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30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9月18日

總目190-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分目492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補助金
經常帳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
經常帳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
    請各委員-

  1. 接納由1998年10月1日起為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
    員設立居所資助計劃對財政的影響;

  2. 批准在總目190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項下,開立一個經常帳新分
    目「居所資助計劃」,並在1998-99年度追加撥款2億2,300萬元;

  3. 批准在總目190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項下,開立一個經常帳新分
    目「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並在1998-99年度追加撥款
    2億4,300萬元;以及

  4. 把權力轉授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使他可按成本不變但款額不
    限的原則,把款項由分目492「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補助金」
    轉撥入建議開立的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項下。
問題

目前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下稱「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可獲取的房屋
福利,不能滿足他們自置居所的願望。此外,當局可透過更具成本效益的形式,
向他們提供房屋福利。

建議

2. 教育統籌局局長建議-
  1. 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設立一項居所資助計劃,由1998年10月1日
    起生效;

  2. 在總目190「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項下兩個經常帳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
    和「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交代有關居所資助計劃和其他與房
    屋有關連的開支;以及

  3. 把權力轉授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長(下稱「教資會秘書長」),使他可按
    成本不變但款額不限的原則,把款項由分目492「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
    校補助金」轉撥入建議開立的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
    項下。
理由
現有的房屋福利

3.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現時可享有的房屋福利,是以1990年10月之前的公
務員房屋福利為藍本(包括高級公務員宿舍、為工作需要而設的部門宿舍、自行租
屋津貼和自置居所資助計劃)。1998-99年度,各院校估計會把教資會經常補助金中
的6億7,900萬元,用於為合資格教職員提供房屋福利。上述款項約佔1998-99年度
教資會資助院校經常補助金總額的5.5%。教職員因住屋而被扣除的薪金額已計算
在內。

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和相關安排

4.由於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成功推行,能夠幫助更多公務員置業,並且可以更有效
地運用可動用的財政資源,因此,政府與教資會和教資會資助院校磋商,研究是否
可以為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設立相類的居所資助計劃,結果認為可行。
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是根據下述原則擬定的-
  1. 確保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應大致相當於而不是
    優於相若職級的公務員;

  2. 滿足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自置居所的願望;

  3. 減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長遠開支;

  4. 善用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多出的宿舍;以及

  5. 認同各院校在運作上有獨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聘
    教職員,以及在政策上必須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的教職員。
5. 教育統籌局局長建議為教資會資助院校的合資格教職員設立居所資助計劃,由
1998年10月1日起生效。擬設的居所資助計劃會與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十分相似,
不同的地方是,政府不會提供首期貸款,而合資格教職員可在享用房屋福利的十
年期內,使用計劃所提供的津貼租住居所。這項計劃的詳情載於附件1。我們估計
,推行這項計劃,會有4 943名在職的合資格教職員受惠。

6.居所資助計劃一經推行後,將會成為教資會資助院校新聘用的合資格教職員唯
一的房屋福利。另一方面,計劃實施前在職的教職員一經選擇參加新計劃後,便
不能改變決定。不過,考慮到各院校有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聘教職員,以及在
政策上必須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人員,我們會容許各院校作出特別安排,提供
大學宿舍(如沒法作出這類安排,才提供租金津貼),供從香港以外地方新招聘的
教職員入住,惟該等教職員必須有住屋需要,而這項安排亦只適用於履行首份合
約期間,為期最長三年。提供大學宿舍的安排,既非一項服務條件,也不是居所
資助計劃的一部分。各院校須按個別情況予以考慮和批准。這項安排的詳情載於
附件2

成本效益分析

7.長遠來說,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會為政府開源節流,因為該計劃可減少政府日
後在提供自行租屋津貼方面的支出,而在處理因推行該計劃而騰空的宿舍時,亦
會為政府帶來利益。附件3是推行居所資助計劃的成本效益分析。我們是以在15
年的期間,各院校就居所資助計劃的參與率作出的假設,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員概
況、通脹和估計租金收入的假設,作為分析基礎。有關分析顯示,在15年的期間
,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較繼續提供現有房屋福利所需的開支少,差額為56億元(按
付款當日價格計算)。然而,須留意的是,所獲得的利益中,有一大部分並不能
隨時或即時變現為現金節省款項。

