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58/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23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4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4月21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5月19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9年5月26日)


《證據條例》(第8章)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96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6月1日為《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1999年第2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廢除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排除傳聞證據的規則,以及引入較簡化的制度,容許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接納傳聞證據。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