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25/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1. 修訂《證據條例》(第8章),以廢除普通法中必須就根據任何性罪行
    (包括亂倫)中指稱的侵犯對象的無佐證證據將被控人定罪的危險,向
    陪審團給予警告的規定;及

  2. 廢除成文法中有關控方就《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所訂某些性罪
    行提出的證據必須有佐證,方可將被控人定罪的規定。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律政司在1999年6月2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L/M(1) to
LP5015/19/1/1C V)。

首讀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見

4.現時,有關性罪行證據的佐證規則有如下規定:

  1. 若任何人被控以《刑事罪行條例》所訂關乎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
    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或促致他人成為娼妓的罪行等,則該等罪行
    的原訴人所作的證供必須在某些要項上有其他獨立的證據作佐證,
    方可將被控人定罪;及

  2. 至於其他性罪行,例如強姦及猥褻侵犯等,普通法規定主審法官必
    須警告陪審團或自己(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只根據受
    害人無佐證的證據將被控人定罪的危險;但陪審團或主審法官(在沒
    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仍可根據受害人無佐證的證據將被控
    人定罪,只要他們(或主審法官)在適當考慮有關警告後確信被控人有
    罪。

5.條例草案建議廢除普通法於性罪行案件中要求佐證的慣例(條例草案第2條增訂
的第4B條),以及成文法中有關就《刑事罪行條例》所訂性罪行提出的證據必須
有佐證的規定(條例草案第3條)。事實上,適用於從犯及兒童證人所作證供的佐證
規則已分別在1994及1995年廢除。由於該等規則內容複雜,加上法官就有關佐證
的涵義,或甚麼證據可以構成佐證等事宜,向陪審團發出指示時會有種種問題,
故此備受批評。基於上述原因,英國在1994年已廢除佐證規則。據政府當局所述
,新西蘭及若干澳洲省分亦已廢除適用於性罪行的佐證規則。

6.在1996年,政府當局提出《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建議廢除性罪行
的佐證規則。但基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9段所載的理由,政府當局最終沒
有跟進該建議。考慮到上訴法庭在1998年6月5日審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
秋(刑事上訴案1997年第502號)一案對佐證規則所作的批評,政府當局認為有
理由在現時跟進廢除該等規則的建議。上訴法庭的批評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第10段。

7.若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新的第4B條不適用於在該條文生效日期前已展
開的審訊或交付審判程序。

8.請議員注意,政府當局在1999年5月27日的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曾就條例草案諮詢事務委員會。就委員在席上提出的問題,政府當局在回
覆時表示,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蘇格蘭、愛爾蘭、新加坡、馬
來西亞、印度、百慕達、文萊、南非及巴布亞新畿內亞,仍然保留性罪行佐證
規則。

公眾諮詢

9.政府當局合共諮詢了40個機構,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若干非
政府組織。在接獲的23個機構的回覆中,有20個機構表示支持條例草案的建議
,香港大律師公會及法律援助署則表示反對,而香港律師會則對該建議有保留
,須再進一步研究。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曾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1999年5月27日的會議上就條例
草案諮詢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對條例草案的建議有不同意見,並建
議成立法案委員會深入討論該建議。

結論

11.鑑於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作出上述建議,加上各個機構對條例草案的建議
意見紛紜,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與此同時,法
律事務部已就條例草案向政府提出若干技術性問題,現正等待政府當局的回覆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