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42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1月13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經常帳新分目「租金津貼計劃」
-
批准在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項下開立一個經常帳新分目「租金
津貼計劃」,這個新分目將由庫務署署長擔任管制人員,在 1998-99年
度所需的追加撥款為400,000元;以及
- 注意新租金津貼計劃的財政承擔。
問題
我們需要設立一項有期限的租金津貼,提供予所有按劃一聘用條款受聘的新入職合
約公務員,以消除現時本地服務條件和海外服務條件在房屋福利方面的差異。
建議
2.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建議在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項下開立一個經常帳新分目
「租金津貼計劃」,並由庫務署署長擔任管制人員,以便向按劃一聘用條款受聘而
又合資格的合約公務員發放租金津貼。
理由
3.目前,按本地合約條款或海外合約條款受聘、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的公務
員,享有的房屋福利並不相同。海外合約公務員可在受聘於政府期間,領取住所津
貼租住居所;本地合約公務員則可在為期最長 120 個月的期間內,領取居所資助計
劃下的居所資助津貼,以購置居所。委員批准文件(FCR(90-91)62)所載建議,在總目
46「公務員一般開支」項下開立兩個經常帳新分目,即「居所資助計劃」和「住所
津貼計劃」,以分別支付上述兩項津貼。
4.行政會議於1998年 9 月29日批准一項建議,為日後受聘的所有公務員,實施一套
劃一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 (下稱「劃一聘用條款」) 。建議的劃一聘用條款為所有
新入職的公務員提供劃一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特別一提的是,所有按劃一聘用
條款受聘、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的合約公務員,均會享有相同的房屋福利。
他們可根據租金津貼計劃,申領一項完全實報實銷的租金津貼,以租住居所;倘他
們希望自置居所,則可改為參加居所資助計劃,但一經選擇這個計劃後,便不能再
更改。這些公務員無論參加租金津貼計劃或居所資助計劃,又或先後參加兩個計劃
,可享房屋福利的時間最長都是 120 個月。劃一聘用條款不會提供住所津貼這項福
利。租金津貼計劃的津貼額,會與當時的居所資助津貼額掛鈎;個別人員會按當時
的津貼表領取津貼,而採用的津貼表在合約期內是固定的。我們會按一貫做法,建
議開立一個特定的經常帳分目,以交代租金津貼計劃下的開支。
對財政的影響
5.由於租金津貼計劃的津貼額與居所資助計劃的津貼額掛鈎,而後者的現行津貼額
亦較住所津貼計劃的津貼額為低,因此這項建議不會承付額外的開支淨額。預計在
1999年1月至3月期間按劃一聘用條款受聘、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的合約公務
員共有九人。假設他們均參加租金津貼計劃,在1998-99年度有關租金津貼計劃的新
分目項下的估計開支為400,000元。這些合約公務員原本具資格領取居所資助津貼或
住所津貼,但實施新計劃後,津貼開支將可減少。所減省的開支將足以抵銷上述
400,000元有餘。
6.由於租金津貼計劃與住所津貼計劃不同,現行住所津貼計劃是在海外公務員任職
政府的整段期間向他們提供租金津貼福利,而租金津貼計劃的津貼則定有 120 個月
的時限,因此我們預期長遠而言,實施新計劃將可減省若干開支。可省回的數額須
視乎多項變動因素而定,但由於現時按非本地聘用條款聘用的公務員不多,故可省
回的款額實在微不足道。
背景資料
7.目前,按本地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或按本地合約制受聘、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
或以上的新入職公務員,均有資格參加居所資助計劃;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以下者
,可申請參加政府酌情提供的自置居所資助計劃。新入職的海外合約公務員則不論
其支薪點,均有資格參加住所津貼計劃。自1985年起,當局已停止按海外常額及可
享退休金條款聘用公務員。
8.根據居所資助計劃,有關公務員可每月獲發一筆津貼,享有津貼的時間最長可達
120 個月,讓他們自置居所。此外,常額及可享退休金公務員亦可以退休酬金作為
保證,申請一筆首期貸款。自置居所資助計劃跟居所資助計劃相若,但每年的名額
只有1 800個,並按照申請者可享該項福利的先後次序編配。住所津貼計劃為參加計
劃的公務員提供一筆按月支付的津貼,以便他們租住居所。住所津貼計劃並無訂定
可享用津貼的期限。有關居所資助計劃和住所津貼計劃的現行津貼額,載於
附件。
9.擬議的劃一聘用條款為所有新入職的公務員制定一套劃一的服務條件。根據劃一
聘用條款,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的新入職公
務員,均有資格領取居所資助津貼,作為服務條件之一;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以下
者,則可申請參加自置居所資助計劃。按合約制受聘、薪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
的新入職公務員,將具資格參加租金津貼計劃,或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薪級在
總薪級第34點以下者,則可申請參加自置居所資助計劃。
-------------------------------
公務員事務局
1998年11月
FCR(98-99)42附件
公務員房屋福利
津貼額
支薪點
首長級薪級/總薪級
或同等薪級
| 居所
資助計劃
元
(98年4月1日)
| 住所
津貼計劃
元
(98年4月1日)
|
---|
首長級薪級第6點至第10點
162,650元至216,650元
| 56,310
| 69,180
|
首長級薪級第2點至第5點
116,650元至154,150元
| 42,230
| 51,890
|
總薪級第45點至首長級薪級
第1點
76,485元至104,250元
| 37,530
| 46,130
|
總薪級第41點至第44點
65,490元至73,815元
| 26,580
| 37,460
|
總薪級第38點至第40點
57,525元至62,780元
| 23,470
| 37,460
|
總薪級第34點至第37點
47,970元至55,000元
| 20,340
| 37,460
|
總薪級第30點至第33點
40,500元至46,485元
| -
| 22,680
|
總薪級第25點至第29點
32,190元至38,695元
| -
| 22,680
|
總薪級第22點至第24點
28,075元至30,785元
| -
| 22,680
|
總薪級第17點至第21點
22,075元至26,805元
| -
| 22,680
|
總薪級第1點至第16點
8,625元至21,010元
| -
| 22,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