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0/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證券(保證金融資)(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證券條例》(第333章),就以下事項作出規定:

  1. 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註冊;及

  2. 規管在香港進行且關乎上市證券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運作;

並就相關事項作出規定。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SU B49/99)。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背景資料

4.由非證券交易商進行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現時不受當局監管。亞洲金融風
暴導致多間從事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公司倒閉後,由於缺乏監管而引致的問
題因而變得明顯。作為政策上的回應,政府於1997年12月成立了一個跨機構工
作小組(下稱"工作小組"),負責研究監管由與證券交易商有聯繫的財務公司所提
供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來自財經事務局、香港金融
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司註冊處及律政司
的代表。

5.工作小組完成有關研究,並於1998年5月初發出諮詢文件,就其建議諮詢公
眾。公眾諮詢期已於1998年7月8日結束。工作小組考慮所接獲的意見後,修
訂了所提出的建議。工作小組建議設立的新監管制度涉及以下4個主要範圍:

  1. 在《證券條例》訂定註冊要求;

  2. 對財政資源作審慎規定;

  3. 加強對客戶資產的保障;及

  4. 設定業務運作標準。

議員如欲知悉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意見

6.該條例草案旨在為規管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新監管制度訂定法律框架。下
文概述該條例草案中較重要的條文。

《證券條例》的註冊要求

7.在《證券條例》中加入新的第XA部,該部有9個分部,包括證券保證金融資
人的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處理、與非註冊融資人訂立的合約、會計紀
錄、信託帳戶及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紀錄的審計。

8.在建議的修訂實施後,除註冊的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外,任何人不得經營證券
保證金融資業務或顯示自己是經營上述業務的人(擬議第121C條)。註冊事宜須
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辦理。註冊的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下稱"註冊融資人")必須是一間公司,以及該公司除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外
,並無經營任何其他業務。此外,只有年滿18歲的自然人方有資格註冊為證券
保證金融資人代表(下稱"註冊代表") (擬議第121E條)。

9.除非註冊融資人有至少1名董事獲證監會予以核准,否則該融資人不得合法地
經營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擬議第121I條)。

10.證監會必須拒絕有關註冊申請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申請人不能令證監會信
納他是可獲得批准註冊的適當人選(擬議第121G及121H條)。

11.在符合監察委員會規則所訂明的條件及限制的情況下,或在註冊持續有效的
任何時間內,符合證監會所施加的條件及限制的情況下(擬議第121J條),每名
成功的申請人將會獲發一份註冊證明書(擬議第121M條)。註冊融資人或註冊代
表的姓名或名稱將會每年刊登於憲報(擬議第121P條)。

12.證監會有權撤銷或暫時吊銷註冊融資人或註冊代表的註冊(擬議第121R及121T
條)。證監會亦具有廣泛權力,就註冊融資人及其高級人員或註冊代表的任何失
當行為及相關事項作出查訊(擬議第121S及121U條)。

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運作

13.任何註冊融資人在訂立以下任何交易後,必須於下一個營業日之內給予其每
名客戶一份帳戶結單:

  1. 由該客戶存放或提取或由他人代該客戶存放或提取證券抵押品或款
    項;

  2. 處置該客戶的任何證券抵押品;

  3. 調整向該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所根據的條款;

  4. 將收入記入該客戶帳目的貸方或從該客戶帳目扣除收費(擬議第121Y
    條)。

帳戶結單必須包括擬議第121Y(3)條所指明的資料,並須備存兩年。

14.任何註冊融資人必須在每個公曆月終結後的7個營業日內,給予其每名客戶
一份該月的帳戶結單(擬議第121Y(4)條)。該帳戶結單應包括擬議第121Y(5)條
所指明的資料,並須備存6年。註冊融資人須在客戶提出要求時,向該客戶提
供此等帳戶結單,或在證監會作出指示時,備有此等帳戶結單以供查閱(擬議
第121Z條)。

會計紀錄

15.任何註冊融資人必須遵守擬議第121AI條的規定,備存會計紀錄;並須遵守
擬議第121AK條的規定,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4個月內,將該年度的財務報告
表連同其核數師報告提交證監會。

信託帳戶

16.任何註冊融資人必須在收取有關款項後4個營業日內,將屬於客戶的所有款
項存入在任何持牌銀行開立並如此標明的信託帳戶(擬議第121AM及121AO條)


保障客戶的資產

17.任何註冊融資人可:

  1. 將客戶的證券作為對該註冊融資人提供財務通融的抵押品而存放於
    任何認可財務機構或任何註冊交易商;或

  2. 處置該等證券,以便(i)履行該客戶維持所協定的保證金水平的義務
    或(ii)履行該客戶付還由該註冊融資人所提供的財務通融的法律責任,

但該註冊融資人只可在獲得該客戶的書面授權下或在監察委員會規則准許的情
況下方可採取上述行動。有關授權只在該項授權指明其有效期間的情況下方具
有效力。該項授權在指明的期間或在給予授權的12個月內(兩者以較短者為準)
一直有效,並可以書面方式延續,每次延續不得超逾12個月(擬議第121AA條)。

