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817/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8日(星期六)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丁午壽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馮志堅議員

列席官員:

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

房屋局局長
黃星華先生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 劉勵超先生

庫務局副局長
林鄭月娥女士

衞生福利局副局長
梁永立先生

政府統計處處長
何永煊先生

入境事務處處長
李少光先生

政府經濟顧問
鄧廣堯先生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舉行是次會議的目的,是與政府當局繼續討論當局初步估計因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宣告的判決而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1 675 000名內地居民來港所造成的影響。

2. 在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邀請下,政務司司長向議員講述其近期北京之行。她表示,是次訪問已籌備了一段時間,目的是與中央政府就彼此關注的事宜交換意見。她補充,她已藉此機會向朱鎔基總理及中國其他官員轉達香港市民對終審法院的判決所造成影響的關注,並向他們講述政府統計處(下稱"統計處")就因終審法院的判決而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估計人數進行調查所得的初步結果。她強調,她並無攜同任何有關如何解決居留權問題的方案,徵詢中央政府的意見。

3. 政務司司長進一步表示,有關的中國官員告訴她,中央政府非常關注終審法院的判決對香港經濟的影響。他們認為,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制訂解決有關問題的方法,而香港特區政府如提出要求,中央政府會提供協助。

4. 劉慧卿議員表示,行政長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問會上曾表示,他不會排除不執行終審法院所作判決的可能性。她詢問政府當局可否保證不會試圖以某些方法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

5. 政務司司長答稱,政府當局無意不執行終審法院的判決。她指出,自終審法院宣判後,政府當局與內地當局已舉行數次會議,商討讓合資格人士有秩序地來港的安排。此外,統計處已於3月初展開一項調查,以確定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的估計人數,以便可評估新來港人士對各項服務及基礎設施所造成的影響。她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市民對終審法院所作判決的接受程度、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國際社會對"一國兩制"原則是否獲切實執行的看法、處理有關問題的各個方案的成效,以及時間限制等因素,才決定如何解決此事。

6. 涂謹申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初步分析過解決居留權問題的各個方案的利弊長短。政務司司長重申,政府當局會在審慎評估各有關方案後才作出決定。她向議員保證,不論採納哪個方案,當局均會以香港的長遠利益及遵守《基本法》為依歸。

7. 楊耀忠議員詢問終審法院的判決對香港與外國就特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入境事宜而進行的談判會有何影響。保安局局長答稱,在某程度上,終審法院的判決已對香港與外國就免簽證入境安排而持續進行的談判造成影響。她補充,多個國家的領事館曾表示,他們擔心新來港人士在取得特區護照後會進入其國家,並且可能會逾期居留。

8. 何秀蘭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統計處於本月底完成調查前,就居留權問題作出決定。政務司司長表示,雖然統計處的調查要到5月底才會完成,但截至1999年4月中調查所得的中期結果已能提供可靠資料,用作預測各項服務的需求。政務司司長補充,鑑於終審法院的判決所引起的問題相當嚴重,市民不希望看見政府當局遲遲仍未能提出解決辦法。

9. 楊森議員認為,基於受訪者通常會選擇給予一個為社會接受的答案,他們當中希望其內地子女來港定居者約佔80%之數屬於偏高。他進一步詢問,當局在評估各項服務所受的影響時,為何會假設全部1 675 000名合資格人士均選擇來港定居。

10. 統計處處長表示,大多數受訪者在表明希望其子女來港定居之前,理應已考慮到來港定居是否符合其子女的利益,以及他們須承受的財政負擔。他進一步解釋,採用100%來港率的原因,是要確定對各項服務的最高額外需求。他不會排除一個可能情況,就是在最後結果公布後,或會把上述80%之數調高或調低。

11. 吳清輝議員表示,新來港人士大多會來自廣東及福建省,並詢問政務司司長最近訪京期間有否與該兩省的官員會晤,討論居留權問題。政務司司長答稱,她沒有機會與他們會晤。保安局局長補充,據報道廣東及福建省某些城市現正進行某些調查。

12. 單仲偕議員表示,據一些報章報道,行政長官已取消其美國及加拿大之行,因為政府當局即將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他詢問政務司司長最近訪問北京期間,有否尋求中央政府批准政府當局採取此做法。

13. 政務司司長重申,她並無攜同任何方案請中央政府同意,而中央政府亦希望特區政府會自行解決居留權問題。她進一步表示,鑑於有需要在短期內提出解決辦法,行政長官已決定押後其海外之行,留在香港處理此事。

