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840/98-99號文件

檔號:CB1/BC/8/98

1999年2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該條例),藉以:

  1. 簡化對定畫影片(即幻燈片)的現有檢查規定;

  2. 賦權電影檢查監督(監督)訂明表格;

  3. 賦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就提供各類公眾服務的時限訂立規例;


  4. 簡化現時針對監督或檢查員就電影檢查事宜所作出的決定而根據該
    條例提出上訴的程序。

法案委員會

3.在1998年12月1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
究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由鄭家富議員擔任主席,曾與政府當局舉行兩次會議
。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4.法案委員會接獲香港律師會(律師會)就條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並曾發信予9
個經常將定畫影片送檢的組織,邀請這些組織就條例草案提供意見。曾向法案
委員會提出意見的組織名單載於附錄I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5.法案委員會在詳細研究條例草案期間,已考慮所接獲的所有意見。法案委員會
的主要商議過程載於下文各段。

豁免非商業性質幻燈片的檢查規定

6.法案委員會察悉,根據擬議的條例第8A條,由文化、教育、宗教或專業組織
或該等組織的成員上映,並屬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性質的非商業性
質幻燈片,可獲豁免送交監督分級。非商業組織已表示贊成這項修訂。議員曾
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監督如何決定幻燈片是否屬於文化或教育性質,以確定幻
燈片是否符合其中一項豁免條件。

7.政府當局解釋,當局的主要政策目標是規管應用於商業方面的幻燈片,而非
那些真正用於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活動的幻燈片。因此,政府當局
撤銷後者的送檢規定,以減輕有關組織不必要的行政負擔。然而,如果接獲市
民投訴,監督會就有關投訴進行調查,不論有關幻燈片是否已獲豁免送檢,監
督亦會視乎情況需要而引用擬議的條例第8A(3)條,要求有關人士送呈該幻燈片
以供分級。如任何人基於道德、宗教、教育或其他理由,對該幻燈片的分級感
到憤懣,則可根據現行條例的第19條,要求審核委員會審核監督所作的決定。

8.政府當局向議員保證,如有人利用豁免規定放映不雅的幻燈片,根據條例第7
(1)條的規定,該人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然而,若要根據該罪
行提出起訴,控方便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有關幻燈片並不符合擬議的條例第7
(2)條的任何條件。

簡化上訴機制

9.議員關注,根據政府當局建議的上訴程序,有關人士可透過資訊科技及廣播
局局長,要求審核委員會審核監督或檢查員所作的決定,而無須先透過政務司
司長提出審核要求。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解釋,該等擬議修訂的主要目的是精簡
上訴程序。

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時限

10.法案委員會察悉,律師會關注條例草案建議刪除條例第9(1)、10(5)、15(B)(4)
(a)和15K(5)條內原本列明的時限,改為在條例第9(3)、10(5)、15(B)(4)(b)和15K
(5)條以"訂明期間"一詞取代。律師會認為,假如不在該條例訂明時間限制,市民
會因此而須等候一段較長的時間方可獲得監督提供有關服務。

11.政府當局澄清,已透過新增的第29(1)(p)條,賦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可藉
規例訂定根據該條例而訂明的期間。《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規例》(該規例)的
擬議附表5亦已列明各有關時限。當局將於該修訂條例制定當日同時訂立該規例
。上述擬議修訂旨在避免當局日後需要經常修訂該條例。

監督制訂表格的權力

12.法案委員會察悉,根據擬議的條例第29B條,監督獲授權透過行政措施來決
定和制訂為施行該條例而需使用的表格,無須透過修訂法例的程序進行此事。
議員詢問,若該規例沒有訂明該等表格,從事電影業的組織會否因此而感到無
所適從。

13.政府當局解釋,上述擬議安排與其他條例的相關條文的規定一致。舉例來說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署長也獲賦權就所規定的任何許可證及任何
承諾書的格式作出決定。政府當局認為,上述擬議修訂可方便監督因應不斷轉
變的情況,盡早採用新表格及修訂現有表格。馬逢國議員亦贊成上述擬議安排
,因為電影業過去多年來都未有在遵守各表格所訂明的要求方面遇到困難。

採用最新詞彙來描述任何形式的活動視覺影像

14.議員關注該條例所採用的"錄影帶"和"雷射碟"兩詞的涵義,並詢問是否需要
採用最新的詞彙,以泛指一切不同形式的活動視覺影像。政府當局澄清,根據
該條例第2(1)條,"電影、影片"指任何錄影帶或雷射碟,包括附隨該錄影帶或雷
射碟的聲帶;錄有活動視覺影像,可供以後放映該等影像的任何其他紀錄,包
括附隨該紀錄的聲帶,以及其他多項涵義。政府當局認為,該條例所採用的字
眼足以涵蓋不同形式的活動視覺影像,因此沒有必要在現階段作出修訂。儘管
如此,政府當局承諾會繼續留意視聽科技的發展,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

條例草案的中文本

15.法案委員會曾考慮律師會就條例草案中文本提出的意見,並已要求政府當局
重新考慮條例第8A(3)和15B(4)(b)(iii)條的中文措辭。政府當局再作考慮後,已建
議修訂條例草案中文本條例第8A(3)、9(3)(b)和15B(4)(b)(iii)條的措辭。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6.政府當局擬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I。法案委員會並無提出
任何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建議

17.法案委員會建議,倘若政府當局提出該等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條例草案
可於1999年3月10日恢復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18.謹請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並支持載於上文第17段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2日


附錄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截至1999年1月14日的情況)

鄭家富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馬逢國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總數:7位議員

附錄II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曾向法案委員會提出意見的組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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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