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會CB(2)10/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2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7月6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 席)
楊 森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梁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高級主任(3)3
蘇美利小姐
I.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立法會主席決定立法會夏季休假會由
1998年7月29日起,至1998年9月9日止。他向政務司司長指出,政府當局已作預告
在7月份提交立法會的法案,為數只有4項。政務司司長答應盡可能在9月把各項法
案提交立法會。

2.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的日期暫定
為1998年10月7日。

II. 立法會《內務守則》
(立法會CB(2)4/98-99號文件)

3.內務委員會主席講述有關文件,並表示所載的《內務守則》,是根據立法會於1998
年7月2日採納的《議事規則》及前立法局和臨時立法會的《內務守則》草擬而成。他
請議員留意,守則第17(c)條載述議案辯論的發言時限,而守則第22(t)條規定,倘事務
委員會認為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任何活動,須先獲得內務委員會允許。他補充,
前立法局的《內務守則》沒有此項規定。

4. 劉慧卿議員質疑事務委員會有否需要就其以本身名義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活動的決
定,諮詢內務委員會。劉議員又表示,如與當局擧行會議的會議紀要一向送交當局核
正,便應在守則第25(c)內訂明。

5.李永達議員及涂謹申議員分別對下述兩項提出質疑:守則第2條中有關議員應在會議
前向立法會主席提交其預備發表的演辭的規定;以及守則第3條中有關在點名表決時動
議將表決作廢的議案的程序。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必須獲提供一套用作補充《議事規
則》的指引,以確保委員會運作順利。他建議採納《內務守則》擬本,並請將於1998
年7月10日成立的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議員就《內務守則》擬本所提出的質疑及意見。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7.議員通過文件附件A所載的《內務守則》擬本。

III. 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立法會LS1及LS5/98-99號文件)

立法會LS1/98-99號文件

8.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法律事務部已擬備報告,載述於1998年3月18日至
4月7日期間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12項附屬法例(文件附錄II),以及於1998
年7月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51項附屬法例(文件附錄III)。

9.法律顧問進一步解釋,上述首批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已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34(3)條延展至1998年7月8日,而第二批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將於1998年7月29日屆滿。

10.法律顧問回應周梁淑怡議員及李卓人議員時表示,議員或可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該等附屬法例。他進一步表示,如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便須把文件附錄II所載
12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11.涂謹申議員表示,議員應詳細研究《1998年道路交通(呼氣分析儀器及檢查設備)(修
訂)公告》(第228號法律公告)及《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第2號)規例
(1998年第65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第248號法律公告)。

12.周梁淑怡議員建議,《消費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0號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182號法律公告)及《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1號法律公告)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3號法律公告)應交由小組委員會研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63項附屬法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
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夏佳理議員、涂謹申議員、
陳婉嫻議員、陳榮燦議員、單仲偕議員、黃宏發議員、蔡素玉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1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在1998年7月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把有關
的12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

(b) 立法會LS5/98-99號文件

15.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文件載述在1998年6月22日刊登憲報並於1998年7月2日提交
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應課稅品)(第2號)令》。頒布該命令
是根據《公共收入保障條例》而採取的臨時措施,旨在使政府於1998年6月22日公
布的9項振興香港經濟措施的其中一項具有法律效力。該項措施是降低須就輕質柴
油繳付的稅項。他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7月22日立
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一項決議案,目的是使此項新措施由1998年6月23日起具法律效
力,直至1999年3月31日。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該決議案會在內務委員會於1998年7月10日擧行的下次會
議上討論。

IV. 將於1998年7月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會CB(3)24/98-99號文件)

1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18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2項
要求書面答覆)。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會主席在決定議員於立法會會議席上提出補充質詢的
次序時,會考慮個別議員在先前立法會會議所提補充質詢的數目。他提醒議員,補
充質詢應精簡切題,而且不應包含多於一項質詢。

(b)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

1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
7月10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他補充,政府當局希望條例草案可在立法會於 8月夏
季休假前獲得處理。

(c)政府議案

20.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議員議案

(i) 有關"紓解民困"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鑑林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2.周梁淑怡議員扼要解釋她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函件的內容。

(ii)有關"失業問題"的議案

2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梁耀忠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V.將於1998年7月15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會CB(3)25/98-99號文件)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18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
12項要求書面答覆)。就質詢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8年7月6日午夜。

