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168/98-99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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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20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6月23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容根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鄧兆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劉嫣華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3)

許雅達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蕭烱柱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孔郭惠清女士
工務局副局長(工務政策)

司徒高義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關栢林先生
建築署署長

黃鴻超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1)

曾蔭培先生
警務處副處長(管理)

陳鈞儀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E)

郭家強先生
香港警務處財務、政務及策劃處處長

湯明善先生
香港警務處總警司(策劃及發展)

陳立銘先生
房屋署工程策劃總經理(1)

盧志偉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韋立善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

梁耀忠先生
房屋署工程策劃總經理(2)

鄭溫綺蓮女士
房屋署工程策劃副總經理A3

羅志康先生
衞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長(福利)(1)

陳漢儀醫生
衞生署助理署長(衞生行政及策劃)

陳展津先生
土木工程署署長

田漢威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工程計劃管理)

簡博恩先生
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工務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3 -- 建築物


PWSC(1999-2000)55235LP 警署及行動設施改善計劃

應主席邀請,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向議員簡介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補充資
料文件。

2.劉江華議員詢問,倘若把錄像面見室設施擴展至用以接見所有疑犯,所須的額
外資源為何。警務處副處長(管理)答覆時指出,雖然安裝一套錄像面見室設施的建
設費用約259,000元,但其運作/經常費用可能相當龐大。例如:

  1. 一份1小時的錄像口供需要3小時作抄寫,然後會需要進行翻譯工作
    。去年,單是預留作翻譯口供用的款項已達約700萬元;

  2. 需要額外人手在另一個房間操作錄影設備;及

  3. 部分案件涉及大量疑犯,若錄影所有接見過程會非常昂貴。

3.警務處副處長(管理)答覆主席時解釋,當局難以用金額顯示所須的額外資源。
各種因素,例如給予口供的疑犯數目,以及有關口供最終會呈交上法庭的案件
數目,均會影響所須的資源。然而,他同意透過把涉及與不涉及使用錄像面見
室設施而性質類似的案件作比較,提供更多有關資源影響的資料。

4.對於政府當局就現時的撥款建議中不將錄像面見設施範圍擴大而作出的解釋
,李永達議員並不接受。張文光議員亦有同樣的關注。他促請政府當局慎重考
慮增加使用錄像面見室,因為更廣泛地使用錄像面見室,可減少有關遭虐待及
錯誤指控的投訴,因而對有關疑犯及警務人員均有利。

5.劉慧卿議員扼要重申她原則上支持改善警署的設施,以便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
及為職員提供更良好的工作環境。然而她同意,假如使用錄像面見室有助減少有
關警方被指濫用權力的誤會及投訴,為了各有關人士的利益,當局應加快提供該
等設施。應劉慧卿議員要求,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同意提供更多資料,說明有關
投訴警方的整體數字,以及自兩年前推出錄像面見室以來,若情況有所改善,亦
會加以說明。

6.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回應議員的關注時證實,警務人員大致上支持與疑犯進行
錄像面見,而獲法庭接納的錄像證據亦有所改善。與此同時,警方會在1999年
年底/2000年年初着手檢討錄像面見室計劃,並會研究議員就此事項所提的意
見。他亦告知議員,保安事務委員會會在1999年7月8日舉行的下次會議席上,
進一步討論有關使用錄像面見室的事宜。至於當局可否加快提供錄像面見室設
施,警務處副處長(管理)指出,推行使用該等設施的計劃,必須配合法庭在裝置
所需設備方面的情況。

7.在此方面,警務處副處長(管理)補充,當局快將會在合共63間警署提供錄像面
見室。在餘下並無提供錄像面見室設施的20間警署中,部分警署甚少需要處理刑
事疑犯,其餘的警署如需要有關設施,亦隨時可由附近另一間警署提供。劉江華
議員認為,提供更多錄像面見室設施的議題,可由保安事務委員會進一步跟進,
以免影響本小組委員會考慮討論中的建議。他表示支持此項建議。

8.關於招標安排的問題,劉慧卿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提出理據支持其建議,即把工
程只批予兩或三名承建商。建築署署長答覆時表示,由兩或三名承建商負責整項
工程計劃是較可取的方案,因為可透過規模經濟提供標準配件而節省款項、增加
技術穩定性,以及方便建築署進行監管及品質控制。

