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11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14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4月14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俊仁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健儀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劉嫣華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3)

蕭炯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李承仕先生
工務局局長

司徒高義先生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關柏林先生
建築署署長

盧志偉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韋立善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

溫頌安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

徐永彬先生
拓展署署長

趙華斯先生
拓展署新界西拓展處總工程師(荃灣)

廖漢波先生
海事處總經理/策劃及發展協調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工務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1999-2000)461GI 在粉嶺聯和墟第19區粉嶺上水市第195號地段興建
政府/機構/社區設施

李家祥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香港青年協會委員。

2. 劉慧卿議員詢問現時兩個環境資源中心的成本效益,以及在擬建的政府/機構/社
區設施增設一個環境資源中心的理據。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答覆時表示,在政策層面
,政府當局會致力推行一連串措施,以解決污染的問題。要使此等措施奏效,當局必
需提高市民對本港面對的環境問題的意識,以及爭取公眾支持和參與推行該等措施。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補充,現時位於灣仔和荃灣的兩個環境資源中心,分別在1993年和
1997年成立,到訪總人數分別約為83 000人和17 000人。擬於聯和墟設立的環境資源
中心,會為新界北區的市民提供服務。

3.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闡釋此等環境資源中心的成本效益時指出,雖然政府當局並未就
環境資源中心對公眾環保意識的直接影響進行任何調查,但教育市民認識環保應視為
一項長期的工作。當局設立環境資源中心的主要目的是"培養訓練員",再由此等訓練
員把訊息傳達其他市民,例如學生等。劉慧卿議員對政府當局的回應表示失望,並且
認為當局最低限度應已對運作 6年的灣仔環境資源中心進行實質的成本效益分析。她
指出,鑑於政府多年來在環保方面的表現欠佳,以及政府當局就現有環境資源中心的
成本效益所提供的資料貧乏,她對於增設一個環境資源中心的建議有所保留。

4. 雖然粉嶺祥華邨目前已設有社區會堂,但當局仍擬於粉嶺聯和墟提供社區會堂設施
,而並非在上水興建社區會堂。關於此舉的理由,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表示,上
水已有一個區域市政局表演場地,而祥華邨現有的社區會堂僅設有200個座位,實在不
足以容納大部分社區活動的參加者。政府當局亦曾接獲聯和墟一帶居民的強烈要求,
希望當局能提供一個容量較大的社區會堂設施。由於粉嶺人口眾多,尤其集中在聯和
墟附近一帶,政府當局認為,增設一個社區會堂以應付該區人口對社區建設設施的真
正需要,是適當的做法。

5.議員關注現時部分社區會堂使用率偏低的情況,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表示已知
悉此問題,並向議員保證,民政事務總署正積極制訂措施,以改善有關情況,特別是
管理方面的問題。至於擬建的社區會堂,政府當局預計,鑑於北區人口眾多,並且有
舉辦各項慶典活動的傳統,擬建的社區會堂將來的使用率,會較祥華邨現有的社區會
堂更高。劉江華議員指出,現時部分社區會堂使用率偏低,可歸咎於這些會堂的設計
和設施過時。他亦詢問擬建的社區會堂會如何設計,以配合現代社會的要求和社區的
需要。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答覆時表示,擬建的社區會堂設有450個座位,會
根據剛於1998年修訂的社區建設設施最新規劃標準進行設計。建築署署長補充,擬建
的社區會堂會設有新式的音響設備和其他電子影音設施。

6.李華明議員指出,根據現行的兒童及青年服務政策,當局通常以綜合的形式提供青
年設施,因此,其他各種青年服務通常會與兒童及青年中心一併提供。他詢問,擬設
的兒童及青年中心會否採用此一形式,因為文件載述的工程計劃範圍顯示,除該兒童
及青年中心外,當局只會提供一個溫習/閱覽室。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時
答允向社會福利署索取更多資料,並會在預定審議此項建議的財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
,就李華明議員的問題提供書面回覆。李家祥議員就此關注指出,一般來說,當局提
供各類不同的設施時,除考慮是否有足夠的地方外,亦需考慮人力及各種設施互相配
合的問題。

7.何承天議員察悉,擬建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的建造工程需時兩年完成,但當局
估計合約管理顧問在提供建築專業人員監督工程只需兩個人工作月,他詢問當局作出
上述估計的原因。建築署署長澄清,項目建築師在整個施工期間會監督有關工程,但
他不需要全職監督該等工程。何承天議員詢問,當局會如何根據擬議的委託安排釐定
工程計劃的實際顧問費。建築署署長答覆時表示,若政府/機構/社區設施工程計劃
獲財務委員會通過,其範圍和要求會納入該工程計劃選址的賣地章程中。現時建議的
工程計劃預算,會相等於該項計劃的財政承擔上限。根據賣地章程,發展商須向政府
提交整項發展工程計劃的顧問費及建造費用的預算,其中包括發展計劃中有關政府/
機構/社區設施的預算,經政府同意後才可聘用承建商展開建造工程。工程計劃完成
後,政府當局會與發展商商討及確定該項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的建造費用和顧問費。