14. 梁耀忠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就決定採納哪個方案定下期限。政務司司長答稱當局沒有訂立任何期限,但她補充,由於市民普遍不希望此事曠日持久,政府當局會竭力盡快解決此事。

(政務司司長在此時離開會議)

15. 吳靄儀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考慮提請中央政府協助修改或解釋《基本法》以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將會有損國際社會對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觀感。她又詢問政府當局是否亦請求中央政府協助安排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內地居民來港。

16. 保安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相當重視國際社會對香港維謢其司法獨立及自主權的觀感。她進一步表示,自終審法院宣判以來,入境事務處處長曾與內地當局先後舉行了3次會議,商討讓合資格人士有秩序地合法來港的安排,以及可否在內地委任一個機關作為香港入境事務處代理機構,以處理居留權證明書(下稱"居權證")的申請。她本人亦曾分別與內地各有關當局舉行會議,討論類似的問題。她補充,她雖然未有陪同政務司司長近日到北京訪問,但相信政務司司長已向中央政府提出此等問題。

17. 吳議員再問及"事實婚姻"所生子女的地位,入境事務處處長回答時表示,根據中國法律,如一男一女已於1990年之前在其居住地方登記為夫妻關係,而即使他們並無辦理任何正式的婚姻註冊手續,內地當局亦會承認其婚姻具有效力。香港居民在內地透過"事實婚姻"所生子女,將視為婚生子女。

18. 楊孝華議員表示,行政長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問會上曾表示,經濟增長約1%,便會創造50 000個新職位。他詢問政府當局估計失業率到2009年年底將比現時沒有新來港人士的情況高出10%至12%,有否把當局在未來10年達7,100億元的非經常開支所創造的新職位計算在內。

19. 政府經濟顧問答稱,到2009年年底的實際失業率,會視乎當時的經濟及勞工市場情況而定。鑑於基本工程計劃的範圍廣泛,他現時無法估計由此可創造多少就業機會。雖然如此,他相信新職位會主要集中在建築及建造業。他亦懷疑新來港人士是否有所需技能,可以填補預期出現的新職位空缺。他進一步指出,現時的失業問題主要因經濟增長落後於勞動人口增長所致。他預期,隨著新來港人士陸續抵港,如經濟增長緩慢或停滯不前,失業率便會上升。

20. 教育統籌局局長補充,在2000至2002年期間,將約有350 000名新來港人士加入勞工市場,而估計僅在2000年便會有116 500人來港。由於香港經濟現正處於調整期,他表示擔心適齡工作人士來港的人數遽增會妨礙本港經濟復甦。他進一步表示,雖然本港要進行龐大的建造計劃以應付新來港人士的需要,但就業機會不會即時增加,因為需要一段時間就有關項目進行規劃,才可展開建造工程。他補充,目前6.2%的失業率短期內難望下降。根據政府當局的評估,大量適齡工作的內地人士在短期內加入本港勞工市場,不但會把失業率推高,亦會拉低整體的工資水平。

21. 張永森議員表示,奇怪的是,政府當局只根據最多的合資格人士數目,來初步評估各項服務所受的影響,而不是根據香港能夠吸納的合資格人士數目來作評估。保安局局長解釋,政府當局認為有必要公布初步評估的結果,讓議員及市民能約略了解香港人口增加1 675 000人的實際影響。

22. 夏佳理議員對政府當局未有充分諮詢立法會便就居留權問題作出決定,表示關注。吳亮星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在作出決定前徵詢市民的意見。夏佳理議員亦詢問政府當局有否研究修改及解釋《基本法》的法律程序。

23. 保安局局長答稱,行政長官曾在1999年5月6日提過政府當局會在作出決定之前,徵詢立法會及市民的意見。她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現正研究修改《基本法》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和有關提請解釋其條文的法律程序。

24. 何俊仁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對各項服務所作的初步評估,意在描劃出最壞的情況。他以當局預計的額外房屋需求為例,指出當局估計1 675 000名合資格內地居民全部來港後均需有本身住所,是過於牽強和不切實際。

25. 房屋局局長表示,當局在評估1 675 000名合資格內地居民來港對房屋的需求時,已考慮到78%至80%的合資格人士為成年人,因而不會與其在香港的家人同住。他進一步表示,有關評估是根據現時計算內地新來港人士對房屋的需求所用方法而作出的。