8.我們認為,一如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這項居所資助計劃長遠可節省多少開支
,主要視乎政府能從騰空的宿舍省回多少開支或取得多少收益而定。因此,我們
已設定適當安排,以便政府能分享從上述宿舍取得的收益。有關安排詳載於附件
4


9.就政府開支而言,根據上文第8段所載的建議安排(即不計所有騰空而利益應歸
於院校的私人資助宿舍,以及反映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所得收益的分攤情況),
推行居所資助計劃估計可在15年的期間內,把政府撥予教資會資助院校的資助金
額減少27億元(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不過,在推行居所資助計劃的首數年,即
使已計入政府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分攤所得的租金收入,仍需要有額外的現金
開支。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預計在1998-99年度需1億2,600萬元(以六個月計算)
;在1999-2000年度需3億1,900萬元;在2000-01年度則需3億8,000萬元。根據附
件3所載的預測,這種政府現金開支有所增加的趨勢,要在2008-09年度起才會開
始逆轉。

財務和會計安排

10.由於建議的居所資助計劃將會是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的其中一項服務
條件,故不會設有名額限制。政府須因應實際參與率提供推行居所資助計劃所需
的財政撥款。換言之,如果某個財政年度預算的核准撥款因實際參與率比預期為
高而不敷應用,我們會按情況所需,運用獲轉授的權力提供追加撥款,或向財務
委員會申請撥款,以應付額外的開支。

11.若因為有較多正領取自行租屋津貼的教職員在該段期間轉入居所資助計劃,以
致參與率比預期為高,從現時有關房屋的開支省回的款項將可抵銷部分申請批撥
的額外開支。若參與率較高是因為住在大學宿舍的教職員轉入居所資助計劃的話
,便難以在預算年度內抵銷所需的額外開支。為了讓政府日後可審查擬議居所資
助計劃引致的開支和節省的款項,我們建議在總目190「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項
下開立兩個經常帳新分目,其中一個用以列明居所資助計劃的開支,另一個則用
以列明其他形式的房屋福利開支,並由教資會秘書長擔任這兩個分目的管制人員
。這兩個分目項下的撥款,會根據教資會工作指引分撥各院校作為特別預留補助
金。

12.為達致財務管理的目的,一般而言,擬設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項下的撥款
不得轉撥入其他分目。不過,我們建議轉授權力予教資會秘書長,使他可按成本
不變但款額不限的原則,把撥款由分目 492「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補助
金」轉撥入擬設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原因是後者處理
的開支現時是納入前者項下,而教資會可不時靈活調整撥款,以配合需求。由於
各院校對於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的原定預算與實際的撥款需求可能
出現差距,我們認為宜繼續讓教資會秘書長靈活地把撥款從分目492轉撥入該新分
目,以應付這種情況。在一般情況下,教資會秘書長不得反為把撥款由該新分目
轉撥入分目492,因為在現時房屋開支方面節省所得的款項必須先用作抵銷居所資
助計劃的開支。

13.實施居所資助計劃建議所需的財政撥款將按年計算,與以每三個學年為基礎計
算的教資會資助院校經常補助金並不相同。教資會將規定各院校須每年就居所資
助計劃的施行提交報告。

14.撥予教資會資助院校的經常補助金總額會作出調整,以反映政府從騰空的公帑
資助宿舍分攤得的租金收入。除這項調整外,推行居所資助計劃預料不會影響現
行的三學年撥款準則。原則上,我們不打算在學生單位成本上反映計劃推行初期
所涉及的額外現金開支,以免單位成本和學費出現不必要的波動。

