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8/98-99號文件

1999年2月5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1月2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
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2月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3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
展至1999年3月10日)


《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
《1999年罪犯感化(核准院舍)(綜合)(修訂)令》(第25號法律公告)


根據《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第11條,行政長官可藉命令核准某些處所收納
受感化者。此命令修訂《罪犯感化(核准院舍)(綜合)令》(第298章,附屬法例)的
附表,藉以--

  1. 將沙田男童院列為附表內的核准院舍,由1999年2月1日起生效;及

  2. 從附表中刪除海棠路男童院、馬頭圍女童院、培志男童院及坳背山
    男童院,由1999年2月4日起生效。

隨著沙田男童院的啟用,此命令使社會福利署一個院舍搬遷及服務合理化計劃的
一部分得以實施。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9年1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
要(檔號:HW W11/14 Pt 1 98),以了解更多有關的資料。

《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
《1999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修訂)規則》(第26號法律公告)


議員諒必記得,根據1998年第394號法律公告,上述規則曾作出修訂,以容許外
遊時去世的旅客的不超過兩名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的親屬或前配偶,可索回為了
與該旅客的死亡相關的目的前來香港所合理地招致的開支。本部曾向政府當局提
出疑問,查詢應否須對有關表格作出相應修訂。政府當局已同意作出修訂,而此
規則修訂有關規則訂明的申請表格。

《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
《1999年僱員再培訓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第27號法律公告)


根據《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第31(2)條,僱員再培訓局可修訂附表2。附
表2載列可為該條例的施行而提供或舉辦再培訓課程的培訓機構。此公告將3間
機構加入培訓機構的名單中,分別為香港管理專業協會、香港工業總會及聖公
會教區福利協會。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9年儲稅券(利率)公告》(第2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1999年2月1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的利率定為年息5.4583%。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1997年第81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29號法律公告)
《〈1998年精神健康(特別治療的指明)公告〉 (第136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
效日期)公告》(第30號法律公告)
《〈1998年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修訂)規則〉(1998年第100號法律公告)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31號法律公告)
《〈1998年精神健康(監護)(修訂)規例〉(1998年第99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32號法律公告)
《〈精神健康監護委員會規則〉(第136章,附屬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3號法律公告)


在1997年6月制定的《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旨在修訂和綜合與精神上
無行為能力有關的法律以及與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照顧及監管有關的法律
。修訂條例第1(2)條規定,該條例將由衞生福利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
實施。

為制定一套運作規則,政府當局於1998年2月在1997年第97至100號法律公告上
刊登了上述4項附屬法例。議員曾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該等附屬法例,並建議支
持該等附屬法例(請參閱臨立會CB(2)1233號文件)。

藉此等公告,衞生福利局局長指定1999年2月1日為該4項附屬法例及該條例尚未
實施的餘下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例第55(1)(a)條、第59(1)條(在涉及附表2
第3(b)項的範圍內)及附表2第3(b)項已於1997年8月15日實施(請參閱1997年第412
號法律公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