9.關於此項工程計劃的單位價格4,128元是否公平及合理,建築署署長認為,與社
會福利署社會保障辦事處近期進行的裝修工程的費用,亦即每平方米約4,600元比
較,此價格更為廉宜。建築署署長就私營機構進行類似工程的單位價格答覆劉慧
卿議員時指出,該等價格約為每平方米6,000元。

1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9位議員贊成此項目,沒有議員反對,3位議員棄權


贊成的議員:

丁午壽議員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李家祥議員
程介南議員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劉慧卿議員
譚耀宗議員

(9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

李永達議員
張文光議員
單仲偕議員


(3位議員)

11.此項目獲小組委員會通過。

PWSC(1999-2000)52 179SC 愛秩序灣第4期房屋發展計劃下的社區會堂

180SC 慈安邨第3期房屋發展計劃下的社區會堂

181SC 尚德邨第9期房屋發展計劃下的社區會堂

182SC 石籬邨第12期房屋發展計劃下的社區會堂

69MC 葵盛東第7期房屋發展計劃下的長者健康中心


12.譚耀宗議員察悉,現有的石籬社區中心會在1999年年底拆卸,而石籬邨第12
期房屋發展計劃下擬建的社區會堂的建築工程在2003年才完成。他詢問,在過
渡期間是否有社區會堂設施供石籬居民使用。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表示,
民政事務總署正與房屋署討論有關方法,盡量縮短拆卸現有中心與提供新會堂
之間的時間差距。然而他指出,由於需要配合重建計劃,當局不可能在新的社
區會堂建成後才拆卸現有的社區中心。房屋署工程策劃總經理(1)指出,建築時
間表已相當緊迫,不能大幅縮短。然而,他察悉議員的關注,並會考慮是否可
稍為修改新社區會堂的落成時間。單仲偕議員贊同譚耀宗議員的關注,認為當
局應加快興建新的社區會堂。

13.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提供社區會堂的規劃準則。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
回應時證實,政府當局已於1998年就提供社區會堂制定一套新的規劃標準指引
。根據之前的規劃標準,當局純粹按照人口而提供社區會堂。該項硬性的規劃
方法曾導致部分社區會堂的使用率不足。現行的規劃標準計及其他因素,例如
該地區內現有其他社區會堂設施的使用率、有關社區的期望及需求,以及該地
區內是否設有相若的設施。他強調,以往及現時的規劃標準均是視乎用地的供
應,因此,各地區現時的社區會堂數目與人口的比例各有不同。

14.劉慧卿議員詢問有關在同一幢建築物內設置社區會堂及其他社區設施的可行
性。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就此證實,根據有關的規劃標準指引,新的社
區會堂通常不會以獨立建築物的形式興建,而應與其他可以兼容的社區設施建
於一起,以達致地盡其用。房屋署工程策劃總經理(1)補充,擬議的4間社區會
堂均會與若干長者小型房屋單位及一間安老院設置在同一幢大廈內。此外,當
局建議在尚德邨及愛秩序灣的綜合發展項目中,分別附設一間老人日間護理院
及一間老人中心。現時位於慈雲山(南)社區中心的民政事務總署慈雲山分處會遷
往慈安邨的社區會堂發展項目內。

15.關於本港社區會堂的整體使用率,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表示,各間社
區會堂的使用率中位數約為60%,此數字已計及一星期內每日及每日不同時段的
使用情況。晚間及周末和公眾假期的使用率一般較高。劉慧卿議員認為,60%的
使用率偏低,並詢問有關改善使用情況的措施。

16.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5)回應時表示,當局認為60%的使用率中位數可以
接受。他亦指出,部分社區會堂的使用率相對較低,可能是由於特別的情況,例
如附近的屋邨即將拆卸。對於使用率低於中位數的社區會堂,民政事務總署亦會
檢討該等社區會堂的使用情況,以及找出可行的改善措施。有關的民政事務處及
臨時區議會亦會密切監察個別社區會堂的使用率。主席就此方面指出,根據其經
驗,60%的使用率中位數並不算低。

