協助區議員在所屬地區設立辦事處,
並支付辦事處的租金、差餉、管理費、水費、電費、固定電話和/或傳真線的費用。
津貼的全部款項均以實報實銷方式發放,區議員必須出示有關開支經核證的收據,才
獲發還款項。現時區議員可獲發放的辦事處租金津貼的最高款額為每月4,990元。

------------------------


民政事務局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