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47/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於1999年3月30日發出的S.F.(41) Pt.7 to CSO/ADM
CR 1/1/3572/90(9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4月21日。

意見

4.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載於附件C。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的
摘要則載於附件A。由於香港的地位已由英國政府管治的領土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與在香港的外交人員及國際組織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
權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以配合這個轉變。

5.除附件B所載各項條文外,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而只是對個別條
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該日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
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的若干問題。如
有需要,本部會再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4月20日


附件A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建議技術性修訂及廢除項目摘要


A. 建議技術性修訂

原有用詞修訂用詞
Chinese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to the Chinese members of the Land Commission
的中方成員、土地委員會的中方成員
British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英方成員
"聯合聯絡小組中方成員"
(Chinese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指不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聯合聲明
附件二第七款指派為聯合聯絡小組中該國成
員的人士。
"聯合聯絡小組英方成員"
(British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指不時由聯合王國政府依據聯合聲明
附件二第七款指派為聯合聯絡小組中
該國成員的人士。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
United Kingdom
聯合王國
Chinese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Chinese members of the Land Commission
中方成員、土地委員會中方成員
British member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英方成員
本條例適用於 --
(a)聯合聯絡小組中方成員;
(b)土地委員會中方成員;
(c)專家;
(d)工作人員;及 (e)(a)、(b)、(c)或(d)段所述人士的家屬。
本條例適用於 --
(a)聯合聯絡小組英方成員;
(b)專家;
(c)工作人員;及
(d)(a)、(b)或(c)段所述人士的家屬。
"中方成員的處所"
(premises of the Chinese members)
指為聯合聯絡小組中方成員或土地委員會中
方成員的目的而使用的建築物或其部分以及
附屬的土地,包括本條例所適用的人士的永
久住所或臨時住所,而不論其擁有權屬誰;
"英方成員的處所"
(premises of the British members)
指為聯合聯絡小組英方成員的目的而
使用的建築物或其部分以及附屬的土
地,包括本條例所適用的人士的永久
住所或臨時住所,而不論其擁有權屬
誰;
Chinese
中方
British
英方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or of the Land Commission
或土地委員會的目的而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United Kingdom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Joint Liaison Group
的目的而代表聯合王國
Chinese
中國
British
英國
Governor
總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長官
the Colony Hong Kong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聯合王國女皇陛下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女皇陛下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女皇陛下政府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Her Majesty
女皇陛下處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United Kingdom
聯合王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
Her Majesty
女皇陛下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British
英國
Chinese
中國


B. 建議廢除

  1. 在下列條文中"及土地委員會"一語:《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地委員
    會)條例》(第36章)第1條;《應課稅品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第12(1)(m)及
    15條;《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3(3)(a)(iii)及(b)(iii)條;《飛機乘客離境稅條
    例》(第140章)附表2第10段;及《海底隧道(使用稅)條例》(第274章)第4(3)條。

  2. 《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地委員會)條例》(第36章)第2條所訂"土地委
    員會"的定義。

  3. 在下列附屬法例開端的"現宣布並訂定總督所宣布並訂定的條文如下 --:《糧
    食及農業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及《世界衞生組織》(全屬第190章,附屬法
    例)。

  4. 在下列附屬法例開端的"總督現宣布並訂定條文如下 --:《政府間海事協商組
    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世界
    氣象組織》及《亞洲開發銀行》(全屬第190章,附屬法例)。

  5. 《領事協定(綜合)令》(第267章,附屬法例)。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被廢除或修訂條文


A. 被廢除條文的摘要

  1. 《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附表2

  2. 《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第190章,附屬法例)第9條的但書

  3. 《歐洲共同體公告》(第190章,附屬法例)

  4.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第191章)的弁言

  5. 《中國簽證辦事處(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224章)

  6. 《領事關係條例》(第259章)第12條

  7. 根據《領事關係條例》(第259章)訂立的30項命令(全屬第259章,附屬法例)

  8. 《應課稅品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第12(1)(m)及15條和《海底隧道(使用
    稅)條例》(第274章)第4(3)條所載"《中國簽證辦事處(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
    224章)";《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3(3)(a)(ii)及(b)(ii)條;及《飛機乘客離境
    稅條例》(第140章)附表2第9段。


