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25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7月31日

貸款基金
新總目「中小型企業」
新分目「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
    請各委員批准在貸款基金項下開立一個新總目「中小型企業」,並在該新總目
    項下開立一個新分目「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承擔額為25億元,以便設
    立一項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
問題

在目前流動資金緊絀的情況下,部分中小型企業難以向銀行借取貸款,或者被削減信
貸額。

建議

2.我們建議在貸款基金項下開立一個新總目「中小型企業」,並在該新總目項下開立
一個新分目「中小型企業特別信貸計劃」,承擔額為25億元,以便設立一項特別信貸
計劃,為認可貸款機構向中小型企業提供的貸款或信貸作出信貸保證。

理由

3.在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下,香港經濟急速下調。由於亞洲地區(包括香港)的國際銀行
削減信貸額,而銀行界又十分憂慮信貸風險的問題,以致很多銀行均採取收緊信貸的
政策。

4.雖然所有行業均受到流動資金緊絀的影響,但以佔全港企業總數約98%的中小型企業
所受的打擊最大。部分中小型企業即使信用良好、業績理想和業務前景明朗,也被削
減銀行貸款額或信貸額。我們認為有必要設立一項計劃,為認可貸款機構向中小型企
業提供的貸款或信貸作出保證。

5.新計劃是按照下列原則擬定:
  1. 市場導向


  2. 新計劃必須按以市場為導向的原則推行,目的在於協助因信貸緊縮而不獲貸款
    機構提供足夠資金的中小型企業,但這些企業必須信用良好、業績理想,並能
    證明業務前景明朗。

  3. 風險分擔


  4. 欠款和延遲還款的風險,應由貸款機構和新計劃共同分擔。

  5. 風險限制


  6. 政府就計劃所提供的信貸保證總額會設有上限,而每間公司可從政府獲取的最
    高保證額亦會設有上限。

  7. 行政簡易


  8. 新計劃應務求簡單和易於管理。

計劃的具體內容

6.根據建議的計劃,政府會為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向中小型企 業批出的貸款擔任保
證人。就每宗申請而言,提供的保證額最高可達200萬元或所批貸款額的50%(以金額
較低者為準)。此外,除受第 16段所限外,如貸款機構提出要求,我們會存放一筆相
等於保證額的款項在該機構,使該機構在提供貸款予中小型企業的同時,其「貸存
比率」會維持在合理的水平。我們相信,在銀行體系目前流動資金緊絀的情況下,
這項新措施會受到貸款機構歡迎。該計劃的建議大綱列述於下文。

(A) 評審申請

7.政府會信賴貸款機構以一貫審慎而專業的評審準則,就申請公司的信用作出評審。
為確保公平合理地分配可動用的資源,政府會記錄及覆核申請獲批公司的資料,確保
中小型企業在任何時間都不能根據該計劃獲得超過200萬元上限的政府保證額。

(B) 資格

8.所有在本港註冊的公司均有資格參加該計劃。然而,計劃涵蓋的範圍並不包括兩間
貸款機構之間或一間貸款機構與其任何相關公司之間的貸款交易。這種做法是為了避
免令貸款機構產生利益衝突。

(C)貸款的運用

9.貸款機構會根據其一貫審慎的評審準則審批貸款申請。除了貸款機構就貸款的運用
訂定的限制外,該計劃不會對貸款的用途作任何特定限制。

(D)上限

10.每間公司可透過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向政府申請高達200萬元或貸款機構貸款額
50%的保證額(以金額較低者為準)。有關貸款可以用有期貸款或新信貸限額的形式提
供。

11.為了提供更佳的風險管理和更公平合理地分配可動用的資源,每間參與計劃的貸款
機構從該計劃取得的保證額不得超逾2億元的指示性上限。我們會密切監察有關情況,
並且會根據實際運作所得的經驗,在必要時調整個別貸款機構的保證額上限。