對財政的影響

15.如上文第9段所述,根據載於附件3的成本效益分析,我們估計推行居所資助計
劃所需的額外現金開支淨額,在1998-99年度為1億2,600萬元。這個數字已計及支
付居所資助津貼估計所需的撥款2億2,300萬元,以及因自行租屋津貼和其他有關
房屋的開支有所減少而可省回的9,700萬元。如獲委員批准,我們會對1998-99年
度預算作出下列修改-
  1. 在擬設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項下追加撥款2億2,300萬元,並在分目492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補助金」項下刪除9,700萬元(有關撥款原先
    預算用於提供現有房屋福利,但在推行居所資助計劃後即可省回),以及在
    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1億2,600萬元,以作抵
    銷;以及

  2. 在擬設新分目「居所資助計劃以外有關房屋的開支」項下追加撥款2億4,300
    萬元,並在分目492「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補助金」項下刪除一筆數
    額相等的款項(有關撥款原先預算用於提供現有房屋福利,在推行居所資助計
    劃後仍須予以保留),以作抵銷。
背景資料

16.推行居所資助計劃的建議獲各教資會資助院校及其教職員全力支持。政府帳目
委員會在其第29號報告書中,也曾討論上述建議。在該份報告書中,委員會促請
政府參照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擬定資助院校居所資助計劃,盡快與各院校達成協
議,並應把有關工作列為重點工作。我們在擬定上述建議時,已徵詢各教資會資
助院校的意見。在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9月11日舉行的會議上,我們亦
曾向委員會簡報有關建議的詳情,而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
獲邀出席該次會議。

教育統籌局
1998年9月

FCR(98-99)30 附件1

擬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
設立的居所資助計劃

A. 申請資格

凡薪點達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的教資會資助院校教職員,均符合資格參加居所
資助計劃。

B. 津貼
  1. 合資格的教職員可按月領取津貼(以下稱為「居所資助津貼」),最長共
    120個月,不論其在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服務有否中斷。

  2. 居所資助津貼可用作-

    1. 支付租住本港住宅物業的實際租金;或

    2. 償還購置本港住宅物業自住的實際按揭貸款。

      領取津貼期最長共120 個月,或直至有關教職員離職或清償所有按揭
      貸款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居所資助津貼如用作支付租金,必須全數
      實報實銷;如用作償還按揭貸款,則其中一半須實報實銷。如居所資
      助津貼是用作支付租金,則所租住的單位,教職員本人或其親屬均不
      得有金錢利益牽涉在內。教職員亦可使用津貼租住大學宿舍。


  3. 獲准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可按他開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當時適用
    的津貼表,領取適用於其實職薪點的津貼額。該教職員在按居所資助計劃
    領取津貼的整段期間,會一直根據這個津貼表領取津貼。教職員可領取多
    少津貼,須視乎以下情況而定:

    1. 如使用居所資助津貼租用住所,可領取相等於實際租金的津貼;或

    2. 如使用居所資助津貼償還按揭貸款,則可領取相等於實際按揭貸款
      兩倍的津貼;或

    3. 按適用於其薪點的津貼額領取津貼,


    以較少者為準。

  4. 這項計劃會採用與公務員居所資助計劃相同的津貼表,有關津貼額會按照
    財務委員會批准的算式每年作出調整。有關人員如在1998年4月1日或以後
    開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所獲發的津貼額如下:

    薪點每月津貼額

    首長級薪級第6至10點56,310元

    首長級薪級第2至5點42,230元

    總薪級第45點至首長級薪級第1點37,530元

    總薪級第41至44點26,580元

    總薪級第38至40點23,470元

    總薪級第34至37點20,340元



  5. 合資格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的教職員,可在享用期內隨時申請由租住房屋改
    為自置居所,但倘已把津貼用於購置居所,則不可再用於租賃房屋。
C. 首期貸款

政府不會提供首期貸款,但不反對各院校運用私人款項或合資格人員可享有的公
積金,為教職員提供首期貸款。除了教職員公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部分外,院校
不得動用任何公帑(包括撥予各院校的經常補助金、公帑資助課程的學費收入,
或其他假定入息和因而衍生的利息)作這項用途。此外,各院校所安排的貸款計
劃,不得令政府承擔額外的公帑開支。

