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426/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內務委員會
第36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6月25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楊孝華議員
蔡素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會計師
鄺柏昌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6月11日第35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307/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促請政府當局在本會期結束前盡可能提交更多法
案。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亦已告知政府當局,部分法案委員會在夏季休假
時會繼續進行工作。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7/98-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解釋,上述兩項條例草案旨在加強生產通知書制度的法律依據,以
及令政府認可的產地來源證簽發機構可利用資訊科技如電子數據聯通辦理產地
來源證的申請。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認為宜於本立法會期內制定該兩項條
例草案,以便分別於8月底及9月實施以電子數據聯通呈交生產通知書及產地來
源證。不過,政府當局已表示,根據新法定制度的實施時間表,修訂有關規例
的附屬法例預期會在7月底或8月訂立,因此有關的附屬法例要到1999年10月立
法會下一會期首次會議席上,才會提交立法會省覽。法律顧問補充,該兩項條
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田北俊議員表示,部分小型企業經營者對以電子數據聯通呈交生產通知書及
產地來源證的費用表示關注。梁劉柔芬議員回應時表示,貿易通正考慮一些方
法,協助此等經營者由以紙張形式轉為以電子方式呈交文件。

5.呂明華議員詢問,5間政府認可的產地來源證簽發機構會否繼續處理以紙張形
式呈交的文件。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此事會由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跟進。

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留待下次會議才對該兩項條例草案作出決定,以便有時
間就田議員及梁劉柔芬議員所提的事項向當局尋求澄清。議員表示贊同。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0/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處理13條主要與醫療、醫學及藥劑
事宜有關的條例的適應化修改。他進一步表示,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
清若干草擬方面的問題,特別是關於在《香港吸煙與健康委員會條例》(第389
章)及《菲臘牙科醫院條例》(第1081章)中,把"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的建議
。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曾就其他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向政府當局提出類似的疑
問,現時仍待政府當局正式作覆。

8.吳靄儀議員表示,就第389章及第1081章而言,把"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頗
為奇特,她並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上述條例草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
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黃宏發議員及曾鈺成議員。

9.吳議員進一步建議,為免耽延對其他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在任何時間都不
應有多於兩個研究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內務委員
會主席表示,現時沒有必要採用此規則,因為現行的輪候制度已具有彈性,可
以調整等待展開工作的法案委員會的優先次序。

(iv)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9/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澄清職業退休計劃即使在註冊後按照《職業退
休計劃條例》作出某些更改,或作出某些該條例沒有禁止的更改,亦不會影響
該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申請豁免的資格。

11.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在政府當局澄清了若干草擬方面的問題後,法律事務
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

12.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v) 《199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3/98-99號文件)

13.法律顧問提到有關文件時解釋,條例草案旨在對不同條例作出雜項修訂,以
及澄清未妥為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的地位。法律顧問進一步表
示,由於條例草案載有多項修訂,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的問題。他補充,在1999年5月27日舉行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事務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若干建議提出質疑,特別是文件第5(c)段所載廢除
普通法中"一年零一日"規則的建議。

14.李柱銘議員詢問,在單一項條例草案中提出對各條條例的修訂,是否慣常的
做法。法律顧問表示,當局過往會把旨在改善各條條例的輕微技術性修訂納入
一條名為"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綜合法案,而不是"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
草案"。李議員進一步詢問更改有關條例草案的名稱會有何影響,法律顧問回應
時表示,條例的名稱並無法律效力。

15.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上述條例草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
案委員會:何秀蘭議員、李柱銘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宏發議員。

(vi)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4/98-99號文件)

16.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一項信託基金,為關員級
人員的子女在小學修業後的教育,以及該等人員的弱能子女的教育及培訓,提
供經濟協助。法律顧問指出,條例草案的條文,與為政府其他紀律部隊成立類
似信託基金的現行條例非常相近。

17.法律顧問又表示,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草擬方面的問題,並
會再提交報告。