26. 何議員詢問當局估計有多少名新來港人士需有本身的居所。房屋局局長回答時解釋,他評估的依據是假設有25%第一代合資格人士會在首3年期間組織新家庭,以及假設第一代來港人士其後每年將有10%的額外房屋需求。至於第二代合資格人士,房屋局局長表示,當局假設他們當中約有20%在首3年期間有需要組織新家庭。與第一代人士相同,第二代人士在首3年之後每年的額外房屋需求亦將為10%。房屋局局長指出,每年10%的新家庭增長率是根據《1996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推算出來的。

27. 何議員又詢問,假設只有在出生時父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才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統計處可否提供合資格內地居民的估計人數。統計處處長答稱,可把第一代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即172 000人)和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已享有居留權的人數(即102 000人)的比率,乘以第一代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目(即520 000人),便得出在出生時父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合資格人士數目。

28. 吳亮星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誇大合資格內地人士的數目,藉以嚇怕港人,使他們不敢接納該等人士來港定居。他又詢問提請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是否不合法,以及此舉會否有損法治。

29.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絕無採取恐嚇手段。她強調,合資格人士的估計數目,是根據統計處以客觀和科學方法進行的調查推算出來的。統計處處長補充,各有關政策局從未干預其部門的工作,而其屬下人員均以專業和客觀的方法進行有關調查。他指出,有些人會對透過隨機回應法取得有關非婚生子女的資料的可靠性有所保留,這是可以理解的。他向議員保證,隨機回應法應用在向受訪者搜集高度敏感資料方面,已證實相當有效。保安局局長補充,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30. 教育統籌局局長回應張文光議員及羅致光議員就新來港人士教育需求的評估所提出的疑問時表示,他曾與統計處處長討論此事,並同意假設30%的第一代新來港人士需接受學校教育是合理的。教育統籌局局長進一步表示,為得出更準確的評估結果,年齡介乎零至5歲及年屆19歲的合資格人士均無列入評估範圍內。該項評估所用的另一個假設是,在年屆15及19歲的合資格人士中,分別約有80%及10%將需接受中學教育。因此,不把上述年齡的人士納入評估範圍,會令需接受學校教育的合資格人士減至24%左右。

31. 統計處處長提及在1999年5月6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席上提交題為"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估計數目"的文件第13段時解釋,年齡在20歲以下的第一代新來港人士存在20%與30%的差別,是因為前者指註冊婚姻所生的172 000名新增合資格子女,而後者則指註冊婚姻所生的所有274 000名合資格子女。

32. 羅議員又詢問當局假設有關調查結果有5%至10%誤差幅度的依據為何。統計處處長答稱,誤差幅度估計為5%至10%,是他們能力範圍內最準確的估計,因為在任何抽樣調查中,均無可能給予精確的誤差幅度百分率。羅議員進一步詢問,如《基本法》作出修改,估計有多少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將不會來港定居。統計處處長表示要進行另一項調查,才可取得有關資料。

33. 譚耀宗議員表示,合資格內地居民大量來港,會拉闊社會上貧富懸殊的距離。政府經濟顧問表示同意譚議員的意見。

34. 何世柱議員詢問1 675 000名合資格人士來港,會否對本港治安造成不利影響;若然,政府當局在評估對各項服務的需求時,有否把維持治安所需的額外開支計算在內。何議員又詢問,如整體工資水平因合資格內地居民來港造成勞工供應增加而下降,會否令更多勞工密集的行業遷回香港。

35. 保安局局長答稱,她不會排除一個可能性,就是公共秩序或會因合資格內地居民來港而受影響。庫務局副局長補充,在第10年估計達330億元的每年經常開支,以及未來10年達7,100億元的非經常開支總額,均未有把維持治安所需的額外開支計算在內。政府經濟顧問表示,即使工資水平下降,香港的整體工資水平仍屬偏高,在勞工密集的行業上未能與區內其他國家競爭。香港缺乏土地,是另一個障礙因素。政府經濟顧問進一步表示,把勞工密集的行業遷回香港,此方向與行政長官銳意在香港發展高增值及高科技行業的長遠目標背道而馳。

36. 李永達議員表示,有些經濟學者指出,當局誇大對各項服務的需求及失業情況的估計。他詢問各有關政策局局長在初步評估各項服務所受的影響時,為何未有採納統計處處長所提出來港人數為80%的假設。

37.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根據過往處理居權證申請的經驗,獲發居權證的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甚少不行使其居留權來港。因此,對各項服務所受影響的評估,是假設該1 675 000名合資格內地居民全部均會來港定居而作出的。她補充,當局對各項服務的評估,有需要在實施階段作出調整。

