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337/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2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53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智思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在議程第VII項下另會討論一個由李永達議員提出的
事項,即"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其轄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此外,保
安局局長將會在會議結束時向議員作出簡報,講述由政務司司長領導、負責研究
終審法院就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所作判決的影響的專責小組商議所得的結果。

I. 通過1999年1月29日第21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222/98-99號文件)

2.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反映,議員對沒有足夠時間研究《區
議會條例草案》表示不滿。

4.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獲悉議員決定邀請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
會議,以便回應有關新機場啟用時出現混亂情況的3份不同報告。內務委員會主
席補充,他已就此事致函行政長官。

5.關於終審法院就居留權證明書計劃所作的判決,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秘書處
應整理議員在當日上午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所表達的意見,以及稍後就保安局
局長所作簡報提出的意見,並將之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表示贊同。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i)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12/98-99號文件)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載有關乎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各項事宜的重要建
議,故應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楊森
議員、何秀蘭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啟明議員、吳亮星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夏
佳理議員、張文光議員、陳榮燦議員、程介南議員、曾鈺成議員、楊孝華議員及
蔡素玉議員。

(ii)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10/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把有損立法會、建議中的區議會、鄉議局及鄉事
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選舉的公信力的行為,定為違法。法律顧問補充,選舉中的舞
弊及非法行為現時為《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所禁止。條例草案的用意是訂定規
管該等行為的新條文,從而全面取代該條例。

8.夏佳理議員建議,為研究《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
會亦應負責審議上述條例草案,因為兩條條例草案涉及的事宜互相關連。內務委
員會主席認為,如此安排會阻延《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
李永達議員表示,他贊成另外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草案》,因為該條例草案所涵蓋的事宜不僅是立法會選舉。

9.議員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秀蘭議員、李
永達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夏佳理議員、陳婉嫻議員、程介南議員、曾鈺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蔡素玉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iii) 《中醫藥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07/98-99號文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數次向衛生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條例草案
。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法案委員會:何世柱議員、何敏嘉議員、李啟明議員、吳清輝議員、夏佳理議
員、梁智鴻議員、蔡素玉議員、羅致光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b)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
屬法例於1999年1月29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08/98-99號文件)

11.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1999年1月29日在憲報刊登的9項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提到《1999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修訂)規則》時解
釋,該修訂規則是當局因應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疑問而訂立,旨在修訂《旅遊業
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則》所訂明的申請表格,以納入根據《旅遊業賠
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訂出的新一類申請。

12.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將於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


13.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辯論。

(b) 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2)條提出的決議案


1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電力條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及《〈
電氣產品(安全)規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已作
出預告,表示會在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以廢除該兩項生效
日期公告。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陳議員會在議程第VI(f)項下作出報告。

V. 將於1999年3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217/98-99號文件)

15.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撥款條例草案》


16.議員察悉,財政司司長將於1999年3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向立法會發表1999
至2000年度財政預算案。

V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238/98-99號文件)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6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包括在
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3個法案委員會在內。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由於在同一
時間最多只能有15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故《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
列入輪候名單上,直至有空額騰出。

(b)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1236/98-99號文件)

18.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2月10日恢復二
讀辯論。他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c)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840/98-99號文件)

19.法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扼要解釋文件所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他補
充,因應香港律師會的意見,政府當局會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該等修正案屬技術性質。議員察悉,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3月10日立法會
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辯論。

(d)《〈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857/98-99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20.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是,某項附屬法例一旦
在憲報刊登,其立法過程便告完成。因此,小組委員會認為,在1993年12月23
日在憲報刊登,指定1994年1月1日為該規例生效日期的第4794號政府公告,即
使並無提交當時的立法局省覽,亦屬有效訂立。

21.夏佳理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既無必要,亦缺乏合法權限刊登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指定1999年1月1日為新的生效日期。雖然政府當局已表示,自1994年1月
1日以來,有關行業一直遵守該規例的各項規定,而且當局不曾採取任何檢控行
動,但小組委員會認為,同一規例在憲報出現兩個生效日期會造成混淆。小組委
員會已要求政府當局尋找解決此事的最佳方法。

22.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小組委員會希望在立法會會議上把其對第4794號政府
公告所具效力的意見記錄在案。他會根據《議事規則》第21條請求立法會主席
許可,於1999年2月10日向立法會提交小組委員會商議結果的報告,並就該報
告向立法會發言。

(e) 《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23.鄭家富議員代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小組委員會
支持修訂規例。鄭議員請議員參閱該報告第14段,當中解釋由於政府當局對審
議機制作出改變,某些立法措施無須再經由立法會以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
決程序通過。小組委員會認為應審慎研究該等立法措施,特別是涉及政策事宜
或富爭議性問題的情況。他補充,重要的是立法會監管立法措施的職能不應受
到削弱。

24.劉健儀議員在此際加入會議。她表示,對於改變只關乎輕微技術性修訂的立
法措施的審議機制,小組委員會並無強烈異議。

25.楊森議員表示,日後如有類似的立法措施,不論所涉事宜是否屬技術性質、
富爭議性或在政策方面有影響,均應慎加審議。

26.議員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提出此事。

(f)《〈電力條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及《〈電氣產品(安全)規例〉1999年(生
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27.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表示,據政府當局所述,"供應"一詞按《電力條
例》所界定,亦包括出售或出租物業內所供應的電氣產品。因此,有關業主在
出售或出租物業時,有責任遵守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規定。鑑於現時在本港
出售或出租的新落成及二手物業數量龐大,符合安全規格證明書的規定會廣泛
影響市民大眾,小組委員會委員對此深感關注。小組委員會已促請政府當局考
慮縮窄"供應"一詞的定義範圍。

28.陳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亦要求政府當局重新研究業界在遵守符合安
全規格證明書的規定所遇到的實際困難,並就平行進口電氣產品、二手電氣產品
和本地裝配個人電腦的供應,作出更佳的安排。

29.陳議員指出,對該兩項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2月10日;若議決
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為了讓政府當局有時間採取跟進行動以回應
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小組委員會建議廢除該兩項生效日期公告。因此,他已作
出預告,將於1999年2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廢除該兩項生效日期
公告。

VII. 其他事項

(a)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其轄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 由李永達議員提


30.李永達議員表示,行政長官於1998年6月26日簽署兩份文書,根據《基本法》
第六十二(六)條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其轄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會議,若干
曾列入該兩份文書內的人士現已不再列入行政長官於1998年12月31日簽署的文
書內。他建議邀請行政署長或律政司代表向議員解釋把該等人士剔除的原因。

31.議員同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提出此事。

(b)保安局局長簡報由政務司司長領導、負責研究終審法院就居留權證明書計劃
所作判決的影響的專責小組商議所得的結果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席,聽取保安局局長作出簡報。他亦提醒議員,內
務委員會下次會議訂於1999年2月26日舉行。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