18.涂謹申議員詢問,為何到現在才為香港海關設立信託基金。法律顧問表示,
他會要求政府當局一併回應涂議員的問題。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議員表示贊同。

(vii)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6/98-99號文件)

20.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並解釋條例草案旨在訂定條文,把《嶺南學院條例
》所訂的嶺南學院轉為一所名為嶺南大學的大學。他請議員注意文件第6至8段
所載該大學新的內部管理架構,並表示教育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曾質疑大學校
董會內缺乏立法會的代表,以及透過選舉產生的成員人數過少。他進一步表示
,法律事務部已就條例草案向政府當局提出若干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現正
等候政府當局的答覆。

21.張文光議員表示,他和劉慧卿議員前一天曾與該學院及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而該學院已同意對條例草案提出擬議修正案,增加大學校董會內透過選舉產生
的成員人數,以及規定由政府當局委任一至兩名立法會議員為大學校董會的成
員。他補充,既然事情有此發展,他認為不必成立法案委員會,讓條例草案可
在本立法會期獲得通過,令本年度的畢業生可以受惠。吳清輝議員贊同張議員
的意見。

22.劉慧卿議員表示,當局在本立法會期臨近結束時才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以致議員只有有限的時間考慮條例草案,她對此感到失望。她詢問,鑑於政府
當局仍未提交其承諾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條例草案應如何處理。

23.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其中一個做法是請政府當局及時提交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供議員在1999年7月2日的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考慮。如議員認為
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可以接納,政府當局隨後可作出預告,在1999年
7月14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24.田北俊議員、楊森議員及夏佳理議員表示支持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

25.法律顧問提醒議員,如條例草案在1999年7月14日恢復二讀辯論,便須在1999
年7月5日限期前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作出預告。

26.吳靄儀議員表示,她剛致電嶺南學院的陳坤耀教授,得悉該學院已向政府當
局提交建議,以便當局草擬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留待1999年7月2日的下次會議,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
定。議員表示贊同。

(v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08/98-99號文件)

28.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6條與不同事宜有關的條例的適應化修改,該
等事宜包括發牌給公司進行商營電視和收費電視的廣播、管制及規管淫褻及不
雅物品,以及就在外層空間進行的活動發出牌照等。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
求政府當局澄清在《外層空間條例》中把"國務大臣"及"聯合王國政府"修改為"
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以及澄清其他技術性問題。一俟接獲政府當局的答覆,
法律事務部便會再提交報告。

2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議員表示贊同。

(ix) 《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7/98-99號文件)

30.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訂定條文,就截至1999年3月31日為止的財政
年度,撥款4,788,396,327.66元作政府服務開支,以增補已經由《1998年撥款
條例》撥支的款項。他補充,條例草案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31.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b)1999年6月16日及2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
告(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6月11日及17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211及LS218/98-99號文件)

立法會LS211/98-99號文件

32.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6月11日在憲報刊登的8項附屬
法例。

33.法律顧問表示,《〈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應與議程第VI(d)(ii)項的擬議決議案一併考慮。該擬議決議案根據
《貓狗條例》第3條提出,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通過《危險狗隻規例》。

34.劉慧卿議員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政府公告及決議案,因為有些擁有
狗隻的人士已表示關注《危險狗隻規例》所提議的措施。何敏嘉議員表示支
持劉議員的建議。

35.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田北俊議員、
何敏嘉議員、夏佳理議員、陳國強議員、陳榮燦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36.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7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立法會LS218/98-99號文件

37.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於1999年6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4項附屬法例。

38.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39.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9年7月7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延展,則須在1999年7月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40.法律顧問補充,倘立法會通過議案,把任何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
而立法會如在1999年7月14日舉行會議之後在本會期不再舉行立法會會議,則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3)條,於1999年6月16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的有關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便會順延至立法會在下一會期的首次會議。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a)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28/98-99號文件)

41.法律顧問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已證實廢除根據《水務設施規例》第33(1)條
申請水喉匠牌照所需的兩項英國資格的建議只會適用於新申請人,而且政府當
局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又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中對
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
問題。