(b)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ii)《1998年追加撥款(1997-98年度)條例草案》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7月15日提交立法會,並於
1998年7月17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政府議案

26.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議員議案

(i)有關"全面直選"的議案

2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鄭家富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有關"挽救服務業"的議案

28.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蔡素玉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7月8
日限期前作出預告。他補充,《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規定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8年7月2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議員議案

(i)有關"加快推行基建工程"的議案

30.議員察悉,何鍾泰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將由陳婉嫻議員動議的議案

31.議員察悉,陳婉嫻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
為1998年7月7日及1998年7月15日。

33.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議員現時可預先申請編配辯論時段,而無須提交議案辯
論的議題或措辭。他認為此項安排並不理想,並建議請議事規則委員會檢討有關
安排。

VII. 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CB(1)5/98-99號文件)

34.內務委員會主席介紹有關文件,並請議員就文件附錄I所載關於組成18個事務委
員會的建議提出意見。

35.鄭家富議員對設立文康體育事務委員會的需要表示有所保留。他講述自己擔任
前立法局文康事務委員會委員的經驗時表示,該事務委員會委員的出席率較其他
事務委員會為低,而提出討論的事項亦較少。他認為,文康體育事務委員會職責
範圍內的事項如交由對應政策局與其相同的民政事務委員會負責,將更有成效。
他建議把文康體育事務委員會和民政事務委員會合併成為一個事務委員會。

36.數位議員表示,他們贊同鄭議員提出把兩個事務委員會合併的建議。其他一些
議員認為應保留文康體育事務委員會,以便專注處理影響體育、演藝、文化及出
版界功能界別的事宜。

37.內務委員會主席把鄭議員的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28名議員贊成,14名議員反
對,而放棄表決的議員則有7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鄭議員提出把文康體育事
務委員會和民政事務委員會合併的建議獲得通過。

38.議員同意,合併後新的事務委員會應保留民政事務委員會的名稱,其職權範圍
如下:
    "監察及研究有關地區、公共及鄉村事務、人權、公民教育、保障資料、新聞
    自由、大廈管理、青年及婦女事務、文化藝術發展、公眾娛樂、體育及康樂
    事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39.議員通過文件所載的其他建議。

40.李卓人議員表示,文件附錄I所載事務委員會一覽表內有3個不同的事務委員會
,負責財經、貿易及工業和經濟事務。然而,該 3 個事務委員會無一負責處理與
本港長遠經濟發展策略有關的事宜。他認為應考慮另外成立一個事務委員會,其
職責範圍應與策略發展委員會的職責範圍相對應。

41.經討論後,議員同意秘書處稍後就李議員的建議擬備討論文件,供內務委員會
商議。

VIII.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
則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立法會CB(3)19/98-99號文件)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講述上述文件的內容,並扼要解釋各有關委員會的成員組合及擬
議選擧程序。他特別提到議員在提名時,應考慮到有必要確保該等委員會的委員可
達致一個平衡組合,並具有廣泛代表性,足以代表立法會的議員組合。

4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在1998年7月10日擧行以提名及選擧議
員加入該3個委員會的會議上,只要事先獲得某議員的同意,即使他或她未能出席
會議,亦可提名該議員。

44.劉慧卿議員詢問,不屬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如有興趣,可否出席該委員
會的會議。

45.一些議員認為,如不屬該3個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可出席有關委員會的會議並參與
討論,會令該等委員會難以順利運作。

4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何就3個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諮詢不屬該等委員會委員的
議員,應由個別委員會自行決定。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47.議員通過該文件第3及5段所建議的選擧程序及選擧的時間安排。

IX.關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擧及任期的議案
(立法會AS2/98-99號文件)

48.內務委員會主席講述上述文件的內容,並表示如議員贊同該文件所建議的選擧方
式,就會請求立法會主席批准豁免所需預告,以便在1998年7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席
上動議文件附錄 III所載的決議案。待立法會通過該決議案後,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的選擧將於1998年7月1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議席上擧行。

49.議員通過文件第11段所載的建議。

X. 提名及選擧立法會議員出任諮詢委員會的成員
(立法會CB(2)2/98-99號文件)

50.議員通過有關文件第10段所建議的提名及選擧程序。

5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選出議員擔任該6個諮詢團體的成員的選擧,將於文件第
12至13段所列日期擧行。

