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764/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5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1月27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11月20日第14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704/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希望《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及《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可以加快進行。

3.吳靄儀議員指出,如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並非純屬草擬方
面的技術性修改,便須對條例草案詳加審議。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政務司司
長轉達吳議員的意見。

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提供一份名單,載列將於1998年12月至
1999年1月期間向立法會提交的條例草案;同時亦附上一份預報,開列政府當
局擬於未來兩季(即1999年2月至4月及1999年5月至7月)向立法會提交的各條
條例草案。該等資料將會送交議員參閱。

(b) 《1998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5.田北俊議員表示,他對上述條例草案再無疑問,因為政府當局已向他保證,
該等只需間中報關的小型企業經營者,可在2000年4月之後使用貿易通各個服
務中心提供的服務,把報關文件轉為以電子方式遞交。

6.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提出的
決議案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梁耀忠議員已撤回擬於1998年12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
上動議上述決議案的預告。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3/98-99號文件)

8.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匯票條例》及13條其他與私人銀行有關的條
例的法律適應化修改,所建議的修訂大多是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他補充,
關於在保留皇室權利的條文中"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等用語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正研究對此等用語作適應化修
改的一般原則。

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
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對第9號
條例草案作出考慮。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b) 1998年11月25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
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11月20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69/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有關文件所詳述的5項附屬法例。

11.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8年12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
修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8年12月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
由1998年12月16日延展至1999年1月6日,則須於1998年12月11日限期前作
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12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722/98-99號文件)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
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首讀及二讀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14.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2月9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12月
18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4項決議案--由保安
局局長動議


1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12月9日立法
會會議席上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4條分別動議4項決議案。負
責研究該等決議案的小組委員會將會在議程第VII項下作出報告。

(d) 議員議案

(i) 有關"被廢除的勞工法例"的議案


1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鄭家富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特區司法管轄權"的議案

17.議員審議上述將由李柱銘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18.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2月
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8年12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議員議案

(a) 有關"打擊盜版光碟"的議案


19.議員察悉,周梁淑怡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b) 有關"中小學課程改革"的議案

20.議員察悉,張文光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2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
限期分別為1998年12月1日及1998年12月9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
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713/98-99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11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b) 《1998年酒店住宿(雜項條文)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724/98-99號文件)

23.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講述該份詳載法案委員會商議要點的報告時表示
,鑑於法案委員會關注到牌照有效期應長於條例草案所建議的36個月,政府當
局已同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解決議員關注的問題。他補充,法案
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所提出的修正案。

24.議員同意在1998年12月9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4條提出的5項決議案小組
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716/98-99號文件)

25.小組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小組委員會經審議有關澳
大利亞、法國、新西蘭及聯合王國的命令後,認為該4項命令所載列的條文大致
上符合《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規定,並建議議員支持該4項命令。

26.涂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在完成審議有關美利堅合眾國的命令後,會再提交
報告。

(d) 《1998年專業會計師(修訂)附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27.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曾與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會
計師公會")的代表及香港專業會計員協會及香港會計人員總會兩個團體的代表
會晤,討論修訂附例所建議的新訂專業資格評審制度及收納學生會員新規定。
小組委員會察悉,會計師公會曾廣泛諮詢大專院校及其學生、主要的海外會計
團體和各大會計公司,而他們全都支持有關的建議。小組委員會認為,所作出
的過渡安排,可足以保障會計師公會的註冊學生及希望成為該會註冊學生的人
士的權益。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會計師公會所訂立的修訂附例。

(e)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8.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訂立條文,規定由1999年1
月1日起採用歐羅後關乎以1個歐洲貨幣單位兌1歐羅的義務,以及有關的法律
義務在採用歐羅後繼續有效。據政府當局所述,歐洲議會的規例已確實訂明,
以歐洲貨幣單位及參與成員國的國家貨幣作計算單位的法律義務,會繼續有效
。雖然如此,由於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實宜制定法例,以消除因採用歐羅而
對法律義務整體連續性產生的任何疑問。