42.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b) 《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2/98-99號文件)

43.法律顧問表示,涂謹申議員認為有關文件第2段所載政府當局的答覆,已能
充分回答他的疑問。法律事務部認為,政府當局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可予支持,並建議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4.黃宏發議員詢問警務處處長有否為警察福利基金購買證券及作出其他投資。
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已證實,除購置土地財產外,警務處處長並無
為警察福利基金持有任何非土地財產。

45.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c)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27/98-99號文件)

46.法律顧問表示,涂謹申議員滿意有關文件第5段所載政府當局對其疑問的答
覆,並對條例草案再無其他疑問。

47.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使新訂的第7(2)(da)
條中文本與有關條例第7(2)(f)(ii)條中文本的內容一致。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
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8.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6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785/98-99號文件)

49.議員察悉將於1999年6月30日會議上提出的5項新質詢(4項口頭質詢及1項書
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iii) 《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

(iv) 《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

(v) 《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50.議員察悉,上述5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7
月2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51.議員已在1999年6月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52.議員已在1999年6月1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政府議案

(i)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工商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220/98-99號文件已於1999年6月21日隨立法會CB(2)2333/98-99號文
件發出)

5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該議案旨在請立法會批准設立創新及科技基
金。法律顧問補充,當局曾諮詢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對有關建議並
無提出異議。

54.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房屋局局長
動議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房屋局局長已作出兩項預告,表示擬分別動議兩項議
案,修訂《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及《地產代理(裁定
佣金爭議)規例》,以回應為研究該兩項規例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所提出的要求
。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小組委員會主席會在下文議程第VII(g)項下作出報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推廣母乳餵哺"的議案


5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敏嘉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提供大型運動場地"的議案

57.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霍震霆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以及鄭家富議員擬就上述
議案動議的修正案(於會議席上提交)。

58.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將於1999年7月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786/98-99號文件)

59.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
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iii)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9號)條例草案》

(v) 《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vi) 《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60.議員察悉,上述6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7
月9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vi) 《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vii) 《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viii)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修例草案》

(ix)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

(x) 《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

(xi)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61.議員察悉,上文第(i)及(iv)至(x)項所述的9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7月7日恢復
二讀辯論。議員表示支持政府當局請立法會主席批准豁免《1999年收入條例草
案》於1999年7月7日恢復二讀辯論所需的預告期。

6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較早時同意留待1999年7月2日舉行的下次會議,
才對上文第(ii)及(iii)項所述的兩項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d) 政府議案 (i)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第6(1)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教育統籌局局
長動議

(立法會LS228/98-99號文件)

63.法律顧問表示,該議案旨在指定1999年12月31日為公眾假期,以增補所有
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現時遵守為公眾假期的日子。

64.吳亮星議員表示支持該議案,因為把1999年12月31日增訂為公眾假期,是
香港銀行公會建議可預防及減輕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可能引致不正常情況的措
施。

65.田北俊議員表示,據香港銀行公會所述,該公會原先建議把1999年12月31日
定為銀行假期,但後來獲政府當局告知在現行法例中並無銀行假期此類假期,因
而把其建議改為將該日定為公眾假期。

66.法律顧問回答劉慧卿議員的詢問時重申,公眾假期只適用於銀行、教育機構
、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的僱員,而《僱傭條例》所訂的法定假期,則適
用於所有僱員。

67.陳婉嫻議員及田議員詢問可否對《公眾假期條例》作出修訂,把議議增訂的
公眾假期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只有權享有法定假期的僱員。法律顧問答稱,此項
修訂似乎超越該條例的範圍。

(ii) 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第3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經濟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224/98-99號文件)

6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是次會議較早時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上
述決議案。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秘書處會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在1999年7月7
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i) 就"立法會會徽"提出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擬議議案已於1999年6月21日隨立法會CB(3)1783/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

6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該議案的目的是採納立法會的會徽設計。

(ii) 有關"行政會議"的議案

7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秀蘭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