18.任何註冊融資人如察覺或理應察覺其不能遵守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條例》(第24章)所訂立的《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必須通知證監會。任
何註冊融資人亦必須停止提供進一步的財務通融,但為履行在該註冊融資人察
覺上述或有事項之前已訂立的任何協議而提供進一步的財務通融則屬例外(擬議
第121AB條)。

審計要求

19.每名註冊融資人必須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審計該註冊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
紀錄(擬議第121AT條)。為此委任的核數師有法定責任,必須在他認為有下述情
況時,報告有關事項:亦即他認為有不利及關鍵性影響該註冊融資人的財務狀
況,或構成違反擬議第121AA或121AI條、第6分部或《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
的事項,或在他就該註冊融資人的周年財務報表而作出的報告中,所包括或擬
包括的任何保留事項或不利陳述(擬議第121AW條)。

19.每名註冊融資人必須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審計該註冊融資人的會計紀錄及其他
紀錄(擬議第121AT條)。為此委任的核數師有法定責任,必須在他認為有下述情
況時,報告有關事項:亦即他認為有不利及關鍵性影響該註冊融資人的財務狀
況,或構成違反擬議第121AA或121AI條、第6分部或《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
的事項,或在他就該註冊融資人的周年財務報表而作出的報告中,所包括或擬
包括的任何保留事項或不利陳述(擬議第121AW條)。
與非註冊融資人訂立的合約

20.任何已與非註冊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下稱"非註冊融資人")訂立合約的客戶,
在察覺令他有權發出撤銷合約的通知的事實後28天內,有權給予該非註冊融資
人通知以撤銷該合約;或在合理期間內向法院申請頒布命令,以更改該合約或
藉以盡可能使該客戶所處的境況近似猶如該客戶已因該非註冊融資人的失實陳
述而有效地撤銷有關合約一樣(擬議第121AD及121AF條)。無論上述通知或法
院命令均不得損害並不知悉令該客戶有權發出該通知的有關事實,且已付出有
值代價的真誠買方的任何財產的權利或權益。

21.任何客戶在根據擬議第121AD條發出撤銷通知後,倘該通知有效則該客戶或
該非註冊融資人可以,或倘該通知無效則該客戶亦可以,向法院申請頒布分別
於擬議第121AE及121AG條載述的適當命令。第4分部的條文並不影響關於失
實陳述的法定或普通法法律規則(擬議第121AH條)。

相應修訂

22.對《證券條例》的相應修訂包括以下3類:

  1. 對《證券條例》第2(1)條所載定義作出增補以納入該條例草案所訂
    定的新條文;

  2. 增補以下3方面的實質條文:關於註冊交易商對其客戶的職責、賦
    權證監會訂立監察委員會規則,以及行政長官有權訂立規例,規定
    違反監察委員會規則即屬犯罪;及

  3. 純粹技術上的修訂,使詞句及字眼的使用貫徹一致。

實質條文

23.《證券條例》現行第77及81條將予以廢除,而代以新訂的條文,此等條文
連同新訂的第75A、81A及81B條,均為對註冊交易商施加的條文,是關於交
易商須履行職責向其客戶提供帳戶結單,以及在處置證券方面及處置證券抵押
品方面的限制。此等條文與該等適用於註冊融資人的條文相類似。

24.《證券條例》現行第146及146A條將予以廢除,而代以新訂的第146條,該
條賦權證監會訂立規則,就現行第146及146A條所涵蓋的事項作出規定。根據
新訂的第146條所訂立的規則名為監察委員會規則,據財經事務局的意見,是
附屬法例。此等規則須經立法會審議。業已訂立的規則將繼續作為監察委員會
規則及維持有效。

25.將會新訂立第146A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規定違反
監察委員會規則某指明條文即屬犯罪,會被施加所訂明的罰則。現行的規例將
繼續視為根據第146A條訂立的規例及維持有效。

其他相應修訂

26.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商品交易條例》(第250章)及《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的相應修訂
,主要是技術上的修訂。

公眾諮詢

27.就建議的證券保證金融資監管制度進行的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已於1998年
7月8日結束。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公眾的反應普遍支持將證券保證金
融資納入受證監會監察的範圍,而他們就某些建議所提出的意見,已在有關建
議定案前予以考慮。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28.政府當局已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1999年1月7日的會議席上,向該事務
委員會的委員概述所建議監管制度的資料。

建議

29.由於該條例草案旨在為規管香港的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訂定法律框架,將會
對香港作為財經服務中心的日後發展有重要影響,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
,詳細研究該條例草案在政策及法律方面的事宜。法律事務部現正就該條例草
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若干問題,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