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550/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H/5

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3月2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

入境事務處處長
李少光先生

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政府統計處處長
何永煊先生

保安局副局長
湯顯明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朱曼鈴女士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內務委員會主席歡迎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他告知議員,律政司司長已透
過行政署長表示,由於她當日須出席行政會議的會議,故未能出席是次會議向議員
講述其近期北京之行及終審法院於1999年2月26日宣告的判決,她對此表示歉意。

2.民事法律專員在會議席上提交一份律政司司長於1999年 2 月13日傍晚從北京回港
在機場與新聞界談話的內容,他表示沒有甚麼要補充,但他樂意回答任何有關政府
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澄清判決中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
會有關部分的問題。

3.劉慧卿議員對律政司司長不出席會議表示遺憾和憤怒。她表示,鑑於此事廣受公
眾關注,律政司司長有責任向香港人解釋政府對終審法院判決的立場,以及她近期
北京之行所討論的事項。律政司司長只向議員提交一份她與新聞界談話的內容,而
沒有出席是次會議向議員作出簡報,由此可見政府當局對立法機關全不尊重。

4.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建議舉行是次特別會議的日期為1999年 3 月
3日,而非1999年3月2日,因為後一日期與行政會議的會議撞期。

5.內務委員會主席澄清,他並不知悉政府當局建議在1999年3月3日舉行會議。他進
一步表示,在1999年 2 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他已即時聯絡政府當局,並
建議在1999年 2 月27日舉行特別會議。政府當局同意考慮該建議日期,但最終沒有
答應在該日舉行會議。到了1999年2月27日中午左右,政府當局通知他,1999年3月
1日也不是可行的日期。直至1999年3月1日下午2時25分左右,行政署長確實表示,
該次特別會議可在1999年3月2日上午舉行。

6.助理秘書長 2 補充,她在1999年3月1日上午與行政署長商討舉行特別會議的日期
時,行政署長確曾提過或可在1999年3月3日上午舉行特別會議。然而,行政署長卻
沒有說過該日期會為律政司司長接受。助理秘書長 2 進一步解釋,她曾告知行政署
長,在1999年3月3日上午已編排了其他委員會會議。

7.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既然民事法律專員在席,議員應在是次會議上討論律政司
司長近期北京之行及終審法院在1999年2月26日宣告的判決。

8.吳靄儀議員不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她認為,關乎律政司司長近期北京之
行,以及她在向終審法院提交要求澄清的動議申請前與首席法官接觸的問題,只有
律政司司長本人才可回答。吳議員認為應留待律政司司長能前來向議員作簡報時,
才討論該兩個事項。

9.劉慧卿議員建議,民事法律專員應向議員講述政府向終審法院提出要求澄清的申
請,因為他有參與提出申請的事宜。涂謹申議員表示支持。

10.吳靄儀議員回應時表示,其他官員不應代表律政司司長就該兩個事項發言,此乃
原則的問題。她又指出,如現在討論政府要求終審法院澄清判決的申請,便可能給
予律政司司長藉口,以某些問題已得到答覆為理由而不再回答。

11.張文光議員贊同吳議員的意見。他進一步表示,律政司司長顯得不願意出席立法
會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有一事實足可證明此點,就是律政司司長經司法及法律事務
委員會一再要求,始答應到該事務委員會席前解釋她在英文虎報一案中不起訴胡仙
女士的決定。

12.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應否押後討論律政司司長北京之行及終審法院於1999年 2
月26日所作判決此兩個事項的議題付諸表決,議員表示贊同。結果有17名議員贊成
押後,並無議員反對。

13.李柱銘議員建議,應要求政府當局在今次會議結束前給予一個確實日期,由律政
司司長前來向議員作出簡報。議員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指示秘書處立即與政
府當局聯絡。

[註:直至會議在上午10時40分結束時,政府當局仍未能給予確實的日期。]

14.內務委員會主席隨即邀請保安局局長,向議員匯報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專責小組
的工作進展。

15.保安局局長表示,專責小組首要的工作是制訂居留權證明書( 下稱"居權證" )新的
申請程序、確定合資格享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數目,以及評估他們來港對各項
服務及其他基建設施所造成的影響。為了取得有關合資格人士數目的可靠估計數字
,政府統計處( 下稱"統計處" )會在1999年3月至5月期間進行一項住戶統計調查,以
確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及配偶人數。保安局局長繼而請政府統計處處長向議員
簡介進行上述統計調查的詳情。

