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PWSC26/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2/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23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主席)
何鍾泰議員(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委員 :

丁午壽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清輝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劉嫣華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3)

梁寶榮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李承仕先生
署理工務局局長

司徒高義先生
署理環境保護署署長

許雅達先生
庫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工務)

盧耀楨先生
署理拓展署署長

劉星先生
規劃署九龍規劃專員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署長

鍾國樑先生
署理渠務署署長

伍靜文先生
民政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

韋立善先生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2)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工務計劃
提升工程計劃為甲級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8-99)18469CL 在啟德機場原址進行的九龍東南發展計劃 -- 早期發展
工程


議員察悉,現行建議要求撥款,在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進行地盤勘測工作和基礎
設施的詳細設計工作,以便在該處發展房屋。何承天議員告知議員,規劃地政及
工程事務委員會已在1998年9月10日的會議上討論此項撥款建議,並在1998年9月
17日舉行特別會議,商議九龍東南發展計劃,其中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是 4套擬
推行的發展計劃中的首個。事務委員會委員對現行計劃的主要關注事項和政府當
局的回應,已概述於由政府當局擬備,並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的資料摘要
PWSCI(98-99)11內。

2. 議員詢問當局制訂討論文件第4段列出的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礎設施項目的
依據,並質疑整個九龍東南發展計劃在填海範圍和土地用途方面的改變,對這些
基礎設施項目會否有影響。拓展署署長表示,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的發展計劃主
要是提供48 000個房屋單位,以應付130 000的預計人口。此項建議下的基礎設施
項目,包括道路、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渠、污水渠及水管,均根據此項已規劃的
房屋發展,以及有需要為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腹地的現有基礎設施提供適當的銜
接安排而興建。他補充,只要北面停機坪日後的發展計劃維持不變,擬議的地盤
勘測工作便屬必要。另一方面,在較大的九龍東南發展區的土地用途建議若有任
何改變,而該等改變或會對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有影響,亦可併入啟德機場北面
停機坪基礎設施的詳細設計中。鑑於進行擬議顧問研究的時間表,拓展署署長向
議員保證,在詳細設計的過程中很容易納入該等改變。

3.議員對以擬建的0.8公里的明渠取代現有的啟德明渠,表示強烈的保留意見。拓
展署署長表示,根據整體的九龍東南發展計劃,現有的啟德明渠在房屋發展的部
分會以箱形暗渠取代,而指定為擬議的都會公園部分則為明渠。擬建的明渠只會
把雨水和經處理的污水運送至海岸。他證實,為整條明渠提供箱形暗渠的方案會
導致設計複雜、不必要的高昂成本,並會帶來維修方面的問題。他向議員保證,
九龍東南及東九龍的污水處理計劃在1999年年中全面推行後,明渠所排放的污水
會無臭味,並清潔得足以用作水上康樂活動。

4.議員詢問,若當局其後放棄採用明渠的設計,對現行的撥款建議會有何影響。
拓展署署長表示,議員不會因通過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的撥款建議而須決定接納
採用明渠的設計,因為討論中的顧問研究僅限於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礎設施的
詳細設計。他證實,是否採用明渠設計對北面停機坪範圍的地盤勘測工作不會有
影響。雖然相關的排水和污水系統的設計及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的環境美化工程
,可能會由於明渠設計上的改變而受影響,但應不難在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詳細
設計的過程中併入必要的改變。

5.關於現行建議,拓展署署長在提到現有的啟德明渠的污染問題時表示,當局會
在明年年初另行提交一項撥款建議,消除現有明渠所產生的臭味。當局會利用生
化方法達致此目標。他提到夾附於討論文件的詳細藍圖時告知議員,現有的啟德
明渠與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日後的明渠之間會有一小部分重叠。為確保後者不會
受到污染,當局會清除此重叠部分底部發現的污染物,並舖上清潔的沙。他並澄
清,第4(f)段所提及的環境保護措施,目的並非清除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的地下
污染物,因為有關的淨化工程已在1998年2月獲通過撥款,並已定於1998年9月展
開。

6.現行撥款建議有急切需要通過的主要理由為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房屋發展計劃
,就此,一位議員詢問,有關當局有否考慮到目前物業市場的情況,對計劃作出
恰當的檢討。拓展署署長在答覆時證實,該計劃是根據房屋局最新的建屋時間表
制訂。該位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就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房屋計劃的迫切性和需要提
供最新檢討的資料,並證實會否因應檢討的結果而需要對有關計劃作出更改。

