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035/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1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14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書長1
楊少紅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署理總主任(申訴)
傅義生先生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5月7日第30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950/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內務委員會將舉行連串特別會
議,以討論居留權問題,並已要求政府當局派代表出席該等特別會議。內務委
員會主席補充,政務司司長回覆說政府當局會設法安排有關的官員出席該等會
議。

3.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他已告知政務司司長,《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
權)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經已暫停,所騰出的空額已編配予《提供市政
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4.關於若干項已在憲報刊登但並無提交前立法局省覽的附屬法例,內務委員會
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擬設立一套機制,以糾正因疏忽而造成的錯誤,並正
考慮提交一項確認法案。

III.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73/98-9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對管控及規管香港的電訊服務業作出若干重大
改動。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因為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和公眾人士對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改變均表關注。

6.劉健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世柱
議員、單仲偕議員(楊森議員表示單仲偕議員將會參加)、楊耀忠議員及劉健儀
議員。

(ii) 《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67/98-99號文件)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是李家祥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8.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對根據《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
例》(第1072章)而成立的法團的投資權力作出闡明及進一步的界定。他補充,
李家祥議員將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與立法會
對《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所作的決定一致。

9.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b)1999年5月12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5月7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76/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6項於1999年5月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
例。

11.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根據《區議會條例》訂立的
《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規例》、《1999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區議會)令》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問委員會(區議會))規例》,以及其他
稍後提交的相關附屬法例。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何秀蘭議員、李永達議員、夏佳理議員及黃宏發議員。

12.議員並無對其餘的3項附屬法例提出任何疑問。

13.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該等附屬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1999年6月9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6月16日。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84/98-99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內對"總督"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的方
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便與分別於1999年4月28日及1999年3月31
日獲立法會通過的《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
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中相同用語的修改方式一致。

15.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5月1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質詢

(立法會CB(3)1622/98-99號文件)

16.議員審悉將由陳鑑林議員及馬逢國議員提出的新口頭質詢。

VI. 將於1999年5月2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623/98-99號文件)

17.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iv)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18.議員察悉,上述4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5月28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19.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議員議案

(i) 有關"解釋《基本法》"的議案


2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俊仁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提高英語水平"的議案

2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田北俊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本。

2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就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9
年5月18日。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
時限將會適用。

VII. 預先就1999年6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議員議案

(i) 有關"童黨問題"的議案


23.議員察悉,何世柱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前港督府命名"的議案

24.議員察悉,楊孝華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VIII. 立法會《內務守則》的修訂建議
(立法會CB(2)1840/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5月4日隨立法會CB(2)1852/98-99
號文件發出)

2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關文件所載的各項修訂建議,主要是因應立法會於
1998年9月9日及1999年4月28日通過對《議事規則》的修訂而作出的修改。有
關修訂又包括一些尚未納入現行一套《內務守則》的商定程序或行事方式。此
外,亦有若干文字上的輕微修訂,旨在使條文內容及表達更為明確。

26.議員通過該文件附件所載的《內務守則》修訂建議。

IX. 報告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932/98-99號文件)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6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有7個法案委員會列入輪候名單內,包括為研究《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
訂)條例草案》、《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1999年有組織及
嚴重罪行(修訂)條例草案》、《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商標條例草案》及《1999年電
訊(修訂)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暫停
工作,以待政府當局就該法案委員會提出的疑問作覆。

X. 其他事項

(a)張文光議員於1999年5月14日(星期五)上午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
動議但押後於是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的議案辯論

(於1999年5月14日隨立法會CB(2)1988/98-99號文件發出的張文光議員的議案
措辭於會議席上提交並載於附件)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該日上午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議員同意
押後至是次會議才就張文光議員的議案進行辯論。

30.張文光議員表示,儘管內務委員會屢次要求政府當局派代表出席該日上午舉
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包括議員在會議上就此通過一項議案,但政府當局
仍拒絕內務委員會的要求。政府當局此舉不但顯示其對立法會全不尊重,更表
現出其不願聽取外界對居留權問題的意見。

31.黃宏發議員表示,鑑於居留權問題事關重大,即使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
未能出席該日上午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政府當局亦應派出其他代表出
席該次會議。

32.吳靄儀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有必要先聽取法律界的意見,才提出解決問題的
做法,因為該做法會對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有深遠的影響。劉慧卿議員、梁耀
忠議員、涂謹申議員、李永達議員及張永森議員贊同吳議員的意見。

33.李卓人議員認為,議員應履行其監察行政機關的職責,並向政府當局轉達公
眾的意見。

34.何俊仁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拒絕出席立法會轄下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十分少見
,尤其是一些討論重大問題的會議。他進一步表示,如議員不支持張議員的議
案,便難期望政府當局會重視立法會,如此一來又會損害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
的關係。李柱銘議員贊同何議員的意見。

35.陳鑑林議員認為,沒有合理理由譴責政府當局不出席立法會轄下委員會的會
議,因為除非他們被傳召出席會議,否則他們並無責任須出席此等會議。他補
充,舉行特別會議的目的,是讓議員而非政府當局聆聽外間專家的意見。曾鈺
成議員及呂明華議員同意陳議員的意見。曾議員補充,政府當局未能聽取各位
法律專家及學者在該日上午舉行的特別會議上所提出的意見此問題並不存在,
因為該等意見已曾公開發表,並在社會上討論過。

