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0/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2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衛生福利局於1999年2月發出的LDT 6035/52/56C 'A'&'B'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10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各項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一覽表,以及條例草案所載各項建議
修訂的摘要,分別載於附件A附件B。謹請議員注意,載於附件A的所有條例及
其附屬法例均與衛生福利事宜有關。

5.《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第1103章)第9條賦權緊急救援基金受託人可進行投資
,並可將基金的款項透過庫務署署長匯給英聯邦代辦,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投
資。條例草案建議刪除有關把基金款項匯給英聯邦代辦的部分。本部現正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英聯邦代辦"一詞實際上的含義,並澄清刪除該用語所引起的法
律影響。政府當局至今仍未作覆。議員或會記得,《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
17號)條例草案》亦作出相若的建議,以修訂《社會工作訓練基金條例》(第1100
章)第11條。本部亦曾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政府當局仍在擬備有關答覆。

6.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
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
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諮詢公眾人士。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9.除對刪除"英聯邦代辦"一詞的提述有疑問之外,本部確信其他的建議修訂均屬
技術性質,亦不涉及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一些仍未處理的一般原則問題。本部建
議議員可待政府當局就"英聯邦代辦"一詞作覆後,才決定如何處理本條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3月9日

連附件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影響的
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條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1.《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第202章)
2.《感化院條例》(第225章)及《感化院條例》(第225章,附屬法例)
3.《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
4.《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及《罪犯感化條例》(第298章,附屬法例)
5.《動物(實驗管制)條例》(第340章)
6.《安老院條例》(第459章)
7.《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第1103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

有關用語的建議修訂摘要


A. 修訂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行政局行政會議
立法局立法會
ColonyHong Kong
Crown
官方
Government
政府1
Governor in Council
總督會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大法官法官
地方法院 區域法院
by the Governor at his pleasure
總督隨意
at the discre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酌情

B. 刪除

Crown Agents
英聯邦代辦2

附註

1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第229章)第10(3)條 欠下官方的債項。第10條處理就同一宗
交通意外而自援助基金重複支付的款項的追討。該條規定涉及的款項須"作為欠下官方的債項
追討"。由於追討事宜純粹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責任,因此提議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附表8第2條將對"官方"的提述改為"政府"。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第14(8)條 欠下官方的債項。現時,上訴委員會根據第14(4)(e)條判給社
會福利署署長的金額(就上訴所涉及的訴訟費)屬拖欠官方的債項,可在區域法院追討,而署長被
判令支付的任何款額,則須從政府一般收入撥付。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中,"政
府一般收入"被界定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般收入。因此有關的判令屬香港政府的事務,故此
,按照第1章附表8第2條,建議將對"官方"的提述修訂為對"政府"的提述。

2
《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第1103章)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