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88/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2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5月1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5月1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6月16日(若議決延期,則
可延展至1999年6月23日)

《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1999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第121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修訂《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
藉以 --

  1. 對在1999年7月1日或該日後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374章,附屬法例)首次登記的某些私家車、的士、貨車、小
    型巴士及巴士,就空氣污染物的排放訂定更嚴格的車輛設計標準
    ;及

  2. 對在1999年10月1日或該日後首次登記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就
    空氣污染物的排放訂定車輛設計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4(1)(ca)條,運輸署署長可拒絕登記任何不
符合車輛設計標準的汽車。修訂規例將分別於1999年7月1日及1999年10月1日
開始實施,因此新的設計標準不適用於在1999年6月30日或該日前首次登記的
車輛,或在1999年9月30日或該日前首次登記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對於下
列各類車輛,當局並無訂定新的設計標準:

  1. 每輛裝有壓燃式引擎的私家車;

  2. 每輛裝有壓燃式引擎且設計重量超過3.5公噸但不超過4公噸的貨車
    、小型巴士或巴士;及

  3. 每輛裝有壓燃式引擎且設計重量超過4公噸的貨車、小型巴士或巴
    士。

議員可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9年5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有
關的背景資料。當局已在1999年3月29日的會議上,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簡
介各項擬議修訂。

《1999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
《〈1999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1999年第9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122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指定1999年6月17日為《1999年電影檢查(修
訂)條例》(1999年第9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簡化對定畫影片的現有檢查規定、授權電影檢查監督訂明表格、授權當
局就提供各類公眾服務的時限訂立規例,以及簡化現時針對電影檢查監督或檢
查員就電影檢查事宜所作出的決定而根據《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提出上訴
的程序。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