8.關於在委託安排下,發展商與政府之間的顧問費如何分配,建築署署長表示,發展
商須提交整項發展計劃的顧問費單據,而有關費用會按照政府/機構/社區設施部分
及綜合發展計劃餘下部分各自的建築面積按比例分配。他亦指出,根據過往以住宅單
位為主的同類綜合發展計劃的經驗,此種安排能夠保障政府的利益。

9.李華明議員提醒政府當局需確保對政府/機構/社區設施計劃的工程給予充分監管
,因為發展商在發展計劃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部分並無直接利益。建築署署長向
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嚴密監察擬議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的建造工程。他亦表示
,委託予私營發展商負責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工程計劃,竣工質素一般令人滿意
,部分原因是發展商希望藉提供優質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吸引有意購買同一發
展計劃的住宅單位的人士。李華明議員指出,雖然發展商或會有動機為政府/機構/
社區設施建造具吸引的外表,但並無特別的誘因使他們確保設施內部的工程質素。劉
江華議員贊同李華明議員的關注。建築署署長察悉上述意見,並且保證在建築期內會
充分監管該等政府/機構/社區設施的建築工程。

10.關於擬建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所達到的地積比率,建築署署長表示,該項發展
中指定供住宅、政府/機構/社區設施及停車場各部分的最高地積比率,分別為2.89、
3及1。擬議的政府/機構/社區設施以平台結構的形式興建,不能超越平台結構的法
定高度限制,因此只可達到2.4的地積比率。李永達議員質疑是否有必要實施高度限制
,建築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屋宇署現正就有關樓宇照明及通風方面的現行法定條文進
行顧問研究,此項檢討亦會涵蓋上述有關平台結構高度限制的條文。在有關檢討完成
前,政府須遵守現行的法定條文。

11.建築署署長答覆何承天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根據地政總署為該工程計劃選址制訂的
賣地條款,供政府/機構/社區用途但未予使用的地積比率,不能轉移至住宅部分。
他補充,據他向地政總署瞭解所得,基於城市規劃的考慮,該項住宅用途必須嚴格遵
守2.89的地積比率限制。何承天議員關注此項限制未必合理,因為此項限制會妨礙該
選址充分發展及地盡其用。應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答允就何承天議員的關注提供書面
解釋。

12.關於此項建議為何如此緊急,建築署署長解釋,這並非由於在規劃過程中出現任何
延誤,而是當局需將有關條件納入該工程計劃選址的賣地章程。根據最新的批地計劃
,該幅土地已預定在1999年4月出售。

13.劉慧卿議員要求把她對此項建議(特別是擬設的環境資源中心)所持的保留態度記錄
在案。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5173SC青年發展中心

14. 李家祥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

15.關於當局擬議興建24層高的青年發展中心的目的,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表示
,政府當局及青年事務委員會經考慮提供青年服務的各個機構及青年團體的意見後,
認為為年青人提供的發展計劃和服務應著重多元化及青年人的參與。擬建的青年發展
中心旨在提供現代化但青年人在經濟上能負擔的設施。雖然各項青年發展計劃及服務
均殷切需求此等設施,但當局現時卻並無提供。當局的長遠目標,是把青年發展中心
發展成為受歡迎的青年活動場地。

16.關於當局為何在部分議員認為該處缺乏空間提供戶外運動及康樂設施的情況下,仍
選擇位於柴灣的現址興建擬議的青年發展中心,李家祥議員以青年事務委員會主席的
身份表示,該項工程計劃的督導委員會曾仔細研究是否需要在青年發展中心提供康體
設施。鑑於附近已有該類設施,例如鯉魚門渡假村、柴灣公園及臨時市政局管理的其
他各種康樂設施,督導委員會認為提供現時缺乏的其他類型設施會較為恰當。就此方
面,青年事務委員會及各個提供青年服務的機構同樣關注,本港缺乏青年人有能力負
擔而又可供進行展覽、領袖訓練計劃及青年交換計劃等各種青年發展活動的設施。民
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1)補充,討論中的選址鄰近柴灣地鐵站,交通方便,位置適
中,會有助青年發展中心成為受年青人歡迎的活動中心。

17.單仲偕議員表示反對在柴灣興建擬議的青年發展中心,因為他認為柴灣屬舊區,年
青人所佔的人口比例相對較小。他認為,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較適宜位於九龍中部或
新界。鄭家富議員亦認為討論中的選址缺乏提供康體設施的空間,並表示對該選址是
否適合有所保留。