16.政府統計處處長表示,統計處會在1999年3月1日至 5 月底,透過綜合住戶統計調
查進行一次關於香港居民在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數的專題訪問。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是
一項持續進行的調查,旨在蒐集有關勞動人口、失業及就業不足的資料。另一方面
,為切合其他政府部門及政策局的數據需求,統計處亦經常透過該項統計調查進行
一些專題訪問,以蒐集所需的特定資料。

17.政府統計處處長解釋,統計處會挑選約 2 萬個住戶進行專題訪問。被選中的住戶
會先獲請回答綜合住戶統計調查問卷核心部分的問題,然後才進入專題訪問部分。
專題訪問的目的,是調查在內地有配偶或子女的香港居民的人數及個人詳情,以及
蒐集有關該等香港居民在內地配偶及子女的資料,包括他們的年齡、性別、教育程
度及職業等。如該等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亦有自己的子女在內地居住,亦會一併
蒐集有關該等內地孫兒的資料。

18.政府統計處處長表示,對於非婚生子女此問題,統計處會採用兩個訪問方法。其
一是直接面談方式。訪問樣本內一半的受訪者會用此方法。採用此方法,統計員會
盡量與受訪者單獨進行訪問,讓受訪者能安心及自然地回答問題。

19.政府統計處處長進一步表示,另一個訪問方法是較為深奧的"隨機回應法"。統計
處會應用此項統計學方法,向樣本內另一半的受訪者蒐集有關內地非婚生子女的簡
單資料。採用此方法,受訪者會經過一個隨機抽選步驟,決定受訪者回答有關非婚
生子女的"敏感"問題,還是回答另一個"非敏感"的普通問題,例如問及在先前一周
乘搭的士的次數。受訪者無須告知統計員其所作答的問題,而統計員亦無從知道受
訪者的答案所代表的意思。因此,受訪者可在毫無壓力的環境下提供正確的資料。
統計處可根據受訪者對"敏感"或"非敏感"問題的回覆,應用統計學方法從所有蒐集
得來的資料,估計得到有關"敏感"問題的整體情況。根據受訪者住戶的資料,便可
從中推斷整體人口的有關情況。

20.張文光議員對蒐集非婚生子女資料的準確性表示關注。政府統計處處長回應時表
示,任何統計調查都難以達致百分之百準確,但他認為經驗豐富的統計員經特別培
訓後,運用隨機回應法可蒐集到合理可靠的數據。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法例有否規定受訪者必須提供真確資料。政府統計處處長
回應時表示,統計處倚賴受訪者的合作,提供準確的資料。要成功起訴某人提供虛
假或不準確的資料,會相當困難。更佳的做法是教育市民,使他們明白與政府當局
合作是公民的責任。此外,如統計員能善用技巧,使受訪者安心作答,亦可減少受
訪者不願提供真確資料的情況。他補充,統計處對所有取得的資料會嚴加保密,並
不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或外間透露。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內地進行同類統計調查所用的調查方法,保安局局長回答時
表示,政府當局會接觸內地當局,索取更多有關其調查方法的詳情。

23.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詢問,政府當局會在何時提交修訂《入境條例》的條例草
案,以反映終審法院的判決。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入境條例》無須作出修訂
。不過,居權證的新申請程序將會以公告形式在憲報刊登。她指出,或有需要提出
新的立法措施,規定非婚生的內地子女須接受遺傳基因測試,以確立其與在港居住
父母的子女與父母關係。

24.楊孝華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採取何種措施,以便居權證持有人有秩序地來港,保
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為符合終審法院的判決,政府須在一段合理時間內讓合資格
的內地居民來港。到目前為止,政府一向倚靠單程證制度下每日 150 個的配額來管
制內地人士來港定居人數。在終審法院作出有關判決後,現時規定每日配額以 150
個為限的措施已不能再執行,因為如政府運用行政措施阻延合資格人士來港,便可
能在法律上受到質疑。她又表示會考慮讓年幼子女及沒有父親或母親照顧的子女優
先來港。

25.楊議員進一步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規定新來港人士須符合某些額外準則,方有資
格獲得社會福利及房屋等範疇的服務,以減輕此方面的壓力。保安局局長表示,她
會把楊議員的意見轉達專責小組考慮。

26.陳鑑林議員詢問,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人數是否一如報章所報道高達
100萬至300萬人。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她不能證實此類報道的準確性。依她之
見,該等數字純屬揣測。