7.一位議員詢問九龍東南發展區的鐵路發展計劃,以及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礎
設施的設計會如何顧及這項計劃。拓展署署長在答覆時表示,現有的九龍東南發
展區計劃包括日後鐵路網的兩條初步路線,而有關的政府部門亦在進行第二次鐵
路發展研究時與地下鐵路公司聯絡。研究將於1999年年中有結果。現行建議下的
顧問研究將可與鐵路發展的規劃過程配合,並把必要的銜接問題併入啟德機場北
面停機坪基礎設施的詳細設計中。他補充,現有的運輸基礎設將可配合啟德機場
北面停機坪房屋發展所導致的交通需求。

8.何承天議員同意,不管九龍東南發展區最後作何用途,擬議的地盤勘測工程屬
有必要。不過,他對於在此階段進行詳細設計,則持強烈的保留態度。他指出,
填海範圍及九龍東南發展區土地用途隨後作出的改變,會對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
的規劃及其他設計方面有影響,並肯定會影響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礎設施的詳
細設計。對於政府當局認為這些改變可納入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的詳細設計的看
法,他亦表示質疑,因為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僅於1998年9月4日才刊登憲報。
由於須要進行公眾諮詢及處理反對意見,當局可能需時一年以上才可對九龍東南
發展區的土地用途作最後決定。他關注到在該段時間內為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
礎設施進行詳細設計所致的開支,或會徒勞無功。因此,他建議在現行建議中應
剔除有關詳細設計的撥款,並應在九龍東南發展區的填海範圍、土地用途及其他
發展較為確定時,稍後才提交小組委員會。

9.拓展署署長在回應時重申,九龍東南發展區計劃其餘部分的改變,應不會對啟
德機場北面停機坪有很大影響,因為後者並不涉及填海工程,而擬議的土地用途
(主要用作興建房屋)並不具爭議性。此外,擬議的顧問研究預定於1999年年初展
開,由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期間分階段完成,這個時間表容許顧問考慮公眾諮
詢期間所接獲的意見,並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在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礎設施的
詳細設計中納入九龍東南發展區土地用途可能作出的改變。他表示,把擬議的顧
問研究分為兩部分的成本效益會較低。根據現行建議,顧問可在監督地盤勘測工
程的同時,制訂詳細的設計,以達到最佳的成果。

10.經討論後,議員並不贊同政府當局的看法,在現階段應通過撥款建議。他們認
為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基礎設施的計劃應在整體的九龍東南發展區計劃的基礎上
制訂及商議。由於九龍東南發展區的公眾諮詢剛剛展開,而很多相關的問題或須
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商議,他們建議政府當局撤回撥款建議。

11.鑑於議員的關注和意見,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目作進一步考
慮。應主席的要求,政府當局會跟進議員有關啟德機場北面停機坪建屋計劃的關
注事項,並在日後向小組委員會提交建議時併入檢討的資料。

12.主席並建議,有關整體九龍東南發展區計劃的政策事宜應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研究。陸恭蕙議員告知議員,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會在
短期內舉行聯席會議,討論九龍東南發展區計劃。

13.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PWSC(98-99)17332CL 西九龍填海計劃 -- 主要工程(餘下部分)


14.何承天議員告知議員,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已於1998年9月10日的會議
上討論此建議。

15. 一位議員認為,現時的運輸基建設施不足以承受西九龍區內的交通量,他並詢
問當局是否有計劃改善有關情況。拓展署署長表示,隨著西區海底隧道及機場鐵路
啟用,西九龍區內的交通流量已出現重大變化。他補充,運輸署會於1998年10月就
西九龍及港島北區的交通需求和運輸基建設施展開一項檢討工作,並於15個月內完
成。

16. 拓展署署長答覆一位議員時證實,除現有的工程計劃外,當局目前並無計劃在
西九龍進行進一步的填海工程。擬議填海區內的道路網絡,是根據此項假設而設計
。他向議員保證,即使有進一步的填海發展,討論中道路網絡在配合該等發展方面
應沒有問題。

17.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9 -- 水務

PWSC(98-99)1358WC西九龍填海區供水計劃第2階段


1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4 -- 渠務

PWSC(98-99)1661CD廣東道新排水渠延展工程


19.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8-99)1164CD鄉郊排水系統修復計劃


20. 議員詢問擬議的排水系統修復工程會在多大程度上紓緩新界東北部的水浸問
題。渠務署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梧桐河的修復工程將於2000年11月前完成,而根
據現行建議,雙魚河的修復工程亦會於2001年4月前完成,加上治理深圳河工程
計劃最遲於2004年竣工,預期新界東北部將可承受50年出現一次的暴風雨,即強
度達每小時130毫米的雨量。

