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23/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就房屋經理的註冊,以及對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專業事務的紀律管制訂定條文
,並禁止擅用"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名銜。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房屋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CR)5/4/17)。

首讀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見

4.在1998年12月,何承天議員曾向立法會作出預告,表示擬提交有關的條例草
案。何議員其後同意政府當局將該條例草案作為政府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5.本條例草案建議設立房屋經理註冊管理局(下稱"管理局"),負責有關房屋經理
註冊的事宜,以及對已註冊的房屋經理作出紀律規管。管理局由不少於12名香
港房屋經理學會(下稱"學會")的企業會員,以及不多於兩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
員組成。

6.註冊資格載於條例草案第12條。有關要求包括申請人必須是學會會員、或是具
有相若資格標準的房屋管理團體的成員、或已取得管理局認可的專業資格,並已
在香港取得不少於一年的有關工作經驗。此外,申請人必須通常居於香港,並是
適當人選。

7.條例草案訂明的紀律制裁程序涉及下列各個步驟:投訴交由兩名管理局成員審
查、在研訊委員會席前就投訴進行研訊、研訊委員會的裁斷交由覆核委員會覆核
,以及作出紀律制裁命令。任何人因該等紀律制裁命令,或任何關於其註冊申請
或將其姓名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8.條例草案禁止未經註冊的人士使用"註冊專業房屋經理"的名銜及"R.P.H.M."的
英文縮寫,但並不禁止未經註冊的人士執業。因此,條例草案不會造成未經註
冊人士不能執業的情況,因為註冊並非獲聘用為房屋經理的先決條件。

9.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大致上與《建築師註冊條例》(第408章)、《工程師註冊
條例》(第409章)、《測量師註冊條例》(第417章)、《規劃師註冊條例》(第418
章)及《園境師註冊條例》(第516章)相若。

公眾諮詢

10.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政府當局曾徵詢香港地產行政學會、香港物業
管理公司協會及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設立註冊制度的建議獲業界廣泛支持。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1.政府當局曾在1999年6月7日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簡介條例草案。

結論

12.法律事務部現正研究條例草案的技術性問題,並會按一般程序跟進有關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