17.關於改善社區會堂管理的措施,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表示,大部分現有
的社區會堂均由民政事務總署管理,其餘的已按試行形式委託予非政府機構管理
。在若干情況下,當局已邀請有關臨時區議會帶頭改善社區會堂的管理。他亦告
知議員,民政事務總署現正就使用率低的社區會堂研究不同的管理方案。

18.何秀蘭議員詢問有關擬建的社區會堂可容納多少名使用者,以及公眾對由民
政事務總署管理的大型及小型社區設施的需求。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答覆
時證實,擬建的4間社區會堂各自可容納最多450個座位。來自各地區的意見已
顯示,一般而言,各地區有足夠的小型設施,以滿足有關需求,但卻缺乏可容
納數百名參與者的大型設施。他亦指出,涉及較少參與者的活動,亦可在民政
事務總署管理的社區會堂或其他場地內舉行。不過,何秀蘭議員表示,她所收
到的意見顯示相反的情況。她指出,在一間社區會堂內同時舉行多項有數十名
參與者的活動,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因此,她促請民政事務總署檢討小型場
地的供求情況,以及向社區組織宣傳可供使用的小型場地。政府當局備悉何秀
蘭議員的意見。

19.譚耀宗議員對於設立長者健康中心表示支持。他詢問有關行政長官在其《1997
年施政報告》中宣布在全港設立18間附設外展醫療隊的長者健康中心的進展。衞
生署助理署長(衞生行政及策劃)答覆時表示,該計劃是要在1999年年底或2000年
年初,在18區各自設立一間長者健康中心。當局迄今已設立12間長者健康中心,
並均已啟用。每間長者健康中心每年可處理2 300個長者的個案,分別提供10 700
及8 000個診療及健康推廣活動的名額。每支外展醫療隊全年會提供480個服務時
段,為約11 000人次提供服務。

20.現時的下葵涌長者健康中心並非為特定用途而興建,並臨時設於下葵涌分科
診療所內,與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共用設施。有關建議的目的是要遷置葵盛東的
設施。衞生署助理署長(衞生行政及策劃)表示,下葵涌長者健康中心可滿足2 300
名長者的需要。迄今約有1 300名長者已在該中心登記。她補充,當局於1997年
首次推出長者健康中心服務時,平均使用率僅約59%。在1998年,使用率已增至
81%。她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會繼續宣傳及推廣該項服務。

21.譚耀宗議員關注擬建的長者健康中心在"家具和設備"方面所預算的220萬元是
否足夠。衞生署助理署長(衞生行政及策劃)回應時表示,有關撥款應足以採購所
需的家具及設備,以便該長者健康中心提供各項服務。這些服務包括診療、物理
治療、職業治療、營養膳食及手足病診療服務。在有需要時,政府當局會申請額
外撥款,以添置新設備。

22.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11 -- 房屋

PWSC(1999-2000)46 566CL安達臣道發展計劃

23.議員察悉,現時的建議及隨後的項目PWSC (1999-2000)47在1999年5月3日
的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已作討論。

24.陳鑑林議員表示,鑑於東九龍及九龍東南區有其他已規劃的發展,他對東九
龍區的道路網絡是否足以應付擬議的安達臣道發展計劃所導致的額外交通需求表
示關注。劉慧卿議員亦詢問有關的擬議道路改善工程及建築工程造成的交通影響


25.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回應時表示,有關工程計劃的交通影響評估研究已就
安達臣道發展計劃將來的交通需求進行研究。該項研究已計及東九龍及九龍東南
區直至2011年的目標人口。九龍東南區的人口預測是保守的,因為該項預測是根
據九龍東南區發展的初期計劃而制定,當局現正檢討該項發展的規模。交通影響
評估研究亦已計及將軍澳及西貢各項已指定的發展及目標人口。房屋局首席助理
局長(工程計劃管理)補充,擬議的道路改善工程包括連接清水灣道與龍翔道的天
橋,以及隨附於討論文件的發展藍圖上顯示的區內7個道路交界處的改善工程。
此等改善工程訂於安達臣道發展計劃首批居民在2009年入伙前完成。在安達臣道
發展計劃的擬議詳細設計工作中,會研究道路交界處改善工程的詳情。