29.楊孝華議員補充,法案委員會委員曾質疑採用"歐羅"作為"Euro"中譯名稱的
依據。政府當局解釋,雖然內地及新加坡均把"Euro"稱為"歐元",但它並非官
方的中文用語。現時譯法所依據的原則是,凡某一貨幣的名稱有"dollar"一字,
便會譯為"元",否則便會一如"Euro"的情況,只把該貨幣的名稱音譯。法案委
員會委員認為,政府當局的解釋已充分解答他們的疑問,並建議議員支持條
例草案。

30.議員同意於1998年12月16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f) 檢討立法會申訴制度運作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P608/98-99號文件)

31.內務委員會主席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份簡介上述文件。他概述文件所載的
小組委員會商議結果,並請議員就下列主要建議發表意見:

  1. 由政府或議員提交法案修訂《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或者修
    訂立法會《議事規則》,以擴大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涵蓋在立法會
    申訴制度(下稱"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

  2. 供申訴人士參閱的便覽應隨會議預告一併發出,提醒申訴人士在申
    訴制度下舉行的公開會議上陳述其個案時,為保障本身而須注意的
    事項;及

  3. 應擴大申訴制度的工作範圍,而不限於處理關乎政府各政策局及部
    門的決策及措施的申訴;
32.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一如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行政署長1998年11月26
日來函所述,政府當局的意見是,當局不會對該條例提出立法修訂,以落實上
文第31(a)段所建議的改變。

33.內務委員會主席回答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解釋,小組委員會建議把該條例
第3及4條所授予的特權及豁免權擴及出席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的議員和官
員,但不包括公眾人士。

34.鄭家富議員及楊森議員表示,既然《基本法》第七十三(八)條訂明,立法會
的其中一項職能是"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便應擴大該條所授予特權
及豁免權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他們認為有關建議合
理,因為議員在立法會各個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的會議上享有相同權力及
特權。

35.李柱銘議員補充,如不擴大權力及特權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在申訴制度下舉行
的會議,便不能按《基本法》第七十三(十)條所訂,傳召有關人士出席該等會議
作證和提供證據。此外,他認為由於該等會議有時會應申訴人士的要求公開舉行
,故議員應獲得該條例所訂的保障。

36.梁劉柔芬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及夏佳理議員對小組委員會的建議表示有所保
留。梁劉柔芬議員表示,如把該條例所訂權力及特權的適用範圍擴及與申訴人
士舉行的會議,立法會的申訴制度與其他申訴制度相比,便會處於較有利的位
置。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如採納建議的改變,便會喪失現行處理申訴機制的原
有彈性。夏佳理議員認為,由於在申訴制度下處理的個案大多涉及對政府各政
策局及部門的決策或措施提出的個別申訴,他看不到有需要向出席與申訴人士
舉行的會議的議員授予有關權力及特權。

37.黃宏發議員表示,《基本法》第七十三(八)條並無指明須設立正式機制處理
市民的申訴。他指出,現時已有"非正式"及"正式"的機制處理市民的申訴。申
訴制度有其本身彈性,一直行之有效,而其運作不受法律及立法會《議事規則
》管限。另外,申訴亦可分別根據《議事規則》第20及29條,藉提出呈請書或
議案的方式,"正式"加以處理。如屬前一情況,議員可就市民因政府措施而蒙
受委屈提交呈請書。如有不少於20名議員支持該呈請書,呈請書便會按照規則
第20(6)條交付專責委員會進一步處理。如屬後一情況,議員可就市民對政府決
策或政策提出申訴所引起的事項,在立法會動議議案辯論。在兩種情況下,議
員均受該條例保障。

38.黃議員進一步表示,把權力及特權的適用範圍擴及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
的建議,會對現行處理申訴的機制及程序造成重大影響。他建議小組委員會更
仔細地重新考慮該建議。

39.法律顧問回答吳亮星議員時表示,該條例已列入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須作
適應化修改的條例名單內。秘書長補充,政府當局已表明,提出立法修訂以落
實對申訴制度作出改變的建議,超越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的範圍。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小組委員會再舉行會議,參考議員在是次會議上提出的
意見,詳細考慮把權力及特權的適用範圍擴及在申訴制度下舉行的會議的建議
。秘書處會邀請不屬小組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出席該等會議。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VII. 其他事項

4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2月4日下午2時30
分舉行。定於同日下午舉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將在該次會議結束後舉行。

42.會議於下午5時零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