B. 修訂條文的摘要

條例/附屬
法例名稱
條次/附表
編號
原有條文 修訂後的條文
《國際組織及
外交特權條例》
(第190章)
詳題 英格蘭/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慣例
第6條 適用於香港的法律....法律及 任何條例
英格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
附表1第I部
第2段及第3段
英格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
附表1第II部
第1段
英格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
附表1第IV部
第1段及第2段
英格蘭 中華人民共和國
《糧食及農業
組織》(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
第(1)(c)款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
中國公民
第8條第(3)款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而並非任何女
皇陛下政府 ( 在香港的女皇
陛下政府除外 ) 的代表或伴
隨該名代表並屬其職員的人。
中國公民的人。
《國際民用航空
組織》(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第(3)款
《國際勞工組織
》(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第(3)款
《聯合國教育、
科學及文化組
織》(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第(3)款
《世界衞生組織
》(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第(3)款
《國際原子能
機構》(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
第(4)款
第9條的但書
第11(1)條(c)段
的但書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
中國公民
《政府間海事
協商組織》
(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第(4)款
《亞洲及太平
洋區水產養殖
中心網絡組織
公告》(第190
章,附屬法例)
第9(4)條
《國際電信聯
盟》(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4)條
《國際民用航
空組織》
(第190章,附
屬法例)
第8條
第(1)(c)款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
中國公民
《國際勞工組
織》(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
第(1)(c)款
《聯合國》
(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c)條
第13條
《聯合國教育
、科學及文化
組織》(第190
章,附屬法例)
第8條
第(1)(c)款
《世界衞生組
織》(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條
第(1)(c)款
《聯合國》
(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15條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
[兩度出現]
中國公民
《萬國郵政聯
盟》(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4)條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
中國公民
《世界氣象組
織》(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8(4)條
《亞太地區電
信組織公告》
(第190章,
附屬法例)
第11(4)條
《國際海事衞
星組織公告》
(第190章,附
屬法例)
第9(4)條
《國際通信衞
星組織公告》
(第190章,附
屬法例)
第9(4)條

《聯合國》
(第190章,附
屬法例)
第15條 (並非在香港的女皇陛下政
府的任何女皇陛下政府除外)

《領事館官員
管理遺產條例
》(第191章)
第3條
  1. 當與附表內任何國家訂
    立的條約內附表所述的
    條文失效時,從附表刪
    除該國家;
  2. 在女皇陛下與任何國家
    訂立通商航海條約而其
    內載有與附表所述任何
    條文相若的條文時,在
    附表內加入該國家。
  1. 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政府與任何國
    家訂立某項適用
    於香港的協議或
    安排而該項協議
    或安排或該項協
    議或安排的任何
    條文就領事館官
    員管理遺產一事
    作出規定時,在
    附表內加入該國
    家;
  2. 當與附表內任何
    國家訂立的協議
    或安排內附表所
    述的條文失效時
    ,從附表刪除該
    國家。

附表 [廢除整個附表]

附表

國家協議 協議 條文
名稱或安排或安排
  名稱 日期
《領事關係條
例》(第259章)
第2(2)條 "接受國國民"
(national of the receiving State)
須解釋為指 --
(a)英國公民、英國屬土
公民或英國海外公民;或
(b)英籍人士;或
(c)受英國保護人士;
"接受國國民"
(national of the receiving
State)須解釋為指中國
公民;
第2(8)條
第10(3)條
《1964年外交特權法令》
(1964 c. 81 U.K.)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
特權與豁免條例》
(1997年第379號法律
公告)

第6(1)條 英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或
英國海外公民,或是在其他
情況下在第2條第(2)款"接受
國國民"的定義中所包括的
中國公民


附件C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一覽


  1. 《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地委員會)條例》(第36章)

  2. 《國際組織及外交特權條例》(第190章)及其附屬法例

  3. 《領事館官員管理遺產條例》(第191章)

  4. 《中國簽證辦事處(特權及豁免權)條例》(第224章)

  5. 《領事關係條例》(第259章)及其附屬法例

  6. 《領事協定條例》(第267章)及其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