26.陳鑑林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察悉安達臣道石礦場會運作至2012年,並對安達臣
道發展計劃首批居民在2009年入伙後,石礦場運作所產生的滋擾表示關注。土
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回應時表示,根據該項工程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
石礦場與將來的住宅大廈之間設置125米的緩衝區,採石工程引致的塵埃便可以
受到控制,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水平,石礦場運作所產生的噪音水平亦會可以接受
。他亦表示,政府當局會繼續監察石礦場的塵埃及噪音水平。他亦表示,隨着時
間過去,石礦場運作範圍會更遠離安達臣道發展計劃。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工程
計劃管理)補充,安達臣道石礦場的核心運作區與安達臣道發展計劃日後最接近的
住宅大廈會相距200至300米。石礦場將會在2012年關閉,在此段期間,採石工作
的規模亦會逐漸縮減。此後,整個石礦場會透過種植樹木和植物而加以美化。

27.土木工程署署長答覆劉慧卿議員進一步的詢問時證實,將來的住宅大廈與安
達臣道石礦場之間的緩衝區,會是進行了美化工程的斜坡。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
,工程計劃顧問在詳細設計階段及施工階段進行的環境監測計劃,會確保備有足
夠的保障措施,紓減噪音及塵埃對安達臣道發展計劃日後的住宅大廈造成的滋擾
。陳鑑林議員要求當局向有關的區議會匯報日後每一階段的發展計劃,以及石礦
場對安達臣道發展計劃的影響的詳細評估。政府當局答允此項要求。鑑於議員的
關注,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日後亦應向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匯報。

28.陳婉嫻議員轉達順天邨居民對安達臣道發展計劃工程可能導致的環境滋擾的
關注,並要求當局密切監察有關情況。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工程計劃管理)回應
時證實,安達臣道發展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中,已研究工程計劃在施工期間
帶來的環境影響,並已建議合適的紓減環境影響措施。此等措施包括分期進行工
地平整工程的建築工作,避免造成過度的噪音及塵埃滋擾,以及實施綜合環境監
測計劃,以便及早發現及糾正建築工作所導致的問題。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
)亦已建議在日後的施工合約中納入一系列條件,例如規定須把貨車上的貨物覆蓋
、限制車輛進出時的速度,以及每隔指定的時間須在工地灑水。陳婉嫻議員要求
當局向有關的臨時區議會提供資料,列出已獲批准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所建議的
紓減環境影響措施,以及環保署建議的額外條件。政府當局同意提供有關的資料


29.關於向市民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問題,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表示,《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的各項規定中,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在互聯網上公開讓
市民查閱。他證實,政府當局已就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向觀塘臨時區議會及西貢臨
時區議會徵詢意見。

30.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1999-2000)47 564CL 彩雲道及佐敦谷毗鄰的發展計劃

31.陳鑑林議員表示,當局在佐敦谷堆填區發現兩條斷層線,沼氣可能透過此等
斷層線移動至擬議的發展地區。他尤其關注發展計劃的建築工程可能引致沼氣
移動。他告知議員,由於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未具體探討此問題,因此
他已在觀塘臨時區議會會議上提出此事項。

32.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解釋沼氣的問題及沼氣對擬議發展計劃的影響。她詢問
當局有否就此問題具體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並質疑觀塘臨時區議會是否
滿意政府當局的解釋。她提及討論文件第10段時認為,當局應忠實及全面地記錄
公眾諮詢的結果,供議員考慮。環境諮詢委員會在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通過
後訂明的附帶條件,亦應包括在內。

33.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回應時表示,擬議發展計劃的可行性研究顯示,佐敦
谷堆填區的沼氣透過橫跨佐敦谷堆填區的斷層線移動至發展地點的風險甚低。現
時,佐敦谷堆填區正進行修復工程,而修復工程承建商已在堆填區安裝沼氣收集
及處理設施。環保署亦已在堆填區周圍裝設多個監測站,迄今並無發現沼氣洩漏
。當局會在工程計劃的詳細設計階段進一步評估沼氣從佐敦谷堆填區排放及移動
的風險。他指出,當局可透過採取適當的管制措施,解決沼氣排放或移動的問題


34.環境保護署署長證實,根據環境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
究報告獲得通過的一項附帶條件,是當局須檢討沼氣危險評估。他表示,若隨後
證實有任何沼氣問題,當局可透過經驗證及較簡單的措施,有效地解決該等問題
。通常的解決方法是裝設不能滲透的屏障,防止沼氣移動至建築物的地庫。倘若
當局認為有關問題可能會非常嚴重,可安裝警報系統,使管理當局可在早期處理
任何沼氣問題。環境保護署署長察悉劉慧卿議員的意見,並答允在日後提交工務
小組委員會的討論文件中,載述環境諮詢委員會的任何具體意見。