27.陳議員再問及香港居民非婚生的內地子女的法律地位,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
該等子女將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民事法律專員補充,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並無問題。值得關注的是,如居港的父親在子女抵港後
不想加以管養,該等子女的管養可能是個問題。

28.羅致光議員表示,在進行住戶統計調查時,統計處應考慮到不少在內地有配偶及
年幼子女的香港居民是居於單身人士宿舍及板間房的高齡人士。此外,統計處不應
假設所有在內地有子女的香港居民均為男性。政府統計處處長察悉羅議員的意見,
並表示該項統計調查亦會把香港的女性居民包括在內。

29.羅議員提及《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時認為,已來港而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
民應與香港居民一樣,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他補充,所有居權證申請必須保密
處理。

30.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所有入境事宜會以絕對保密的方式處理,而政府的政策
是恪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訂的6項保障資料原則。她又表示會把羅議員所提
有關向新來港人士提供服務的意見,轉達各有關政策局。

31.涂謹申議員表示,鑑於未來須要進行大量的遺傳基因測試,他質疑政府化驗所是
否有能力應付所涉及的工作量。他又認為應訂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以確保遺傳基因
樣本從內地送往入境事務處期間不會被人做手腳。

32.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政府化驗所的能力有限,政府當局會考慮透過公開
招標制度,委聘外間的化驗所進行遺傳基因測試。此外,政府當局亦會考慮應否要
求居權證申請人繳交費用,以支付進行遺傳基因測試的成本。她贊同涂議員的意見
,認為應有嚴密的保安措施,以防遺傳基因樣本被人做手腳。她並表示,未來採用
的遺傳基因測試程序細節現時仍在擬訂中。

33.入境事務處處長表示,市場上現有的最先進遺傳基因測試設備,是測試唾液樣本
而非血液樣本,每日可進行測試數百次。如取得子女及父母的唾液樣本,採用此項
技術可得出快捷而準確的結果。他補充,政府當局或有必要制定新法例,訂明提交
虛假樣本進行測試的罰則。

34.涂議員又建議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在內地設立辦事處,抽取居權證申請人的唾液
樣本。保安局局長答稱,她在1999年2月5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已解釋過另一議
員提出的類似建議為何並不可行。她強調有需要與內地當局互相協調,定出遺傳基
因測試的程序。

35.何俊仁議員詢問,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後,居權證申請數目有否明顯增加。保安
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終審法院的判決在廣東、福建及內地其他省份並未廣為人知。
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由於終審法院的判決已令在1997年 7 月刊登的居權證申請程
序無效,入境事務處已要求內地當局暫停接受居權證申請,直至制訂新的申請程序
為止。與此同時,入境事務處會繼續處理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已收到的16 000份
申請。

36.何議員亦詢問,政府當局何時可公布有關提供各類服務的初步計劃,以配合合資
格內地居民在今後數年有秩序地來港。保安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須待統計處的統
計調查得出結果後,才能制訂長遠的計劃。儘管如此,各有關政策局會以統計處在
1995年11月至1996年 1 月期間進行統計調查的結果作為依據,著手評估新來港人士
對現有各項計劃及服務的影響,並估計最壞和最好的情況為何。

37.何議員進一步詢問,自終審法院宣告有關判決以來,非法入境者或持雙程通行證
在港逾期逗留而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數目有否增加。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
示,香港警務處一直與內地的公安機關緊密合作,加強監視中港兩地的邊境。至今
並未發現有跡象顯示內地居民非法來港的人數遽增。她強調,非法入境者一經捕獲
,便會按照現行政策被遣返內地。政府當局亦會發出遣送離境令,規定逾期留港人
士必須返回內地。

38.劉慧卿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正考慮修訂《基本法》,以減少合資格享有居留
權的內地居民人數。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不曾討論此問題。保安局局
長補充,她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就是在確定了合資格人士的數目,以及全面評估
他們來港對各類服務的影響後,專責小組便會研究解決有關問題的長遠辦法。

39.劉慧卿議員表示,可能會有一些香港居民想自願提供其內地子女及配偶的詳情。
她詢問統計處會否把此等人士列為住戶統計調查的受訪對象。

40.政府統計處處長解釋,該項統計調查訪問的樣本包括經科學方法抽取的約20 000
個住戶。除有關香港居民在內地子女及配偶人數和個人資料的問題外,受訪者亦會
被問及他們是否想其合資格子女/孫兒來港,以及他們認為其合資格子女/孫兒是
否希望來港。他進一步表示,樣本範圍以外人士所提供的資料作用不大,因為他們
不屬經科學方法抽取的樣本。