XI. 有關"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期限"的決議案

52.在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邀請下,內務委員會秘書請議員參閱上述決議案的措辭,
並解釋該決議案是按照《議事規則》第83(1)條所載規定動議的。

53.助理秘書長3表示,議員如已回應於1998年6月18日發出的立法會CB(3)3/98-99號
文件,填妥並交回登記表格擬本,而登記表格擬本上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並無變更
,便無須提交須予登記的利益詳情。然而,該等議員須以書面確認,在登記表格擬
本所提供的詳情仍然有效。

54.黃宏發議員指出,議員須在決議案附表所載表格第4(1)項,填寫有關其作為立法
會選擧候選人時接受財政贊助的詳情。他表示此項規定並無在《議事規則》第83(5)
(d)條訂明。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8年7月7日發出立法會CB(3)50/98-99號文件告知議員,立
法會主席已批准梁智鴻議員於1998年7月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的決議案附表所載
表格第4頁的修訂本。表格第4頁的修訂本不再規定議員須就其作為立法會選擧候選
人時所接受的財政贊助提供詳情。]

XII.法律政策專員於1998年6月30日就《議事規則》擬稿致法律
顧問的函件

(立法會CB(1)6/98-99及CB(1)7/98-99號文件)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法律政策專員於1998年6月30日致法律顧問的函件。
法律政策專員在該函件中提出意見,認為《議事規則》擬稿中某些規則違反《基本
法》。他建議把此事轉交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

56.吳靄儀議員認為應邀請法律政策專員出席一次特別簡報會,向議員解釋其觀點。
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57.法律顧問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他會另擬一份文件,講述其對法律政策專員來
函所載各點的意見。他答允在特別簡報會擧行前把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58.夏佳理議員建議徵詢外間的法律意見。吳靄儀議員認為無此需要,因為所涉及的
法律問題並不複雜和專門。她補充,不同律師對法律有不同的詮釋,情況並不罕見。

59.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能夠提供詳盡意見,供議員考慮。

XIII. 其他事項

(a) 1998年7月29日辯論時段的編配

6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涂謹申議員、張永森議員及陸恭蕙議員均已提出申請,在
1998年 7月2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辯論。編配時段的抽籤仍未進行,因為張永
森議員希望尋求議員支持,使其有關"區域組織檢討"的議案可獲優先編配時段,在19
98年7月2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進行辯論,從而讓議員有機會在政府所發表的《區域組
織檢討諮詢文件》的公眾諮詢期於1998年7月31日結束前,就此事進行充分辯論。

61.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提出意見,表明應以下列哪一方式處理張議員的建議 --
  1. 在1998年7月29日的立法會會議編排兩次議案辯論及一次休會辯論;

  2. 優先處理張議員提出有關"區域組織檢討"的議案辯論,並抽籤決定餘下辯論
    時段的編配;及

  3. 按照《內務守則》第14(b)條抽籤決定辯論時段的編配。
62.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把上文第61段所列的3項方案付諸表決。

63.內務委員會主席把第61段(a)項所載的方案付諸表決,結果有9名議員贊成,23名
議員反對,1名議員放棄表決。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第61段(a)項所載的方案不獲
通過。

64.內務委員會主席接著把第61段(b)項所載的方案付諸表決,結果有33名議員贊成,
並無議員反對,有2名議員放棄表決。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第61段(b)項所載的方案
獲得通過。因此,第61段(c)項所載的方案無須付諸表決。

(b) 議員拍攝團體照安排

65.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秘書處將於1998年7月8日下午2時在宴會廳為議員拍
攝團體照。

66.陸恭蕙議員表示,議員只在一天半前才接獲拍照日期及時間的通知。她表示,由
於通知時間太短,部分議員或許未能出席。

6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在1998年7月8日盡量出席,參與該次拍照。

(c)於1998年7月9日為議員擧行的特別簡報會

6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政府當局的要求下,將於1998年7月9日(星期四)上午9時
至下午12時30分擧行特別簡報會,讓多個政策局就下列題目向議員作出簡介 -----
  1. 私人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建議諮詢文件;

  2. 處理電腦2000年數位問題;及

  3. 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的法例修訂。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於1998年7月8日發出立法會CB(2)12/98-99號文件通知議員,(c)
項題目已改由"香港國際機場的運作事宜"取代。]

69.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