36.夏佳理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或有一些合理理由不派出代表出席該次特別會議
,例如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可能事前已另有要事,又或政府當局認為現時
並非就此事作出回應的適當時候。劉漢銓議員贊同夏佳理議員的意見。

37.田北俊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沒有派遣官員出席該次特別會議,不應視之為當
局不會考慮外間的意見,因為立法會並非法律界專家、學者及公眾人士向政府當
局表達意見的唯一途徑。吳亮星議員及蔡素玉議員贊同田北俊議員的意見。

38.李柱銘議員詢問究竟做了些甚麼去邀請政府當局出席該等特別會議,參與討
論居留權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他在1999年5月10日與政務司司
長定期會面時,已告知她內務委員會將舉行該等特別會議。秘書處亦不斷知會
行政署長舉行各次特別會議的日期及獲邀出席的團體/人士的資料。

39.內務委員會主席回答涂謹申議員的查詢時表示,政府當局未有解釋不出席該
日上午舉行的特別會議的原因。內務委員會主席接著讀出他剛收到的律政司司長
來函,函中表示律政司雖然並無派代表出席該日上午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但
已作出安排,使律政司的人員可充分掌握該次會議的議事過程,並得悉各團體/
人士所表達的意見。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在把張議員的議案付諸表決前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剛通知立
法會秘書處,律政司及保安局的代表將出席於翌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41.內務委員會主席接著把張議員的議案付諸表決,結果有18名議員贊成該議案
,26名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張議員的議案被否決。

(b)律政司司長不出席1999年5月14日上午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及1999
年5月15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向議員簡報其最近北京之行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和立法會秘書處在過去數天曾屢次要求律政司司長
及保安局局長向議員簡報其最近的北京之行,但政府當局仍未給予任何確實日期


4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剛收到律政司司長的來函,告知他其將於適當
時候親身到內務委員會席前,向議員講述有關居留權問題的事宜。

44.劉慧卿議員表示,律政司司長應盡快向議員講述政府當局考慮中的各個解決
問題的方案。

45.涂謹申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有責任讓公眾知道其正在考慮哪些方案,以及該
等方案對香港長遠的整體利益有何影響。他建議動議一項議案,促請律政司司
長及保安局局長出席於翌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向議員簡報其最近的
北京之行。

46.李永達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行政長官或政務司司長轉達議員的要求,
即政府當局在決定如何處理居留權問題之前應諮詢立法會。

47.張永森議員表示,如政府當局認為難以在現階段披露任何有關此事的資料,
可考慮邀請政府當局在某日例如在下星期一,聽取議員對此事的意見。

48.李卓人議員表示,鑑於事態緊急,政府當局有責任披露一切有關資料,包括
中央政府對修改《基本法》或尋求解釋《基本法》某些條文兩個方案的意見。
他同意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應盡快前來向議員作出簡報。

49.楊森議員告知議員,政務司司長在出席當日較早時舉行的行政會議特別會議
後已向新聞界表示,政府當局會盡快提出解決辦法。

50.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致函律政司司長,促請她盡快向議員簡報其北京之行。
議員表示贊同。

(c)日後處理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問題的做法

51.鑑於在翌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之後再沒有邀請任何團體/人士到來
發表意見,加上政府當局已表明會盡快解決有關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
就日後處理居留權問題的做法提出意見。

52.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請議員參閱於會議席上提交,分別由田北俊議員及李永達
議員提出的下列兩項議案--

由田北俊議員提出的議案的措辭

"本內務委員會要求特區政府迅速處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並提出
有效方案,包括尋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或提請全國人大修
改基本法。"

由李永達議員提出的議案的措辭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要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有關居留權問題作最後決定
前,應正式諮詢全體立法會議員意見。"

53.楊森議員建議把上述兩項議案合併,因為兩者並非互相排斥。他希望立法會
內不同的政治黨派可摒除歧見,努力達成一致立場,迫使政府當局在對居留權
問題作最後決定之前,先就各個方案徵詢立法會的意見。

54.田北俊議員表示,他原擬於翌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動議其議案。田議員又表
示,他對於把其議案與李議員的議案合併,並無強烈異議。

55.李永達議員表示,行政長官對此事作出決定前,應就各個方案徵詢立法會及
公眾的意見。劉慧卿議員、李卓人議員、何秀蘭議員及鄭家富議員贊同李議員
的意見。

56.劉議員進一步表示,她不明白為何部分議員有印象,認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會在下周二作出決定。依她之見,政府當局如不先徵詢立法會的意見,便
就此事的解決辦法作出決定,是完全無法想像和不可接受的做法。劉議員詢問
內務委員會主席有否獲政務司司長保證,立法會會先獲得諮詢。內務委員會主
席回應時表示,他在1999年5月10日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並未獲得保證政府
當局會在作出決定前,先徵詢立法會的意見。

