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75/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的目的

旨在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工商局在1999年5月發出的TIBCR 43/18/3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9日。

意見

4.條例草案旨在對7條與貿易有關的條例作出適應化修改,見附件A。條例草案
建議修訂的摘要載於附件B,其中頗多用語與出口及國際貿易有關。"海外國家"
等用語修改為"香港以外地方"。在《進出口(登記)規例》第2條(即附表2第33(c)
項)中,加入"區域航線"的新定義,指來往香港及中國另一地方的航線,而"國際
航線"則指來往香港及另一國家的地方的航線。

5.條例草案如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確保在1997
年7月1日及該日後,所有法例的詮釋均貫徹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6.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在草擬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在《消費
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中,把"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的原因(請參閱附件B
註2)。以往的法案委員會未有討論此問題,議員或可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進行
討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5月17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1.《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
2.《進出口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第60章)
3.《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216章)
4.《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
5.《保護貿易權益條例》(第471章)
6.《香港貿易發展局條例》(第1114章)
7.《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第1115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有關的建議修訂摘要

原有用語建議修訂
總督行政長官
the ColonyHong Kong
總監關長
立法局立法會
官方 1政府
總督會同行政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往外地往香港以外地方
官方 2國家
法院法庭
國家地方
海外國家香港以外地方
海外貿易 與香港以外的地方的貿易
香港及海外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
與香港以外國家與香港以外地方


註:

1.在《進出口條例》第13(3)條及27(6)條(即附表2第12及20項),"官方"一詞主要與沒收物品歸
官方所有有關,而在《進出口(登記)規例》第10條(即附表2第41項),"官方"一詞則與拖欠官
方的民事債項有關。以往有關法律適應化的法案委員會已通過把此等情況下的"官方"一詞
修改為"政府"。

2.《消費者委員會條例》第17條(即附表3第9項)述明,消費者委員會並非官方的僱員或代理
人,亦不享有官方的任何地位、豁免權或特權。政府當局建議把"官方"一詞修改為"國家"
。法律事務部已要求政府當局解釋該項修改的理由。請參閱附件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