(iii) 有關"提高本港製造業競爭力"的議案

7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丁午壽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

7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6月
2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於上文
議程第VI(e)(ii)及(iii)項所載的議案辯論。

7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答劉慧卿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如在1999年7月7日的立法會
會議上無法完成議程上的所有事項,立法會主席會在該日晚上10時左右暫停會議
,並於翌日下午2時30分復會,繼續處理尚未完成的事項。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362/98-99號文件) 7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0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包括較早時在是次會議上為研究《〈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及根據《貓狗條例》第3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而成立的
小組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由於有5個法案委員會空額,因此,
為研究《199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1999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1999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
(修訂)條例草案》及《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各個
法案委員會將展開工作。

(b) 《1998年盜竊罪(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367/98-99號文件)

75.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扼要講述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
文件。她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已同意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把新的欺詐罪局限於涉及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損失或獲益的情
況。

76.劉議員補充,她會代表法案委員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刪除條例草
案第3條"欺騙"定義中"或意見"的字眼。她又表示,法案委員會已建議司法及法
律事務委員研究是否有必要保留《盜竊罪條例》第17條中"欺騙手段"的定義內
"意見"一詞。

77.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7月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372/98-99號文件)

78.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已同意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在政府作為刑事法律程序與訟一方的情況下,在
有關條例的英文本中以"HKSAR"取代對"Crown"的提述,而在中文本中則以"特
區"取代對"官方"的提述。

79.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7月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373/98-99號文件)

80.劉健儀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扼要講述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
,詳情載於有關文件。劉議員又表示,若政府當局提出各項屬技術性質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

81.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7月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e) 《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575/98-99號文件)

82.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簡介有關文件,並表示法案委員會建議在1999年
7月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吳議員進一步表示,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及政府
當局均會就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吳議員解釋,政府當局動議的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旨在訂立明訂條文,以反映稅務局會接受以可予徵收印花
稅的文書的副本加蓋印花此項一貫做法。

83.吳議員又指出,條例草案旨在賦權運輸局局長制訂規例,以處理廢除《海底
隧道條例》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後須作出的相應修訂。法案委員會委員
曾研究有關規例的擬本,並信納該擬本在內容及草擬方面均可達致預定目的。

84.單仲偕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會就條例草案中關於交通違例定額罰款、排
放過量黑煙車輛的定額罰款、泊車錶收費及海底隧道收費等部分動議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單議員建議秘書處盡快發出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中處理
各項修正案的次序的講稿。

85.劉健儀議員希望議員就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進行表決時,顧及該文
件第11段所載運輸業對提高排放過量黑煙車輛的罰款的意見。劉議員進一步表
示,個別議員如欲更詳細了解運輸業的意見,可與她本人聯絡。

86.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就議程第VII(b)至(e)項所載4項條例草案
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9年6月2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f) 與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小組委員會報告

87.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區議會(選舉呈
請)規則》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黃議員進一步告知議
員,議員如擬就該兩項附屬法例提出修訂,須於1999年6月2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g)《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及《地產代理(裁定佣金
爭議)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576/98-99號文件)

88.小組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扼要解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
文件。何議員進一步表示,如政府當局動議上文議程第V(d)(ii)項所述的擬議修
訂,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兩項規例。

(h) 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AS 339/98-99號文件
"立法會議員申請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擬本於會議席上提交)

89.小組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扼要解釋議員開支償還款額修訂方案的建議如下 --

  1. 將地區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與每月一般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用以支付
    職員及辦事處開支的須憑單據證明部分合併;

  2. 將開設地區辦事處償還款額與開設由立法會秘書處提供的中央辦事
    處的償還款額合併;

  3. 每位立法會議員於每屆任期內,獲提供一筆新增的100,000元資訊
    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用以增設與公眾溝通的途徑;及