41.劉議員又詢問入境事務處會否開始接受新的居權證申請,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
,政府當局仍在擬訂新的居權證申請程序,並會在本月稍後再與內地當局舉行會議。

42.陳婉嫻議員表示,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合資格內地子女
,將合乎資格享有居留權。她認為政府當局應考慮要求內地當局在單程證制度下,
給予有關的母親優先權,讓她們以家庭團聚為理由提早來港。她亦詢問,政府當局
有否考慮制定法例,以解決在香港已有妻室的香港男性在內地與中國婦女結婚的問
題。

43.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在單程證制度下,現時在每日 150 個配額中,有60個保
留予享有居留權的子女,30個保留予長期分離的配偶。會否作出某些特別安排,使
合資格內地子女的母親得以提早來港,將視乎合資格人士的數目及政府的應付能力
而定。她又表示,根據香港法例,重婚是一項刑事罪行。

44.陳議員進一步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的內地子女部分已為成年人,她詢問政
府當局有否研究過他們來港對香港就業情況的影響。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專責
小組會研究合資格內地人士來港對勞工市場的影響。

45.陳榮燦議員表示,預期在新申請程序公布後,會有數以十萬計聲稱享有居留權的
內地人士申請居權證。然而,內地當局可能沒有足夠資源,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處
理數量龐大的申請。如此或會導致有人向政府提出法律程序,控告其未有採取適當
措施,確保合資格內地子女可在適當時間內有秩序地來港。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與
內地當局作出協調,以解決有關問題。保安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會制訂新的申請
程序,以便在一段合理時間內處理居權證申請,以符合終審法院的判決。她補充,
入境事務處處長會再與內地當局磋商,以便制訂未來所採用的詳細安排。

46.鄭家富議員希望保安局局長下次向議員匯報專責小組的工作進展時,能夠提交一
份明確時間表,述明會在何時制訂各項有關提供房屋、教育、就業及醫療各方面服
務的具體計劃。

47.鄭議員亦要求政府統計處處長解釋,他較早時提述有關乘搭的士次數的"非敏感"
問題,為何會與非婚生內地子女人數的"敏感"問題有關。政府統計處處長解釋,該
兩條問題並無任何關係。應用隨機回應法所依據的統計學理論,統計處可根據所有
受訪者對"敏感"和"非敏感"問題的回覆,運用適當的計算公式,從中估計有關敏感
問題的整體情況。

48.黃宜弘議員詢問,統計處會否評估香港居民在內地居住的非婚生子女所生的子女
人數,以及香港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人數的每年增長率。

49.政府統計處處長回答時表示,採用直接面談方式的統計員除詢問受訪者有關非婚
生子女的問題外,亦會要求受訪者回答他們在內地的婚生子女本身是否亦有子女。
以此方法取得的資料很可能會低估了有關情況。然而,在評估合資格人士的總數時
,亦會把其他如內地居民的出生率等因素一併計算在內。他重申,任何調查的結果
均不能達致百分之百準確。

50.政府統計處處長進一步表示,統計處不會有香港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每年增長
率的數據。他認為,傳媒揣測合資格內地居民總數多達100至300萬人,可能是在概
念上把合資格及將會合資格的內地人士數代子孫相加的估計總數。

51.吳靄儀議員認為,不應把遺傳基因測試用作確立內地非婚生子女與其在港父母的
關係的唯一方法,因為此項審核程序在法律上可能會受到質疑。她進一步表示,政
府當局應盡快制訂新的居權證申請程序,並應在公布該等申請程序後,隨即實行各
項措施,確保有關申請會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獲得決定,以符合終審法院的判決。她
指出自終審法院於1999年 1 月29日宣判以來,此方面並無多大進展。她並詢問政府
當局是否拖延處理此事,以便在此期間考慮修訂《基本法》。

52.保安局局長贊同吳議員的觀點,認為應盡快制訂一套合法而又合理的新申請程序
。她強調,政府當局並無拖延制訂新申請程序的工作,入境事務處處長一直與內地
當局緊密合作,共同制訂有關細節。政府當局於農曆新年假期及人大周年會議結束
後,再與內地當局舉行會議。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入境事務處與內地當局需要一
些時間,為因終審法院的判決而成為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兩個新類別人士,制訂新
的申請及審核程序。