21.議員關注擬議工程對環境的影響,特別是將會被移走的植物數量。渠務署署長
在回應時表示,根據工程計劃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工程不會導致任何長遠而嚴
重的環境影響。至於根據現行建議在雙魚河進行的工程,他表示,河堤只有龍眼
樹和草。一筆350萬元的撥款已列入此項工程計劃,用以進行紓減環境影響工程,
包括沿河堤重新種植樹木和進行環境美化工程。

22. 察悉到當局因擬議工程的必要土地徵用和清拆工作會影響約97人,議員關注受
影響人士的安置安排。渠務署署長向議員保證,渠務署會與房屋署緊密合作,解
決任何可能出現的安置問題。應主席要求,政府當局答應證實不合資格獲編配入
住公共房屋或臨時房屋的受影響人士數目,以及當局會否協助此等人士獲得安置。

23. 渠務署署長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解釋,當局無法確定工程計劃所涉及土方
工程數量,在該等工程計劃而言屬常見,並且不會對當局如期完成工程構成重大
困難。

24.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總目707 --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

PWSC(98-99)1455HH新界鄉郊地區小工程


25. 察悉到大部分擬議的鄉郊地區小工程均涉及現有河道和水道的淤泥清理或清理
工作,議員質疑此等工程是否與該工程計劃的目標,即改善鄉郊地區的居住環境有
直接關係。他們關注當局在分配撥款時,並無恰當地優先考慮鄉郊地區的康樂市容
設施。議員亦詢問當局是否會定期進行淤泥清理工程,以及會否聘用合約承建商進
行此等工程。

26.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河堤和排水系統亦包括在該工程計劃的
範圍之內,而擬議的淤泥清理工程屬工程計劃的涵蓋範圍。他解釋,當局在制訂此
工程計劃下的鄉郊地區小工程項目清單時,以個案形式諮詢了有關的臨時區議會。
而該等工程並不是定期進行的。在這次制訂工程項目過程中,鑑於近年新界經常出
現水浸問題,臨時區議會,特別是元朗及北區臨時區議會,促請政府當局優先進行
河道淤泥清理工程及清理工程,作為當局在進行大型工程改善排水系統前減低水浸
危險的臨時措施。不過,他察悉議員的關注,認為不應忽略為鄉郊地區提供康樂市
容設施。他亦表示,由於擬議的地區小工程屬臨時性質,因此,按需要而為此等工
程聘用承建商,較聘用合約承建商更具成本效益。

27.一位議員認為,當局建議為元朗的12個工程項目撥款1,230萬元,而北區的70個
工程項目則撥款480萬元,並不合乎比例。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就此澄清,元朗
的工程項目在規模上較北區的工程項目為大。他察悉該位議員所提出的建議,就是
在日後提交的文件中,當局應就如此明顯的異常情況作出解釋。

28.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PWSC(98-99)1518HH新界鄉村改善及發展計劃
446TH新界鄉村通路的改善、重建及擴建工程


29.一位議員提及一名梅窩居民的來信(已隨立法會PWSC16/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傳閱),該名居民在來信中表達對現行建議的工程計劃,即"梅窩橫塘河河堤改善
工程"的成效和環境影響的關注。他記得前立法局曾於1996年處理一宗有關此議
題的申訴個案。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告知議員,該區大部份居民一直
強烈支持該工程計劃,只有小部分居民由於其規模和設計而加以反對。工程計劃
的第一階段於1996年展開,現時的建議包括第二階段,即該計劃的餘下工程。政
府當局最近曾諮詢有關的居民,其中多數贊成完成有關工程計劃,以解決水浸問
題。

30.關於有聲稱指今年的水浸問題較以往嚴重的問題,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表示
,區內最近兩次水浸事件,部分原因是該工程計劃仍未完成。他相信,該工程計
劃完成後,水浸問題可得以紓解。至於反對的居民聲稱,出現於河道上游的問題
是水浸的主要原因,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表示,政府當局已研究上游的情況,
但工程師的專業意見已證實,解決水浸問題的有效方法是完成各項改善工程。在
這方面,主席告知議員,反對該工程計劃的居民已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

31.有關鄉村通路的擬議工程,一位議員認為,許多鄉郊地區的通路由行人和車輛
共用,已構成安全問題。此外,此等通路沒有清楚的標誌顯示是否只供行人使用。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表示,現行建議下擬興建的車路,是作為行人和車
輛的通路。他答應跟進該議員的建議,即在鄉村通路豎立標誌牌,顯示車輛及行人
均可使用通路,以免出現混亂的情況。政府當局亦會考慮在通路上設置路拱的建議
,以防止車輛超速,危害行人的安全。

32.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3.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