D. 居所資助計劃作為一項服務條件/可供選擇的計劃
  1. 由指定日期開始(下稱「生效日期」),所有新入職教職員都可參加居所資
    助計劃,作為一項服務條件和唯一的房屋福利。

  2. 在生效日期前入職而符合資格的教職員須在選擇限期內,選擇參加居所資
    助計劃,或是保留入住宿舍或領取自行租屋津貼的資格。如果他們選擇參
    加居所資助計劃,一經院校批准,即不得更改。

  3. 下表列出不同類別的現任教職員的選擇限期,以及在不可更改的情況下,
    喪失領取所有其他房屋福利資格的日期。
教職員居所資助計劃
的選擇限期
教職員和配偶喪失領取其他房
屋福利資格的日期
在生效日期當日薪點達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的合資格受聘人員

本地和海外人員(按
可享公積金制度或
合約條款聘用)
由生效日期起計三年 如果該員在選擇限期內遞交居所資助計劃
的選擇書、初步申請書/正式申請書:

開始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當日或選擇限期屆
滿翌日,以較早的日期為準。

如果該員在選擇限期內只遞交選擇書:
選擇限期屆滿翌日。

在生效日期前受聘並在此日期後薪點達總薪級第34點的合資格人員

本地和海外人員(按
可享公積金制度或
合約條款聘用)
由生效日期起計三年
或薪點達總薪級第34
點當日起計六個月後

如果晉升通知具有追
溯效力,則在晉升通
知書發出當日起計六
個月後,以較後的日
期為準。

該員遞交選擇書當日。


  1. 現正領取自置居所津貼的合資格教職員,可在居所資助計劃生效日期後選擇
    參加該計劃;他在居所資助計劃下的享用期,會是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的120個
    月享用期的餘數。

  2. 倘合資格教職員未有在選擇限期前遞交選擇書,他其後仍可申請參加居所資
    助計劃。同樣,選擇保留入住宿舍或領取自行租屋津貼資格的合資格教職員
    ,亦可在其後申請參加居所資助計劃。其申請或會在一項附帶條件下獲得批
    准;這項附帶條件是,該員可領取津貼的120個月最長享用期須予扣減,扣
    減期相等於選擇限期屆滿翌日至開始領取津貼當日期間的曆日日數,不論該
    員在參加該計劃之前,有否領取任何房屋福利。

  3. 如教職員並無放棄其他房屋和相關的福利,他在居所資助計劃下的享用期會
    被扣減,扣減期相等於他須放棄這些福利的當日至他實際放棄這些福利的前
    一日的期間。
E. 備註
  1. 防止享有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將適用於本計劃。僱員只可在同一時間享有一
    項房屋福利,不論該項福利是否由院校提供。如有關教職員是已婚人士,他
    和配偶必須選擇享用他本身的房屋福利,或是配偶的僱主所提供的福利。如
    他或配偶已領取由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提供的任何房屋福利,則他將不能十
    足享用院校提供的房屋福利,或只能有限度地享用該等福利。如他或配偶已
    永久喪失根據政府或公帑資助機構的聘用條款享用房屋福利的資格(例如他或
    配偶已享領應得的全部房屋福利,或因任何理由被取消享有房屋福利的資格)
    ,他將不符合資格享有任何房屋福利。

  2. 如教職員在出售物業前未取得轉換物業批准,或在償還全部按揭貸款前未取
    得批准而自行轉換物業,則會喪失在居所資助計劃下繼續領取津貼的資格。

  3. 《稅務條例》規定,居所資助計劃的津貼必須課稅。

FCR(98-99)30 附件2


為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聘而有住屋需要的教職員作出的特別安排



考慮到教資會資助院校在運作上有獨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繼續從世界各地招
聘教職員和在政策上必須以合約形式招聘初入職的教職員),而且,亦須盡量善用
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多出的宿舍,因此政府不會反對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大學
宿舍(如沒法作出這類安排,則提供租金津貼),供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聘的教職員
入住,惟該等職員必須有住屋需要,而這項安排只適用於履行首份合約期間,為
期最長三年。這是一項臨時的特別安排而非受聘人員的應有權利,也不是居所資
助計劃的一部分。各院校須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和給予批准。

