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4/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6月2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6月3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下屆會期第2次會議(若議決延期,則可
延展至第3次會議)


《領港條例》(第84章)
《1999年領港(費用)(修訂)令》(第160號法律公告)
《1999年領港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第162號法律公告)


第160號法律公告規定如要求領港員為提供領港服務而在南丫島西面對開海面登
上或離開船舶須支付的額外領港費。第162號法律公告將位於青洲對開範圍的領
港員登船區遷移至南丫島西面下尾灣對開的範圍。

當局因在南丫島西面設立領港員登船區,而訂立該兩項命令。議員可參閱經濟局
於1999年6月2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7619/45(99)XI),以
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領港條例》(第84章)
*《1999年領港(費用)(修訂)(第2號)令》(第161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領港(費用)令》(第84章,附屬法例),把總註冊噸位達30 000噸或
以上船隻的標準領港費調低,按噸位計算,減幅為每噸0.25仙(而最低收費為1,950
元,而非3,500元),以及把某些額外領港費由2,100元調低至1,900元。

該兩項領港費上次分別於1998年2月及1997年1月作出調整。議員可參閱經濟局
於1999年6月2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7619/45(99)XI),以
了解有關詳情。

《海魚(統營)附例》(第291章,附屬法例)
+《海魚(統營)(佣金率)公告》(第16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的目的,是就在市場以直接出售方式出售海魚方面所提供的服務而須向
魚類統營處繳付的佣金,訂明一個較低的比率。先前由於1993年7月訂立的《
海魚(統營)(佣金率)公告》(第291章,附屬法例)所訂明的佣金率,將繼續適用
於就以其他出售方式出售海魚所提供的服務。

《海魚(統營)附例》(第291章,附屬法例)
《1999年對市場承擔責任公告》(第164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魚類統營處表明該處已承擔規管和經營已遷往新地址的筲箕灣魚類
批發市場及長沙灣魚類批發市場的責任。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1999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第165號法律公告)


此規程修訂《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附表內的《香港大學規程》,藉以--

  1. 容許該大學頒授某些新加的學位及學術資格;

  2. 將學生事務主任的英文職銜"Dean of Students"改為"Dean of Student
    Affairs";

  3. 規定物業處長及財務處長須向校長而非教務長負責;

  4. 規定補助學校議會及香港津貼中學議會選出的校董須分別為該兩個
    議會的成員;

  5. 澄清在某些類別(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選出的校董的地位,訂明--

    1. 屬該等類別的校董如停任選出其團體的成員或議員,即當
      作已退出校董會;

    2. 屬該等類別的校董如以另一身份成為校董,即當作已辭去
      其本來所擔任的該類別校董的職位;及

  6. 修改教務委員會的組合,容許研究學院派出正式代表加入。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6月26日

* 指調低費用

+ 指調低佣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