53.吳議員詢問有否需要提出法例修訂,以落實終審法院的判決。法律顧問回應時表
示,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29日宣告的判決中,已宣告《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
》(下稱"第2號條例")及《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下稱"第3號條例")的若干條文無效
。他補充,凡任何立法措施的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有變,該等變動應透過慣常的立
法程序作出。吳議員要求把第2號及第3號條例中被宣告無效的各有關部分臚列在一
份文件內,供議員參考。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法律事務部會提供《入境條例》中
有關條文的標明文本,供議員參閱。

54.程介南議員表示,根據《基本法》第三十六條,新來港人士將與香港居民一樣,
有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然而,與香港居民有別的是,新來港人士必須符合居港 7
年的規定,才合乎資格申請租住公屋。他詢問專責小組在規劃各類服務時,有否考
慮過兩類永久性居民在享有福利方面待遇不同所引起的問題。他進一步建議,各有
關政策局局長應另行向議員解釋會如何應付此問題。

55.李柱銘議員贊同程議員的意見,並指出《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香港居民有
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李議員補充,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包括永
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然而,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只有香港特區永久
性居民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李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研究與永久性居民和非
永久性居民的權利有關的問題。

56.李議員又表示,該宗與《基本法》第二十四( 三 )條所訂居留權問題有關的法庭案
件,是在1997年開審。政府當局既然預計法院未必會判政府勝訴,尤其是由於追溯
力的問題,當時便理應制訂各項與房屋、教育及其他服務有關的應變計劃,藉以應
付合資格內地居民分階段來港的需要。他表示,行政長官及其他政策局局長對終審
法院判決的回應,未如保安局局長般積極和主動,致使公眾對終審法院的判決產生
不滿,他對此感到失望。

57.保安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已考慮到法院可能會裁定,第 3 號條例所載具追溯力
的條文並不符合憲法規定。因此,政府當局於實施居權證計劃的同時,在制訂提供
各類服務的計劃之時,已把有關的1 000多人計算在內。政府當局亦一直與內地當局
緊密合作,加強監視中港邊境,以防有大量內地居民非法進入香港。

58.保安局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並無居港父母在其內地子女出生後才取得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內地子女估計人數,亦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人
數的資料。因此,政府當局無法制訂任何應變計劃,以應付吸納該兩個類別人士的
需要。此外,政府當局認為,在法院並未裁定該等內地子女根據《基本法》第二十
四(三)條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情況下,不宜就他們的人數進行住戶統計調查。

59.何秀蘭議員表示,不少內地居民已等候了一段頗長時間,但其居權證申請卻仍未
有決定。她建議政府當局與內地當局磋商如何在申請程序上加強協調,以便合資格
的內地居民可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來港。她又提議政府當局考慮在內地設立辦事處,
處理內地居民就其居權證及單程證申請提出的上訴或投訴。她亦認為,在制訂新的
居權證申請程序方面,政府當局應確保設有足夠的監察措施,以防出現貪污的機會。

60.保安局局長回答時表示,政府當局會再與內地當局磋商,制訂各項詳細安排,以
處理預期有大量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所提出的申請。她補充,當局會考慮應
否基於人道理由,對某些類別的申請人給予優先權;若結論是應給予優先權,則做
法為何。另外,當局亦希望盡快制訂一套有相當高透明度的新申請程序。保安局局
長又表示,內地的居權證申請人可就其申請的進展,向香港的入境事務處提出查詢
或上訴。民事法律專員補充,內地的居權證申請人可委任在香港的某人代其行事或
提出上訴。

61.吳靄儀議員表示,如簽發居權證與批出單程證掛鈎,可能會在法律上受到質疑。
她補充,終審法院的判決並無向政府加諸任何責任,規定政府要制訂措施,使合資
格的內地居民得以盡快來港。終審法院的判決只述明,居權證申請須在一段合理時
間內獲得處理。

62.民事法律專員回應時表示,入境事務處處長有責任確保未來擔當入境事務處代理
機構的內地當局會採用有效的申請程序,落實終審法院的判決。內務委員會主席補
充,該判決提及如入境事務處處長不合法地拖延就接納或拒絕某項申請作出決定,
有關人士雖然身處內地,亦可在香港的法院援引公法尋求作出補救。

63.議員再無其他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多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別會議。

6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秘書處會繼續與政府當局聯絡,安排一個對律政司司
長方便的日期和時間,讓律政司司長向議員講述她近期北京之行及終審法院於1999
年2月26日宣告的判決。

65. 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