(E) 保證期

12.保證期最長可達365天。

(F) 利息

13.貸款機構可按本身的既定原則,自行決定中小型企業貸款的利率,政府不會干預有
關的商業決定。鑑於貸款機構須就貸款的審批、日常管理和還款等事宜處理有關的行
政工作,而且風險分擔安排亦會減少其所佔抵押的比率,我們認為,在銀行向貸款申
請獲批公司收取的利息和銀行就與保證額有關的政府存款向政府支付的利息之間設定
3%的息差,是合理的做法。

(G) 管理

14.庫務署署長會代表政府推行該計劃,並作為計劃的撥款管制人員。一切與借款公司
有關的付款和還款事宜均會由貸款機構處理。政府會與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訂定協議
,訂明雙方各自的權利和責任,以及處理貸款交易所須採用的適當機制。

(H) 有關欠款個案的安排

15.倘出現欠款個案,任何從有關中小型企業追討所得的款項,包括變賣抵押品所得的
款項(如有的話),均會根據政府提供的保證額佔貸款總額的比率,由政府與貸款機構按
比例分配。

(I) 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

16.《銀行業條例》所規定的全部認可機構,均會獲邀參與該計劃。然而,上文第6段
所述的存款安排,則不適用於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因為政府既定的做法
是只會把存款存放於持牌銀行。

對信貸保證計劃的影響

17.1998年2月,財務委員會批准發放為數5億元的補助金予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用以
推行信貸保證試驗計劃,為本港中小型企業貨物付運前和服務輸出前的開支貸款提供
信貸保證。信貸保證計劃的支援範圍只限於出口前融資,只有從事貨物出口和服務輸
出業務的公司才能受惠。推行信貸保證計劃之際,適逢流動資金緊絀問題日益嚴重,
但該計劃並非為解決這問題而設。對於信貸保證計劃的效用,各方面的意見不一。然
而,由於推行信貸保證計劃並非針對解決當前流動資金短絀的問題,又為了避免中小
型企業和參與計劃的貸款機構可能產生混淆,因此,我們相信,有需要把信貸保證計
劃與新計劃合而為一。兩項計劃合併後,我們會採取適當步驟,履行信貸保證計劃已
作出的保證。

檢討與監察

18.我們會訂定機制,在整體上監察參與該計劃的貸款機構的表現。我們亦會考慮整體
經濟氣候和流動資金情況,定期對特別信貸計劃作出檢討。流動資金情況一旦改善,
便可能無需繼續推行該計劃。

受惠公司數目

19.假設每家中小型企業需要為最高200萬元貸款尋求為期最長 365天的保證,則新計
劃在推行首年內應能協助1 250家中小型企業。我們會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申請。由
於該計劃可供用作提供保證的撥款屬於循環性質,而且並非所有申請公司均需要最
高限額和365天最長期限的保證,因此,實際受惠的中小型企業很可能會多於1 250
家。

財政影響

20.在計及政府撥款5億元設立信貸保證計劃,以及我們會把該計劃與新計劃合而為一
的因素,我們建議在貸款基金項下設立這項計劃,承擔額為25億元。這是一項屬循環
性質的信貸計劃。在信貸保證計劃下,以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名義提供的信貸保證,
在有關的保證責任到期前,該局須繼續承擔合約上的責任。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在扣
除行政開支,以及在信貸保證計劃下須就拖欠個案繳付的任何款項後,會把信貸保證
計劃的5億元撥款,連同所賺取的利息,付還政府一般收入帳目。

21.基於計劃的性質,是以存在貸款機構或會要求政府就其所作保證償還欠款這項潛在
風險,而這些欠款須以核准承擔額的款項支付。因此,貸款基金項下部分或全數資本
承擔額可能無法收回。

22.所需的行政費用預計不會太高,這方面的費用會由庫務署署長支付。

背景資料

23. 1998年6月22日,行政長官公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推行一系列紓解民困的特別
措施,以紓緩香港經濟調整的困難。推行該等措施是要表明在目前的經濟調整期,政
府會致力協助市民渡過難關。其中一項措施是協助中小型企業向貸款機構借取貸款。

24. 公布有關措施後,政府諮詢了包括中小型企業委員會和銀行界等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各方面普遍支持這項建議。我們也曾就擬議的計劃,在1998年7月22日立法會貿易及
工業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徵詢該委員會的意見。

工商局
199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