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63/98-99號文件

1999年8月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中醫藥條例》
《〈中醫藥條例〉(1999年第4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4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8月6日為《中醫藥條例》(1999年第47號)第1至50條(第7(a)(ii)、9(a)、18(a)(ii)、20(a)、35(a)(ii)、37(a)及40(2)條除外)、第112、113、154、157、159及161條和附表1至5開始實施的日期。

第1至50條就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中藥組及各自的屬下小組的成立及會議訂定條文。該等例外條文與中醫組根據第98條作出的紀律處分命令有關。第112及113條處理附表1及2的適用範圍及修訂,該兩個附表開列該等在銷售或管有方面受到限制的中藥材。第154、157、159及161條是有關披露機密資料、轉授、通知及規例的一般條文。附表3、4及5列明各組及各小組的職能,以及轉授該等職能的情況。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
《1999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修訂附表)令》(第21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第419章)的附表,藉以反映香港全科醫學院的名稱有所更改。香港醫學專科學院已承認該醫學院為所屬醫學專科的分科學院。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9年8月16日