38. 政府經濟顧問表示,關於新來港人士對勞工市場的影響,不同人會有不同意見。他認為,由於現時經濟增長較人力供應增長緩慢,假設經濟體系無法吸納合資格內地居民來港所帶來的大量額外勞工資源,是切合實際的想法。

39. 李議員又對利用調查中期所得的資料來評估各項服務需求一事提出詢問,統計處處長回答時解釋,在調查中期把搜集所得的資料整理後公布初步估計,是國際慣用的做法。他補充,統計處截至4月中完成調查的樣本,已構成一個獨立的科學性隨機樣本,可以用作推論整體的情況。他進一步表示,透過"直接提問法"搜集所得的"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的數據過低,不足為信,故無須理會。他亦表示,對各項服務所受影響作出的初步評估,或須因應最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整。

40. 李議員進一步詢問,當局為何並無嘗試因應不同情況而評估各項服務會受的影響。保安局局長答稱,在初步評估各項服務會受到的影響時所採用的首要假設,是本港會在未來3年內吸納692 000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以3年為期,是因為終審法院的判決規定,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處理居權證的申請。她補充,至於在評估各項服務會受到的影響時所採用的其他假設,已由其他政策局局長加以解釋。

41. 劉慧卿議員詢問,根據半數調查樣本的資料來評估各項服務受到的影響,所得結果是否可靠。統計處處長回應時重申,首批佔全數一半的調查樣本,本身已構成一個獨立的隨機樣本,可用作推論整體的情況。調查完成後所取得的最後資料,與調查中期所獲得的資料將無大差別。他進一步指出,在調查中期公布資料,可使各有關政策局局長及早作出評估。

42. 劉議員進一步詢問,如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修改或解釋,會否剝奪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及在海外居住,而現時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子女的權利。保安局局長答稱,這要視乎有關解釋及修改所用的措辭而定。她亦指出,居權證計劃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在內地及海外居住的子女。入境事務處處長補充,到目前為止,當局已收到海外申請人所提交約1 000份的居權證申請。

43. 涂謹申議員認為,政府應公布對兩個方案(即修改《基本法》或提請解釋《基本法》)所涉法律問題的分析,讓公眾人士(特別是法律界人士)可就該兩個方案提出意見。楊森議員補充,政府當局亦應分別評估該兩個方案對法治及各項服務所造成的正面和負面影響,供公眾人士參考。保安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考慮涂議員及楊議員的意見。

44. 何秀蘭議員表示,據1997年7月8日發出的《1999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當局透過單程通行證(下稱"單程證")制度規管內地居民來港定居。關於保安局局長較早時表示居權證計劃亦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國家所生的子女,何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在該等國家廣泛宣傳居權證計劃,以確保有關人士知悉其享有香港居留權。

45. 保安局局長答稱,單程證制度於1982年實施,旨在管制內地居民來港定居。於1997年7月10日制定的《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任何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具有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只可以其所持貼上有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確立。在運作上,這表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須申請單程證及居權證才可來港定居。至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海外國家所生的子女,他們須透過申請人居住國家的中國領事館或代辦處申請居權證。保安局局長補充,當局已收到來自海外申請人逾1 000份的居權證申請,這顯示居權證計劃已在有關國家得到廣泛宣傳。

46. 梁耀忠議員表示,鑑於某些經濟學者認為新來港人士可刺激本地經濟,政府應評估該等人士來港的正面影響。何俊仁議員贊同梁議員的意見。政府經濟顧問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會評估進行基本工程計劃所產生的額外勞工需求,以配合1 675 000名內地居民來港。政府經濟顧問補充,新來港人士初期不會對本地經濟的消費情況有很大幫助,因為他們需有工作和收入,才可消費。政府經濟顧問亦指出,香港的經濟體系屬外向型,而長遠來說,經濟增長要由與其他地方的貿易而非單靠內部消費帶動。政府經濟顧問答允評估新來港人士對本地經濟消費開支所產生的作用。

47. 李卓人議員表示,政府當局估計第一及第二代人士來港後,到2002及2009年年底會把失業率分別推高10%及12%,是基於不切實際的假設而作出的預測,當中並無計及多了該兩代人士來港消費所創造的新就業機會,以及在現時至2009年期間因經濟增長而創造的新職位。他詢問政府經濟顧問會否採用更切合實際的假設來評估失業情況。

