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29/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動議的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教育統籌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9年7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動議一項議案。

2.該項議案旨在要求立法會批准《工廠及工業經營(身體檢查)規例》(下稱"新規
例")及其他4項附屬法例,即 --

  1.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規例》;

  2.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在壓縮空氣中工作)(修訂)規例》;

  3.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修訂)規例》;及

  4.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石棉)(修訂)規例》。

以上所有規例均由勞工處處長於1999年6月22日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下稱"該條例")第7條訂立,但根據該條第(3)款,此等規例須經立法會批
准。

3.新規例訂明,如工人在工作時暴露於危害性物質及其他危險,則須接受身體檢
查。新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1. 指明行業的東主不得僱用任何未經醫生作出身體檢查及證明適合從
    事有關行業的人;

  2. 指明行業的東主須指定曾接受適當訓練的醫生,負責進行身體檢查


  3. 工人須定期接受身體檢查;

  4. 東主須按照身體檢查報告的建議行事;及

  5. 工人有權對有關建議提出上訴。

新規例會自教育統籌局局長所指定的日期起生效。至於其他修訂規例,則會自
新規例生效當日起實施。

4.根據該條例訂立的現行附屬法例已訂明,工人如在礦場、石礦場及隧道工作
,或暴露於壓縮空氣、石棉及某些可致癌物質,則須接受法定的身體檢查。新
規例現會取代此等現行條文,繼而擴大身體檢查規定的適用範圍,以包括涉及
其他危害性物質及物理介質的行業。上文第2(a)至(d)段所載列的修訂規例會廢
除該等現行條文,並對有關的附屬法例作出其他相應修訂。

5.議員可參閱教育統籌局局長的演辭擬稿,以了解會受影響的工人數目、分期
實施新規例的建議,以及曾進行的諮詢工作。當局未有就此諮詢立法會任何事
務委員會。

6.新規例關乎工作安全,並對工人施加一些影響其就業能力的額外義務。本部
仍正從草擬方面研究該項新規例。議員如認為有需要詳細審議該等規例,有需
要考慮時間上的配合,以至需否建議押後提出該項議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