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10/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1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6月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6月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9年7月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1999年7月14日)


《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138號法律公告)
《化學品管制條例》(第145章)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144號法律公告)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3)令》(第138號法律公告)修訂《化學品管
制條例》(第145章) (下稱"該條例")附表3,從該附表中廢除高錳酸鉀一項。

《1999年化學品管制條例(修訂附表2)令》(第144號法律公告)修訂該條例附表
2,把高錳酸鉀加入該附表內。

高錳酸鉀是常用化學品,可用作一般的氧化劑和漂白劑,亦為一種提煉可卡
因的必要化學品。目前,高錳酸鉀列入該條例附表3內。凡製造、輸入、供應
、售賣、管有、貯存或轉運附表3所列的物質,均無須領取牌照或許可證,亦
無須獲得批准。該條例中唯一對附表3所列物質施以管制的是第3A條。根據該
條的規定,把該等物質輸往附表3所指明的11個中、南美洲國家,必須領取牌
照。即使已獲發輸出牌照,貿易商每次把附表3所列物質輸往指明國家時,仍
須申請個別批准。

與該條例附表3所列物質比較,該條例附表2所列物質受到較嚴格的管制。舉
例而言,凡製造、輸入和輸出附表2所列物質,一律必須領取牌照,而且在每
次輸入或輸出前,持牌人還須申請個別批准。

為支持於1998年6月通過以防止化學品原料轉作非法用途的聯合國決議,政府
當局認為適宜加強管制高錳酸鉀,因為高錳酸鉀在非法生產可卡因的過程中起
關鍵作用。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6月2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NCR 10/1/10
(A) VIII),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該兩項命令將由1999年10月2日起實施。

《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
《199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第13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在《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下稱"該條例")附表1第I部中所指明而該
條例適用的機構名單中,再加入4間機構,分別為僱員再培訓局、香港考試局
、香港康體發展局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議員可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於1999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
摘要(檔號:CSO/ADM CR4/3231/92(98)Pt.5),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
《1999年罪犯自新條例(修訂附表)令》(第140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下稱"該條例")載列該條例所訂"訂明的
職位"的附表第1部,藉以--

  1. 廢除少年警察職位,因為少年警察學校已於1989年關閉;

  2. 廢除對"懲教署中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第3條委任人選擔任的
    職位"的提述,而代之以"由按一般紀律人員薪級表受薪的人出任的
    懲教署職位",因為由懲教署署長委任的人員,上至高級監督,下
    至二級懲教署助理,均不受現有制度涵蓋;及

  3. 在政府飛行服務隊中加入新的高級隊員或普通隊員職位,以便與其
    他紀律部門的安排一致。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令某些已3年無被定罪的罪犯改過自新,以防在未經許
可的情況下披露其過往的定罪紀錄。不披露保障的法定例外情況之一,是關乎
與某人是否適宜受委擔任或續任訂明的職位問題有關的程序。因此,第(b)及(c)
段的作用是,不披露保障不會適用於與某人是否適宜受委擔任或續任訂明的任
何該等職位問題有關的程序。

議員可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6月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BCR 1/
14/511/84(97)Pt.4),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
《1999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費用)(修訂)規則》(第141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就個人申請註冊為投資代表(只限於在推銷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時附帶提
供關於證券投資的意見),而設立一項根據《證券條例》(第333章)而須繳付的
新費用類別。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發出,而並無註明日期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G6/9/22C(99)),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規則將由1999年8月3日起實施。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142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列明進行選舉以選出區議會民選議員的程序。此規例適用於一般選舉及
補選。

第II部訂定舉行投票之前的各選舉步驟,包括有關選舉登記主任須為首屆一般
選舉編製和發表選民登記冊的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刊登關於呼籲選舉提名
的公告的規定;提名的有效性;及選舉代理人的委任。

第III部(第1分部)列明各選舉事務主任所須履行的職能,以及列明在投票站或其
附近候選人可作出的事情和其他人被禁止作出的事情。第III部(第2分部)是關於
投票箱、選票及投票程序。

第IV部就與點票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V部列出關乎選舉的文件如何處置。該等文件須按照第83條指明的項目捆紥成
獨立密封包裹並交予總選舉事務主任保管。該名主任須將該等文件保管6個月。
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該名主任不得准許任何人查閱該等文件。

第VI部載有與選舉有關的雜項條文。

附表1就押後選舉訂定條文。

附表2載有選票的表格。

附表3載有選舉結果公告的表格。

議員可參閱選舉事務處於1999年6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註明檔案
編號),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此規例將由1999年8月1日起實施。

《區議會條例》(1999年第8號)
《區議會(選舉呈請)規則》(第143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就為質疑某人獲選晉身區議會,而向高等法院提出的選舉呈請所關涉的
呈請書的擬備、提交、送達、因呈請而進行的審訊、呈請的撤回及訟費等事宜
,訂定條文。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9年6月3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2/15),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儲稅券(第4系)規則》(第289章,附屬法例)
《1999年儲稅券(利率)(第4號)公告》(第145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將1999年6月7日或該日後發出的儲稅券利率定為年息4.5417%。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