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44/98-99號文件

1999年9月2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對若干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 請參閱保安局於1999年6月30日發出的SB CR24/5/1162/88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9年7月14日。

意見

4. 受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載於附件C。該等條例主要關乎保安局所負責的事務。條例草案提出的技術性修訂的摘要載於附件A

5. 除附件B所載條文外,條例草案並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變,主要目的只是對個別條例作出草擬方面的技術性修改。

6.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追溯至1997年7月1日開始生效,以確保所有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均能在釋義方面保持一致。條例草案的追溯效力並不適用於涉及刑事罪行或罰則的條文。此外,條例草案的擬議條文第2(2)條亦明確訂明,附表14第10、12、13、14、15及17(a)條將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條例並在憲報刊登當日開始時實施。

公眾諮詢

7. 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8. 政府當局沒有就條例草案的詳細內容諮詢任何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9. 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草擬方面的事宜。如有需要,本部將再提交報告。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9月20日

連附件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在性質上未必純屬技術性修改的條文

條例/附屬法例名稱條例/規例條次原有用詞修訂後的用詞
《政府飛行服務隊(紀律)規例》(第322章,附屬法例) 第21(2)條 Secretary of the Government Secretariat
布政司署的司級
Director of the Government Secretariat
政府總部局長級
《逃犯條例》(第503章)第6(1)及(3)條第24(1)及(3)條Secretary of State
國務大臣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中央人民政府
《逃犯(通報程序)規例》(第503章,附屬法例) 第1(b)(iii)、2(a)(iv)、3(a)、4(a)及5(a)條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第34(1)、(2)、(3)(c)(iv)及(4)條

附件C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影響的條例一覽

    1. 《當押商條例》(第166章)
    2. 《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
    3. 《出生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5章)
    4. 《死亡登記(特設登記冊)條例》(第176章)
    5. 《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
    6. 《婚姻條例》(第181章)
    7.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第196章)
    8.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
    9. 《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第254章)
    10. 《假拍賣條例》(第255章)
    11. 《婚姻(戰爭時期)(效力)條例》(第258章)
    12. 《受保護地方(保安)條例》(第260章)
    13. 《按摩院條例》(第266章)
    14. 《危險品條例》(第295章)
    15. 《政府飛行服務隊條例》(第322章)
    16. 《與敵貿易條例》(第346章)
    17. 《木料倉條例》(第464章)
    18. 《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及劫持人質條例》(第468章)
    19. 《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
    20. 《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
    21. 《逃犯條例》(第503章)
    22.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