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643/98-99號文件

檔號:CB1/BC/6/98

1998年12月1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背景

2.《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下稱"該條例")規定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必須登記,以便
稅務局可對有關業務進行評稅工作。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基本上須向稅務局
登記其業務,並且每年須為其商業登記證續期。商業登記冊(下稱"登記冊")內約有
700 000間經營中的業務及分行。為向商界及市民大眾提供快捷及優質的服務,條例
草案建議修訂該條例,藉以對商業登記制度作出若干更改。

條例草案

3.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從而改善商業登記制度的運作。
條例草案提出的主要修訂建議包括:

  1. 簡化商業登記制度的運作,有關措施包括,

    - 提供一套開放式的商業索引;及

    - 容許稅務局以未經核證的形式,提供業務資料的摘錄;

  2. 授權稅務局局長(下稱 "局長"),在某業務或某業務分行已獲登記後的任何時
    間,如認為該業務或業務分行因該條例所指明的理由本不應獲登記,可將該
    業務或業務分行的記項從登記冊中刪除;

  3. 授權局長就有關罪行以罰款代替起訴;

  4. 容許每個業務可以任何商業名稱進行登記,但如某間有限公司所選用的登記
    名稱使人聯想到該公司是另一間有限公司,則屬例外;

  5. 容許稅務局在登記冊內公布有關外地法團業務成立為法團的地點。

法案委員會

4.在1998年11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
例草案。單仲偕議員當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法案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舉行兩次會
議。法案委員會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5. 法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過程載於下文各段。

從登記冊中刪除某個業務的登記

6.議員曾對擬議第6(4B)條表示關注。根據此項條文,局長獲得授權,如認為某業務
或業務分行是非法的,可將該業務或業務分行的登記從登記冊中刪除。議員關注,
此項條文並無界定"非法"的定義,他們並質疑,局長是否獲賦予過度的酌情權,令
其可決定某業務是否屬非法。議員亦關注,有關人士在其業務登記從登記冊中刪除
之前,並無機會作出陳情或申辯,藉以就局長的決定提出抗辯。

7.當局解釋,根據現行條例第6(4)(a)條,倘若某業務/分行屬非法,局長無須將該
業務/分行登記。不過,若該業務/分行是在不慎的情況下獲得登記,該條例現時
並無賦予局長權力,以採取任何補救行動。擬議第6(4B)條則訂明,局長在該等情況
下,須將有關記項從登記冊中刪除,並在憲報刊登有關刪除記項的公告,藉此作出
補救。當局向議員保證,此項修訂建議純屬技術修訂,並不涉及任何新政策或政策
修改。

8.關於某業務/分行是否屬非法的問題,當局澄清,有關決定應由法庭(如屬牽涉罪
行的個案)或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例如,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43(1)(c)(i)條或
《受托人條例》(第29章)第95條,假若有關情況顯示一間公司是為了非法目的而經營
業務或組成,財政司司長可任命審查員調查該公司的事務。審查員其後會向財政司
司長提交報告。財政司司長如認為恰當,可向法庭申請把有關公司清盤。擬議第 6
(4B)條不會授權局長可就某業務是否屬非法作出裁決。該項條文只是向局長提供補
救途徑,令其可從登記冊中刪除某項原本不應獲得登記的非法業務。

9.鑑於某業務/分行是否屬非法是由法庭或主管當局裁定,而法庭或主管當局就該
業務/分行是否屬非法一事作出裁決前,會讓其擁有人作出解釋。因此,當局認為
,在把該人的業務登記從登記冊中刪除前,無需向其發出通知。換言之,由於有關
業務/分行的擁有人應清楚知道有關方面對其業務/分行的事務所進行的調查及據
此作出的決定,局長並無需要在刪除有關登記前發出通知。

10.至於對局長所作決定提出上訴的途徑,當局請議員參看擬議第6(4C)條。根據該項
條文,有關業務的擁有人如因局長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法庭提出上訴。

11.議員察悉當局所作的解釋,但仍認為,條例草案應訂明局長在何種情況下,可行
使擬議第6(4B)條所賦予的權力。因應議員的關注,當局已同意提出修正案,訂明局
長只能以法院或其他主管當局已決定某業務或分行屬非法為理由,才可行使該項權
力。

商業名稱

12.議員曾要求當局澄清擬議第6(4D)條賦予局長的權力。根據該項條文,若某業務
的名稱使人聯想到有關業務與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有關,局長可指令該業務的擁有
人以一個新的商業名稱登記。當局解釋,若政府部門或任何公共機構成立時所採用
的名稱,使人聯想到其與某項業已向稅務局登記的業務有關,擬議第6(4D)條不會對
該業務有任何影響。

簡化商業登記制度的運作

13.議員對若干旨在簡化商業登記制度的運作的措施表示關注,當局在回應時,就條
例草案內的兩項主要修訂(即設立一套開放式的商業索引及以未經核證的形式提供業
務資料的摘錄)作進一步解釋。

14.擬議的開放式商業索引將公開讓市民以自助形式翻查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該套
索引備有足够但不會過量的資料,當中包括根據該條例登記的所有業務的名稱、地
址及商業登記號碼,藉以方便市民識別所需的業務。開放式索引令市民可迅速取得
所需的資料,並可減輕稅務局的工作量。當局向議員保證,擬議的索引不會違背該
局一向奉行的保密原則,因為現時稅務局只要接獲任何市民的要求,便會向其提供
登記冊上的有關資料。此外,當局亦已著手展開工作,務求在大約2000年時,可用
電子形式(例如互聯網)公布該索引。

15.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另一項修訂,是容許稅務局以未經核證的形式,提供登記冊內
業務資料的摘錄。採用此項措施的目的是配合電子貿易發展的步伐。在省卻以人手
進行的核證程序後,便可透過完全自動的形式,在登記冊上摘錄所需的資料,這將
可節省處理的時間。此外,有關的資料日後亦可透過電子方式傳送予查詢人。

16.議員歡迎設立開放式商業索引的建議,並讚揚當局加強採用資訊科技的行動,從
而改善服務。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7.當局擬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法案委員會並無提出任何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建議

18.法案委員會建議,倘若當局提出該等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條例草案可於
1999年1月13日恢復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19.謹請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並支持載於上文第18段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4日



附錄I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截至1998年11月24日)

單仲偕議員(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家祥議員
夏佳理議員
曾鈺成議員


總數:6位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