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22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7月31日



總目45-消防處
分目003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機場管理局)
    請各委員-

  1. 批准發放一項新的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予派駐赤鱲角新機場,
    並須操作快艇的消防員職系人員,發放津貼的日期追溯至1998 年7月6
    日。新津貼名為遊樂船隻二級船長及輪機員津貼,款額相等於一般紀
    律人員(員佐級)薪級第1點薪酬的5%;以及

  2. 轉授權力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使其有權擴大這項津貼的發放範圍,
    令其他須以相類技能操作船隻的紀律人員,也可領取這項津貼。
問題

駐守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的消防處消防總隊目/消防隊目/消防員,在執行日常的
滅火和救援職務時,有需要操作快艇。我們需要發放津貼予這些人員,以確認他們取
得的額外資格和須運用的額外技能。

建議

2.同時持有遊樂船隻二級船長證書和遊樂船隻二級輪機員證書,而又派駐赤鱲角新香
港國際機場的消防總隊目/消防隊目/消防員,除須執行日常的滅火和救援職務之外
,還須操作快艇。我們建議發放一項新的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予這些人員。
新的津貼名為遊樂船隻二級船長及輪機員津貼,款額相等於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
級第1點薪酬的5%。我們並建議委員轉授權力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使其有權擴大這
項津貼的發放範圍,令持有上述證書或海事處處長認為具有同等或相類資格的其他海
事證書,並須在執行日常職務時經常運用這些額外技能的其他紀律人員,也可領取這
項津貼。

理由

3.以往啟德香港國際機場的消防局駐有三艘充氣式救援艇和兩艘救援船。這些充氣式
救援艇每艘僅長五米、闊兩米,由一台40匹馬力的舷外引擎驅動。該機場一帶的水域
位處內港,海面較為平靜,操作這些小型救援艇的消防員,獲海事處處長豁免領取任
何資格證書,因此我們沒有發放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 (海事) 予這些人員。至於在兩
艘救援船上工作的消防人員,則獲發上述津貼,津貼額按所需的海事資格而定。我們
發放津貼予這些人員,是確認他們具備航海知識和操作輪機的技能。

4.消防處處長負責為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提供滅火和救援服務,他必須確保一旦有
飛機在機場五千米範圍內的水上迫降,該處人員能夠即時應變。除了兩艘新的救援船
1 ,消防處處長已調派八艘新的硬船體快艇,駐守機場的四間消防局和海上救援局。
這些快艇每艘長8.8米、闊3.3米,由兩台225匹馬力的舷外引擎驅動。這些特製的快艇
不但令消防人員能夠在赤鱲角一帶洶湧的海面迅速拯救生還者,還可以作為最快速的
運輸工具,把重傷者載往最近的上岸地點,以便把傷者轉送往醫院。每艘快艇上有三
名消防總隊目/消防隊目/消防員執行職務,其中一人負責駕駛快艇,另外兩人負責
滅火和救援職務。為了能夠在全日24小時提供充分服務,總共須有36名消防總隊目/
消防隊目/消防員輪班工作,擔任這八艘快艇的操作員。

5. 要成為合資格的快艇操作員,消防總隊目/消防隊目/消防員必須參加一項由海事
處舉辦,為期六星期的嚴格訓練課程,並須通過兩項考試,以取得遊樂船隻二級船長
證書和遊樂船隻二級輪機員證書。為了確保快艇的船員經常處於戒備狀態,而且完全
熟習操作技術,以及能夠在赤鱲角一帶洶湧的海面操控快艇,船員必須在日常訓練和
操練中不斷練習,以充分掌握有關技能。操作快艇並不屬消防員職系人員的日常職務
和責任範圍,有關人員須具備這方面的技能和所需的特別資格,是額外的要求。為了
確認這些額外的技能和資格,我們認為持有遊樂船隻二級船長證書和遊樂船隻二級輪
機員證書,並須經常在新香港國際機場操作快艇的36名消防總隊目/消防隊目/消防
員,應獲發放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

6.就消防處快艇操作員所須具備技能的水平和相應的資格,以及把這些人員列入紀律
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項下哪一個現有類別這兩個問題,我們曾徵詢海事處處長的
意見。[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項下現有的類別,詳列於第12段。]海事處處
長認為,由於操作消防處新快艇所需的技術和航海技能與資格,跟操作其他政府船隻
所需者有別,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項下現有的類別,並不適用於這些新快艇
上的工作情況。

7.我們經考慮海事處處長的意見,以及快艇操作員須同時持有遊樂船隻二級船長證書
和遊樂船隻二級輪機員證書這點後,建議發放一項新的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
予這些操作員;津貼額相等於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第1點薪酬的5%。由於派駐
快艇的人員已於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在 1998年7月6日啟用日起執行職務,因此我們
建議發放新津貼的安排應由該日起生效。

8.目前,只有36名消防總隊目/消防隊目/消防員合資格領取擬議的津貼。日後或會
有更多消防處屬員或其他紀律人員有需要同時持有遊樂船隻二級船長證書和遊樂船隻
二級輪機員證書,或海事處處長認為具同等或相類資格的其他海事證書,並須在執行
日常職務時經常運用這些額外技能操作船隻。我們另建議委員轉授權力予公務員事務
局局長,使其有權在適當的情況下,擴大遊樂船隻二級船長及輪機員津貼的發放範圍
,令上述人員也可領取津貼。這項安排與現時批准發放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
的安排一致。

財政影響

9.我們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每年所需的開支約為280,000元。我們已在1998-99年度的預
算中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實施上述建議所需的費用。我們會向機場管理局收回這筆
費用。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0.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下稱「紀常會」)已審研這項建議,並表示支
持。

背景資料

11.與工作有關連的津貼是發放給合資格人員的津貼,以確認他們除須執行其所屬職級
的日常職務外,還須負責其他額外工作,而他們支取的薪酬未有計及這些工作。紀常
會所通過有關發放額外職務津貼予紀律人員的一般原則,與發放有關津貼予公務員所
採用的指引相同,即有關人員所執行的額外職務,必須屬其日常職務範圍以外,或須
具備額外技能,而這些額外職務佔用有關人員大部分工作時間。委員在1989年12月8日
通過發放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時,已得悉上述一般原則(見FCR(89-90)99號文件)。

12.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是一項與工作有關連的津貼,發放予那些除執行日常
職務外,還須在船隻上肩負航海或操作輪機職務的紀律人員。津貼額按有關人員為執
行船上的職務而須取得的海事資格而定。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 (海事) 項下現有的各
個類別,是在1991年7月12日由委員批准,詳情如下-

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事)
項下的類別
津貼額
(佔一般紀律人員
(員佐級)薪級第1點薪酬的百分率*)
航海或輪機(一級) 13%
航海或輪機(二級) 10%
航海或輪機(三級) 5%
水警幹練證書6%
指揮津貼5%


*各委員於1998年7月17日通過,在1998年4月1日,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第1點的月薪為12,940元。

1派駐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的兩艘新救援船,體積比派駐啟德機場的舊救援船為大。兩艘新船
需要更多消防人員執行職務,這些人員所需的資格和技能,已包括在紀律人員附加職務津貼(海
事)項下現有的類別內。



保安局
199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