2.根據上述特別安排而發放的租金津貼,必須用作支付合資格教職員在本港居住的
單位的實際租金。有關的津貼表會與為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而設的居所資
助計劃的津貼表相同。教職員將按實際的租金支出或適用於其薪點的津貼額獲發津
貼,兩者以較少者為準。

3.由於教資會資助院校是根據教職員的住屋需要而提供大學宿舍,因此,享用雙重
房屋福利的情況應不會出現。這即是說,倘若在香港以外地方招聘的教職員的配偶
在同期間獲僱主提供本地住屋的房屋福利,則該名教職員便不符合特別安排所訂明
的住屋需要準則。

4.在首份合約期內獲院校提供這項臨時安排不多於三年的教職員,可在續約或三年
期限屆滿時(以較早者為準),參加居所資助計劃,作為唯一的房屋福利,以便自置
居所或租賃房屋。他們將有資格享領全期十年的居所資助津貼。不過,須注意的是
,教職員根據臨時安排在首數年獲提供大學宿舍,其他公帑資助機構可能會視此為
一種房屋福利,在確定受僱人員可否繼續享有房屋福利時,會計算在內。舉例來說
,倘教職員在首三年入住大學宿舍而其後加入政府工作,他/她(及其配偶)享用公
務員房屋福利的年期,可能會相應縮減三年。

FCR(98-99)30 附件3



(第1頁)

推行教資會資助院校居所資助計劃15年期的成本效益分析
(所有數字均以百萬元為單位,並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財政年度 在沒有設立
居所資助計
劃的情況下
為合資格教
職員提供
房屋福利
的成本
在設有居所資助計劃的情況下為合資格教職員提供房屋福利的成本 利益淨額
(成本)
政府開支
(增)減淨額

(a)居所資助
計劃的成本
自行租屋津
貼、宿舍、
自置居所津
貼和私有房
屋津貼的成
騰空宿舍的
估計十足
租金收入
政府從騰空
宿舍省回
的開支
推行居所資
助計劃所涉
及的房屋福

成本淨額
政府為居所
資助計劃連
同有關的房
屋福利所承
擔的開支淨
(a)-(e) (a)-(f)
(b)(c)(d1)(d2)(e)=(b)+(c)-(d1)(f)=(b)+(c)-(d2)
1998-99(6個月)34022324300466466(126)(126)
1999-200070564541765389971,024(292)(319)
2000-017409263132041191,0351,121(295)(380)
2001-027779982973562079391,087(161)(310)
2002-038169983124492618601,048(44)(232)
2003-048579983274722748531,0503(194)
2004-059009983444952888461,05354(153)
2005-069459983615203038391,056106(111)
2006-079929983795463188311,059161(67)
2007-081,0429983985733348221,062219(20)
2008-091,094664418602350479731614363
2009-101,148353438632368159423989725
2010-111,20672460663386-1321461,3371,060
2011-121,2660483697405-213781,4791,188
2012-131,3290508731426-224821,5531,247
總數14,1569,8665,6977,0044,0778,55811,4865,5972,670


* 由於上述數字已調整至整數,因此"總數"可能不等於各分項數字的總和。

教資會資助院校合資格教職員居所資助計劃
15年成本效益分析所採用的主要假設

有關教職員方面的假設
(1) 院校所提供截至1997年12月的教職員概況,在整段15年期間維持不變。

(2) 在這15年期間不會有教職員流失。這是長遠而言可節省開支的一個關鍵
因素,理由是合資格教職員可一直享領自行租屋津貼和入住宿舍,直至
離職為止,但他們享領居所資助津貼的年期,則最多只是十年,因而令
政府省回一筆龐大的開支。根據這項假設,如合資格教職員平均在院校
任職超過15年(在這情況下,所有八所院校會被視為一個整體,因為根據
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僱員在一所院校領取居所資助津貼的年
期,在他加入另一所院校時,會予以扣減,以計算他餘下應可享用的年
期),上表所列的估計節省數字應屬穩妥。反之,若合資格教職員一般在
享用居所資助計劃下的全部福利後不久便離職,則預期可節省的開支將
會較少。