57.蔡素玉議員表示,如政府在1999年5月18日行政會議舉行會議後宣布其決定
,她不知道可如何諮詢公眾意見。

58.陳鑑林議員表示,既然立法會內不同的政治黨派將於翌日與行政長官會面,
就此事交換意見,他質疑政府當局是否仍有必要先諮詢立法會,才就此事作出
決定。曾鈺成議員及吳亮星議員贊同陳議員的意見。吳議員補充,既然政府當
局及大多數議員對如何解決此事已有想法,再進行諮詢未必有助於解決問題。

59.張永森議員指出,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內不同政治黨派的會面是閉門會議,因
此政府當局有必要公開徵詢立法會及公眾的意見。

60.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她不反對諮詢公眾,但表示關注到此事自終審法院於1999
年1月29日宣判以來一直未獲解決,諮詢公眾會耽延處理此事。周梁淑怡議員進
一步表示,現時首要的工作是促請政府當局提交一個方案,供立法會考慮。關於
把該兩項擬議議案合併的問題,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適當的程序是由李永達議員
對田北俊議員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61.劉慧卿議員表示,鑑於事關重大,議員需要時間充分考慮政府當局將提交的
任何方案。她強烈反對政府當局在諮詢公眾及立法會之前,作出任何決定。

62.鄭家富議員贊同政府當局在作出決定前應諮詢公眾。他指出,各項立法及財
務建議在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均會先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他不明
白當局如何能夠未經正式諮詢議員,便就居留權問題作出決定。

63.陸恭蕙議員表示,鑑於事情存在很多問題和疑問,包括該等與統計調查結果
有關而政府當局仍未圓滿解答的疑問,她質疑政府當局是否準備就緒,可就此
事作出決定。

64.黃宏發議員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動議一項政府議案,就政府當局所選取的居留
權問題處理方案,徵詢立法會的意見。李柱銘議員、張永森議員、楊耀忠議員
及陸恭蕙議員表示支持黃議員的建議。

65.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有關議案的措辭可大致按如下方式草擬:"That the House
Committee urges the Government to move a Government motion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n its proposed direction in relation to the right of abode issue as soon as
possible, stating also the reasons for rejecting other options."(本內務委員會促
請政府盡早在立法會就處理居留權問題的建議方向動議政府議案,並說明其不
採納其他方案的理由。(譯文))

66.法律顧問在答覆吳亮星議員的詢問時表示,黃議員所建議的政府議案不會有
任何立法效力,並只須獲出席立法會會議的過半數議員支持,便可通過。

67.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採用上文第65段所載其提議的措辭,對田議員的議案動
議修正案。田議員的議案措辭經內務委員會主席修正後如下 --

"本內務委員會要求特區政府迅速處理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並提出
有效方案,包括尋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或提請全國人大修
改基本法;並促請政府盡早在立法會就其建議的方案提出動議並說明其不採納
其他方案的理由。"

68.李永達議員表示,基於內務委員會主席對田議員的議案提出修正案,他會撤
回其議案。

69.曾鈺成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暫停會議片刻,讓議員考慮田議員的議案及
內務委員會主席的修正案。議員表示贊同。

(會議暫停10分鐘)

70.劉慧卿議員表示,她不能贊同原議案和修正案,因為她無法接受以尋求解釋
《基本法》某些條文,作為解決居留權問題的一個方案。此外,政府在作出決
定前,應就其各項建議廣泛諮詢公眾。

71.議員同意將內務委員會主席對田議員的議案提出的修正案付諸表決。結果有
36名議員贊成該修正案,3名議員反對,1名議員放棄表決。議員隨即就田議員
經內務委員會主席修正的議案進行表決。結果有37名議員贊成經修正的議案,
4名議員反對。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致函行政長官,告知他內務委員會所通過
的議案。

7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務司司長已把她與他和楊森議員於1999年5月
17日的定期會面押後至1999年5月19日。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不知道押後
會面日期的原因。

73.楊森議員表示,倘若政府當局在下周二就如何處理居留權問題宣布其決定,
應請求立法會主席批准在1999年5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就此動議一項議員
議案。

74.劉慧卿議員表示,如在1999年5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進行緊急議案辯論
,便應在下周二舉行特別會議,讓議員可討論有關議案的措辭。涂謹申議員贊
同劉議員的意見。

75.李卓人議員贊同楊議員的意見。他進一步建議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應在
下周一前來向議員簡報其北京之行,並且邀請行政長官出席立法會會議,以討
論此事。

76.李永達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並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親身向行政長官作出
邀請。

77.陳鑑林議員質疑是否有必要再安排一次特別會議,因為根本未能確定政府當
局會否在1999年5月18日行政會議舉行會議後宣布其方案。

78.楊森議員及張文光議員建議,除安排在1999年5月18日下午舉行的特別會議
外,在1999年5月17日上午亦應舉行特別會議。

79.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建議致函行政長官,邀請他出席立法會會議,以討
論居留權問題。他亦會告知行政長官內務委員會所通過的議案,並促請政府當
局作出安排,讓律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盡快向議員講述其北京之行。議員表
示贊同。

80.會議於下午5時54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