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00/98-99號文件

1999年1月2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1月15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月20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2月10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1999年3月3日)


《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
《1999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令》(第8號法律公告)


經濟局局長行使其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條例》(第81章)第3(1)條所賦權力
,藉此命令宣布,位於昂船洲的一幅未批租政府土地(下稱"該幅土地")為公眾貨物
裝卸區。該幅土地的範圍在一份編號為DM50的圖則上劃定和塗以粉紅色,而該圖
則由地政總署副署長(測繪事務)於1998年10月27日代表地政總署署長簽署,並存
放於新界荃灣土地註冊處。

因此,《1998年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第3號)令》(1998年第56號法律公告)
現已廢除,而《港口管制(公眾貨物裝卸區)(綜合)令》(第81章,附屬法例)現予修
訂,將第4條廢除並加入新訂而載列該幅土地詳細資料的第12條 1

此命令已於1998年1月18日實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令》(第9號法律公告)


憑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稱"主體條例")第106(1)條,臨時區域
市政局已將本命令附表1所指明的地方2 (下稱"該等地方")撥作公眾遊樂場地。主
體條例附表4因而予以修訂,以加入該等地方的名稱。

此命令的作用,是將該等地方的管理和管轄權歸屬臨時區域市政局 3,並使其受
有關的附例 4 規管。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泳池(指定)令》(第10號法律公告)


根據主體條例第42A條,區域市政局藉此命令將將軍澳游泳池指定為公眾泳池。
主體條例附表4亦相應予以修訂。

此項指定將該泳池的管理和管轄權歸屬臨時區域市政局 5,並使其受有關的附
6 規管。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令》(第11號
法公告)


藉此命令,臨時區域市政局根據主體條例第79(3)條,將坪洲街市(Peng Chau Market)
(下稱"該街市")指定為公眾街市,並規定坪洲街市(Peng Chau (South) Market)不再指
定為公眾街市。在此命令中,同時根據主體條例第79(5)條修訂主體條例附表10,
廢除坪洲街市(Peng Chau (South) Market),並加入該街市。

此命令將由1999年2月1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區域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宣布》(第12號法律公告)


藉此宣布,臨時區域市政局根據主體條例第79(1)條宣布,坪洲街市(Peng Chau Market)
(下稱"該街市")為主體條例適用的街市,亦宣布主體條例不再適用於坪洲街市 7(Peng
Chau (South) Market)。

《區域市政局轄區內街市宣布》(第132章,附屬法例)的附表亦相應予以修訂 8

此宣布將由1999年2月1日起實施。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修訂)規則》(第13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旨在修訂《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484章,附屬法例)

(下稱"主體規則"),作用如下--

修訂規則
的條次
已修訂/加入
的主體規則
條次
修訂的作用
15(2)&(3) 對"上訴通知"的錯誤提述由"申請通知"的正確用語取代。

211(1) 撤回申請的申請人由現時開始,須以附表1的表格D發出
通知。

316 申請人須在向其他各方送達其上訴通知後7日內,將送達
誓章送交存檔。

432 須將第31(2)條所描述的文案的甲部的6份文本向終審法院
(下稱"法院")登記處送交存檔。
536 第31(3)條所描述的所建議的文案的乙部的文本無論如何須
在為聆訊有關上訴而指定的日期前45日(而並非35日)或之
前呈交司法常務官。

637 已批准的文案的乙部的文本無論如何須在為聆訊有關上訴
而指定的日期前28日(而並非21日)或之前送交存檔。

742 援引的典據的列表須在為聆訊有關上訴而指定的日期前21
日(而並非14日)或之前,送交存檔。

864A 加入新訂的第64A條,賦權司法常務官及法院的單一名常
任法官在上訴人已將其案由述要送交存檔後發出指示。
965(1) 表明此條不損害新訂第64A條。

1070(1) 法院無須進行聆訊即可縮短或延展主體規則所訂的時間。


70(3) 廢除經各方書面同意可延展時間的規定。

1172 任何人均可在繳交訂明費用後查閱、翻查和影印上訴許可
申請。

1277 任何上訴最終裁決通知亦須給予在羈押中而且在最終裁決
作出時沒有出席的一方。

13附表1 表格A、B、C、D、E、F及G已予以修訂,以統一在其標
題及稱號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對事項
的提述方式。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9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第14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旨在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第31條
規例第(2)款及附表4,刪除原本以附表4指明的某特定煙霧測量器具的型號的提述
,改由運輸局局長將藉憲報公告所指明的煙霧測量器具的型號取代。新訂的第(2A)
款更明確表明,有關公告並非附屬法例,因而無須經由立法會審議。許可煙霧水
平並無任何修改。

此規例將由1999年2月27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TRAN1/12/132(98)),以了解更多
有關資料,以及研究是否有需要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新的做法。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1月19日



1. 請參閱此命令第4條。

2. 青衣體育館、將軍澳體育館、康健路花園及對面海花園。

3. 主體條例第107條。

4.《遊樂場地(區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

5. 主體條例第42B條。

6.《公眾泳池(區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

7. 此宣布第3條。

8. 此宣布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