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857/98-99號文件

檔號:CB1/SS/3/98

1999年2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為使香港得以履行其根據《1987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下稱"議定書")而承擔的國際責任,當局於1989年6月頒布《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該條例就根據議定書而須受管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口和出口
作出規定,亦禁止此類物質在香港製造。在1992年11月,締約國決定逐步停
止生產哈龍、氟氯化碳、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因此,當局遂修訂法例,令
香港能夠繼續履行其根據議定書而須承擔的責任,其中包括於1993年5月訂
立的《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下稱"該規例")。

3.據政府當局所述,原意是希望該規例可於1994年1月1日實施。然而,在憲報
的一則指定1994年1月1日為生效日期的生效日期公告卻以政府公告(第4794號
政府公告)形式刊登,故並無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1)條有關附
屬法例的規定,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政府當局認為,把附屬法例提交立
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規定屬強制性質,故該生效日期公告並無效力。為使該規
例具法律效力,政府當局刊登了另一則生效日期公告,指定1999年1月1日為該
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小組委員會

4.在1999年1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此事。夏
佳理議員獲選為小組委員會主席。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一次會議。小
組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小組委員會認為,此事的關鍵在於任何一項附屬法例會否因沒有提交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而變得無效。議員察悉,關於任何一項並未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是否有效,現時既無任何明確的法定條文,亦無具約束力的司法根據
可援。政府當局在此事上的立場並不一致。政府當局雖然堅稱有關《保護臭氧層
(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因沒有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故並無
效力,但在1997年處理一個類似情況時,卻提供相反意見。在該次,當局於1995
年依據《狂犬病規例》第35條(第421章,附屬法例)在第2346號政府公告上刊登了
一項附屬法例,然後再以另一則法律公告,即《1997年狂犬病規例(替換附表1)公
告》(1997年第194號法律公告),予以取代。政府當局當時的意見是,前述的有關
公告具有立法效力,而此類立法效力並非取決於有否將該公告提交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

6.在考慮有關問題時,小組委員會認為《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有兩條條文與
此事有關,分別為第28及34條。第1章第28條規定,任何一項附屬法例均在其刊
登憲報當日開始生效。第34條規定,所有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均須於隨後的一
次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該會省覽。該條並無訂明沒有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
後果。

7.小組委員會認為,就令附屬法例具有法律效力而言,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是否立法過程其中一部分,是決定有關附屬法例是否有效的關鍵問題
。第34(2)條規定,如立法會通過決議修訂某項附屬法例,該附屬法例須當作由憲
報刊登該決議之日起修訂。政府當局證實,在立法會作出修訂前根據該附屬法例
作出的任何事情,其法律效力不受影響。換言之,在立法會通過任何修訂之前,
該附屬法例已具法律效力。議員又察悉,立法會過往曾基於各種理由在進行審議
期間廢除某項附屬法例。這清楚證明有關附屬法例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將之廢除
便屬毫無意義。因此,小組委員會的見解是,附屬法例一旦在憲報刊登,有關的
立法過程便告完成。第34條所訂把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規定,是
提供一個機制,讓立法會可審議依據主體法例所賦轉授權力訂立的附屬法例。這
使立法會得以對獲其轉授權力的人在行使訂立附屬法例的權力方面,進行監管。

8.由於附屬法例一旦在憲報刊登,有關的立法過程便視作完成,且並無明確規定
,附屬法例應以政府公告還是法律公告形式刊登,小組委員會的結論是,1993
年第4794號政府公告已有效訂立。因此,小組委員會認為,政府當局既無必要
,亦缺乏法律依據刊登第二則生效日期公告,為《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
例》指定一個新的生效日期。在當局沒有適當權力依據刊登第二則生效日期公告
的情況下,該公告的法律效力頓成疑問。因此,立法會不能依據第34條修訂或廢
除該公告。雖然政府當局已告知議員,自1994年1月1日以來,有關行業一直符合
該規例的各項規定,且當局並無採取任何檢控行動,但小組委員會認為,同一規
例在憲報出現兩個生效日期會造成混亂,故已要求政府當局尋找解決此事的最佳
方法。小組委員會建議的其中一個方法,是發出勘誤公告。

建議

9.小組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在1999年2月10日第二則生效日期公告的審議期限屆滿
之前,在立法會會議上把其有關第4794號政府公告的效力的意見記錄在案。如內
務委員會同意,小組委員會建議根據《議事規則》第21(1)條,於1999年2月10日
向立法會提交一份有關其商議結果的報告。

徵詢意見

10.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9段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4日


附錄I

《〈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


委員名單
夏佳理議員 (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啟明議員
黃容根議員
羅致光議員


總數:5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