  4. 可將50%的酬酢及交通開支償還款額用作支付須憑單據證明的職員
    開支,而政府當局亦會承擔以此方式受聘的職員的遣散費。

關於上文第(iii)項,劉議員指出,議員在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用罄後,才可
動用該筆新增的100,000元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若議員在下一屆
立法會任期獲得連任,便只能獲發還上一屆立法會任期內此項目下尚未動用的餘
額。

90.劉議員補充,該建議將於1999年7月2日提交財務委員會考慮。如建議獲得通
過,將由1999年7月起生效。

91.劉議員進一步表示,行政署長已答允向房屋委員會反映議員有關調低議員辦
事處租值的意見,供該委員詳加考慮。

92.助理秘書長1簡介上述報告,並扼要講述該文件第10、14至16、23及35至37
段所詳述議員最為關注的事項,以及該文件第44至48段所載議員須進一步注意
的事項。助理秘書長1又表示,在政府內部進行的修正工作大致上已經完成,她
並指出,未能在1999年6月30日或該日前修正妥當而又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
政府系統及其相關應變計劃的一覽表,載於該文件附錄B。

93.單仲偕議員表示,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8月舉行特別會議
,以跟進政府當局在修正工作方面的進展。單議員促請各有關事務委員會的主
席,繼續密切監察在政府內部及為公眾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解決數位問
題的工作。

94.劉慧卿議員多謝秘書處擬備該份文件。她希望各有關事務委員會在其日後各
輪會議上,密切監察醫院管理局、機場(特別是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及各大專
院校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楊森議員讚賞秘書處擬備的文件內容全
面,並贊同劉議員的意見,認為各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繼續研究此事。

95.議員表示支持各有關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10月底前進行另一輪會議,並把文
件第44至46段所討論的事宜交由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跟進。

96.單議員表示,由於曾鈺成議員將於1999年7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就"千年蟲
法律問題"動議議案,他詢問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可否提供資料,講述海外
地區在此方面的經驗,以便議員對曾議員的議案作出考慮。單議員補充,此類
資料亦有助議員在今年較後時間監察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副秘書
長表示,秘書處會向議員提供一份載述此類資料的研究文件。譚耀宗議員補充
,他亦會請曾議員於1999年7月14日進行議案辯論前,向議員提供有關的背景
資料。

(j)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391/98-99號文件)

97.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為顧及工人在工作時沒有攜帶安全證明書
的情況,政府當局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讓工人可在一段合理時間
內出示此類證明書。政府當局進一步同意訂立一個簡單方便的制度,讓工人呈
報遺失或損毀證明書,並向勞工處申請補發的平安咭。但法案委員會委員認為
,僱主不應在工人忘記㩗帶證明書或遺失平安咭的情況下受罰,並要求對僱主
提供此方面的某些保障。夏佳理議員又表示,由於現時仍與政府當局就此點進
行討論,因此條例草案應在1999年7月14日而非原先建議的1999年7月7日恢復
二讀辯論。

VIII. 其他事項

(a)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98.譚耀宗議員告知議員,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6月29
日上午8時30分舉行特別會議,討論公務員申報投資/利益的制度,尤其會提及
稅務局局長的個案。譚議員進一步表示,不屬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已獲邀請出
席會議,參與此事的討論。

(b)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9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法案委員會將於1999年6月28日上午8時30
分舉行會議,討論由政府當局動議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及其他尚
未處理的事宜。

(c) 政府車輛在立法會停車場停泊的事宜

10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有些議員要求他再向行政署長提出有關政府司機於
午膳時間在立法會停車場泊車的問題。

(d) 居留權問題

101.黃宏發議員表示,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將
於1999年6月26日宣布其就行政長官提請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所作的決定,他詢問究竟應由政制事務委員會抑或由內
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邀請政府當局向議員講述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102.劉慧卿議員表示,她對應由政制事務委員會還是由內務委員會跟進人大常委
會的決定,都沒有甚麼意見,但認為應盡早召開特別會議,例如在1999年6月28
日。

103.楊森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並建議較宜由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6月28日下
午4時30分舉行特別會議,討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議員表示支持。

104.會議於下午6時06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