48. 政府經濟顧問解釋,現時失業率高企,是勞工供應增長率超過經濟及就業增長率所致。1 675 000名內地居民來港,加上香港人口的正常增長,會對失業率造成重大影響,詳情一如有關服務評估的文件第20至21段所載。他進一步解釋,估計失業率增加10%及12%,均是在最壞情況下的預測數字,但他指出,政府當局如假設香港經濟將能吸納如此龐大的人口,便屬不負責任。他補充,他會再提供更多資料,詳述當局對因龐大的基本工程計劃及消費增加而創造的就業機會所作的評估,供議員參考。

49. 李議員又詢問海外香港居民的回流人數,政府經濟顧問回應時表示,未來數年將陸續有此類人士回流返港,但人數預期會較過去數年為少。政府經濟顧問指出,回流人士會成為另一個穩定的勞工供應來源。

50. 楊孝華議員表示,根據有關享有本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估計數目的文件所載資料,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已有102 000人享有居留權,而政府當局於1997年提供的數字則為66 000人。保安局局長解釋,該102 000人包括所有年齡的人士,而先前所述的66 000人則只包括年齡在20歲以下的人士。

51. 對於政府當局只發表其有關新來港人士對各項服務所造成影響的評估,但並無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李柱銘議員表示失望。依他之見,政府當局應向市民解釋修改《基本法》或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影響。對於並無官員曾提及請求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會有損害香港法治的後果,他尤其感到失望。他補充,行政長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問會上曾表示,政府當局會盡快採取行動解決有關問題,如此暗示了政府當局已決定採取提請解釋《基本法》的方案。

52. 保安局局長表示,行政長官曾表示政府當局會果斷地迅速解決居留權問題,並會盡早宣布其決定,以便市民能就有關決定發表意見。

53. 張永森議員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內地當局須徵求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才確定獲准進入香港定居的人數。他詢問政府如何得出以3年為期吸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的結論。

54. 保安局局長答稱,以3年為期吸納合資格人士,不屬終審法院判決的一部分。政府當局認為在3年內吸納第一代合資格人士,以反映終審法院判決的精神,是合理的做法。她補充,既然終審法院的判決表明,如政府不合理地拖延處理有關申請,居權證申請人可要求香港法院作出公法補救,故政府如不在一段合理期間內處理居權證的申請,便屬不負責任。

55. 吳靄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於本年2月要求終審法院澄清其於1999年1月29日所宣告的判決時,曾表示無意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她指出,儘管如此,政府當局當時正考慮4個解決居留權問題的方案中的其中兩個 ?? 一個涉及要求終審法院在其後一宗案件中作出另一項裁決,而另一個則為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 ?? 均有推翻終審法院的判決的效果。她詢問政府當局為何會把立場完全轉變過來。

56. 保安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從來沒有要求終審法院修改其對居留權案件作出的判決。她亦表示,政府當局並無作出任何公布,表示正考慮採用何種方案以解決居留權問題。

5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與政府當局舉行的會議到此為止。他感謝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

II. 其他事項

5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已訂於1999年5月11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再舉行會議,以討論未來的跟進工作。

59. 李柱銘議員及楊森議員建議邀請法律專家、經濟學者及研究移民問題的學者發表意見。劉慧卿議員對該建議表示支持,並提議由秘書處擬備會議時間表及擬邀請的團體及人士名單,供議員在下次會議上考慮。

60. 吳靄儀議員補充,大律師公會將樂意前來發表意見,因為他們對居留權問題做了大量研究。

61. 夏佳理議員表示應考慮一個問題,就是應否就修改或解釋《基本法》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徵詢外界的意見。

62. 涂謹申議員認為,既然政府當局相當可能會在下星期二的行政會議結束後宣布所採納的方案,內務委員會應在下星期一早上舉行特別會議。李柱銘議員贊同涂議員的意見。

6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安排在1999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舉行特別會議,會與《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會議撞期。該法案委員會的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他會把法案委員會的會議改在另一日期舉行。單仲偕議員對此做法表示支持。

6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在1999年5月10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召開特別會議。有關會議的議程將包括下列各項 --

  1. 日後跟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的做法;

  2. 與團體/個人舉行會議;及

  3. 會議時間表及已獲邀請/將獲邀請的團體及人士名單。

6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擬邀請的團體或人士有任何建議,請盡快告知秘書處,以便即時發出邀請信。

66.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他有權作出少於3日的通知以召開內務委員會緊急會議,以及決定會議的議程。

6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1時3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