18.關於青年發展中心日後的管理,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告知議員,上述督導委
員會現正就青年發展中心將來的運作安排制定細則。基本原則是該中心的運作須自負
盈虧。預計由於青年發展中心的建設成本會由政府資助,因此該中心能以相對較低廉
的收費提供各項設施及服務,而財政上仍然可行。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證實,
藝術中心和演藝中心在成立初年,亦採用同樣的安排。

19.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1)提及青年發展中心內的擬議設施時表示,設有150 個房
間的青年旅舍,主要為青年交換計劃的本地和海外參加者及參與青年領袖訓練計劃的
本地年青人提供住宿。其他擬議設施,包括一個會議中心及多個活動場地,會用以舉
行各種活動,推廣文化藝術及資訊科技,以及推動領袖訓練。他強調,此等設施會採
用非常靈活的設計,可供舉行各種不同類型的青年活動。擬設的咖啡室及商店,是青
年發展中心的一個資金來源,並可為年青人提供發展企業精神的機會。他亦證實,現
時柴灣社區中心的所有設施及服務,均會遷置到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李家祥議員補
充,除日間幼兒園外,所有重置的服務及設施均與青年發展有關,因此可與青年發展
中心擬設的新設施配合。

20.李家祥議員諒解到部分議員在現階段或會有頗多疑問,主要是由於有關的詳細設計
及運作安排仍未制訂。他指出,青年事務委員會已聯同政府當局,曾向各青年團體及
提供青年服務的機構進行廣泛諮詢,以便落實該項工程計劃的建議。其中許多團體已
表示對青年發展中心期望甚高,並認為該中心會為其青年發展計劃提供必需的硬件支
援。此等團體之間亦有共識,就是年青人使用中心的設施時該獲賦與更大的自由及創
意,因此,青年發展中心的設施應採用非常靈活的設計。

21.建築署署長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青年發展中心的樓面總面積估計為3萬5000平方
米,根據每平方米約2萬2,000元的估計建築單位成本計算,該中心的總建築成本估計約
為8億5,000萬元。

22.議員普遍認為,雖然現時的建議是關於聘用顧問為擬建的青年發展中心進行詳細設
計,而有關其建造工程的獨立建議會在稍後階段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但現時的建議
會對整項工程計劃有重大影響,而此項工程計劃將需要龐大的財政承擔額。雖然議員
不反對提供更多青年服務設施,但他們認為,有關擬建青年發展中心的概念、目標及
將來的運作安排等多項問題,仍須進一步澄清及討論。他們尤其關注整項工程計劃,
包括擬建的設施,如何能有助達到促進青年發展的目標。因此,他們促請政府當局在
進一步研究有關的撥款建議前,向民政事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簡介此項
工程。

23.張文光議員認為當局未有在此份文件提供充分理據,並認為庫務局把各項撥款建議
提交工務小組委員會前,亦應作審慎研究。庫務局副局長回應時向議員保證,庫務局
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提交各項撥款建議前,一向有進行審核,這是現行慣
例。她強調,庫務局已就現行建議的目標、擬議設施及工程計劃預算進行審慎研究。
她察悉議員的關注,並同意若當局曾事先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作簡報,議
員現在便可以有更充分的資料對現時的建議作判斷。她表示,為向議員提供就某項指
明的工程計劃所需的財政承擔額的全面情況,政府當局會嘗試在將來的工務小組委員
會建議中,盡可能列出有關資料,說明討論中的工程項目在隨後各個階段的財政負擔。

24.政府當局亦察悉,議員要求獲得更多有關擬議顧問服務下列方面的資料 --

  1. 就工程計劃擬備大綱草圖、制定詳細設計及擬定合約文件委聘顧問服
    務,而不調配內部資毓i行此等工作的理由;

  2. 估計的顧問費根據何等基礎計算得出;

  3. 對採用其他方式進行此項工程計劃的評估,例如把工程計劃委託予將
    會負責管理青年發展中心的機構,以及採用"邊設計邊建造"的方式;

  4. 柴灣社區中心的現有設施/服務重置後,會否獲提供額外空間。
25.鑑於議員提出質疑及意見,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建議,並盡快
就該項工程計劃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進行簡報。

26.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1999-2000)1164CL 將軍澳發展計劃小赤沙第2階段工程餘下部分

27.關於當局不委託地下鐵路公司(下稱"地鐵公司")負責擬議的渠務工程,以便與將軍澳
支線工程計劃一併進行的理由,拓展署署長表示,由於地鐵公司已動工興建將軍澳支
線,因此,把擬議的渠務工程納入將軍澳支線工程計劃並不可行。然而,他向議員保
證,擬議的渠務工程於1999年8月動工,並於2000年8月竣工的時間表,可配合地鐵公司
將軍澳支線工程計劃的時間表。