35.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補充,儘管政府當局在1998年3月8日作出解釋,但
鑑於觀塘臨時區議會仍然關注可能出現的沼氣危險,因此,政府當局在沼氣問題
的詳細評估完成後,會再次諮詢觀塘臨時區議會。他亦表示,環境諮詢委員會已
就沼氣問題進行詳細的討論。環境諮詢委員會在環境影響評估報告通過後訂明的
其中一項附帶條件,是當局在詳細設計階段須進行沼氣危險評估及匯報有關結果


36.劉慧卿議員關注位於佐敦谷堆填區的斷層線會否影響將來建於擬議發展區的
建築物地基。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回應時表示,根據地質學家的意見,雖然
斷層線或會擴闊或縮小,但不會移動。佐敦谷堆填區的斷層線不會對擬議發展計
劃的地基工程構成難以解決的問題。

37.陳鑑林議員要求政府當局確保擬議的顧問研究會找出各項措施,在施工期間
不會影響斷層線及引致佐敦谷堆填區的沼氣不受控制地移動。規劃環境地政局局
長回應時扼要重述,擬議的顧問研究會詳細探討斷層線及沼氣的問題。主要所關
注的,是要找出及採取有效的措施,以監察及控制由佐敦谷堆填區排放出來的沼
氣的積聚及擴散。

38.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答覆陳婉嫻議員的詢問時證實,政府當局不會由於
沼氣的問題而放棄該項工程計劃,因為有關問題可透過經驗證及簡單的工程措
施加以解決。他補充,由於在佐敦谷堆填區安裝了沼氣收集及處理設施,當首
批居民遷進該發展地區時,堆填區地點的殘餘沼氣量已大幅減少。

39.何鍾泰議員同意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的意見。他詢問當局是否正採取措
施,加快佐敦谷堆填區的沼氣排放。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答覆時表示,在堆
填區修復工程下,承建商已在堆填區上設置覆蓋層及完整的排氣管網絡,把沼氣
引導至沼氣收集及處理設施。當局會密切監察佐敦谷堆填區的沼氣排放密度。政
府當局察悉何鍾泰議員的關注,亦即在佐敦谷堆填區安裝的排氣管應有足夠的數
量及深度。

40.陳鑑林議員對擬議發展地區與觀塘區之間日後的交通流量表示關注。他指出
,觀塘區主要道路的交通流量已達飽和,因此未必能應付發展計劃導致的額外交
通需求。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回應時表示,根據有關的交通影響評估研究結
果,該項發展計劃建議在清水灣道與龍翔道之間建造一條連接路,以及在觀塘區
內多個道路交界處進行改善工程。他向議員保證,當局會在詳細設計階段,審慎
研究來往該發展地區的交通流量,以及鄰近道路交界處受到的影響。

41.劉健儀議員察悉,當前建議的發展地區位於項目PWSC(1999-2000)46下的安
達臣道發展計劃附近,她詢問,該兩項發展計劃的擬議顧問研究會否批授予同一
名顧問,若否,政府當局如何能確保兩項發展計劃的道路改善工程及其他交通安
排的建議保持一致。土木工程署副署長(土木)答覆時表示,由於該兩項顧問研究
會根據兩份獨立的合約批授,現階段難以預測會否批授予同一顧問。然而他指出
,該兩項發展計劃會由相同的政府部門監察,因此,政府當局可確保兩項工程計
劃能夠一致。他亦解釋,由於當局已就該兩項發展計劃進行獨立的交通影響評估
研究,因此,兩項發展計劃下各自的道路改善工程,分別根據兩項發展計劃導致
的預測交通流量而建議。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計劃道路改善工程及交通安排時,
留意劉健儀議員所提出的關注事宜。

42.主席建議,議員如有興趣,可在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擬議發展計劃導致的交
通及沼氣問題。

43.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其他事項

44.由於是次會議是今個立法會會期最後一次會議,主席感謝議員及政府當局參
與小組委員會的討論。

45.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