(3) 合資格教職員在三年選擇期內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比率,是由各院校按
估計預算得出的。為計算估計成本,我們把這三年期教職員的參與率均
分。舉例來說,如某所院校估計,在三年選擇期結束前,原本領取自行
租屋津貼的合資格教職員會有60%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我們便假設第
一年的累積參與率是20%、第二年是40%、第三年是60%。我們又假設,在
三年選擇期屆滿後,沒有選擇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會在整段期間內,
繼續享領現行的房屋福利。

(4) 根據上文第(1)至(3)項情況所引申的假設是,在三年選擇期屆滿後,不
會再有教職員加入居所資助計劃。

有關成本方面的假設

(5) 在首三年選擇期,新加入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可享領的居所資助津貼
額,將按通賬率上調,每年的通賬率假定為5%;但已參加該計劃的教職
員的居所資助津貼額,會在整段享用期內維持不變。

(6) 各院校在沒有設立居所資助計劃的情況下提供現有的房屋福利的每年經
常開支,是按各院校所呈報的款額計算(1998-99年度在這方面所需的開
支為6億7,900萬元),並按通賬率每年上調,每年的通賬率假定為5%。

(7) 沒有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現有的各類房屋福利所涉及的每年
經常開支和由這些教職員的薪金扣除的款額,亦會按通賬率調高,通賬
率亦假定為每年5%。

(8) 選擇參加居所資助計劃的教職員所騰空的宿舍的估計十足租金收入,是
根據各院校提供的資料計算,每年由310,635元至636,119元不等。我們
假設有關租值會按通賬率調高,通脹率同樣假定為每年5%。有關的租金
收益會由宿舍騰空12個月後才開始計算。

(9) 在計算政府從騰空宿舍可省回的開支時,我們所採用的建議算式是:宿
舍騰空後首12個月沒有收入,之後政府可獲得估計租金收入70%的收益。


FCR(98-99)30 附件4


政府與教資會資助院校分攤多出的
大學宿舍所帶來的收益的安排



考慮到各院校的關注,並為了鼓勵各院校盡量善用多出的大學宿舍,有關方面會
採納下列安排-
  1. 各院校應繼續各自管理本身的宿舍。

  2. 應容許各院校把多出的宿舍改為可供大學教職員、海外訪客和非大學人
    員租住的處所。

  3. 政府會分攤所有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的租金收入,不論該等宿舍是否真
    正空置、租出或售出。計算租金收入的方法如下-

    1. 採用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的宿舍差餉租值,倘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則採用院校所提供的估計租值,作為估計租金收入;

    2. 宿舍騰空後首12個月,應當作沒有收入;以及

    3. 政府和院校可分別取得估計租金收入的70%和30%。院校所分得的租
      金收入,將用作支付差餉和地租(政府將不再發還這些款項予院校)
      ,以及管理費和維修費。此外,又可作為一種鼓勵,促使院校盡量
      善用這些宿舍。


  4. 至於私人資金購置或興建的宿舍,倘政府並沒有就購置或興建計劃承擔額
    外開支或負上責任,則在不違反教資會與院校就這些計劃所訂協議的情況
    下,因推行居所資助計劃而騰空的宿舍,其收益應歸於所屬院校。

  5. 如騰空的宿舍部分由私人資金贊助,部分由公帑資助,一般來說,收益應
    按比例分攤。

  6. 政府從騰空的公帑資助宿舍所得的估計租金收益,應用作抵銷政府為教資
    會資助院校提供的經常撥款。至於經政府批准後已改作其他用途的騰空宿
    舍,其假定租金收入應按教資會和政府同意的安排個別處理。
2.根據上文概述的準則,政府會與個別院校積極合作,擬定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建
議。政府與院校代表將組成專責小組,負責研究各院校提出的宿舍處理方案或其
他更改宿舍用途的建議,以及這些建議對政府從騰空的宿舍可得收益的相應影響
,然後提出意見。專責小組主席會由教資會秘書處人員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