28.關於擬建箱形暗渠的路線,拓展署署長表示,該箱形暗渠須擴展至D9號道路,以收
集來自路面水渠口的雨水,然後才連接到在D9號道路以南及與道路平行的主要箱形暗
渠。

29.至於當局當初在1991年進行第86區的填海工程時建造一條臨時明渠,而不建造箱形
暗渠的原因,拓展署署長表示,對於如第86區般的大型填海地區,當局通常的做法是
建造一條臨時明渠,以排放從填海地區收集得來的雨水,因為在土地平整後初年,填
海土地可能會出現大幅沉降,而此種情況對於建造及維修箱形暗渠會造成重大困難。
此外,若在初期建造一條箱形暗渠,會限制該區的土地用途選擇。由於當局現已決定
第86區的土地用途,而填海工程亦已完成數年,因此當局現在認為,為該區建造永久
性的箱形暗渠是恰當的。拓展署署長亦證實,當局會盡可能避免在並非近期填海得來
的新土地上建造明渠。

30.議員關注現時環保大道(D6號道路)的交通擠塞問題,以及擬議工程帶來的交通流量
增長。工務局局長回應時指出,長遠來說,有關問題會在環保大道擴闊工程完成後獲
得解決。擴闊工程現正在初期沿該道路提供的道路預留土地上進行。當現有的單程雙
線道路擴闊至雙程雙線的標準後,道路的行車量和容車量比率會由0.9大幅降低至0.36
。他亦表示,為暫時紓緩交通擠塞的問題,運輸署會與其他有關部門(包括拓展署)制
定及實施各項交通管理措施,改善環保大道及附近其他道路的交通流量。至於擬議工
程對交通的影響,工務局局長澄清,由於該等工程會在行人路上進行,因此對該區的
交通流量只有輕微影響。拓展署署長補充,工程合約會包括各項標準條件,規定有關
承建商在需要部分封路時,須實施適當的交通分流措施。

31.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281CD 元朗及錦田的主要排水道第2階段 -- 餘下工程

32.關於擬議的河道治理工程在2002年3月完成後,元朗及錦田區內的水浸問題獲得改善
的程度,拓展署署長提及附載於討論文件的地圖,並且表示,元朗及錦田區內的下游
河道治理工程,現正根據獨立的合約進行,並將於 2002年大體完成。當餘下的上游河
道治理工程在2003年1月完成後,整個地區的河道系統將能應付50年一遇的暴雨,有關
地區的水浸情況可因而大為減少。

33. 議員詢問,當局委託九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負責河道治理工程,以便有關工程
與西鐵工程計劃一併進行的成本效益。拓展署署長回應時解釋,根據以往的經驗,兩
個不同承建商在同一地點同時進行工程,容易導致承建商之間出現紛爭,當局亦須進
行更多協調工作以解決配合上的問題。為避免出現該等問題,當局通常的做法是透過
委託安排,把規模較小的工程計劃納入在同一地點同時進行而規模較大的工程計劃合
約內。至於透過上述委託安排而達致的節省金額,拓展署署長表示,根據過往經驗,
在工地實施更有效的時間控制及工程管理所達致的節省,約為建築費用的10%。

34. 根據上述委託安排,當局須向九鐵支付建築費用的11.6%作為間接費用。關於此方
面,拓展署署長澄清,該項間接費用相等於九鐵就進行工程管理工作所引致的估計費
用。若該項工程計劃並非委託予九鐵,該項費用將會由政府承擔。

35.議員關注,九鐵為西鐵工程計劃委聘的承建商,在河道治理工程方面是否擁有所需
的專業知識及經驗。拓展署署長回應時表示,在西鐵工程計劃招標過程的資格預審階
段,當局已對8個承建商進行資格預審,其中7個承建商專長於道路及渠務工程,餘下
的一個是大型建築公司,在渠務工程方面具若干經驗。他亦表示,九鐵就西鐵工程計
劃工地範圍內的擬議排水道的設計及有關的招標文件,須獲政府同意。

36. 關於當局就已刊憲的石湖塘至泰康村南部擬議排水道中段的附屬道路計劃所接獲的
反對書,拓展署署長闡釋,在4名初期拒絕撤回反對書的反對者中,有一名已其後已同
意,若當局修訂收地界限,他會撤回反對書。行政會議已答應該項要求,並已批准相
應的修訂。由於當局不能接受其餘3名反對者就修訂其各自的收地界限提出的要求,該
等反對者仍保留其當初的反對書。行政會議隨後已否決該等反對書。然而他證實,被
收回的私人土地的擁有人,會根據有關法例獲得賠償。

3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其他事項

38.主席指示,由於時間不足,是次會議席上未及處理的項目PWSC(1999-2000)3號,將在
小組委員會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39.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時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